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为加 强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 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 《协议书》),作为《厂房租赁合同书》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厂房 租赁合同书》里的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一、甲方责任 甲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具体做好以下职责: 1、在乙方进场前确认乙方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予出租; 2、确保出租厂房在乙方进场前的安全,并在乙方进场前交清出 租厂房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对乙方及其他多个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 理; 4、每季度至少对乙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 时督促乙方整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进场前应对租赁的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 及时与甲方联系。未联系的视为确认所租赁厂房的安全条件符合,相 关举证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 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私自动用、装卸甲方厂房的原有 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厂房的性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 毒等危险物品; 4、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租赁厂房的安全条件,定期 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 生产工作; 5、乙方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及甲方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问题 (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和进场的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和 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 “三违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5 KB 时间:2025-08-22 价格:¥2.00
年 季 月 周 日 1 1)认真学 习 及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 公 司 、 部 门 及 组 别 的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 安 全 程作规程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2 2)积极参 加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掌 握 本 岗 位 所 需 职 业安全/健 康 、 消 防 知 识 , 提 高 安 全 技 能 , 增 强 事 故 预 防 和处理能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3 3)细心操 作 , 做 好 各 项 记 录 , 交 接 班 时 必 须 交 接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4 4)参加班 前 、 班 后 会 , 认 真 落 实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及 安 全 措 施。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5 5)认真做 好 安 全 检 查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其 他 不 安 全 情 况 , 应 及 时 制 止 并 立 即 向 现 场管理人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6 6)不违章 作 业 , 对 于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有 权 拒 绝 执行。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安全生产责 起重机 械操作 工 起重机械操作工隐患排查清单 YHPC--JL-- 单位名称: 岗位(部门): 排查日期: 排查人 排查频次 序 号 类 别 检查标准 隐患级别 隐患类 型 排查结 果 排查项目 7 7)发生事 故 必 须 保 护 好 现 场 , 及 时 报 告 , 并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的 调 查处理。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8 8)切实做 到 不 伤 害 自 己 、 不 伤 害 他 人 、 不 被 他 人伤害。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9 9)正确使 用 或 穿 戴 劳 保 用 品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10 10 ) 对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的 不 足 提 出 合 理 化 建议。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11 1)依据国 家 相 关 法 规 取 得 对 应 作 业 工 种 资 格 证 , 经 公 司 同 意 后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设 备 的 操 作 、 维 护 作 业 , 无 证 人员禁止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12 2)认真学 习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 熟 练 掌 握 操 作 技 能 ,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安 全 规 定 及 岗 位 纪 律 。 学 习 维 护 手 册 , 提 高 维 护 技 能 , 依 据 设 备 维 护 手 册 相 关 要 求 制 定 设 备 检 修 计划并组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13 3)认真填 写 设 备 维 护 、 检 查 、 故 障 等 记 录 , 并 定 期 存 档 。 □一般事故隐 患 □重大事故隐 患 √ □合格 □不合格 文件 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责 任制 设备操 作与维 护人员 职责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4.5 KB 时间:2025-10-15 价格:¥2.00
