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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供水行业议程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0415

202*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 第二季度计划 202*年第一季度,集团公司重点保障冬季安全供水,组 织签订了 20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开展了春节、“两会” 前的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节后复产复工活动,启动安全生 产管理标准化示范单位和示范班组创建活动,营造出浓厚安 全生产氛围,大力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现将 202*年第一季度 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汇报如下: 一、集团公司 202*年第一季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1、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职业病病例为零; 3、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率 100%; 新员工“三级教育”率 100%;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及完成率 100%; 4、事故隐患整改及防范率 100%;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特种设备检测及合 格率 100%。特种劳保用品检测及合格 100%。 总体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良好。 二、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 产管理要求,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 导、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科、班、岗位层层签订了《202* 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02*年安全生产目标新增了岗位 应知应会考核项目,将风险识别掌握、教育培训演练有效结 合起来,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务实;通过对部分单位实地跟 踪指导及 3 月底开展的督查,所有单位、部门均能够按要求 完成目标责任书的层层签订工作,其中四水厂、庐阳所等 9 个单位能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较好地融入本单位的业 务、岗位,目标分解合理,内容紧贴实际,可操作、可考核、 可闭环,运转有效;但也有部分单位、部门仍旧“机械式”照 搬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目标设定与岗位实际不相符,可 操作性不强,还需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多措并举保障春节、“两会”期间安全供水。为深 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等有关上级部门《关于做 好 202*年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集团公司积 极研究部署落实:一是检查各制水厂、各供水所的水质管理、 水质检测等情况,抽检了 45 个重要场所、15 个重点用户水质。 二是组织排查各水厂、水源厂、加压站供配电系统,排查整 治 8 处问题隐患。三是结合春节供水特点,科学制定调度计 划和春节期间供水管网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四是启动冬 季防寒抗冻专项应急预案,各单位、部门严格按预案各负其 责、抓好落实。五是集团公司在 1 月 7 日至 30 日对 29 个单 位 41 处场所开展了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完成 18 个事故隐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 KB 时间:2025-08-26 价格:¥2.00

现场特殊作业设备安全协议-施工升降机安全协议书(6页)

施工升降机安全协议书 甲方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内容: SC2/2 施工电梯安装、使用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保 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劳动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 应认真执行。 第一章: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 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 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 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 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五、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 ,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 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甲方的具体责任 一、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全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 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核查乙方安全生 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乙方编制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 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在乙方工作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 术交底,交底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 监督乙方按交底内容实施。 四、对乙方进场职工进行按名单负责项目级安全教育,乙方负责 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对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 人员资格进行验证,协助乙方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 工作,制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五、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机型技术指标、安 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 拆除。 六、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立即责令 停工,监督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严重者终止合同,清 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及时 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章乙方的责任 乙方在甲方统一指挥监督下对本单位施工中安全功能工作负直接 责任,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工 地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出席安全工作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8 KB 时间:2025-11-01 价格:¥2.00

