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 单位: 编号:BZH5.4-09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文 化 程 度 入司时间 岗 位 工种 现所在单位、班组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情 况 级 别 教育 时间 教育 地点 教 育 内 容 成绩 授课人 一 级 教 育 1.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 法规和标准。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 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 部位的介绍。 4.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 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二 级 教 育 1. 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厂(车间)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安全 操作规程。 3.安全设施、机具、个人防护器材、急救器材、消防器 材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 要措施,主要化学危险品的危害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 级 教 育 1.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生产流程及工作 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的安全 卫生注意事项。 4.本岗位预防事故和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性 能、作用和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消防、气防器材 的使用及保管方法等。 5.典型事故案例。 受教育人签字 员工所在部门 负责人签字 安全部门签章 制表: 审核: 填表日期: 第 页 共 页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5 KB 时间:2025-08-06 价格:¥2.00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 目的:使员工获得先进实用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2 适用范围: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 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职责 3.1.1 培训所需资金的投入与计划的审批。 3.2 副总经理 3.2.1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审核。 3.2. 人力资源部 3.2.1 按规定及岗位需要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每年至少一次); 3.2.2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2.3 提供相应的资源保障; 3.2.4 负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相关记录。 3.3 安全环保部 3.3.1 对外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特种操作人员的培训。 3.3.2 对内负责安全生产教材的准备及培训内容讲解。 3.4 各部门、生产车间 3.4.1 负责本部门安全培训计划的上报及实施。 3.4.2 负责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作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培训。 4 培训要求 4.1 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审批 4.1.1 每年 12 月 10 日前,由人力资源部下发次年度培训申请表至各部门/车间, 各部 门/车间根据工作实际,编制本部门/车间次年的培训需求计划,12 月 20 日前报人力资 源部。 4.1.2 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车间的培训需求计划,于次年的元月 20 日前编制完成公 司年度培训计划,报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实施。 4.1.3 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培训,并对生产车间/班组的二级培训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每次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5 KB 时间:2025-08-06 价格:¥2.00
淡泊管理书局--更多优质文档资料请加微信:wh67175577 或 yzh374936 淡泊管理书局--更多优质文档资料请加微信:wh67175577 或 yzh374936 三 级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台 帐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车间 考试成绩 职务 年龄 班组 入公司时间 公 司 级 教 育 日期 202 年 月 日 -- 202 年 月 日 (共计 8 学时) 内容 1)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定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教育者签字 车 间 级 教 育 日期 202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共计 8 学时) 内容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教育者签字 班 组 级 教 育 日期 202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共计 8 学时) 内容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教育者签字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5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安全操作规程(大全) 目 录 1、主要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1.1 装吊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含起重作业、高处作业、工地搬运作业、起重工具) 1.2 木工安全操作规程 5 1.3 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 6 1.4 砼工安全操作规程(含砼搅拌司机) 7 1.5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8 1.6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9 1.7 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0 1.8 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11 1.9 铆工安全操作规程 11 1.10 机床工安全操作规程 12 (含车床、钻床、铣床、刨床、磨床、锻压设备、冲床) 1.11 动力机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4 (含内燃机、发电机、空气压缩机、低压蒸汽锅炉操作工) 1.12 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5 (含履带式、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龙门吊机、桅杆吊机、电动葫芦司机) 1.13 运输车辆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6 (含载重汽车、自卸汽车、牵引车、机动翻斗车司机) 1.14 机械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7 1.15 张拉压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8 1.16土石方机械司机安全操作规程(含装载机、推土机司机) 18 1.17中小机械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 18 (含砼、泥浆搅拌机;卷扬机;砂轮机;手电钻;倒链;千斤顶操作工) 2、主要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9 2.1 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 19 2.2 推土机安全操作规程 22 2.3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23 2.4 振动压路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4 2.5 光碾压路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4 2.6 轮胎压路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5 2.7 起重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25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43 KB 时间:2025-08-13 价格:¥2.00
