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二号令 第 2 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6 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第 20 次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7 月 11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 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 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 88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 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 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 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 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 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 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1 KB 时间:2025-08-16 价格:¥2.00
宣城华通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宣城华通矿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修订编制说明 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煤矿、非煤矿山、化工 (危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的通知》(皖安[2015]8 号)文件要求,为进 一步落实企业岗位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等规定要求,省 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采用“职责定位+职责范围+职责清单”的模式,组织编制了《煤矿、 非煤矿山、化工(危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要求企业参照试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建立健全“五级五覆盖” 和“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皖安办[2015]31 号)文件要求,为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 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体系,现就建立健全“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关 事项要求明确任务目标、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增加安全监管 方式、强化安全考核内容。 根据省安委会和省安监局文件要求,以及宣州区安监局的建议,结合我公司 2016 年编制的《宣城华通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 各单位、部门、班组作业的人员变动、作业标准变动等要求,我公司在 2017 年 2 月组织人员重新修订,同时根据宣州区安监局的建议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分开编制的建议,现将 2017 年修订编制的《宣城华通矿业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发布,同时废止 2016 年版《宣城华通矿业有限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汇总》文件。 宣城华通矿业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16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4 K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2023 年 7 月版) 一、重点关注法律法规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5 月 15 日实施 2.市监总局 74 号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5-5 实施) 3.GB 55036-202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2023-3-1 实施) 4.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23-6-1 实施) 5.GB15603-2022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2023-7-1 实施) 6.GB/T 13861-2022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2022-10-1 实施) 7.GB30871-2022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2022-10-1 实施) 8.财政部 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12-13 新修订版已实施) 9.2022 年 4 月 1 日生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 163 号令) 10.应急管理部 5 号令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8-1 施行) 11.应急管理部 6 号令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9-1 施行) 12.新《安全生产法》(2021-9-1 正式生效) 13.《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3-1 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实施)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09-01 实施) 1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2021-04-01 实施) 17.《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即将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09-01 实施) 19.《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2021-01-01 实施) 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06-01 实施) 21.《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38315-2019(2021-04-01 实施) 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04-01 实施) 2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08-10 实施) 24.《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5.《头部防护 安全帽》GB 2811-2019(2020-07-01 实施) 26.《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 2893.5-2020(2020-10-01 实施) 2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 81 号)(2021-4-29 实施) 2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0.GB/T 39480-2020《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32.12 月 1 日实施!《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5 K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关于修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 步明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十二届 第 13 号〕)、《中国****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党制〔2015〕5 号)、《中国****公 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2015〕47 号)、《****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制〔2016〕9 号)、《****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制〔2016〕17 号) 以及****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互查发现问题整改要求,组 织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热电公司岗位变动情况,对以下岗位责任 制进行了修订: 1.总经理工作部副部长 2.安全监察部部长助理 3.设备工程部汽机副点检长 4.燃料管理部燃料质量检验高级主管 5.财务部会计高级主管 6.人力资源部业绩考核主管 7.监察审计部审计主管 (二)根据****安全生产检查自查和互查发现问题、应 急能力建设外审评估提出问题,对责任制如下内容进行了补 充、完善: 1.明确了经营副总经理的应急管理职责。 2.明确了“后勤、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经营副总经 理归口管理。 3.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危急事件下的职责分工。 4.组织对与公司存在多种经营管理的食堂、物业公司责 任制进行了修订,纳入一体化管理。 5.组织对****下花园发电厂***热电公司项目部、****物业集团 有限公司***热电公司项目部,两个长期外委项目部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进行了修订,纳入一体化管理。请各部门严格遵照 执行。 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热电安 〔2016〕3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 任制 2.****下花园发电厂***热电公司项目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 3.****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公司项目 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4.***电力实业公司***热电公司食堂项目部安 全生产责任制 5.***热电项目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4 KB 时间:2025-08-30 价格:¥2.00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安检机构资 质,人员资格是 否有效;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发现问题, 移送质检部 门 依 法 处 理。 2. 仪器设备是 否 经 过 质 检 部 门检验,精度是 否符合规定、是 否 在 标 定 有 效 期内;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发现问题, 移送质检部 门 依 法 处 理。 3. 检验数据、采 集 照 片 是 否 上 传监管平台(公 安);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 联 网 规 范 》 (GB/T26765)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4.《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条 件》(GA1186) 5.《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未接入监管 平台,停止 检验工作。 规 范 化 管 理 情 况 4. 检验数据、现 场视频、资料证 明 是 否 按 照 相 关规定留存;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责令限期整 改。 5. 收费项目是 否合法,是否存 在搭车收费、强 制收费、搭车收 费等现象;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第九十四 条 发现违规收 费问题,移 送价格主管 部门依法处 理。 6. 检验项目流 程、相关法规、 收 费 标 准 是 否 公开;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7.是否开展延时 服 务 等 便 民 服 务措施;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8. 是否设置免 费导办人员;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9. 业务大厅是 否秩序井然、有 无非法中介;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10. 辆外观检验 和 线 内 检 验 环 节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进 行检验。