6.供水行业议程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0415

202*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 第二季度计划 202*年第一季度,集团公司重点保障冬季安全供水,组 织签订了 20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开展了春节、“两会” 前的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节后复产复工活动,启动安全生 产管理标准化示范单位和示范班组创建活动,营造出浓厚安 全生产氛围,大力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现将 202*年第一季度 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汇报如下: 一、集团公司 202*年第一季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1、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职业病病例为零; 3、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率 100%; 新员工“三级教育”率 100%;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及完成率 100%; 4、事故隐患整改及防范率 100%;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100%;特种设备检测及合 格率 100%。特种劳保用品检测及合格 100%。 总体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良好。 二、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 产管理要求,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 导、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科、班、岗位层层签订了《202* 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02*年安全生产目标新增了岗位 应知应会考核项目,将风险识别掌握、教育培训演练有效结 合起来,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务实;通过对部分单位实地跟 踪指导及 3 月底开展的督查,所有单位、部门均能够按要求 完成目标责任书的层层签订工作,其中四水厂、庐阳所等 9 个单位能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较好地融入本单位的业 务、岗位,目标分解合理,内容紧贴实际,可操作、可考核、 可闭环,运转有效;但也有部分单位、部门仍旧“机械式”照 搬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目标设定与岗位实际不相符,可 操作性不强,还需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多措并举保障春节、“两会”期间安全供水。为深 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等有关上级部门《关于做 好 202*年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集团公司积 极研究部署落实:一是检查各制水厂、各供水所的水质管理、 水质检测等情况,抽检了 45 个重要场所、15 个重点用户水质。 二是组织排查各水厂、水源厂、加压站供配电系统,排查整 治 8 处问题隐患。三是结合春节供水特点,科学制定调度计 划和春节期间供水管网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四是启动冬 季防寒抗冻专项应急预案,各单位、部门严格按预案各负其 责、抓好落实。五是集团公司在 1 月 7 日至 30 日对 29 个单 位 41 处场所开展了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完成 18 个事故隐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7 KB 时间:2025-11-16 价格:¥2.00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百大行业双体系实施指南-表6-1作业活动风险分级控制清单

