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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2 号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 2023 年 10 月 7 日应急管理部第 2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1 日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 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 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 2 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 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 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 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 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 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 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 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 和完整性。 第四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 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 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 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 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 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 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2-22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