聚缘火锅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采购 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 所,以保证其质量. 1、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禁止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 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 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规范规定的定型气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二、贮存 1、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 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 应分柜存放。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 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三、食品的加工、存放 1、食品的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 加工 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作原料。 2、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 心温度不低于 70 度。 3、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 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四、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食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2、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 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参 加工作。 3、食品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 的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 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加工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戴戒指等。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剩饭剩菜的处理 1、食品管理人员应精确预测就餐人数,合理安排当餐饭菜的数量, 饭菜尽量少剩或不剩。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3.5 KB 时间:2025-10-30 价格:¥2.00
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为加 强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 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 《协议书》),作为《厂房租赁合同书》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厂房 租赁合同书》里的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一、甲方责任 甲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具体做好以下职责: 1、在乙方进场前确认乙方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予出租; 2、确保出租厂房在乙方进场前的安全,并在乙方进场前交清出 租厂房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对乙方及其他多个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 理; 4、每季度至少对乙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 时督促乙方整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进场前应对租赁的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 及时与甲方联系。未联系的视为确认所租赁厂房的安全条件符合,相 关举证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 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私自动用、装卸甲方厂房的原有 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厂房的性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 毒等危险物品; 4、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租赁厂房的安全条件,定期 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 生产工作; 5、乙方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及甲方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问题 (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和进场的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和 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 “三违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5 KB 时间:2025-11-06 价格:¥2.00
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 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合成树脂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细则(框架内容) 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发 布 DBXX/ XXXXX—XXXX 1 目 次 前言...................................................................................2 引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 基本要求.............................................................................4 4.1 全员落实.........................................................................4 4.2 安全管理一体化...................................................................4 4.3 激励约束.........................................................................4 4.4 完善制度.........................................................................4 5 隐患分级与分类.......................................................................4 5.1 隐患分级.........................................................................5 5.2 隐患分类.........................................................................5 6 工作程序和内容.......................................................................5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5 6.2 制定排查计划.....................................................................6 6.3 隐患排查.........................................................................6 6.4 隐患治理.........................................................................8 7 文件管理.............................................................................9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9 9 持续改进.............................................................................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清单.......................................11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12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13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帐...................................14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97 MB 时间:2025-11-29 价格:¥2.00