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第九十四 条 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 构不按照机 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 进行检验, 出具虚假检 验结果的, 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 门处所收检 验费用五倍 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并 依法撤销其 检验资格;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2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2023 年 7 月版) 一、重点关注法律法规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5 月 15 日实施 2.市监总局 74 号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5-5 实施) 3.GB 55036-202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2023-3-1 实施) 4.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23-6-1 实施) 5.GB15603-2022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2023-7-1 实施) 6.GB/T 13861-2022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2022-10-1 实施) 7.GB30871-2022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2022-10-1 实施) 8.财政部 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12-13 新修订版已实施) 9.2022 年 4 月 1 日生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 163 号令) 10.应急管理部 5 号令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8-1 施行) 11.应急管理部 6 号令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9-1 施行) 12.新《安全生产法》(2021-9-1 正式生效) 13.《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3-1 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实施)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09-01 实施) 1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2021-04-01 实施) 17.《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即将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09-01 实施) 19.《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2021-01-01 实施) 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06-01 实施) 21.《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38315-2019(2021-04-01 实施) 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04-01 实施) 2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08-10 实施) 24.《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5.《头部防护 安全帽》GB 2811-2019(2020-07-01 实施) 26.《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 2893.5-2020(2020-10-01 实施) 2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 81 号)(2021-4-29 实施) 2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0.GB/T 39480-2020《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32.12 月 1 日实施!《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5 KB 时间:2025-11-29 价格:¥2.00
关于修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 步明确****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十二届 第 13 号〕)、《中国****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党制〔2015〕5 号)、《中国****公 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2015〕47 号)、《****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制〔2016〕9 号)、《**** 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制〔2016〕17 号) 以及****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互查发现问题整改要求,组 织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热电公司岗位变动情况,对以下岗位责任 制进行了修订: 1.总经理工作部副部长 2.安全监察部部长助理 3.设备工程部汽机副点检长 4.燃料管理部燃料质量检验高级主管 5.财务部会计高级主管 6.人力资源部业绩考核主管 7.监察审计部审计主管 (二)根据****安全生产检查自查和互查发现问题、应 急能力建设外审评估提出问题,对责任制如下内容进行了补 充、完善: 1.明确了经营副总经理的应急管理职责。 2.明确了“后勤、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经营副总经 理归口管理。 3.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危急事件下的职责分工。 4.组织对与公司存在多种经营管理的食堂、物业公司责 任制进行了修订,纳入一体化管理。 5.组织对****下花园发电厂***热电公司项目部、****物业集团 有限公司***热电公司项目部,两个长期外委项目部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进行了修订,纳入一体化管理。请各部门严格遵照 执行。 原《****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热电安 〔2016〕3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 任制 2.****下花园发电厂***热电公司项目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 3.****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公司项目 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4.***电力实业公司***热电公司食堂项目部安 全生产责任制 5.***热电项目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4 KB 时间:2025-12-13 价格:¥2.0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名称 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组织部门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工伤保险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第 1 号令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9、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 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记录: 时间: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名称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通知的学习 组织部门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 实施意见 7、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8.5 KB 时间:2025-12-16 价格:¥2.00
一、评审目的 根据夏季季节特点,全面辨识生产过程中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存在的危险因素,结 合夏季高温、雷电、暴雨、大风、汛期等危险因素,做到提前预防,提前辨识,提前规划; 同时,指导岗位负责人落实安全监管措施,督促岗位人员落实个人安全防控措施,有效推 进夏季“四防”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保证公司夏季生产平稳进行。 二、评审内容 夏季生产期间,生产部门制订的设备设施清单、作业活动清单、风险分析表、隐患 排查表、机焦化产岗位夏季应急处置、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及岗位风险公告卡等相关 内容。 三、评审依据(规范性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591 号令)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 303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局第 40 号令) 《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36 号) 《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的通知》(鲁安发[2016]16 号)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的通知 (鲁安办发〔2016〕10 号)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 年完整版) 《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试用版)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1386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四、评审组织 公司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五、评审方式方法 1、各生产部门依据《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试用版)及公司《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要求,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岗位相关技术人员全面辨识部门设 备设施及作业活动存在的危害因素,形成部门设备设施清单和作业活动清单,采用安全检 查表分析法(SCL)和工作危害分析法(JHA)进行风险辨识,使用风险矩阵法(LSR)对 风险度进行定量辨识。 2、根据风险分析出的风险点危险程度划定风险等级,形成部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体现出风险点主要管控责任人和监督人。 3、依据部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逐项制定相关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隐患排查表,体现 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人和监督人;公司和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每月检查安全防控措施落实情 况。 六、2017 年公司夏季双体系建设推进情况 1、公司安全科汇总各部门风险分级管控分析记录,形成公司级夏季风险分级管控指 导手册,结合部门隐患排查相关内容,形成公司级夏季隐患排查指导手册,用于检查指导 各部门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工作。 2、经过汇总分析,全公司二级风险点共计 XX 个,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共计 XXX 条, 各项安全防控措施按照工艺、设备、电仪、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及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6 KB 时间:2026-01-01 价格:¥2.00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 (整改或 行政处罚)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 人。 1 组 织 体 系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第五条、第十八条。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 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 AQ/1009 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2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4.(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3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 维护保养记录。