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保责任书 甲方: 项目书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办公室主任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清单 1、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 监督项目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在项目的有效贯彻执行。 2、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 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用创新的精神改进支部组织 生活的内容和方式,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 4、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项目实际,安排支部工作,将支 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5、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 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加强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努力提高全 体党员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树立典型、发扬正气、弘扬先进、调动一切积极因 素。 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参与项目“三重一大”等重 大事项集体决策;履行服务保障监督职责,保证班子成员勤政廉洁、遵纪守法, 发挥班子整体效能。 8、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抓好党员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严格组织生活和纪律。 9、作好党员的发展工作,按照党章标准积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 养和考察工作,及时地将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 10、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做 好组织关系转接和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11、按局、公司的要求认真做好文明施工管理与效能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 政责任制,杜绝各类违规、腐败行为的发生。 12、负责对工会、青年团等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 开展工作。 13、监督并保证项目贯彻国家和行业、上级及派出单位所属公司的有关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保证监 督领导责任。 14、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能部门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支持 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15、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员工群众搞 好安全生产,组织党员开展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的“三无”活动。 16、加强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参建员 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17、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及专项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议题的会议。 18、主管本项目安全保卫、地方关系协调、劳动保护、后勤生活、卫生防疫 等保障工作,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负责事故伤亡家属的抚慰、接待工作。 二、乙方责任清单 1、主持办公室的工作,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制度,及时传达并执行项目经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5 KB 时间:2025-09-01 价格:¥2.00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保责任书 甲方: 项目书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办公室主任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清单 1、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 监督项目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在项目的有效贯彻执行。 2、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 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用创新的精神改进支部组织 生活的内容和方式,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 4、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项目实际,安排支部工作,将支 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5、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 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加强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努力提高全 体党员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树立典型、发扬正气、弘扬先进、调动一切积极因 素。 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参与项目“三重一大”等重 大事项集体决策;履行服务保障监督职责,保证班子成员勤政廉洁、遵纪守法, 发挥班子整体效能。 8、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抓好党员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严格组织生活和纪律。 9、作好党员的发展工作,按照党章标准积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 养和考察工作,及时地将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 10、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做 好组织关系转接和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11、按局、公司的要求认真做好文明施工管理与效能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 政责任制,杜绝各类违规、腐败行为的发生。 12、负责对工会、青年团等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 开展工作。 13、监督并保证项目贯彻国家和行业、上级及派出单位所属公司的有关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保证监 督领导责任。 14、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能部门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支持 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15、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员工群众搞 好安全生产,组织党员开展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的“三无”活动。 16、加强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参建员 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17、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及专项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议题的会议。 18、主管本项目安全保卫、地方关系协调、劳动保护、后勤生活、卫生防疫 等保障工作,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负责事故伤亡家属的抚慰、接待工作。 二、乙方责任清单 1、主持办公室的工作,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制度,及时传达并执行项目经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3 KB 时间:2025-09-02 价格:¥2.00
XXX 有限公司文件 xx 字[2020]3 号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通 知 各部门车间: 为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实现全天候、 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本企业安全生 产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委 员: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 法》《消防法》等和国家、省、市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研究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工作; 2、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领导公司消防减灾、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义务消防队的工 作安排、指导;如发生事故,以委员会为基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3、审核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方案、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 施、安全生产计划等并督促实施; 4、安委会负责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实施 层层安全责任承包; 5、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达到国家、行 业标准;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活动; 7、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及时研究分析全公司的安全生产 形势,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8、处理内控事故,配合开展上报事故调查,做好事故调查、分析、统 计和上报工作,制定防范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9、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较大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做出表彰奖励的 决定,同时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失职及违章作业人员作出处罚的决定; 10、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委员会设 在办公室。 XXX 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10-09 价格:¥2.00
