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控制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以防止噪声对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特别是 听力伤害和对施工现场周围社区居民及相关机构的影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施工场界噪声控制限制 第三条 施工场界噪场限值,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如下表。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施工时间应安排在 6:00~22:00 进行,当由于施工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项目经理部要在施 工前 15 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通报社区居民等相关方,争取得到社区及相关方的认 可和谅解。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leq[dB(A)] 第三章 噪声控制措施 第四条 土石方施工前,施工场界围墙应全部建设完毕。所选施工机械应符合环保标准, 操作人员需经过环境教育。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装载量,严禁超 负荷运转。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确保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禁止夜间使用打桩机。护坡桩为砼灌注桩时,其控制措施同结构阶段砼浇筑噪 声控制措施。 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冲气钻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罐车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罐车、地泵、 汽车泵、振捣棒、电锯、支拆模板、 模板修理、搭拆脚手架、外用电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外用电梯、拆脚手架、 石材切割、电锯等 65 55 备注 6:00-22:00 为昼间 22:00-6:00 为夜间 第六条 在正常使用下,易产生噪声超限的加工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采取 封闭的原则控制噪声的扩散。封闭材料应选择隔声效果好的材料,其几何尺寸视现场实际情况 决定。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在有噪声的封闭作业环境下,要为操作工人 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对讲机、耳脉等。 第七条 车辆噪声采取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和适当减低速度的方法进行控制。 第八条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修理作业,塔吊指挥哨音、砼剔凿施工过程等, 这些施工过程噪声的产生多数为人为因素。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通过对全体有关人员进行 培训、教育,培养环境观念,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 对噪音影响予以控制。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 钢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使用电锯锯模板,切割钢管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 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第九条 在噪声敏感区域均需选用低频振捣棒。振捣棒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保 养好;振捣砼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振捣砼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 线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第十条 因施工场地狭小、砼泵必须设在场界外的,应做封闭处理,将固定泵围起来; 向商品混凝土分包施加影响,要求其加强对砼泵的维修保养;加强对砼泵、砼罐车操作人员的 培训及责任心教育,保证砼泵砼罐车平稳运行。 第十一条 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 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在工厂、车间完成,且有防尘降噪设施,减低噪声; 使用电锤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注油。 第十二条 在敏感区域施工时,应在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降噪安全围帘包裹。 第十三条 在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个月内,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监管,按国家有关环 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 第十四条 对于电锯、电刨等噪声较大的车间进行封闭式作业活动时,劳动者应穿戴防 噪声的护耳设备。 第四章 噪声监测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高峰期、噪声排放量较大时对现场的噪声进行测量, 并注明测量时间、地点、方法,并做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监测记录”,以验证噪声排放是否 符合要求。监测仪器应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发现不符合时,按《事件、事故、不符合、纠 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5 KB 时间:2025-08-12 价格:¥2.00
项目安全总监(安全主管)安全生产职责考核表 序号 关键职责指标 分值 目标值 评分标注 考核得分 备注 未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旁站记录的,每发现一 次扣 1 分 1 每日对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 查并做好记录 15 分 100% 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而没有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周安全检查或周安全例会无故缺席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2 参加每周安全检查、安全例会 15 分 100% 周安全检查未覆盖生活区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无现场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的,扣 2 分 3 完善现场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 