A.6 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表 6-1 作业活动风险分级控制清单 单位:日照实华公司 风险点 作业步骤 (危险源) 管控措施 编号 类 型 名 称 序 号 名 称 危险源 或潜在 事件 评 价 级 别 管 控 级 别 主要 后果 工程技术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 个体防护 应急处置 管控 层级 责任 单位 责任 人 备注 1 带解 缆作 业 1、带缆平 台有障碍 物、地面 湿滑 2、缆绳断 裂 三 黄 1、坠海 淹溺 2、 物 体打击 带缆墩铺设 防滑层 作业前清理带 缆平台冰雪和 消除积水 带缆作业人 员具有安全 培训上岗证, 并年审合格; 现场负责人 安排作业时, 根据现场情 况布置安全 措施 带解缆人员 穿戴救生衣 等防护用品 立即停止带缆, 抢救受伤人员 部门 级 操作 部 部门 负责 人 1 现 场 作 业 卸 船 作 业 2 登船 梯作 业 1、控制系 统或保护 装置失效 2、人员操 作失误, 登船梯运 行中未处 三 黄 登船梯 损坏 作业前对设 备试运 三角梯下降至 离船甲板 10 公 分时登船梯由 趋动转到浮动 状态,使其自 由下落至甲 一线作业人 员必须具有 安全培训上 岗证,并年审 合格; 现场负责人 穿戴合格的 劳动防护用 品 立即停止,查找 原因,进行故障 排除 部门 级 操作 部 部门 负责 人 于浮动状 态 板。 对当班人员 进行岗前教 育,对现场作 业压力变化 的注意事项 进行告知 3 拆接 输油 臂 1、接卸高 含硫化氢 油品油轮 2、输油臂 外臂进油 3、拆臂时 驱动、浮 动状态切 换过早 二 橙 1、中毒 2、串油 憋压 3、机械 伤害 检查可燃气 体检测仪完 好情况 压力超过 0.1MPA 禁止操 作 一线作业人 员必须具有 安全培训上 岗证,并年审 合格; 现场负责人 对当班人员 进行岗前教 育,对空气呼 吸器的佩戴 注意事项进 行告知 佩戴空气呼 吸器 应急情况下启动 硫化氢、原油泄 漏等应急预案 公司 级 操作 部 部门 负责 人 4 流程 切换 1、作业票 填写失误 2、开错或 关错阀门 3、管线压 力超压运 行 三 黄 憋压泄 漏 设置管线作 业超压报警 一人操作,一 人监护、一人 确认;制票人 与审核人共同 确认作业票流 程无误 作业前,现场 负责人对当 班人员进行 岗前教育,告 知安全注意 事项 穿戴合格的 劳动防护用 品 立即停止作业, 对现场进行溢油 处理 部门 级 操作 部 部门 负责 人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7 KB 时间:2025-11-18 价格:¥2.00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百大行业双体系实施指南-A.6-1 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6-1 作业活动风险分级控制清单 单位:库场队 风险点 作业步骤 (危险源) 危险 源或 潜在 事件 评 价 级 别 管 控 级 别 主要 后果 管控措施 管控 层级 责任 单位 责任 人 备注 编号 类 型 名 称 序 号 名称 工程技术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 个体防护 应急处置 1 重 车 入港 车 辆 司 机 进 入 大 厅 办 理 手 续 时,因 司 机 未 走 人 行 通道, 导 致 被 车 辆 撞 伤 五 级 蓝 撞 击 伤害 设置电子显 示屏 设 置 专 用 人 行道 电子显示屏 危险告知 佩戴安全帽 班组 物 流 公司 物流 司机 1 作 业 活 动 H 型 钢 集 港 卸 车 作 业 2 重 车 入港 集 疏 港 值 班 员 去 9 号 门 拿 卡时, 进 入 车 辆 行 驶 区域, 导 致 五 级 蓝 撞 击 伤害 设置电子显 示屏 设 置 专 用 人 行道 电子显示屏 危险告知 佩戴安全帽 班组 物 流 公司 物流 司机 撞伤 3 辅 助 作业 在 起 吊 工 属 具 时,因 人 员 未 离 开 悠 荡 区 域,会 导 致 被 悠 荡 的 属 具 碰伤 五 级 蓝 悠 荡 伤害 设立封闭区 域 执 行 人 干 机 停,机干人离 作业要求 各单位、班 组定期组织 安 全 业 务 ( 安 全 意 识、防控手 册、规章制 度、操作规 程)培训 佩戴安全帽 机械立即将 工属具垫底 止住悠荡 班组 海 港 装卸 装卸 班长 4 辅 助 作业 在 作 业 点 组 装 工 具 时,因 作 业 现 场 未 封 闭,导 致 被 车 辆 撞伤。 