三 元 集 团 家 电 电 子 事 业 部 火 灾 演 练 方 案 一、 演练地点:三元集团工业园 2 号楼 二、 演练时间:2015 年 6 月 26 日 三、 演练目的:通过此次演练使全体后勤管理人员掌握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和灭火器 的正常使用方法,提高员工遇到火灾时的应急反应能力。 四、 演练组织机构和职责 1、参加培训和演练的人员:公司办公楼所有员工 2、本次火灾逃生演练办公室:2 号楼一层、二层办公室 3、演练组织协调:马艳青 4、演练组织指挥:李志松 5、影像资料拍摄:慈海鹏 五、演习程序: 1、火情发现者(马艳青)发现 2 号楼二楼于发现火灾,呼喊“着火了”; 2、楼内指挥人员(李志松)立即分工; 安排一人(姜仕卫)断电、拿灭火器; 两人(宋磊、张大川)拿灭火器灭火; 总裁办(石晓卉)拨打火警电话并通知警卫() 3、当负责人(李志松)发现火势太大无法控制时,要求火源现场人员全部撤离,并边跑 边用最大声音喊“办公室着火,赶紧撤离”; (二)火情疏散 1、各办公室人员听到火警警铃后组织本办公室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 2、以着火点或消防栓为中心向两侧下楼疏散。 3、保卫人员对办公楼大门进行警戒,非消防救护人员不允许进入,维护撤离秩序。 (三)集合清点 1、撤离出的人员到紧急集合点(2 号楼西侧广场)集合,各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清点本办 公室人数,向指挥(李志松)汇报。“应到多少人,实到多少人”。 2、若人数不齐,负责人联系失散人员,告知消防人员,失散人员的大概位置。 3、消防队救援、灭火。 六、演练前准备工作 1、演练前 1 天向基地办公楼全体人员通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2、演练前检查如下抢救物资:干粉灭火器,消防栓、医药箱一只,急救药品、逃生 示意图,火灾报警器 3、向各办公室培训逃生路线图并进行简单交底。 4、机动车辆一台,避免发生意外。 5、演练过程要控制火势,防止事故发生、损坏公司设施。 6、救护组(石晓悦、张永红)和车辆司机(于发起)在东楼下待命。 7、演练前交底: - 对演练关键环节涉及人员进行交底;负责人:李志松 - 演练前组织所有参演人员进行培训,讲解课件,讲解本次演练方案中疏散注意 事项;再次明确疏散路线。授课人:李志松 七、演练要求 1、各办公室必须积极参与演练。 3、在演练过程中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动作规范,防止受 伤现象发生。 4、认真总结在演练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火灾事件时将事故 损失减少到最低。 5、各办公室演习期间妥善保管好本办公室财务、文件等重要物品。 6、演习期间如有外来人员,由其相关联系人员负责其安全撤离。 青岛三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火灾疏散逃生注意事项 1、把所有警报当做真实情况,绝不要假设是演习; 2、听到火情警报后的最初几分钟,是你火场逃生的最佳时机,不要贪恋财物延误时机, 采取的逃生措施:拨打 119、快速换鞋、迅速跑向疏散通道; 3、听从现场安保人员的疏散口令; 4、火灾发生时绝对不能使用电梯; 5、楼层结构复杂时,要以各种方式获取逃楼层疏散图; 6、被火灾困住,暂时无法迅速撤离时,在自救逃生时,携带一些身边的自救物品,如水、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1 KB 时间:2025-10-22 价格:¥2.00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资质证照 证照缺失 未按国家相关要求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 (备案)文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 安全管理机构及 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缺 失 未按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 康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人员缺失 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 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所需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教育培 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作 业安全管理等。 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或记录(台账 、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理人员教育培训缺陷 未按规定取证或年度教育培训不足等。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 训缺陷 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 一般从业人员教育培 训缺陷 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 、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 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安全投入提取问题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或不足 安全投入使用问题 安全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 工伤保险问题 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政府及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隐患通用清单 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投入 相关方资质缺陷 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 备合格资质。 基础管理 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 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 缺陷 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 估缺陷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重大危险源监控缺陷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问 题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选用、配备企业所需的个体防护装 备或不足。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问 题 未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理。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缺 陷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未申请 变更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缺陷 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检测评价因素 不全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 缺陷 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 职业健康检查问题 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未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未通知劳动者等。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 问题 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 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 问题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对预案进行有 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等)。 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 总结问题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 总结等。 应急设施、装备、物 资设置配备、维修保 养和管理问题 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未按规定 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 陷 无制度或制度不完善 个体防护装备 职业健康 应急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 相关方管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4.5 KB 时间:2025-10-23 价格:¥2.00