G312 线罗山县至信阳市区段一级公路改 建工程 XYLX-1 标项目部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方 案 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1、安全设施的设置和预计数量 G312线罗山县至信阳市区段我标段总长为7.9公里,全线有中桥1座,小桥3 座,板涵3个,圆涵13个,属于比较难施工路段,所以安全工作更加繁琐,也更 加考验我们,现将施工中安全设施的设置方案和预计数量汇报如下。 我标段起始处各安装2米 X 4米温馨提示大牌,提醒过往的车辆前方施工,请 按施工提示行车,并在提示牌附近安装弹立柱。 全线两边加宽,开挖的施工区域每间隔10米安装一根弹立柱,两边共需要 弹立柱1600根。 中桥长40米,需安装护栏50米,把施工区域封闭,防止来回车辆路过轮胎 压飞的石子弹伤施工人员,护栏外部安装弹立柱,护栏前后设置缓冲带,放置2 米 X 4米桥梁施工提示大牌和40cm X 1米前方施工,车辆慢行长条牌,并安装弹立 柱,放置爆闪灯和水马。施工区域桥前后安装减速带,并设置减速带提示牌。共 需要护栏200米。其他小桥,板涵,圆涵全部按以上布置安全设施。 料场出入口需安装有车出入,减速慢行的提示牌,确保过往的车辆能及时 的减速,预防事故发生。 施工区域还需要路锥400个,水马200个,以及爆闪灯。用于零时施工作业 面的安全设施摆放,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背心上岗,需要反光背心80个。 2、保证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KF【20__】06 号 关于颁发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始终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 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能迅速有效展开,最大限度地减少事 故损失,保障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公司决定颁布安全生产工作 方针和目标,请各级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 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20__年 1 月 2 日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增强防范意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平稳有序,特制定公司安 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一、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制定如下: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总体 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和落实的主体 责任,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充分发挥全体员 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杜绝各种安全事 故的发生,为公司的有序运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证。 安全方针的理解: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 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员工的人身安全,实行“安 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运输安全的其他目标。 (2)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事故发生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 故调查、处理和分析,而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 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与未然, 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综合治理 (1)人是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实现安全管理体系的持 续改进,必须发扬、调动人的积极主动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5-10-08 价格:¥2.00
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KF【20__】06 号 关于颁发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始终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 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能迅速有效展开,最大限度地减少事 故损失,保障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公司决定颁布安全生产工作 方针和目标,请各级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 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20__年 1 月 2 日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增强防范意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平稳有序,特制定公司安 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一、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制定如下: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总体 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和落实的主体 责任,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充分发挥全体员 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杜绝各种安全事 故的发生,为公司的有序运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证。 安全方针的理解: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 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员工的人身安全,实行“安 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运输安全的其他目标。 (2)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事故发生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 故调查、处理和分析,而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 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与未然, 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综合治理 (1)人是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实现安全管理体系的持 续改进,必须发扬、调动人的积极主动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5-10-15 价格:¥2.00
检 测 单 位: 检 测 日 期: 工 程 地 址: ××市××号 使 用 单 位: 告 知 受 理 号: 工 程 名 称: XXXX工程名称 高处作业吊篮检测报告 备 案 编 号: 编号: GDAQ21313 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设备的安全技术及状况进行检查和评定;机组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设 一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3项,重复两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1项,则检测结论判定为合格,否 则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八、高处作业吊篮检测结论判定为合格时,一般项目中的不合格项目经有关单位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 或使用单位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后,可投入使用。 九、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 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等标准和规程,建立设备定期维修保养、交接班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记录; 词,如“符合要求”、“动作正常”等;对没有或可不需要的检测项目,则在结果栏中标注“不适用”。 七、检测判定规则: 检测项目共计63项,打“★”号标记的项目为保证项目,共23项;无“★”号标记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共40项。 每项中各条款的内容经检测后均符合要求则评定该项合格,否则评定该项不合格。 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且与上两次的检测报告综合比较,如果重复 二、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涂改、换页无效。 三、本报告书一式四份,由检验评定单位、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和委托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期为3年。 四、本报告书无主检、校核、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字无效,未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名称与检测 报告专用章名称不符者无效。 五、受检单位如对检测报告有异议,应在报告发出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测单位提出。 六、检测结果栏中有检测数据要求时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根据检测情况填写明确的定性 注 意 事 项 GDAQ21313-1 一、本报告书适用于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检测。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03 KB 时间:2025-10-17 价格:¥2.00