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 分 100% 消防等重点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发现一处 扣 1 分 每发现一名工人无安全教育记录的,扣 1 分 安全教育记录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5 组织新进场工人开展三级安全教 育 20 分 100% 未对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资料存档的,扣 1 分 未对验收资料存档的,每缺一项扣 1 分 6 参加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电力 设施和消防设施验收 10 分 100% 验收结果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每发现一项扣 1 分 7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5 分 100% 每发现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且无相关报告处 理记录的,扣 2 分 未开展安全月活动的,扣 2 分 未按分工做好标准化实施工作的,每发现一项扣 1 分 未按公司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报表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8 按上级要求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15 分 100% 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发现一 次扣 1 分 序号 工作目标完成效果评价 分值 备注(需说明可加分事由) 1 项目当月成为区以上安全文明施 工观摩工地 2 分 2 项目当月在公司级以上单位组织 的安全检查中名列前三 2 分 3 项目当月通过市级安全文明施工 样板工地阶段验收 2 分 4 项目当月通过省级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示范工地阶段验收 4 分 5 项目当月通过 AAA 级安全文明标 5 分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2.5 KB 时间:2025-08-30 价格:¥2.00
起重伤害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事件定义分级、应急救援响应、信 息发布、后期处理、保障措施、宣传、培训与演习术语和定义、应急 救援人员岗位和联系方式表、社会救援力量联络表同《综合应急预案》。 总则 1.1 目的 为了降低起重伤害,发生危险时能够在领导的统筹有序指挥下, 充分调动攸县项目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使各岗位人员能够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和救援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事 故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本项目广大职工的生命和 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 1.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393号) 1.2.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令 302 号) 1.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493 号) 1.3 适应范围 1.3.1 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较大起重伤害事故的。 1.3.2 一次事故死亡 3 人及以上的。 1.3.3 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 10 人及以上的。 1.3.4 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以上的。 1.4 发生起重伤害事故的可能性概述: 1.4.1 起重机械吊装过程中发生起重伤害事故。 1.4.2 针对起重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原因,我们应该采取以下 措施进行预防: 1)起重机械(包括卷扬机)必须性能良好,安全保护装置可靠。 2)起重工具必须保养良好并满足吊装要求。 3)不得进行超负荷吊装作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4)加强日常检查及维护。 1.5 附录 附录 1 紧急事件发生期间情况通报 通报单位 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3 KB 时间:2025-10-18 价格:¥2.00
环境保护管理考核计分表 被检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考核检查时间: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记录 1 组织机构及 责任体系 8 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 未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归口 管理,扣1分; 未配备管理人员,扣3分; 未明确岗位职责,扣2分。 2 管理制度建 设 15 未建立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每 缺一项扣5分; 制度、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不具备完整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每处扣1分; 3 工作部署及 目标分解 5 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扣3分; 未将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分解到车间、作业队等, 扣2分。 4 环境影响因 素识别、评价 8 未开展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扣5分; 未确定主要环境影响因素,扣3分。 5 专项措施 24 未编制生态保护及污染物治理专项措施方案, 扣8 分,每缺一项扣2分,最多扣8分; 未建设或配备生态保护及污染物治理设施和设 备,扣16分;其中,每缺一项扣4分,最多扣16分; 未编制设施和设备操作手册,每项扣2分,最多 扣8分; 未运行设施和设备,每项扣2分,最多扣8分; 设施和设备治理效果不满足要求,每项扣1分, 最多扣4分; 没有治理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的,每项扣1 分,最多4分。 6 现场管理 20 作业现场存在污废水漫流、垃圾及废料乱弃、弃 渣不规范、边坡防护不到位、标识标牌不规范、 库区环境不整治等环境问题,每项扣2分,最多 扣10分; 生活营地、办公区存在地面卫生不清理、生活污 水漫流、生活及办公垃圾乱弃等环境卫生问题, 每项扣2分,最多扣10分; 7 宣传培训 9 未开展宣传工作,扣2分; 未开展培训工作,扣7分; 培训针对性不强、覆盖面不够、记录不完整,每 项扣2分。 8 资金投入及 使用 5 未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扣3分; 未建立年度资金使用台帐,扣2分;资金使用不 合理,扣1分。 9 档案管理 6 管理档案不齐全,每缺一项扣1分,最多扣3分; 管理档案不规范;扣3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 KB 时间:2025-11-18 价格:¥2.00