五 级 蓝 撞 伤 伤害 设立封闭区 域 严 格 执 行 作 业 点 封 闭 要 求 各单位、班 组定期组织 安 全 业 务 ( 安 全 意 识、防控手 册、规章制 度、操作规 程)培训 佩戴安全帽 车辆立即熄 火,停止操 作 班组 海 港 装卸 装卸 班长 5 机 械 对位 在 吊 车 对 位时, 因 为 人 员 在 行 走 路 线上, 导 致 四 级 蓝 撞 伤 或 碾 压 设立封闭区 域 1、 作 业 点 负 责 人 确 认 现 场 人 员 离 开 吊 车 行 走 路线后,监护 吊 车 对 位 并 对 作 业 现 场 进行封闭。 2、 司 机 绕 1、作业人员 必须经过三 级安全教育 培训,培训 合格后发安 全上岗证, 并年审 2、各单位、 班组定期组 佩 戴 安 全 帽,夜间穿 着 反 光 背 心,佩戴警 示灯 车辆立即熄 火,停止操 作 站队 海 港 装卸 指挥 手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1 KB 时间:2025-11-20 价格:¥2.00

化工安全-6-3劳动合同告知书

劳动合同告知 请将下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劳动合同告知书)示例》中的如 下表格内容更改为员工本人岗位的信息,具体可以参考“职业病危害 评价报告书”或“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或 GBZ188-2014《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规范》进行填写: 所在部门 及岗位名称 职业病 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 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 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 病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劳动合同告知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 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 及岗位名称 职业病 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 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 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 病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 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 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 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 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 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 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 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 病危害告知书。 (五)员工在离岗前必须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上一次体检时间距 离岗时间不足 3 个月时,上次体检可作为离岗体检) (六)员工在离岗时可免费向本单位索取“本人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复印 件。 (七)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 KB 时间:2025-11-23 价格:¥2.00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百大行业双体系实施指南-十个典型案例A1-A6