检验评定日期: 工 程 地 址: ××市××号 使 用 单 位: 检验评定单位: 广东省建筑工程 塔式起重机安装检验评定报告 备 案 编 号: 告知受理号 : 工 程 名 称: XXXX工程名称 编号: GDAQ21311 的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定;机组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设备的重要、关键部位作日 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5项,且与上两次的安装检验评定报告相比较,如果重 复一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3项,重复两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1项,则检验评定结论判定为合 格,否则检验评定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二、设备运行管理要求: (一)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 10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等标准规范,建立设备定期维修保养、交接班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记录;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设备 (五)受检单位如对检验评定报告有异议,应在报告发出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评定单位提出。 (六)检验评定结果栏中有检验数据要求时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根据检验情况填写明确的定 性词,如“符合要求”,“动作正常”等;对没有或可不需要的检验评定项目,则在结果栏中标注“不适用” 。 (七)检验评定判定规则: 检验评定项目共计100项,打“★”号标记的项目为主控项目,共36项;无“★”号标记的项目为一般项 目,共64项。 一、检验评定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一)本报告书适用于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检验评定。 (二)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涂改、换页无效。 (三)本报告书一式四份,由检验评定机构、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和委托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期为三年。 (四)本报告书无主检、校核、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字无效,未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名称与检验报 告用章名称不符者无效。 注 意 事 项 GDAQ21311-1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47 KB 时间:2025-10-28 价格:¥2.00
对承包商进场安全交底记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 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以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规、条例、规定;遵守 发包方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要求。 二、承包商要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承包商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三、承包商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 包商的负责人必须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具体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 施工安全。 四、承包商的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工作 全面负责。承包商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书面委托管理手续。承包商 负责人和被委托负责管理的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员工自觉做好各方面工作。 五、承包商应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施工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 的安全活动,以及安全、防火、生活卫生等检查,并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 六、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发包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同时发包方应协助各 施工单位搞好安全文明施工。对于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各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 七、承包商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设施设备、工 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实整改。如本无能力落实整 改的,应及时向发包方汇报,由发包方协调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承包商确认安全后, 方可施工。 八、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 包方须会同有关承包商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移交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九、承包商与发包方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有双方有关人员 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 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移交记录。 十、承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保险装置、 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发包方施工负责 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十一、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 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 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十二、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 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冬季施工如必须采 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发包方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 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 十三、承包商需用发包方提供的电器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 全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发包方应积极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 严禁擅自乱拖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十四、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和通信设施、设备 的保护。发包方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承包商详细交底,承包商应贯彻交底要求,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6-01-08 价格:¥2.00
打桩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25 一、各种桩机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二、桩架应垂直,桩架前倾不得超过 5°,后仰不得超过 18°。 三、吊桩钢丝绳与导杆的夹角不得大于 30°。吊桩应按起重工操作规程操作。吊预制桩时,严禁斜位、斜 吊。 四、插桩后应将吊锤的钢丝绳稍许放松,以防锤头打下时,猛拉钢丝绳,吊锤钩头应锁住。 五、柴油锤桩机,吊锤、吊桩必须使用卷扬机的棘轮保险。桩锤起动打桩前应拉开机械锁,使吊锤齿爪缩 回,起动钩伸出后方可起动,防止将锤体吊离桩顶发生倒桩事故。 六、柴油锤桩机,用调整供油量控制落锤高度,见到上活塞第二道活塞环时,必须停止锤击。 七、柴油锤桩机,打桩作业结束时,汽缸应放在活塞座上。桩锤应用方木垫实或用销子锁住。 八、震动沉桩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机架下部。震动拔校时,应垂直向上,边震边拔。 九、静力压桩机的施工场地应平整夯实,坡度不大于 3%,无积水,确认无地下埋藏物。 十、静力压桩机的电源电缆必须架空,电箱和电动机接地接零保护线牢固可靠,触电保护器动作灵敏有效, 不得在高低压电线下压桩,移动桩机时必须保持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小于 6m。 十一、作业前,应检查液压系统连接部位是否牢靠,进行空载运转,检查有无漏油、压力表、安全阀是否 正常,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作业。 十二、打桩作业中,应设置警戒区域,禁止行人通过或站立停留。 十三、桩机发生故障时,应断电、停机,报告机修组检修,不得擅自检修,禁止未停机时检修或接桩。 十四、遇大雨、大雾或六级及其以上大风时,应立即停止打桩作业,并加固桩机。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6-01-11 价格:¥2.00