有限公司两个体系文件 有限公司 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考核奖惩制度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版 次: B 2018 年 10 月 05 日发布 2018 年 10 月 05 日实施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 1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实 施方案,落实各岗位在“两个体系”建设和实施中的职责,确保“两个体系” 建设和实施顺利进行,将“两个体系”考核与奖惩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了本 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两个体系”的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奖惩标准 3.1 风险分级管控 3.1.1 本公司每一个岗位都有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岗位人员未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相关的风险危害因素、风险管控措施等内容的,进 行重新培训,并视情节对该人员进行 10-50 元罚款。 3.1.2 对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风险管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培训 考核直至合格,并视情节对相应人员进行 50-200 元罚款。 3.1.3 鼓励本单位广大员工对存在的未排查到位的风险点或危险源等进行 报告,查实属三级及以上的,视情况给予发现人 50-200 元奖励。 3.1.4 风险点及危害因素等未按要求进行公示告知或公示栏等破损导致不 清楚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 50-200 元罚款。 3.2 隐患排查治理 3.2.1 本公司每一个岗位都有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隐患排查治 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或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 位,责令及时彻底排查和整改到位,并视情况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 50-500 元罚款。 3.2.2 对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到位,并视情况对责任人 进行 0-1000 元罚款。 3.2.3 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拖延上报,视情况对责任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5 KB 时间:2025-11-19 价格:¥2.00
安全管理圈有限公司两个体系文件 安全管理圈有限公司 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考核奖惩制度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版 次: B 2018 年 10 月 05 日发布 2018 年 10 月 05 日实施 安全管理圈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 1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实 施方案,落实各岗位在“两个体系”建设和实施中的职责,确保“两个体系” 建设和实施顺利进行,将“两个体系”考核与奖惩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了本 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两个体系”的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奖惩标准 3.1 风险分级管控 3.1.1 本公司每一个岗位都有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岗位人员未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相关的风险危害因素、风险管控措施等内容的,进 行重新培训,并视情节对该人员进行 10-50 元罚款。 3.1.2 对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风险管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培训 考核直至合格,并视情节对相应人员进行 50-200 元罚款。 3.1.3 鼓励本单位广大员工对存在的未排查到位的风险点或危险源等进行 报告,查实属三级及以上的,视情况给予发现人 50-200 元奖励。 3.1.4 风险点及危害因素等未按要求进行公示告知或公示栏等破损导致不 清楚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 50-200 元罚款。 3.2 隐患排查治理 3.2.1 本公司每一个岗位都有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隐患排查治 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或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 位,责令及时彻底排查和整改到位,并视情况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 50-500 元罚款。 3.2.2 对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到位,并视情况对责任人 进行 0-1000 元罚款。 3.2.3 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或故意隐瞒、拖延上报,视情况对责任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0 KB 时间:2025-11-27 价格:¥2.00
成都市 XXX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X 年安全目标责任书 企业管理部计划考核岗: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公司 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贯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 制,保障企业管理部正常的安全生产生活秩序,明确所在岗位的安全、环保、职 业健康职责,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控制风险,切实保 障人身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特签订此 安全承诺书。 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针 遵纪守法,全员参与,预防为主,降低安全、环境风险。 科学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提升安全、环境意识。 二、环境目标 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2、危险废弃物(如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等)回收处理率 100%。 