政府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 主要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仅供参考) 检查结果 1.制定安全生产工 作计划。 1.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纳入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纲要和政府年 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目标、重点工 作有详细表述。 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以正式 文件形式下发。 1.查看当地国民经济与 社会发展计划纲要和政 府年度工作计划文件。 2.查看工作要点。 2.组织召开安全生 产季度工作例会。 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 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要问题, 并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上 一级安委会办公室作书面报告。 查看会议通知、纪要、报 告、相关新闻报道(文字 或图像)。 3.领导班子各成员 落实“一岗双责” 情况。 1.主要领导亲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 究部署,每半年至少调度、检查一次安 全生产工作。 2.其他班子成员要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每季度至少调 度、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1.查看会议通知、纪要、 讲话稿、新闻报道。 2.通过座谈交流,了解 情况。 4.健全完善安全生 产目标考核制度。 1.把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各级政 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2.注重对日常工作和过程的考核。 3.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到位。 1.查看考核办法。 2.查看日常考核记录、 评分情况。 3.查看表彰通报、转账 凭证等。 5.安全生产机构、 人员编制、资金、 场所、装备等保障 情况。 1.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安 全生产监管专项经费以及配套资金,列 入财政预算且不低于本级财政增长幅 度。 2.安监机构、人员配备、场所和装备等 满足实际需要。 1.查看资金拨付证明,上 一年度决算报告。 2.实地查看办公场所、花 名册或通讯录、办公器 材、执法装备等。 6.安全生产政策措 施研究制定情况。 1.对上级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有落实 意见或配套政策措施。 2.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问题需要, 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查看相关正式文件 7.安全生产重点工 作、专项整治组织 开展情况。 1.按照上级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 全生产相关重点工作。 2.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安 排部署、有实施方案、有督导检查、有 调度统计、有总结分析、有改进措施。 1.听汇报。 2.查看记录、文件、方案、 通知、报表、总结。 3.到部门、到企事业单 位现场核查。 8.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情况。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2.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制度化、规 范化、经常化。 1.查看宣传报道资料。 2.查看相关文件、通知、 记录、教材等。 9.安全生产“三同 时”执行情况。 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和职业健康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高危行业建 设项目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三同时” 审核手续完备。 请当地发改部门提供安 全生产“三同时”项目目 录,到相关项目进行抽查 核实。 10.应急救援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2.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定期演练。 3.整合有关力量建立区域性安全生产专 业应急救援队伍。 1.查看相关文件、记录、 照片。 2.实地查看应急救援指 挥机构。 3.询问相关人员应急救 援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流 程。 4.抽查与应急救援队伍 通讯是否畅通。 11.事故调查处理 情况。 1.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要 求做好事故备案工作。 2.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 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 位。 查看事故调查报告,核对 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2 KB 时间:2025-10-23 价格:¥2.00
XXX 有限公司文件 xx 字[2020]3 号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通 知 各部门车间: 为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实现全天候、 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本企业安全生 产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委 员: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 法》《消防法》等和国家、省、市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研究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工作; 2、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领导公司消防减灾、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司义务消防队的工 作安排、指导;如发生事故,以委员会为基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3、审核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方案、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 施、安全生产计划等并督促实施; 4、安委会负责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实施 层层安全责任承包; 5、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达到国家、行 业标准;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活动; 7、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及时研究分析全公司的安全生产 形势,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8、处理内控事故,配合开展上报事故调查,做好事故调查、分析、统 计和上报工作,制定防范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9、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较大贡献的部门及个人,做出表彰奖励的 决定,同时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失职及违章作业人员作出处罚的决定; 10、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委员会设 在办公室。 XXX 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10-27 价格:¥2.00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保责任书 甲方: 项目书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办公室主任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清单 1、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 监督项目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在项目的有效贯彻执行。 2、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 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用创新的精神改进支部组织 生活的内容和方式,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 4、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项目实际,安排支部工作,将支 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5、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 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加强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努力提高全 体党员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树立典型、发扬正气、弘扬先进、调动一切积极因 素。 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参与项目“三重一大”等重 大事项集体决策;履行服务保障监督职责,保证班子成员勤政廉洁、遵纪守法, 发挥班子整体效能。 8、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抓好党员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严格组织生活和纪律。 9、作好党员的发展工作,按照党章标准积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 养和考察工作,及时地将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 10、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做 好组织关系转接和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11、按局、公司的要求认真做好文明施工管理与效能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 政责任制,杜绝各类违规、腐败行为的发生。 12、负责对工会、青年团等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 开展工作。 13、监督并保证项目贯彻国家和行业、上级及派出单位所属公司的有关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保证监 督领导责任。 14、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能部门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支持 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15、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员工群众搞 好安全生产,组织党员开展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的“三无”活动。 16、加强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参建员 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17、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及专项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议题的会议。 18、主管本项目安全保卫、地方关系协调、劳动保护、后勤生活、卫生防疫 等保障工作,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负责事故伤亡家属的抚慰、接待工作。 二、乙方责任清单 1、主持办公室的工作,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制度,及时传达并执行项目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2 KB 时间:2025-11-07 价格:¥2.00