A.1 风险点登记台账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纯碱厂风险点登记台账 记录受控号)CJC-FX-01 单位:石灰车间 No:HHCJ-FXDJ-01 序 号 风险点名称 类型 可能导致的 主要事故类型 区域位置 所属单位 备 注 1 配上料操作 作业活动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石灰窑装置 石灰车间 2 化灰操作 作业活动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放炮、其它伤害 化灰装置 石灰车间 3 澄清桶操作 作业活动 机械伤害、触电、高出坠落、淹溺、物体打击 精制工序 盐水车间 4 碳化塔操作 作业活动 火灾、高处坠落、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 碳化工段 重碱车间 5 吸收塔系统 操作 作业活动 触电、机械伤害、中毒、灼烫、物体打击、火灾 蒸吸工段 重碱车间 6 液氨泵操作 作业活动 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 液氨站 重碱车间 7 真空机操作 作业活动 中毒和窒息、灼伤 压缩工段 重碱车间 8 煅烧炉操作 作业活动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灼烫(蒸汽、碱)、火灾、高处坠落、其它爆炸(蒸汽管线爆裂) 煅烧装置区 煅烧车间 9 流化床操作 作业活动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灼烫(蒸汽、碱)、火灾、高处坠落、其它爆炸(蒸汽管线爆裂) 煅烧装置区 煅烧车间 10 包装码垛机 操作 作业活动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其它伤害 包装装置区 煅烧车间 11 卷扬机 设备设施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其它伤害 石灰窑装置 石灰车间 12 化灰机 设备设施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灼烫、放炮、其它伤害 化灰机装置 石灰车间 13 碳化塔 设备设施 触电、机械伤害、中毒、灼烫、物体打击、火灾 碳化工段 重碱车间 14 蒸馏塔 设备设施 机械伤害、中毒、灼烫、物体打击、火灾 蒸吸工段 重碱车间 15 液氨罐 设备设施 火灾、中毒和窒息、爆炸、其它伤害 液氨站 重碱车间 16 煅烧炉 设备设施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灼烫(蒸汽、碱)、火灾、高处坠落、其它爆炸(蒸汽管线爆裂) 煅烧装置区 煅烧车间 17 结晶器 设备设施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高温灼烫、高处坠落 煅烧装置区 煅烧车间 18 包装机 设备设施 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其它伤害 包装装置区 煅烧车间 19 澄清桶 设备设施 机械伤害、触电、高出坠落、淹溺、物体打击 精制工序 盐水车间 20 排渣池 设备设施 坍塌、淹溺、高处坠落、其他伤害 渣场 排渣车间 填表人: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 (此表是初步划分风险点时的记录表格。可能导致事故类型:参照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填写。)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4 KB 时间:2025-11-30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汇编】有限空间规程制度、告知卡全套资料(50页)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告知牌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定义和 分类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十不准” 1、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准作业 。 2、未指定合格的监护人不准作业。 3、未对受限空间内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分析不准作业。 4、受限空间未经过置换、蒸煮、吹扫的不准作业 。 5、受限空间内通风不畅不准作业。 6、未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7、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周围障碍物没有清除不准作业。 8、不挂警示标牌不准作业。 9、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没有隔离措施不准作业。 10、工作内容或工作环境发生改变且没有重新进行危险分析的不 准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 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 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 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 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 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的特点:a、有足够的空间, 可以让员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b、 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c、 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 d、自然通风不足,含有潜在的危险。 防护措施 (说明:此栏请按版面合理调整布局, 醒目、美观为佳) 1、安全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要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 要求和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了解罐内充装介质的特性以及紧急情 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无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 3、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 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确认盲板已和相通管线、 阀门断开,决不能以关闭阀门来代替盲板。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照明电压不大 于 12V。当需要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 12V 时,应按规定安装 漏电保护器,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 7、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 护面具方可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8、作业前 30 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作业中应定 期监测,至少每 2 小时检测一次。 9、当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断 4 小时以上的,应对环境条件和安全 措施重新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环境条件变更时,应重新办理《进 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汇编 1 范围 本制度汇编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 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本制度汇编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3.1 主要负责人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a) 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 护者职责; b) 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c) 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 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43 KB 时间:2025-12-23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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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4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23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3