三、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1、进入厂区出现违章现象为零; 2、人身轻伤及以上责任事故为零; 3、一般火灾事故为零; 4、一般交通事故为零; 5、“三标一体化”体系外审无严重不符合项。 四、安全环保职责 1、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时,应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同时根据相关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项目计划,保证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的投入, 将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项目列入规划和计划中。 2、编制生产计划时,把生产安全放在首位,并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做好必要的 安全措施和环保保护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3、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生产计划同时 下达,同等考核。 4、编制各种考核制度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内容列入公司考核内 容。 5、负责将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资项目及时列入计划并下达。 6、检查、总结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的 情况。 五、责任期限 202X 年 1 月 1 日—202X 年 12 月 31 日 六、安全绩效考核 根据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成都市 XXX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管理部 成都市 XXX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管理部 员工(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5 KB 时间:2025-12-03 价格:¥2.00
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文件 [2017]10 号 关于成立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两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班组: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要 求,加强基础工作,改进监管方式,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公司决定成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风 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附:两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机械配套有限公司 2017年3月5日 两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长职责 统一安排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副组长职责 协助组长管理公司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审核各部门上 报的部门风险分析与管控措施,评审考核部门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对两体系工作做的较好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表现较差,两体系工 作做的不到位的部门或者个人给予批评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由安环部制 定专门的考核标准。 三、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做好本部门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协调部门工作 的进展,组织部门内部员工进行两个体系建设的培训。带领班长、操作人 员到现场逐一查看、分析风险点,就分析出来的个风险点用合适的评价方 法进行风险等级评价评估,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最终制定详细的评估 报告上报公司领导,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进行审核。 四、重要岗位负责人职责 公司全面开展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自身岗位,认真查 找,认真分析,认真制定预防措施,认真执行管控方案,真正做到事故隐 患提前发现,提前预防,提前处理,最大程度保证员工的人身和公司财产 安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5 KB 时间:2026-01-03 价格:¥2.00
环境保护管理考核计分表 被检查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考核检查时间: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记录 1 组织机构及 责任体系 8 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 未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归口 管理,扣1分; 未配备管理人员,扣3分; 未明确岗位职责,扣2分。 2 管理制度建 设 15 未建立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每 缺一项扣5分; 制度、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不具备完整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每处扣1分; 3 工作部署及 目标分解 5 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扣3分; 未将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分解到车间、作业队等, 扣2分。 4 环境影响因 素识别、评价 8 未开展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扣5分; 未确定主要环境影响因素,扣3分。 5 专项措施 24 未编制生态保护及污染物治理专项措施方案, 扣8 分,每缺一项扣2分,最多扣8分; 未建设或配备生态保护及污染物治理设施和设 备,扣16分;其中,每缺一项扣4分,最多扣16分; 未编制设施和设备操作手册,每项扣2分,最多 扣8分; 未运行设施和设备,每项扣2分,最多扣8分; 设施和设备治理效果不满足要求,每项扣1分, 最多扣4分; 没有治理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的,每项扣1 分,最多4分。 6 现场管理 20 作业现场存在污废水漫流、垃圾及废料乱弃、弃 渣不规范、边坡防护不到位、标识标牌不规范、 库区环境不整治等环境问题,每项扣2分,最多 扣10分; 生活营地、办公区存在地面卫生不清理、生活污 水漫流、生活及办公垃圾乱弃等环境卫生问题, 每项扣2分,最多扣10分; 7 宣传培训 9 未开展宣传工作,扣2分; 未开展培训工作,扣7分; 培训针对性不强、覆盖面不够、记录不完整,每 项扣2分。 