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KF【20__】 01 号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通 知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 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 决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 (总经理) 成 员: 职 责: (1)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目标及中长期安全生产规 划。 (2)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公司安全 生产形势,研究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安 全生产问题。 (3)组织协调有关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特别是组织对公司 的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4)监督、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对公司维护安全生产、预 防各种事故的措施进行鉴定评审,对重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原因分 析、预防措施、处理方法等进行评审。 (5)加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工作落到实处。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比。 2.任命 xxxx 同志为公司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员。 职责:传达贯彻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实施意见和工作措 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与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职业卫生工 作,安全生产教育,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报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问题。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5 KB 时间:2026-01-11 价格:¥2.00
振动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38 一、作业时,压路机应先起步后才能起振,内燃机应先置于中速,然后再调至高速。 二、变速与换向时应先停机,变速时应降低内燃机转速。 三、严禁压路机在坚实的地面上进行振动。 四、当土的含水量超过 30%时不得碾压,含水量少于 5%时,宜适当洒水。 五、工作地段的纵坡不应超过压路机的最大爬坡能力,横坡不应大于 20º。 六、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时,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不得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七、在新建道路上进行碾压时,应从中间向外侧碾压,碾压时,距路基边缘不应少于 0.5m。 八、碾压松软路基时,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 1~2 遍,然后再振动辗压。 九、碾压时,振动频率应保持一致。对可调振频的振动压路机,应先调好振动频率后再作业,不得在没有 起振情况下调整振动频率。 十、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应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 十一、上、下坡时,不得使用快速档,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在急转弯时,包括铰接式振动压路机在小转 弯绕圈碾压时,严禁使用快速档。 十二、压路机在高速行驶时不得接合振动。 十三、停机时应先停振,然后将换向机构置于中间位置,变速器置于空档,最后拉起手制动操纵杆,内燃 机怠速运转数分钟后熄火。 十四、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并制动住,不得停放在土路边缘及斜坡上,也不得停 放在妨碍交通的地方。 十五、严寒季节停机时,应将滚轮用木板垫离地面。 十六、压路机转移工地距离较远时,应采用汽车或平板拖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车辆拖拉牵运。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1-15 价格:¥2.00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3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址 使 用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产 权 单 位 制 造 单 位 (许可证号: ) 塔 机 类 型 行走式 固定式 爬升式 变幅形式 型 号 规 格 制造编号 备 案 编 号 出厂日期 告知受理号 设备自编号 安 装 位 置 最大起重力矩: kN·m;最大起重量: t 最大独立起升高度: m; 最大幅度: m 性 能 参 数 附着最大起升高度: m; 变幅速度: m/min 设 备 状 态 检查时的安装高度: m;检查时的最大幅 度: m 1.《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查评定规程》DBJ/T 15—73—2010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检 查 依 据 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检查项目共计 100 项: 检查情况 汇 总 保证项目共 36 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共 64 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检 查 结 论 自 检 人 员 (安装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安装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 5 项,此设备自检 结论方为“合格”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续表一) GDAQ209010803-1 序号 项 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1 1.1.1 主要承载 结构件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及其焊缝应无裂纹,结构件应 无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应无塑性变形。连接 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 锈蚀或磨损 符合要求 合格 2 1.1.2 结构件 接料 结构件需要接料时,每个杆件的接料处不应多于一处 符合要求 合格 3 1.1.3 螺栓固定 轴端挡板 对自升式塔机的小车变幅臂架,其下弦杆连接销轴 不应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 符合要求 合格 4 1.1.4 斜梯 斜梯及扶手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应 ≤65°,两边应设置不低于 1m 高的扶手,扶手间宽 度应≥600mm;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 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应≥300mm;梯级间隔 应≤300mm 符合要求 / 5 1.1.5 直梯 直梯应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为 75°~90°; 直梯两边梁之间的宽度应≥300mm;踏杆间隔为 250~300mm;踏杆与后面结构件间的自由空间(踏 脚间隙)应≥160mm;踏杆直径应不小于 16mm,且不 大于 40mm 符合要求 合格 高于地面 2m 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固定可 靠。护圈直径为 600~800mm,侧面应用 3 条或 5 条竖 向板条连接。当侧面有 3 条板条时,间距应≤900mm; 当侧面有 5 条板条时,间距应≤1500mm 符合要求 6 1.1.6 护圈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且侧 面结构不允许直径为 600mm 的球体穿过时,可不设护 圈: (1)正方形塔身边长≤750mm;(2)等边三角形塔身 边长≤1100mm;(3)直角等腰三角形塔身边长≤ 1100mm;或梯子沿塔身对角线方向布置,边长≤ 1100mm;(4)筒状塔身直径≤1000mm;(5)快装式 塔机 符合要求 合格 7 1.1.7 休息小平 台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 10m 时应设置休息 小平台,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在不超过 12.5m 的高度处,以后每隔 10m 内设置一个 符合要求 合格 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平台和走道不应有永久变形。