政府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 主要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仅供参考) 检查结果 1.制定安全生产工 作计划。 1.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纳入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纲要和政府年 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目标、重点工 作有详细表述。 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以正式 文件形式下发。 1.查看当地国民经济与 社会发展计划纲要和政 府年度工作计划文件。 2.查看工作要点。 2.组织召开安全生 产季度工作例会。 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 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要问题, 并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上 一级安委会办公室作书面报告。 查看会议通知、纪要、报 告、相关新闻报道(文字 或图像)。 3.领导班子各成员 落实“一岗双责” 情况。 1.主要领导亲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 究部署,每半年至少调度、检查一次安 全生产工作。 2.其他班子成员要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每季度至少调 度、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1.查看会议通知、纪要、 讲话稿、新闻报道。 2.通过座谈交流,了解 情况。 4.健全完善安全生 产目标考核制度。 1.把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列入各级政 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2.注重对日常工作和过程的考核。 3.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到位。 1.查看考核办法。 2.查看日常考核记录、 评分情况。 3.查看表彰通报、转账 凭证等。 5.安全生产机构、 人员编制、资金、 场所、装备等保障 情况。 1.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安 全生产监管专项经费以及配套资金,列 入财政预算且不低于本级财政增长幅 度。 2.安监机构、人员配备、场所和装备等 满足实际需要。 1.查看资金拨付证明,上 一年度决算报告。 2.实地查看办公场所、花 名册或通讯录、办公器 材、执法装备等。 6.安全生产政策措 施研究制定情况。 1.对上级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有落实 意见或配套政策措施。 2.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问题需要, 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查看相关正式文件 7.安全生产重点工 作、专项整治组织 开展情况。 1.按照上级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 全生产相关重点工作。 2.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安 排部署、有实施方案、有督导检查、有 调度统计、有总结分析、有改进措施。 1.听汇报。 2.查看记录、文件、方案、 通知、报表、总结。 3.到部门、到企事业单 位现场核查。 8.安全生产宣传教 育情况。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2.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制度化、规 范化、经常化。 1.查看宣传报道资料。 2.查看相关文件、通知、 记录、教材等。 9.安全生产“三同 时”执行情况。 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和职业健康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高危行业建 设项目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三同时” 审核手续完备。 请当地发改部门提供安 全生产“三同时”项目目 录,到相关项目进行抽查 核实。 10.应急救援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2.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定期演练。 3.整合有关力量建立区域性安全生产专 业应急救援队伍。 1.查看相关文件、记录、 照片。 2.实地查看应急救援指 挥机构。 3.询问相关人员应急救 援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流 程。 4.抽查与应急救援队伍 通讯是否畅通。 11.事故调查处理 情况。 1.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要 求做好事故备案工作。 2.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 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 位。 查看事故调查报告,核对 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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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保责任书 甲方: 项目书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办公室主任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清单 1、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 监督项目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在项目的有效贯彻执行。 2、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 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用创新的精神改进支部组织 生活的内容和方式,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 4、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项目实际,安排支部工作,将支 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5、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 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加强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努力提高全 体党员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树立典型、发扬正气、弘扬先进、调动一切积极因 素。 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参与项目“三重一大”等重 大事项集体决策;履行服务保障监督职责,保证班子成员勤政廉洁、遵纪守法, 发挥班子整体效能。 8、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抓好党员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严格组织生活和纪律。 9、作好党员的发展工作,按照党章标准积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 养和考察工作,及时地将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 10、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做 好组织关系转接和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11、按局、公司的要求认真做好文明施工管理与效能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 政责任制,杜绝各类违规、腐败行为的发生。 12、负责对工会、青年团等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 开展工作。 13、监督并保证项目贯彻国家和行业、上级及派出单位所属公司的有关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保证监 督领导责任。 14、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能部门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支持 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15、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员工群众搞 好安全生产,组织党员开展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的“三无”活动。 16、加强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参建员 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17、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及专项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议题的会议。 18、主管本项目安全保卫、地方关系协调、劳动保护、后勤生活、卫生防疫 等保障工作,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负责事故伤亡家属的抚慰、接待工作。 二、乙方责任清单 1、主持办公室的工作,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制度,及时传达并执行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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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元 集 团 家 电 电 子 事 业 部 火 灾 演 练 方 案 一、 演练地点:三元集团工业园 2 号楼 二、 演练时间:2015 年 6 月 26 日 三、 演练目的:通过此次演练使全体后勤管理人员掌握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和灭火器 的正常使用方法,提高员工遇到火灾时的应急反应能力。 四、 演练组织机构和职责 1、参加培训和演练的人员:公司办公楼所有员工 2、本次火灾逃生演练办公室:2 号楼一层、二层办公室 3、演练组织协调:马艳青 4、演练组织指挥:李志松 5、影像资料拍摄:慈海鹏 五、演习程序: 1、火情发现者(马艳青)发现 2 号楼二楼于发现火灾,呼喊“着火了”; 2、楼内指挥人员(李志松)立即分工; 安排一人(姜仕卫)断电、拿灭火器; 两人(宋磊、张大川)拿灭火器灭火; 总裁办(石晓卉)拨打火警电话并通知警卫() 3、当负责人(李志松)发现火势太大无法控制时,要求火源现场人员全部撤离,并边跑 边用最大声音喊“办公室着火,赶紧撤离”; (二)火情疏散 1、各办公室人员听到火警警铃后组织本办公室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 2、以着火点或消防栓为中心向两侧下楼疏散。 3、保卫人员对办公楼大门进行警戒,非消防救护人员不允许进入,维护撤离秩序。 (三)集合清点 1、撤离出的人员到紧急集合点(2 号楼西侧广场)集合,各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清点本办 公室人数,向指挥(李志松)汇报。“应到多少人,实到多少人”。 2、若人数不齐,负责人联系失散人员,告知消防人员,失散人员的大概位置。 3、消防队救援、灭火。 六、演练前准备工作 1、演练前 1 天向基地办公楼全体人员通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2、演练前检查如下抢救物资:干粉灭火器,消防栓、医药箱一只,急救药品、逃生 示意图,火灾报警器 3、向各办公室培训逃生路线图并进行简单交底。 4、机动车辆一台,避免发生意外。 5、演练过程要控制火势,防止事故发生、损坏公司设施。 6、救护组(石晓悦、张永红)和车辆司机(于发起)在东楼下待命。 7、演练前交底: - 对演练关键环节涉及人员进行交底;负责人:李志松 - 演练前组织所有参演人员进行培训,讲解课件,讲解本次演练方案中疏散注意 事项;再次明确疏散路线。授课人:李志松 七、演练要求 1、各办公室必须积极参与演练。 3、在演练过程中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动作规范,防止受 伤现象发生。 4、认真总结在演练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火灾事件时将事故 损失减少到最低。 5、各办公室演习期间妥善保管好本办公室财务、文件等重要物品。 6、演习期间如有外来人员,由其相关联系人员负责其安全撤离。 青岛三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火灾疏散逃生注意事项 1、把所有警报当做真实情况,绝不要假设是演习; 2、听到火情警报后的最初几分钟,是你火场逃生的最佳时机,不要贪恋财物延误时机, 采取的逃生措施:拨打 119、快速换鞋、迅速跑向疏散通道; 3、听从现场安保人员的疏散口令; 4、火灾发生时绝对不能使用电梯; 5、楼层结构复杂时,要以各种方式获取逃楼层疏散图; 6、被火灾困住,暂时无法迅速撤离时,在自救逃生时,携带一些身边的自救物品,如水、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3 KB 时间:2025-11-20 价格:¥2.00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保责任书 甲方: 项目书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办公室主任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清单 1、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 监督项目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在项目的有效贯彻执行。 2、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 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用创新的精神改进支部组织 生活的内容和方式,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 4、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项目实际,安排支部工作,将支 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5、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 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加强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努力提高全 体党员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树立典型、发扬正气、弘扬先进、调动一切积极因 素。 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参与项目“三重一大”等重 大事项集体决策;履行服务保障监督职责,保证班子成员勤政廉洁、遵纪守法, 发挥班子整体效能。 8、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抓好党员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严格组织生活和纪律。 9、作好党员的发展工作,按照党章标准积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 养和考察工作,及时地将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 10、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做 好组织关系转接和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11、按局、公司的要求认真做好文明施工管理与效能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 政责任制,杜绝各类违规、腐败行为的发生。 12、负责对工会、青年团等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 开展工作。 13、监督并保证项目贯彻国家和行业、上级及派出单位所属公司的有关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保证监 督领导责任。 14、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能部门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支持 他们大胆开展工作。 15、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员工群众搞 好安全生产,组织党员开展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的“三无”活动。 16、加强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参建员 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17、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及专项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议题的会议。 18、主管本项目安全保卫、地方关系协调、劳动保护、后勤生活、卫生防疫 等保障工作,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负责事故伤亡家属的抚慰、接待工作。 二、乙方责任清单 1、主持办公室的工作,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制度,及时传达并执行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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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 XXX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安全【202X】05 号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及 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公司决定成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委员会。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委员会人员构成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成员: 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 在安全环保部,其构成如下: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2、批准重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事故应急预案,综合协 调重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3、领导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各部门、单 位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责任 的落实。 4、召开有关会议,定期听取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工作汇 报,分析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抓好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检测、监管和评价 体系建设。 6、审核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讨论建立或完善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7、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完 成情况。 8、完成上级政府、单位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是安全生产、职业 卫生、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全环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 责为: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建议。 2、贯彻督促检查各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 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3、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事故查处工作,督 促检查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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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 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 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 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 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 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 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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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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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 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 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 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 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 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 