8 资金投入及 使用 5 未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扣3分; 未建立年度资金使用台帐,扣2分;资金使用不 合理,扣1分。 9 档案管理 6 管理档案不齐全,每缺一项扣1分,最多扣3分; 管理档案不规范;扣3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 KB 时间:2026-01-12 价格:¥2.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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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表( 年 月) GDAQ20203 工程名称: 考核单位: 伤亡控制指标 安全达标 文明施工目标 隐患治理目标 序 号 被考核班 组、部门、 责任人 “五无”目 标 轻伤年负 伤≤24‰ 优 良 合 格 不 合 格 优 良 合 格 不 合 格 本月查处隐患数 量/隐患治理率 100% 考核结果 考核人 填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月度考核汇总表,考核结果统一为优良(打“△”),不能有不合格的情形出现; 2、此表只用于考核班组,佛山地区如果参与评优的项目则需要增加管理人员的考核; 3、“五无”无死亡事故、中毒事故、重大机械事故、火灾事故、重伤事故,统一填无; 4、年度轻伤事故率是指现场受轻伤人员数与项目作业的平均人数之千分比率,统一填零; 5、隐患治理率是指本月治理隐患与查出隐患数量之百分比率,填写范本为 20/100%; 6、考核结果统一为优良,考核负责人为报建项目经理。 目标分解细化考核表( 年 月)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班组名称 钢筋班 责任人 项目 目标值 分值 得分 钢筋工认真进行有关工种及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 交底 符合安全要求 10 严格按图纸及现行规范加工及施工 符合安全要求 20 对使用的机械设备要维护保养,不带病运行 符合安全要求 10 团结互助,相互提醒,确保安全 符合安全要求 10 服从并执行管理人员的安全指示 符合安全要求 20 安全生产不得破坏工作环境及防范措施 符合安全要求 10 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纪律情况 符合安全要求 20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值 合计 工人死亡频率控制 零 50 工人重伤频率控制 零 30 工人轻伤频率控制 0.1﹪ 20 伤 亡 指 标 合计 宿舍用电不乱拉乱接、 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20 不在宿舍使用电饭煲、电磁炉,和生火取暖 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30 不在施工现场大小便 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20 保持宿舍整洁,遵守生活区与宿舍管理制度 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10 工友间互相友爱、不打架斗殴 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10 文 明 施 工 目 标 做到工完场清 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10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为钢筋班组的月度考核细化表; 2;此表的最终得分不能低于 85 分,如有评优意向的项目则是当控制在 88~95 之间,加盖项目章;; 3、此表每月每个班组考核一次,附在月度考核汇总表后面,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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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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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 (2014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公布)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 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 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 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 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 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 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 5, 牌匾式样见附件 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 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 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 九 ) 企 业 应 通 过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 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 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 1 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 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 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 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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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GDAQ202020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42 座)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限公司 部 门 花山万科项目部 考核日期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考核时段 2015 年 12 月 考核结果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合 格 不 合 格 被考核人签名 备 注 1 杨昔红 项目副经理 √ 2 邓锋 技术负责 √ 3 杨丽凤 技术负责 √ 4 斯明 安全主管 √ 5 梁海文 安全员 √ 6 郑秋冰 安全员 √ 7 周岚 安全员 √ 8 黄景诚 安全员 √ 9 王境君 施工员 √ 10 黄聪 施工员 √ 11 林泽飞 施工员 √ 12 钟振 施工员 √ 13 莫文杰 施工员 √ 14 邬军 质量员 √ 15 缪黎明 材料员 √ 16 范时林 资料员 √ 考核单位(盖章): 考核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表 