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3 一、一般场所应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触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额定动作时间小于 0.1s 的漏电保护器。若采用 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接零保护。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 绝缘垫上。 二、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 用 I 类手持电动工具。 三、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 I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 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 时并应有人监护。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五、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六、使用砂轮的机具,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 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七、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的电动工具。 八、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应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 九、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二)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三)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十、机具作业前,应空载试运转,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十一、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 超过 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十二、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修整或更换,然后 再继续进行作业。 十三、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十四、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低速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 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木杠加压; (二)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三)电钻和电锤为 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 (四)作业孔径在 25mm 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高处作业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十五、使用瓷片切割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时应防止杂物、泥尘混入电动机内,并应随时观察机壳温度,当机壳温度高及产生炭刷火花时, 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二)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停机,慢慢退出刀片, 应再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十六、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 80m/s。配用的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 并不得任意更换; (二)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 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 向摆动。 十七、使用电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前应先根据钢板厚度调节刀头间隙量; (二)作业时不得用力过猛,当遇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十八、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二)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 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三)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十九、使用拉铆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铆接物体上的铆钉孔应与铆钉滑配合,并不得过盈量太大; (二)铆接时,当铆钉轴未拉断时,可重复扣动扳机,直到拉断为止,不得强行扭断或撬断; (三)作业中,接铆头子或并帽若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3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 KB 时间:2026-01-31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28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8

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的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的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的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的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的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的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的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的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的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的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的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的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的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的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的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的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的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的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的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的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的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的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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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GDAQ3206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GDAQ3206 一、工程概况 (一)建筑物的平面尺寸、层数、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地质情况、工期;外脚手架方案 选择等。 (二)编制依据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2002 年版);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3.地质勘察报告; 4.本工程施工图纸。 二、脚手架设计 (一)参数确定 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 3 章、第 6 章: 1.确定脚手架钢管、扣件、脚手板及连墙件材料; 2.确定脚手架基本结构尺寸、搭设高度及基础处理方案; 3.确定脚手架步距、立杆横距、杆件相对位置; 4.确定脚手架的用途及施工作业层数; 5.确定剪刀撑的搭设位置及要求; 6.确定连墙件连接方式、布置间距; 7.确定上、下施工作业面通道设置方式及位置; 8.挡脚板的设置。 (二)设计计算 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计算: 1.确定并绘制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图及设计计算简图; 2.确定脚手架设计荷载(4.1 条、4.2 条、4.3 条); 3.立杆基础承载力计算(5.5 条); 4.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及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5.2 条); 5.立杆稳定性及立杆段轴向力计算(5.3 条); 6.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计算(5.4 条); 7.模板支架立杆稳定性及立杆段轴向力计算(5.6 条)。 三、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搭设脚手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确定施工单位时应同时明确技术负责人及专职 全员。 (二)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三)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四、脚手架施工质量要求及验收 (一)施工准备 1.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搭设和使用人员交底。 2.对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等构配件进行检查及验收。 3.清理、平整场地,保证排水畅通。 (二)脚手架地基与基础施工、验收、放线定位。 (三)脚手架搭设的进度控制。 (四)脚手架施工工序流程。 (五)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查验收方法。 (六)脚手架安全防护做法与要求。 五、脚手架安全管理 依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 9 章,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六、附脚手架的平面布置图、脚手架剖面图、脚手架基础大样图、连墙件节点大样图、上下人行通道搭设 大样图等。 七、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一)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落实有关建筑施工的基本安全措施等内容。 (二)结合工程特点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紧急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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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特殊作业设备安全协议-施工升降机安全协议书(6页)