混装炸药车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装药车证件 底盘应具有国家正规汽车生产厂家出具的定型产品证书;改装后 的专用车应具有产品定型证书或通过专项安全评价 2 制动性能 车辆的制动性能应符合 GB/T12676 的规定,应设低压警报装置, 制动灵敏,放气畅通 3 转向机性能 转向机应灵活可靠 4 发动机性能 发动机运转正常无异常响声,严禁产生超标的噪声和烟度 5 排烟装置 排烟管应设消声灭火装置 6 灭火装置 每台车设置 2 个手提式灭火器,内装灭火剂在有效期内 7 等电位连接和导 静电装置 底盘车架与货厢应等电位连接,车架上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或接地链 8 系统马达、泵、 阀 转动灵活、方向正确、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 9 液压管路、 气路 及水路 液压管路、气路及水路不得有漏油、漏气、漏水现象,油箱、油 管、电线、气管等和排烟管,应保证一定的距离 10 电器控制系统及 显示仪表 控制可靠,仪表显示正常 11 取力装置 启动取力装置,要求灵活可靠 12 电气线路 货厢内不得设置照明灯光,不得敷设电气线路 13 料仓 选用耐腐蚀材料,能防止外表杂质和雨水进入,乳化基质、水、 水相、油相、敏化剂、固体物料料仓应无泄漏 14 定期检修 查车辆购买日期中修或大修资料(3 年中修,5 年大修,整机寿命 10 年) 15 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13392 规定 16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规范、内容齐全、完整,文实相符,能正确指 导生产。规程应规定异常情况下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措 施 17 安全操作规程执 行情况 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抽 查关键岗位的规程执行情况 18 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9 乳化器 运转平稳,无异常声响,传(转)动部位密封措施可靠。有定期检 修纪录 20 敏化系统 料箱不漏料,计量准确,敏化剂泵运转正常,混合器运转平稳、 无泄漏,传(转)动部位密封措施可靠 21 水相螺杆泵 运输平稳,无异常声响,不漏料 22 基质输送泵 螺杆泵:定子、转子材质符合耐高温、耐油、耐腐蚀、耐磨等要 求(查出厂合格证);轴密封完好无基质泄漏;旋转活塞泵(转 子泵):材质符合要求,转子与腔体的间隙符合设计要求(查出 厂合格证、说明书);轴密封完好无基质泄漏;输送泵应有防止 断料长时间空转的安全自动保护装置,并有定期检定和校验记 录。有定期检查维护记录 23 螺旋输送机 上料螺旋两端应有防止物料结垢的措施;运转平稳,槽体无破 损,叶片与槽壁无摩擦 24 混装车年检 按规定通过年检 25 其他 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5-12-01 价格:¥2.00
地下建筑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1 火灾事故特征 移动高升枢纽设有大型地下停车场,共有停车位 XX 个,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 故。地下建筑火灾事故具有以下特点: (1)燃烧猛烈,蔓延迅速,火灾发展快。受内部各类电 气线路管道遍布四方,加上排风机的作用,地下建筑发生火 灾时烟雾蔓延迅速,加上内部通道复杂,蔓延途径多,火势 发展蔓延极快,导致火灾初起阶段很短。如不能及时控制, 火势很快进入猛烈发展阶段,在短时间内烟火将充满整个地 下空间。 (2)高温高热,浓烟毒雾,火灾扑救困难。地下建筑发 生火灾,浓烟大,毒气强,环境温度高,火势蔓延十分复杂, 安全出入口被烟火阻断后难以开展灭火。起火房间温度上升 快,短时间内就能达到 800-900℃,内部高温毒雾,通道曲 折狭窄,烟气遮挡视线等一些因素导致消防器材装备不能充 分发挥作用。对应急人员的体力、意志力更是极大考验。 1.2 应急人员与职责 火情发现人员:初期火灾的扑灭,向应急响应接警中心 报警。 应急响应接警中心值班保安:确认火情,向应急工作小 组报告火情;组织灭火。 应急工作小组或总值班室(非正常上班时间):向公司应 急领导小组报告和向“119”报警、指挥灭火和疏散。 义务消防队员、保安:组织灭火和人员疏散。 1.3 应急处置: ⑴现场人员发现火情后,应迅速向应急响应接警中心报 告。同时根据着火物质的情况和火情的大小就近选择相应的 灭火器扑灭火灾。如果是电器或线路着火,要先切断电源, 再用灭火器灭火,不可直接泼水灭火,以防触电或电器爆炸 伤人。 ⑵应急响应接警中心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派 人赶赴火警现场确认火情。经确认火情后,如火情不能得到 控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应立即向应急工作小组或应急 响应接警中心报告,并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和其他在场人员利 用灭火器材扑救,同时尽可能通知车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 下迅速转移车辆。应急工作小组或总值班室(非正常上班时 间)在接到火情信息后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拨打 电话“119”进行报警。 ⑶公司应急工作小组或总值班室(非正常上班时间)领 导在接到应急响应接警中心的报警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指挥灭火,如发现火势无法得到控制,则应立即启动紧急疏 散方案。紧急疏散方案启动后,消防监控室利用消防广播发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2 KB 时间:2025-12-05 价格:¥2.00
(记录受控 号) 风险点: 岗位 分析人: 日期 审核人: 工程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措 施 个体防护措 施 1 门岗检查 进厂前未进行 检查 车辆伤害 / 对外来车 辆,一律 进行入厂 检查。 / 超速行驶 车辆伤害 / 超高、超载 车辆伤害 / 逆向行驶 车辆伤害 / 酒后、疲劳 车辆伤害 / 用 生 命 经 营 泉 林 让 泉 林 造 福 1、设置道路 交通标线;2 、设置限速等 安全警示标识 。 1、严格 遵守公司 相关安全 规章制度 规程;2 、严禁逆 向行驶; 2、严禁 超速、超 高、超 载;严禁 酒后、疲 劳驾车。 对外来人员 进行告知性 培训。 序 号 2 作业步骤 外来车辆在厂 内道上行驶 危险源或潜在 事件(人、物 、作业环境、 管理) 可能发生 的事故类 型及后果 现有控制措施 工作危害分析(JHA)+评价 外来车辆在厂内道上行驶 厂道 日期 日期 应急处置措 施 可能 性 严重性 频次 风险 值 评价级别 工程技 术措施 管理 措施 培训教 育措施 个体防 护措施 应急处 置措施 1 15 6 90 3级 一般班组 1 15 6 90 3级 一般班组 1 15 6 90 3级 一般班组 1 15 6 90 3级 一般班组 1 15 6 90 3级 一般班组 备 注 经 营 泉 林 让 泉 林 造 福 社 会 发生车辆伤害 等事故后,严 禁盲目施救, 对伤员伤害部 位采取现场救 护术。对呼吸 或心脏聚停者 应立即实施心 肺复苏术。 风 险 分 级 管控 层级 审定人: 风险评价 建议改进(新增)措施 害分析(JHA)+评价记录 作业活动 外来车辆在厂内道上行驶 №: 001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913 KB 时间:2025-12-29 价格:¥2.00
