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公司后勤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 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 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 批评教育和处罚。 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 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 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 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 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企业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业与已进、新进企业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 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企业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 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职防办应向 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 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 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 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企业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6.2 KB 时间:2025-08-31 价格:¥2.00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地测机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 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 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煤矿防治水规定》 基建煤矿移交后,要在三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五年修编一次。生产地质报 告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 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煤矿防治水规定》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 探,针对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和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和打空区标 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 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 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煤矿防治水规定》 地测机构 及人员 地测资料 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基础管理 专业技术 人员 地质报告 补充勘探 —1—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采区设计前3个月应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地测部门应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由矿井总工程 师审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 造情况,并在10日内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基本台帐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 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 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 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 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 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 每半年修正1次。 《煤矿防治水规定》 基本图纸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 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 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煤矿防治水规定》 应急管理 应急救援 预案 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 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 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 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煤矿防治水规定》 地测资料 管理 地测资料 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基础管理 地质说明 书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5 KB 时间:2025-10-11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 造部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7.9.23 文永杰 新作成 1. 管理目的 2. 术语、定义 3. 管理职责 4. 一般规定 5. 报告程 1. 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 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2. 术语、定义 2.1 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 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2 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 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3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 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2.4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生产办公室(管理部兼任)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 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 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部门的粉尘、毒害品、 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3.2 管理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 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 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3 各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 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 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3.4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 疗和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4.1 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各部门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 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 本人。 4.2 各部门应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箱和急救设施方案。 4.3 安全生产办公室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4 各部门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 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3 KB 时间:2025-10-21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 造部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7.9.23 文永杰 新作成 1. 管理目的 2. 术语、定义 3. 管理职责 4. 一般规定 5. 报告程 1. 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 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2. 术语、定义 2.1 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 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2 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 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3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 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2.4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生产办公室(管理部兼任)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 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 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部门的粉尘、毒害品、 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3.2 管理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 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 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3 各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 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 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3.4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 疗和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4.1 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各部门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 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 本人。 4.2 各部门应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箱和急救设施方案。 4.3 安全生产办公室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4 各部门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 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2 KB 时间:2025-10-23 价格:¥2.00
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 1 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切实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维护生产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病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单位流动性质制定本应急预案。 2 成立“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详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预案)3.1.2.1 组织机构。 3 工作要求和职责 1 经理部传染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根据疫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各 项防治措施和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协调和组织指挥。 2 建立“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报告网络。 3 建立传染病监控与报告制度 1 医务人员在诊治病人是对发烧病人引起注意,在同一时段出现多例发烧病人要考虑 是否为传染病引起,对发烧病人要建立专项登记。 2 各部门、班组一旦发现疑似传染病的人员要求第一时间报告医务人员或领导小组。 3 医生一旦诊断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应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小组。 4 照规定时限:甲类传染病 6 小时内;乙类传染病 12 小时内;丙类传染病 24 小时内 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医务人员具体负责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对公共场所、食堂卫生的监督和管理;负责 饮用水的化验检查;定期对环境实施消毒,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接种注射或分发预防用药等, 阻断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6 医务人员通过宣传栏或印发健康教育手册等形式对员工进行传染病预防教育,提高 员工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和和对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 4 应急措施 1 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立即封锁患者所在班组、部门或寝室,采取隔离措施禁止 与外界人员接触,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应急领导 小组或县疾控中心安排把病人送到当地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进行隔离治疗。 2 发生传染病后医务人员或县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对疫点进行彻底消毒。在对疫区消毒 的同时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佩戴好防护工具;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进行随 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对易感人群注射疫苗或进行预防性治疗。 3 通过广播、宣传栏等迅速向全体员工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使员工 了解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让广大员工了解情况,安定人 心,稳定员工的情绪,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4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止疾病的发生蔓延。各部门、班组要抓好公共卫生,消 除卫生死角,定期搞好鼠害,灭蚊、灭蝇工作;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强对食堂的卫 生管理和检查,定期对食堂、寝室、厕所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地方进行消毒,并建立消毒台帐。 5 善后处置 1 对传染病突发事件的病人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 对引起传染病的原因进行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 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 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 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 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 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 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 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 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 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 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 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6 KB 时间:2026-01-23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 KB 时间:2026-01-23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 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 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 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 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 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 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 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 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 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 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 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 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3 KB 时间:2026-01-28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 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 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 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 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 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 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 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 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 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 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 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 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0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2-05-0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 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 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 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 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60 KB 时间:2026-02-11 价格:¥2.00
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公司后勤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 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 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 批评教育和处罚。 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 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 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 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2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 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企业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业与已进、新进企业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 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企业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 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职防办应向 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 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 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 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企业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 KB 时间:2026-02-13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 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 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 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 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 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 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 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 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 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 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 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 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8 KB 时间:2026-02-26 价格:¥2.00
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公司后勤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 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 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 批评教育和处罚。 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 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 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 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2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 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企业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业与已进、新进企业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 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企业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 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职防办应向 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 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 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 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企业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 KB 时间:2026-02-27 价格:¥2.00
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公司后勤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 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 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 批评教育和处罚。 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 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 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 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2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 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企业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业与已进、新进企业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 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企业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 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职防办应向 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 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 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 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企业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 KB 时间:2026-03-14 价格:¥2.00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 2026 年应 急演练方案 (行业代码:0515)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序,保 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范,制定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业整体 应急管理水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活动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 应急演练,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1 KB 时间:2026-04-10 价格:¥2.00
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公司后勤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 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 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 批评教育和处罚。 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 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 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 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2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 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企业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业与已进、新进企业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 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企业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 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职防办应向 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 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 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 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企业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 KB 时间:2026-04-19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