施工升降机安全协议书 甲方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内容: SC2/2 施工电梯安装、使用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保 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劳动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 应认真执行。 第一章: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 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 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 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 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五、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 ,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 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甲方的具体责任 一、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全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 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核查乙方安全生 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乙方编制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 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在乙方工作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 术交底,交底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 监督乙方按交底内容实施。 四、对乙方进场职工进行按名单负责项目级安全教育,乙方负责 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对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 人员资格进行验证,协助乙方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 工作,制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五、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机型技术指标、安 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 拆除。 六、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立即责令 停工,监督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严重者终止合同,清 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及时 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章乙方的责任 乙方在甲方统一指挥监督下对本单位施工中安全功能工作负直接 责任,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工 地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出席安全工作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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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 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 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 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 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 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 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 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 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 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 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 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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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12、塔式起重机定期自检表

塔式起重机定期自检表 GDAQ209010902 使用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备案编号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自 编 号 安装位置 上次自检日期 序号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 结 论 使用相关资料 齐全有效 合格 一 资料 使用登记牌有效期 有效期内 合格 起重机与建筑物等之间的安全距离 水平距离≥2米 合格 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 水平距离≥2米 合格 起重机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无此项 / 二 作业环境 及外观 危险部位安全标志,红色障碍灯 有安全警示标志,有 合格 金属结构状况 正常、牢固 合格 金属结构连接(螺栓、销轴、焊缝) 连接牢固 合格 平衡重、压重的安装数量与位置 6块,在后臂 合格 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 1.5‰(见附表) 合格 斜梯及其护圈的尺寸与固定 固定牢固 合格 直立梯及其护圈的尺寸与固定 60cm,固定牢固 合格 休息小平台、走台 平台牢固 合格 三 金属结构 附着装置的布置与连接状况 附着连接牢固 合格 司机室固定、位置及其室内设施 司机室固定牢固、配备灭火器 合格 司机室视野及结构安全性 视野开阔、结构安全 合格 司机室门的开向及锁定装置 门向外开、锁定装置有效 合格 四 司机室 司机室内的操纵装置及相关标牌、标志 有相关标志 合格 基础或路基排水 有排水措施、无积水 合格 轨道固定状况 a.转道顶面纵、横向上的倾斜度;b.轨距 误差; c.钢轨接头间隙,两轨顶高度差 / / 五 基础与轨 道 支腿工作起重机的工作场地 / / 吊钩缺陷及危险断面磨损 无缺陷、磨损 合格 吊钩开口度增加量 开口度无增加量 合格 钢丝绳选用、安装状况及绳端固定 钢丝绳用16mm,绳端固定牢固 合格 钢丝绳安全圈数 5圈 合格 钢丝绳润滑与干涩 润滑度合适 合格 钢丝绳缺陷 无缺陷 合格 钢丝绳直径磨损 无磨损 合格 钢丝绳断丝数 无断丝 合格 滑轮缺陷 无缺陷 合格 滑轮防脱槽装置 装置齐全有效 合格 制动器零部件缺陷 无缺陷 合格 制动轮与摩擦片、制动轮缺陷 无缺陷 合格 制动器调整 正常 合格 减速器连接与固定 连接牢固 合格 减速器工作状况 正常 合格 开式齿轮啮合与缺损 / / 车轮缺陷 / / 联轴器及其工作状况 正常 合格 六 主要零部 件与机构 卷筒缺陷 正常 合格 塔式起重机定期自检表(续表) GDAQ209010902-1 序号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 结 论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 正常 合格 线路绝缘电阻 400Ω 合格 外部供电线路总电源开关 使用专用开关 合格 电气隔离装置 隔离完好 合格 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安全有效 合格 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断错相 保护、紧急断电开关 齐全有效 合格 便携式控制装置 安全有效 合格 仪表、照明、信号、报警系统 齐全有效 合格 电气设备、金属结构的接地 有接地、0.4Ω 合格 七 电气 防雷 有防雷接地、0.4Ω 合格 起重量限制器 试验灵敏有效 合格 力矩限制器 试验灵敏有效 合格 高度限位器、变幅限位器、回转限位器 试验灵敏有效 合格 顶升防脱装置 齐全有效 合格 防后翻装置 齐全有效 合格 小车断绳双向保护装置 试验有效 合格 风速仪 齐全有效 合格 防风装置 / /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 / 扫轨板 / / 防护罩和防雨罩 / / 八 安全装 置有效 性与防 护措施 防脱轨装置 / / 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装置齐全有效 合格 九 液压 液压缸的平衡阀及液压锁 齐全有效 合格 空载试验 试验正常 合格 十 试验 额定载荷试验 试验正常 合格 十一 其他 操作人员身体状况、情绪等 身体健康、情绪稳定 合格 自检结论 经检查,机械结构坚实稳固,各传动机构运作平稳、操作平稳、灵活,安全限位和保险装 置灵敏可靠,电气系统性能良好,操作人员操纵熟练、身体健康、情绪稳定。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签名): 专职全员(签名): 其他人员(签名): 检查人员 (签名) (项目章) 年 月 日 注:填写说明:1、此表为塔吊定期自检表,由项目部进行填写,并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每月一次; 2、检查结果不能简单填验收合格,应结合检查内容与要求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检查数据要数字化。。 3、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测量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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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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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1 补充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 2 课时,第一、二节用 1 课时,第三节用 1 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新 授: 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 年 1 月 26 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 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 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 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 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2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 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 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 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 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 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 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 47 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 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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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doc 6)