起重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06 一、作业人员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露天作业。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 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 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四、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五、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重机的重量限制器、为距限制器、高度限制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动作应灵敏、可靠, 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二)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三)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各液压阀等装置不应有内外泄露,工作应可靠有效; (四)各连接件无松动; (五)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六、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正确步骤启动内燃机。启动后, 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 30℃时,方可开始作业。 七、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 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八、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九、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 当空间。 十、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 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十一、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 作业。 十二、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十三、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 吊。 十四、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 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 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十五、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十六、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十七、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十八、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十九、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二十、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 500mm, 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二十一、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 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 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二十二、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 80~90℃范围 内,水温未达到 80℃时,不得高速行驶。 二十三、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 应有人监护。 二十四、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5 KB 时间:2026-01-09 价格:¥2.00
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 序 号 分 项 检查内容 扣分标准 标准分 扣减分 共得分 1、施工现场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健全,机构设置标示在明显位 置,搞好班组安全建设,班组设劳动保护检查员。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1 组 织 建 设 2、施工现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纳入项目工作计划和考核内 容,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资料齐全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8 1、施工现场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 到人,有相关资料。 (2 分) 缺一项扣 1 分 2 制 度 建 设 2、施工现场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会议制度、检查制度、 教育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基础资料管理制度,有相应的台 账记录。 (6 分) 缺一项扣 1 分 8 1、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宣传教育活动,有安 全标语、宣传栏、黑板报等,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2 分) 缺一项扣 1 分 2、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竞赛活动, 有方案、 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材料。 (2 分) 缺一项扣 1 分 3 教 育 培 训 3、协助行政搞好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与考核工作,专兼 工会劳动保护人员每年至少参加培训一次,并有记录。(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8 1、落实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划和措 施,有具体安排,并有劳动保护经费使用情况的记录。(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2、组织职工代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巡视检 查活动,施工现场并有检查记录。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4 群众 监督 3、加强工会对安全隐患的跟踪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对事故隐患与突出问题,督促行政认真整改、登记建档。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12 1、对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及工伤保险的有关条款,施工 现场要有落实措施和落实情况记录。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5 依 法 维 护 2、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有措施、有记录。 (2 分) 缺一项扣 1 分 14 序 号 分 项 检查内容 扣分标 准 标准分 扣减分 共得分 3、积极参与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做好工 作记录。 (4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5 依 法 维 护 4、依法制止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和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 为,督促行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及接触尘毒有害作业 的职工进行体检,预防职业病危害。 (4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1、协助行政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生活保障工作,有相应工 作制度,有专人负责。 (4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2、督促行政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大门设立门卫和门卫制 度,大 门口处挂七牌三图;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 卡、安全帽; 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现场围挡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 置高于 2.5m,一般路高于 1.8m,围档材料坚固、稳定、整洁、 美观,围档沿工地四周边设置。 (10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3、协助并督促行政做好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处理,道路畅通,有 排水设施,环境保持整洁,做到工地无积水,温暖季节有绿化 布置并设有吸烟处。 (4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4、协助并督促行政将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平面布局堆放整 齐,有名称、规格、品种等标示牌;做到工完场清,易燃易爆 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有消防措施、制度并合理配置灭火器 材,高层建筑要有消防水泵,现场要有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 护。 (6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5、协助并督促行政搞好综合治理,建立治安保护制度,责任分 解到人,有治安防范措施,无失盗事件,生活区应设置学习和 娱乐场所,施工现场有防污染、防澡音措施,现场不能焚烧有毒、 有害物质,夜间施工要经许可并建立不扰民措施。(6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6、协助并督促行政搞好生活设施保障工作,施工现场食堂要有 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有卫生责任制,保证供应 卫生饮水,有符合要求的浴室,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 所,生 活垃圾应装入容器,及时清理,有人管理。 (8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7、督促行政做到职工宿舍有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保温、 防煤气中毒,防暑防蚊虫叮咬等措施,宿舍周围环境安全、卫生, 在建工程不应兼作宿舍,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明 显,生活区用电符合安全用电规范。 (8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6 文 明 施 工 及 生 活 保 障 8、督促行政在施工现场设立医务室或保健医药箱,有急救措施 和急救器材,有经过培训的职工自我保护队伍,并开展卫生防 病宣传教育。 (4 分) 缺一项 扣 1 分 50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6.5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包装、交库、发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包装钢管不准超过行车额定负荷量,长度相差大的钢管要分别包装,捆 绑要牢固、防止散捆或短管在挂吊时掉下出事故。 2、在检查台上翻放管子,要和质量检查人员密切配合,钢管要放在两根以 上斜篾条上,不准在一根斜篾条上滚动。 3、往料槽放管子时,应给下方工作的人员招呼,确认其离开后才准操作。 不得开错活动斜篾条和用料斜篾条带动钢管。包装台架内、料槽内及有可能被钢 管擦挂范围内有人时,严禁向下翻管子。 4、随时注意行车工作情况,不准在吊物下站立或通过。 5、废次钢管要绑扎牢固,要做到按长短规格分别包装。按规定地方整齐堆放, 及时装车运出现场。 6、包装打捆时、不准无关人员站在钢管两侧或两端,要待行车吊平稳后才 捆扎。防止吊车及钢管摆动伤人。 7、在斜篾条上工作时手不能放在斜篾条上,在包装量尺喷字时,不能站在 钢管上且要把钢管垫牢,防止钢管滚动伤人。 8、解捆时、应站在斜篾条的上方向,向下翻滚管子要和下方向工作的人员 打招呼,斜篾条的中间、料槽内有人时不准滚动钢管。 9、用钢钎撬动厚壁管时要有人指挥,人体不能正对撬杆端,用力均匀,防 止撬杆弹起伤人。 10、钢管过跨时,要装放平稳,不超出架子高度,过跨车行新范围内无人和 障碍物,先鸣警铃,才能开动过跨车。 11、钢管挂吊要遵守下列规定: ①、钢丝绳、吊钩要经常检查,不合格不准使用,不超负荷吊物。 ②、专人凭指挥牌指挥行车,要站在离管捆 2m 外纵向 45 度角的安全地带, 行车工能清楚看到的地方指挥行车。 ③、要逐层挂吊,不准在管垛下层掏吊钢管,吊物要挂正、不准歪拉斜吊。 不准将手伸到管捆下面拉取钢丝绳,摘钩时要站在安全位置,身体不能靠近钢管。 ④、吊运长短不一的管捆和废次管,钢丝绳要将下面及两侧的钢管两端搂住, 才能吊运。 ⑤、在切管机台架、斜篾条上工作要先和操作工打招呼,确认安全后才能开 始工作。 ⑥、不准将钢管搁放在料架中间人行通道上或安全通道上。 12、上钢管垛时、要先检查稳固情况,选择好上下路线和安全通道,防止散 捆、或搁放不稳固的钢管滚动发生事故。 13、库房工要按规格堆放管理,堆放高度以管架立柱为准,上边沿不超出一 支钢管 1/3 为宜。 14、发车时要提前做好准备,有条件时应事先把管子吊出单放,有散捆的重 新包装,避免装车时忙乱发生事故。 15、装车时要上下配合好,指挥信号要准确,不能只凭口喊指挥,不能站在 车皮内或骑在车箱上指挥行车对位,要等吊物下放搁稳后才摘取钢丝绳,并从行 车工能看到的方位离开,行车工必须待车内人员离开安全部位后才准提出钢丝 绳。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5 KB 时间:2026-01-27 价格:¥2.0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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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表 自评单位: 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自评:从 2021 年 8 月 10 日 到 2021 年 8 月 20 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基本规范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 述 实际 得分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 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 核等环节内容。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 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 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 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 2 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 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 2 分。 符合要求 4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 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 全生产目标。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 定,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 目标。 6 无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 不得分;未以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内容不完善(如目标中 只有伤亡指标的)的,扣 3 分;目标 不合理或不明确,每处扣 1 分。 符合要求 6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 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 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4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的,不 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 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扣 2 分; 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目标 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 2 分。 