离地面 2m 以上的平台 和走道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 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500mm 符合要求 8 1.1 结构 1.1.8 平台、 走道 离地面 2m 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跌 落的手扶栏杆,其高度不应低于 1000mm,在栏杆一 半高度处应设置中间手扶横杆 1.2m 合格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20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20__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投入项目 内 容 预算资金(元) 备注 安全设施投入维护保养 更新灭火器、消防水带、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 安全设施 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等 购置安全书籍、招贴画、宣传标语、安全影视宣传资料 安全宣传 增设安全宣传栏或宣传标志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或再培训(外训) 管理人员安全专职人员资格培训 中高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班组长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员工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外训) 劳动防护用品及保 健品 购置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手套、防护眼罩、防护鞋、防暑用品等 应急演练与应急救 援物资 急救药箱及药品;急救担架;安全帽;消防服;绝缘靴;灭火器;灭火砂;消防水带; 水枪;消防斧;消防扳手;绝缘棒;安全绳等 特种设备及附件检 测检验 行车、叉车、压力容器等检测检验费用,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检测检验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有毒有害气体、噪声以及粉尘检测 防雷检测 建筑物防雷检测 职业健康检查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隐患整改 各类事故隐患整改 安全标志标识 设置各类安全标志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工伤保险 全员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奖惩费用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集体奖励 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 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其他有关费用 安全生产经验交流 其它 合计 编制: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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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6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5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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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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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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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 以及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措施予以 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 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 食品;(2)行政执发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开的不合格 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和任命安全而要求紧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 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 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 其他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撒柜, 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 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 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 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 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 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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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操作流程图 ① 进 货 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其他相 关证件; 查验食品的包装标识,QS 及生产日期、保质期、 厂名、厂址; 索票索证,索要供货商的销售票据及证照复印件 留存备查; 建立进货台帐,索要食品检验合格报告,与供货 商签证食品安全承诺书。 注意食品包装标注的运输注意事项; 食品要与其它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分离。 ② 运 输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持通风,采取 防尘、防蝇、防鼠措施; 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定期检查 库存食品。 ③ 储 藏 ④ 销 售 按包装标签要求与注意事项销售,不销售过期变 质的食品; 销售散装食品在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 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自检或行政 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向消费者出具售货凭证,对不合格的食品立即采 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 的召回工作,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暂停该食品销售。 发现过期、变质食品,下架单独存放,自 行销毁或退回供货商,并做好退市记录; 发现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 立即下架封存,及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 告,并召回问题食品,做好退市记录。 ⑤ 退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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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 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 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 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 格落实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 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 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 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加工操作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 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 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 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7、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 1-2 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发现 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同一类问题两次指出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9、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4 KB 时间:2026-04-26 价格:¥2.00
备餐及供餐管理制度 一、操作人员进入备餐专间前应更换备餐间专用洁净的工作衣 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戴口罩;操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 指甲油,佩带饰物。 二、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不得在备餐间内从事无关的活动。 三、备餐间内应当由专人负责备餐,操作时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 四、备餐间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 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 30 分钟以上。 五、备餐间内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 用具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六、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 不得供应。 七、烹饪后食品应在 2 小时内供应食用;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 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或低于 10℃的 条件下存放。 八、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备餐间卫生,配餐台无油渍、污渍、 残渍,地面卫生清洁,不得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及有毒有害物品。 九、备餐间防蝇、防鼠设施完善,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十、每周一次,对备餐间进行全面的大清扫,包括地面、墙壁、天 花板、操作台等每一个角落,并保持地面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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