关于印发《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2005]6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建 设系统今年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我部于 1 月 19 日召开了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 议,传达学习了黄菊副总理在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全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了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本地区、本行业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 步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05 年,我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实 现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以贯彻《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夯实安全工作 基础,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源头管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推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好转。   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遏制建设系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 生。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3%。   2005 年,建设部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自然灾害 防范四个方面的工作要点是:   一、完善安全法规,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快制定、修改配套规章制度:争取与国 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 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的基础上,制订部门规章《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组织 起草《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加大燃气监管力度;争取通过颁布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落实运营安全责任,保证公交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争取 在《物权法》中明确有关主体责任,提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层次;会同财 政部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积极开 展制订《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的调研工作。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重大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 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尤其是要追究工程项目部经理、分 管安全生产的公司经理的责任。要统计各地根据两个条例安全执法的情况,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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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201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 年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的;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 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9 KB 时间:2026-03-04 价格:¥2.00

6冲孔桩机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106

冲孔桩机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106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现场平整压实,并铺 30cm×30cm 长 4m 的大方木供行走机架。 三、电源电线必须架空拉设,移动机架不准碰触高低压电线,不得在高低压电线下冲桩和吊放钢筋等施工作 业。 四、机架上电箱电器完好,电动机接地不少于两处,接保护零线牢固可靠,漏电保护器动作灵敏。 五、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及机架各部位连接是否牢固,有无松动或磨损、变形,离合器、刹车是否灵敏, 钢丝绳是否断丝、磨损、扭结、变形达到报废标准。 六、不准带负荷启动电动机,严禁用脚代手进行操作。 七、无论是 3t 或 5t 走管式冲孔桩机,在起吊桩锤、护筒等重物时,在重物的下方和扒杆的下方,严禁停留 站立和通行。 八、制动皮带不得受潮,传动皮带的防护罩应齐全完好。 九、检修或加润滑油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转后进行,在架顶高处作业时,必须先系好安全带。 十、桩机整体跑架移动,纵移(前进或退后)应通过桩机上 2 号钢丝绳的缠绕使走管在大方木上移动来完成, 横移是靠桩架侧旁滑转组的收缩使底盘卡钳在走管上滑动来完成,走管本身横移靠千斤顶协助完成。不准悬吊着 锤跑架。 十一、进行孔深测量,泥浆取样或循环排碴时,必须停机,并将桩锤悬吊挂好保险钩。 十二、护筒中心应对准桩位中心,顶面高出地面 40cm,溢浆口应朝向浆沟。 十三、开孔时,应低锤轻击,冲程不大于 1m,在黏土层冲孔,可加少量清水。 十四、冲孔时,要用泥浆护壁,泥浆比重 1.2~1.5 为好。 十五、每冲四小时,必须停机将桩锤提出孔外清洗一次,并检查桩锤有无断齿或掉齿,有无出现大蒜头状, 钢丝绳连接(包括转向器)有否松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施工员处理。 十六、做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十七、作业中,遇大雨、大雾或六级及其以上大风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作业,如有台风警报,还必须对桩 加设缆风绳拉固,必要时采取放下桩架等措施。暴风雨后,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八、成孔后应及时组织验孔和浇筑水下混凝土。 十九、作业后,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二十、泥浆池要防止过满,应按当地规定,及时运走,不得污染道路,不准将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 二十一、泥浆泵机的电动机接电源电线必须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地接保护零线牢固可靠,漏电保 护器动作灵敏,并有防雨、防水、防尘措施。 二十二、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0.5 KB 时间:2026-03-05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年)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3 选址及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 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和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1 KB 时间:2026-03-10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15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15

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5 一、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时,应在机座上铺 设木枕并找平放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二、固定式搅拌机的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 干燥木板。 三、移动式搅拌机的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坚实的场地,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沟渠。就位后,应放下支腿将 机架顶起达到水平位置,使轮胎离地。当使用期较长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用油布包扎好,并 用枕木将机架垫起支杆。 四、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的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上料轨道架的底端 支承面应夯实或铺砖,轨道架的后面应采用木料加以支承,应防止作业时轨道变形。 五、料斗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 六、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的 5%,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二)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接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三)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防护罩,上料斗安全挂钩 及轨道上的安全插销完好齐全; (四)齿轮箱的油质、油量符合规定。 七、作业前,应先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应确认搅拌筒或叶片旋转方向与筒体上箭头所示方向一致。对反 转出料的搅拌机,应使搅拌筒正、反转运转数分钟,并应无冲击抖动现象和异常噪声。 八、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 九、供水系统水泵、管道部件应齐全完整,供水管道不应有泄露,并采用防锈管件;当水温达到 50℃时, 供水系统应仍能保证正常工作;供水仪表计量数据应准确,且在有效表定期内。应检查并校正供水系统的指示 水量与实际水量的一致性;当误差超过 2%时,应检查管路的漏水点,或应校正节流阀。 十、应检查骨料规格并应与搅拌机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十一、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正常转速后进行上料。上料时应及时加水。每次加入的拌合料不得 超过搅拌机的额定容量并应减少物料粘罐现象,加料的次序应为石子—水泥—砂子或砂子—水泥—石子。 十二、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十三、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 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十四、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应先将搅拌筒内原有的混凝土全部卸出后方可进行。 十五、作业中,应观察机械运转情况,当有异常或轴承温升过高等现象时,应停机检查;当需检修时,应 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检修。 十六、搅拌机作业中产生的污水应通红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达标排放。 十七、加入强制式搅拌机的骨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允许值,并应防止卡料。每次搅拌时,加入搅拌筒的物 料不应超过规定的进料容量。 十八、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及侧壁的间隙,应经常检查并确认符合规定,当间隙超过标准 时,应及时调整。当搅拌叶片磨损超过标准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十九、严禁无证操作,严禁操作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十、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做好润滑保养,切断电源锁好箱门;当操作人员需进入筒内时, 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或卸下熔断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二十一、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坑底,当需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 二十二、冬季作业后,应将水泵、放水开关、量水器中的积水排尽。 二十三、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运输时,应将进料斗提升到上止点,用保险铁链或插销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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