符合要求 4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 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 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 无安全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 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 符合制度规定的,扣 2 分;检查和监 测资料不齐全的,扣 1 分。 安全目标实施情 况的监测记录不 齐全 2 一、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 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 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 办法。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 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 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 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 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 (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根据 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 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 划未以文件形式印发的,扣 2 分;记 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 1 分。 安全生产目标 定期效果评估和 考核记录资料保 存不齐全 2 小计 20 得分小计 18 — 2 —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基本规范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 述 实际 得分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 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 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 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 1 分。 符合要求 2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 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每人扣 2 分;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 6 分。 符合要求 3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 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 式任命的,扣 1 分;成员未包括主要 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 扣 1 分。 符合要求 2 2.1 组 织 机构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 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 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 要求并保存。 3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 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 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 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 2 分;有未 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 1 分。 未跟踪上次安 全专题会议工作 要求的落实情况 0 二、组 织 机 构 和 职责 2.2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 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 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 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 务。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 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10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 确的,不得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的, 每缺一项,扣 3 分;本小项不得分时, 追加扣除 20 分。 符合要求 10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70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016 年 7 月 1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 监总政法〔2016〕72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 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 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 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二章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对外行使执法职权时,应当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 义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 任。 第九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书。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委托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向社会公 开。 第十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 为进行指导、监督。 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 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一)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的; (四)应当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执法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 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涉及个人资格许可事项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所 在地或者实施资格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启动执法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予以 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情况紧急、 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 管理事项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 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指派其进行执法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7 KB 时间:2026-02-07 价格:¥2.00