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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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版)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 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 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 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 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 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 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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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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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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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2-05-0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 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 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 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 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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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 年 4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 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 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 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 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 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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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 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 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 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 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 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 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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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 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 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 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 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 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 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 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 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 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 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 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 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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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施〔2006〕42 号 关于转发苏州市建设局 《关于推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 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充分发挥 建设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苏州市建设局印发 了《关于推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建质〔2006〕50 号),就推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理工 作报告制度作出了规定。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局《关于推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理 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质〔2006〕50 号)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监理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建设局,各镇(区)建管所,各 房产开发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局各有关单位、部门。 吴江市建局办公室 2006 年 11 月 9 日印发 2 附件: 苏建质〔2006〕50 号 关于推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理 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监 理单位: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充分发挥建设监理在工程质量、安 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现就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报告 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监理单 位,应当定期将在监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向项目所在地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 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当工程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有违规行为又制止无 效,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报告。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13 KB 时间:2026-03-11 价格:¥2.00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川应急规〔2025〕1号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及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 州) 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变 更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 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 本通知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 纸单交易除外) 、使用许可 的企业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企业,其他化工、医药企 业可以参照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 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二、变更管理要求 ( 一) 本部分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 含建设单位,以 下简称企业) 全生命周期的变更,包括项目建设期间( 安全条件 审查通过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 和投产期间( 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后、生产经营过程中) 的变更;但建设项目重新立项,或者 变更事项本身属于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作为新 项目实施,不适用本部分规定的变更程序。 ( 二) 企业拟对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 含附图等设计文 件) 进行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进行评估,按照一类、二类、 三类、四类变更情形确定变更等级( 详见附件1) , 履行相应的 变更程序: 1. 属于一类变更的,企业应重新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设 施设计,向相应的审查单位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前应中止变更影响部分的建设、试生 产或竣工验收,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2. 属于二类变更的,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并编 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专篇,向原审查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2—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31.1 MB 时间:2026-04-17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