被考核人 缪黎明 职务 材料员 考核时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内容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标准分 实得分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承包项目工程安全防 护材料与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市有关规定 15 14 严格审查采购产品的合格证明及有关书面资料 10 10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加强材料的安全管理 15 14 参加施工用电、外架、建筑施工垂直运输设备等专项方案的组织事实,确保安 全防护设施与进度同步 10 8 保 证 项 目 60 分 负责现场的“扬尘”治理和其他文明施工措施 10 9 协助并参与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各项安全教育 15 14 参加对各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提出整改、组织落实整改 10 9 参加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上级提出的安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10 10 一 般 项 目 40 分 组织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5 5 安 全 总 结 能指导配合安全组做好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被考核人: 考 核 评 语 该同志能积极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本次考核成绩优良 安全领导小组组长: 签 名 参加考核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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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记录表 工 程 名 称 施工单位 贵州建工集团二公司 考 核 单 位 或 部 门 贵州建工集团二公司安全生产科 考核时间 2005 年 10 月 15 日 责 任 部 门 施工组 责 任 人 项目经理: 职 务 安全副科长 安全员 安全员 安全员 考 核 人 姓 名 杨正成 陈兴元 黄淑琴 李开敏 考 核 内 容 存 在 问 题 伤亡事 故控制 目 标 1、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 2‰; 安 全 达 标 目 标 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总的责任,组 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 施;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 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隐患及时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 改,保证施工项目达标。 文 明 施 工 实 现 目 标 按照 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准,全面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及 门卫值班制度,施工现场地面硬化, 职工及民工住宿、食堂卫生整洁干 净,建立工地各项管理制度,防火防 盗措施。 结 论 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记录表 工 程 名 称 武警金阳新区办公楼 施工单位 贵州建工集团二公司 考 核 单 位 或 部 门 项目安全考核小组 考核时间 2005 年 10 月 15 日 责 任 部 门 施工组 责 任 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职 务 项目经理 施工员 安全员 考 核 人 姓 名 考 核 内 容 存 在 问 题 伤亡事 故控制 目 标 1、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 2‰; 无 安 全 达 标 目 标 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制定安全技术 措施和季节性施工方案;主持项目工 程的安全技术交底;主持安全防护设 施和设备的验收。参加安全生产检 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 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使工 程项目安全达标。 无 文 明 施 工 实 现 目 标 按照 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准,全面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组织工作,安排各生产职能部门 负责人对全体参与施工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 无 结 论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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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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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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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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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 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 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 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 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 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 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 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 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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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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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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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耗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公司设立节能降耗奖励基金 84 万元 / 年。 