挂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挂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作业前必须对吊物、吊具、钢绳及周围等进行全面仔细的确认和检查, 确保进行作业范围的安全。 2、指挥行车作业,必须执行牌哨制度,严禁多人指挥和混乱指挥,手势要 明确,必须站在远离吊物周围 2 米以外明显、安全的位置,并确认吊料区域无其 他人员,使行车司机和他人易于见到。禁止戴手套指挥行车作业。 3、吊挂工和行车司机必须执行“十不吊”“两不撞”。同时遵守挂吊作业安 全规程。 4、从事挂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车间生产过程及起重安 全技术知识和起重操作技术。 5、在多人共同吊运物件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 6、起吊钢材、钢管、管坯、钢坯、芯棒等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挂吊 绳对角线方向距吊物 2 米以外的安全地方。 7、挂吊人员对工具(钢丝绳、链条、吊环、钩头)应熟知其负荷能力。使 用前必须认真检查,钢丝绳连接符合规范要求,决不可使用达报废标准的吊具。 8、在起吊前,必须通知附近人员离开危险区。注意吊物不得危及人身和设 备安全,并选好自己的退路,然后指挥起吊。 9、挂吊重物应使重心在正中。发现吊物在运行中不平衡时,必须落地重新 绑挂,严禁用脚登手扶方法来平衡。吊物未挂稳不得起吊。 10、吊物落地之前,应选好适当空地,不准将重物放在蒸汽管、煤气管、水 管、电线等管线或其他设备上。重物下要加垫物,不得压着钢绳和硬拉取钢绳。 11、单钩吊长物件时,两绳夹角不的大于 120°,并要防止钢绳与物件间打 滑。用排钩吊物时,必须保证吊物重心在中钩之下,不得使吊钩在横向受力。 12、料架中堆码的钢材、钢管或钢坯高度不得超过料架柱。并不准在料架间 横放吊物。 13、料架之间,不准存放任何物件,保证通道畅通。 14、指挥手势按公司安全部印发的规范执行。 15、单根钢绳许用拉力的估算:可按“10d²*fa 公斤力”估计,其中 d 为钢 绳直径,fa 为降低系数,单位为毫米。 降低系数 fa a 0º 60º 90º 120º fa 1 0.86 0.7 0.5 16、检查钢丝绳的联接是否符合规范。 (1)钢丝绳接头的编结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5 倍,并且不小于 250 毫米。 (2)用绳卡(扎头)连接钢丝绳时,绳卡数目不得少于 3 个,其间距不小 于绳径的 6 倍,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不小于140—150毫米。上绳卡要一正 一反,且把绳卡拧紧到把钢绳压扁到2/3左右。 17、用管箱吊转管头、废钢、工具等物件时,严禁用钢丝绳挂中间吊耳,合 并起吊两个箱体。 18、绑挂钢丝绳和链条,使用六个月后要仔细检查一次,达到报废标准时不 准再用。如钢绳受压、电击或赤热金属烧伤等原因导致钢绳严重损坏时,要及时 更换。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5 KB 时间:2026-02-08 价格:¥2.00
疫情防控安全责任书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为全面 做好“六稳”工作,稳步推动工程项目建设,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 除新冠肺炎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建设工 作秩序。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和《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防护手册(第 一版)的通知》(厦指防控组[2020]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要求,结合项目工程建设实际,签订项目疫情防控工作安全责任书。 1.工人为个人疫情防控直接责任人,应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 作,服从班组、项目部、社区等上级部门的疫情防控管理。 2.需如实填报《厦门市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登记卡》,供单位 造册建档,对瞒报个人健康信息的,将由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需如实汇报个人信息,主要如下:姓名、籍贯、户口所在地、 常住地、身份证、电话、1 月 20 日后是否在厦、外地来厦乘坐交通 工具起始点及中转点、目前体征状况(体温多少、是否存在发烧、干 咳、浑身疼痛无力等症状)、近期是否有家属来自湖北或接触过湖北 人士、所居住小区是否存在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等情况。 4.如为省外其他地区(除湖北及重点疫区)返厦工人,需向单 位和社区报告,并接受 14 天的监督性医学观察,由防疫专管员早晚 监测体温和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无特殊情 况,原则上避免随意与生产、生活无关人员接触。 5.一旦出现疑似病情,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供密切接触者信息。 6. 工作期间严格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在有限空间和人员聚集作 业时应佩戴口罩,并保持适当距离。要勤洗手,勤消毒,防止感染。 7.工作期间不递烟、不递水,不聚集聊天、不打牌、不打麻将。 8.严格参与单位每日体检工作。在上午、下午按时参加单位体检 一次,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为体温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发烧、干咳、 浑身疼痛无力等症状。 9.每天应对宿舍、厕所、盥洗区域加强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的 环境卫生。 10.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立即报告,并就近到医 疗机构就诊。如为疑似病例的,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并 及时向属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对其密切接触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 观察。 11.项目有关疫情防控信息,除按正常渠道外,不得擅自向外发 布。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发布疫情,不信谣,不传谣,否则将追究其相 应责任。 12.对疫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 职守造成项目传染病流行,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13.该安全责任书有效期至厦门市疫情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发 布解除疫情时结束。 班 组 : 班组长: XX 工: XXXX 年 XX 月 X 日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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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职 工 劳 务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 动 者)姓名:××× 性别:男 年龄:30 岁 职业技能证号:×× 工种:瓦工 等级:三级 现住地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统一的住宿场所,伙食费用由乙方自理。 2、为加强劳务管理,每人每月工资按时发放 ,奖金部分于工程完工后(或春节放假)一次性发齐。 3、在乙方家庭有特殊困难急需钱用时,甲方有义务在其奖金部分或其它福利中酌情帮助乙方解决困 难。 4、甲方提供现场施工中需要的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若因甲方违章指 挥或设施不合格引起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赔偿。 