第二条 节能降耗奖励分“月度基础奖励”、 “四耗指标”完成奖励以及 “达设计值及优化运行”过程奖三部分。 1. 月度基础奖:公司节能降耗月度奖励基金 5 万元,由节能办公室控制,公司节能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其中包含发电部和输煤 部开展的小指标竞赛活动奖励、达设计值活动和优化运行项目推进奖励、节能降耗 合理化建议、节能技术创新奖、节能监督管理过程奖励、节能降耗检修处缺典型事 迹奖。 2. “四耗指标”完成奖:“四耗指标”完成奖月度奖励基金为 1.5 万元,用于完成“四耗指标”的奖励。其中:供电煤耗 7000 元,发电厂用电率 4000 元,发电单位油耗 2000 元,发电单位水耗 2000 元。“四耗指标”均采用月度累进考核,考核标准均为上报省公司月度累进计划值, 完成指标则当月得奖,完不成则不得奖,奖金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进行分配。 3. 达设计值及优化运行项目过程奖励基金每月 5000 元,用于达设计值活动和优化运行项目过程奖励。当达设计值项目和优化运行项目 奖励项目较多,基础奖励基金不足时,可在月度节能奖励资金内部调剂。 第三条 月度考核: 从节能降耗月度奖励基金中列支 4.0 万元用于发电部举办的各项指标竞赛;列支 0.53 万元用于输煤管理部指标竞赛和输煤节能管理;供电煤耗、供热煤耗、供热厂用电 率、发电厂用电率、发电综合油耗完成月度计划且同比优化、各项经济运行措施执 行良好方可提取 100 %的月度小指标竞赛奖励基金,否则按 50 % -90% 兑现。 各部门月度节能奖金=部门基准金额×系数+节能奖惩。 部门 基准 金额 万元 系数 备注 发电部 4.0 当月运行机 组台数 /5 采暖期 3 号机停运不计算 输煤部 0.53 1.0 根据输煤电耗、水耗同比 完成情况考核。 维修部 0.55 1.2.5.6 号机运行, 双源两炉一机算一台机组 系数 1.0 ; 1.2.5.6 号机每多停 运检修 1 台机组,系 数增加 0.2 设备部 1.42 1.0 达设计值和优化运行、典型事迹 、节能监督、培训等 0.50 达设计值和优化运行项目 以 2018 年行动计划为准 总计 7.0 因指标完成差,月度总奖金减少时,各部门奖金同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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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阳江果冻制造部灌装车间 文件编号:车间制度- 生效日期:2003 年 03 月 01 日 版本号: 编制:韦雪波 审核: 刘立冬 批准: 共 5 页 第 1 页(不含附录) 灌装车间 GMP 考核作业细则 1 目的 确保喜之郎食品的安全卫生及稳定的产品品质。 2 适用范围 果冻制造部灌装车间 3 职责 3.1 各工段工段长、组长负责对员工进行检查,指导及 考核。 3.2 主任办负责对各工段 GMP 进行考核。 4 定义 GMP 是“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良好加工操作规范 的缩写,是以完善制造生产过程所总结的良好作业实践。 5 内容 5.1 个人卫生 5.1.1 员工必须保持工作服整洁、毛衣和其它非工作服的 衣物必须完全覆盖 在工衣下面。 5.2.2 头发和耳朵不允许外露。 5.3.3 不允许佩戴首饰、手表、戎指、手链,留长指甲、 涂指甲油。 5.4.4 生产区域内不允许用手摸脸、前额、耳朵、头发或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阳江果冻制造部灌装车间 文件编号:车间制度- 生效日期:2003 年 03 月 01 日 版本号: 编制:韦雪波 审核: 刘立冬 批准: 共 5 页 第 2 页(不含附录) 搔痒。 5.5.5 不允许在生产区域内吃任何食品(除少量品尝试验 外)。 5.6.6 生产区域内禁止随地吐痰,面对产品打喷嚏、大声 说话、咳嗽。 5.7.7 保持更衣柜的整洁、卫生、无杂物、无霉点。 5.8.8 不允许坐或站在设备、原料、包装材料或卡板上(特 殊情况除外)。 5.2 地面、墙壁等公共卫生 5.2.1 各工段地面无废膜、废杯、料液等垃圾。地面无积 水、无发霉、发黑现象,保持干净,不打滑。 5.2.2 所有的玻璃、窗台、墙壁、门帘干净、无灰尘、无 积垢;口杯架、开水桶干净无尘,口杯贴统一标签 标识,并摆放整齐。 5.2.3 水沟、盖板保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地漏不能 有杂物堵塞。 5.2.4 清洁用具如拖把、地板刷、抹布、水管、盆、桶保 持干净,并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5.2.5 所有电器控制箱内、外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及有积 尘、污垢等现象。 5.2.6 灭火器、消防栓表面无积尘。1 米以内不得放置任 何有阻碍拿取消防设施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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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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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 考试试题 部门: 姓名: 工号: 得分: 一、 填空(4’×10) 1.5S 起源于日本,包括整 理、 、 、 、 。 2.整理就是区分 和 ,把 腾出来活用。 3.整顿的目的之一是不用浪费 找东西。 4.保证 3S 的效果是 ,并且将 3S 标准化、 。 5.零件、消耗品、夹具不按规定放置属 5S 中的 问题,私人物品出现 在作业区内属于 问题,上班趿拉着拖鞋、在厂区内吸烟是 问题,应该每天擦拭保养的设备半年才擦拭一次属于 问题。 6.5S 是一切改善活动的基础,整理是基础中的 。 7.必需品是指 。 8. 可 以 把 所 有 要 与 不 要 的 物 品 分 为 四 大 类: 、 、 、 。 9.工作现场地板用色, 一律用_________颜色 10.公司 5S 评比合格分数,生产区域合格分数_____;一般行政区的合格分数____ 二、选择题(5’×5) 1.5S 中哪一项能使工作场所消除脏污?( ) A. 清洁 B. 整理 C.清扫 2.哪一项是 5S 的终极目标?( ) A.清洁 B.素养 C.整顿 3.5S 活动是谁的责任?( ) A.总经理 B.委员会 C.部门领导们 D.公司全体 4.公司需要整理整顿的是什么地方?( ) A.工作现场 B.办公室 C.全公司的每个地方 D.仓库 5. 划分区域不使用黄色线条主要标识( ) A. 生产区域与通道之区隔 B 注意、警告 C 警示区 D 消防区 二、判断题(2 X 10) 1.5S 活动的范围涵盖公司的每个角落,整理活动的对象也是全公司。( ) 2.整理活动推进的第一步是现场检查。( ) 3.看得见的要整理,看不见的不用整理。( ) 4.因为必需品对工作非常重要,所以要将所有必需品放在工作现场。( ) 5.推进整理时,一个概略的判断原则是在将来 30 天内用不到的任何东西都要移 出现场。( ) 6.三个月或半年以上才使用一次的物品,为少用品。( ) 7.红牌作战是在必需品上贴上红牌。( ) 8.对于模棱两可或有疑问的对象,要考虑考虑,确定没用了再贴红牌。( ) 9.清理非必需品的原则是必须把握是不是有使用价值而不是原来的购买价值。 ( ) 10.昨天的必需品,今天可能是多余的。( ) 三、简答 1.列举 10 项本部门常见的 5S 不良点并逐点写出改善对策。(10 分) 2.阐述 5S 的定义与作用。(8 分) 2.列举 5 项本部门非必需品名单。(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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