5、若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乙方有权报送公安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6、若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为现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统筹。 8、负责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出示从业资格证(《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操作证》)等有效证件,证件不齐全, 必须在 ×× 天内培训取证,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甲方交给的施工任 务。 (三)质量方面 1、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施工和操作。 2、因乙方不按照规范、规程施工,造成的各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的损失。 3、每天完成工作量必须经工地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记工;如 发现乙方质量责任事故,按上述第 2 条处理。 4、严格按照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对各分部、分项技术交底认真进行操作,并认真开展“自检、互检、 交接检”,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四)安全方面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由于违反有关规程而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违章操作的应负事故的法律责任,并承担 × %的经济损失。 3、遵守工地安全纪律和奖罚制度,自觉拥护社会治安,在施工当地擅自违法违纪引起民事、刑事案 件和纠纷,责任自负。 4、爱护公物,不得破坏安全设施,凡破坏公物和安全设施者应承担经济责任。 5、认真填写《现场施工人员情况表》,且严格执行《意外伤害保险条件》和《现场施工人员个人情 况表》中的要求。 (五)材料和设备方面: 1、严格遵守工地材料、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2、遵守节约原则,合理使用现场各种材料,妥善处理和利用剩余材料,做到工完场清,场貌清洁。 3、爱惜别人和自己的劳动成果,注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保管和保护。 4、爱护工地的各种设备,并严格按规定操作、清理维护及保养。 (六)时间纪律方面 1、遵守作息时间,不得随便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影响他人工作的事。 3、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4、合同一经签定,单方欲中途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管理方面: 1、认真学习本公司企业文化及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施工与安全操作规程,员工之间应团结友爱,互 相帮助,做本市的好市民。 2、遵守卫生公约和做好个人卫生。 3、爱护公共财物,损坏赔偿。 4、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非操作人员严禁操作机械设备。 5、遵纪守法,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欧、赌博现象发生,严禁私自开灶做饭。 6、服从工地管理人员的安排、分工、管理、不得无理取闹。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出面办量外籍人员暂 住证、劳务证。 7、服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自觉缴纳个人工资所得税。 8、本合同未含条款按员工守则执行。 三、乙方不得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若发生责任事故将受到一定数量的经济惩罚(罚款金额视情节轻 重而定)。 四、经济待遇:每工日 × 元,一年累计出工达到 × 工日的由甲方发往返路费,如 果累计工日不足 × 工日,凡在 × 工日以上者只发返程费。 五、本合同如有与《劳动法》相抵触之处,按《劳动法》规定实施。 六、合同一 经签字,具有法律约束力,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有效期从签字之日到 ×× 年 × 月 × 日。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一份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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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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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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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 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 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 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 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 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 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 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 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 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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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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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看板管理 思博软件 杨君哲 2003-9-23 要讲看板,我先简单描述一下一下几个概念: 计划推动方式 Vs 需求拉动方式 在生产管理的指导理论中,有两种绝然不同的指导生产的 方式计划推动方式和需求拉动方式。众所周知 MRP 就是一 个经典的计划生产方案,MRP 通过计算机高速的运算能力和 对相关资源的集中控制,计算出相应的采购和生产计划。当 然这类的计算在某一程度上可以说是相当复杂的,但就其原 理来说可以用以下关系图表示: 考虑到一个真正的企业中有一定量的产品种类,每一个种 类又很复杂,产品之间又有很多公用件、替代件,客户的需 求范围很大,每一个零件的生产周期和库存情况又不相同,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 MRP 计算才能获得较理想的生 产计划和采购计划。 但是,客户需求的变化越来越多样,也越来越快,另外对 同种产品的需求批量也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 每一次需求变化后都要重新计算 MRP 是绝对不现实的,更 不用说有些企业的 MRP 要运行数小时以上。所以需求拉动 方式就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首选方法,需求拉动就是由下游 工艺通过传递信号的方式来提出补充已消耗资源的需求的 物流控制方法。简单的说指导一个加工点或采购点的驱动因 素是其下道的需求(消耗),而不是经过复杂计算的结果。 可以用以下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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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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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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