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九 条;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 监管总局第 87 号令)第 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 十九条; 《 矿 山 救 护 规 程 》 (AQ/1008) 4.4,7.3,7.5;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 化考核规范》(AQ/1009) 4.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第 77 号修改) 第四十六 条;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 (整改或 行政处罚) 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 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 物 资 配 备 要 求 》 (GB30077-2013)。 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 材。 9.(针对矿山救护队)是否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 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 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 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 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 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 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 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 准确。 4 应 急 预 案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 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 否相互衔接。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 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 八条,第九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第 88 号令) 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四十五条。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6-01-06 价格:¥2.00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名称 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组织部门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工伤保险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第 1 号令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9、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 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记录: 时间: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名称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通知的学习 组织部门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 实施意见 7、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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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工程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本项目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快速处理能 力,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预案。 切实、认真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抓好班组三级教育、 安全交底工作。 一、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本预案启动。(安全事故是指重伤以上的事 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做好安全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项目部决定成立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指挥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负责 指挥和协调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保证本预案启动后顺利 实施,达到抢险的目的。 (一) 人员组成 指挥长:李金庚 副指挥长: 成员——施工部: 财务部: 内业部: 项目部工会: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应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 (二) 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指挥长接到施工关于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 织召开应急指挥会议,统一部署安排有关安全事故应急救工作,根据事故 具体情况,率相应部门赶到现场,参与指导或指挥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和调 查工作,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关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会议。指挥组成员 负责完成指挥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组指令畅通。各成员部门职责 如下: 1、内业部 (1)本预案启动后,负责安全事故日常值班信息报送工作。接到安 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正副指挥长。 (2)负责将安全事故基本信息通知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组成员,根 据应急指挥组的要求,通知应急救指挥组成员参加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组 会议。 (3)负责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的上报审查把关工作。 2、施工部: (1)接到有关建筑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正副指挥长,并通 知应急指挥组成员。根据应急指挥组的指示,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指导 事故救援等工作。 (2)负责将事故现场救援情况随时报告正副指挥长。 (3)根据上级应急指挥组和有关部门的指示或事故现场会的需要, 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或技术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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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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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为了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抢救人民生命和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 故造成的损失,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所指安全事故包括: ⑴、火灾事故 ⑵、高空坠落事故 ⑶、触电事故 ⑷、机械伤害事故 ⑸、物体打击事故 ⑹、施工现场坍塌事故 ⑺、食物中毒事故 ⑻、其它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参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3 号 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 75 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 3、本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挥项目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成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各班组长 4、根据事故性质、分类和救援工作需要,在领导小组指挥下工作。 5、事故应包括处理及有关职责分工 ⑴、组长:负责事故处理中的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⑵、副组长: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人员的具体行动,实施决策。 ⑶、小组成员: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负责研究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问题。分析评估预案的科学性和有 效性。 ⑷、事故处理: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按需要负责恢复或关停被损坏的道路、房屋、给排水及其 它设备,负责人员疏散和安置,研究落实应急措施并提供后勤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作。 6、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上报。并组织力量抢险,保护要害部位,维护社会治安,防止 事故扩大,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7、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 承建工程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抢险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8、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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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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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12 月 12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 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 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 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 定向好。 第四条专项资金暂定三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 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 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 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 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 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 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如涉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 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具体事宜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 分配建议,财政部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 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持,并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 第十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以下方式进行测算: 某地区分配数额=∑【某项任务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补助比例×(本年度该地区该 项任务量/本年度相同补助比例地区该项任务总量)】 某项任务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 基础、工作进展总体情况等提出建议,适时调整。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 中支持,加快收尾。 补助比例主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档:第一档比例为 10%-15%, 第二档为 15%-25%,第三档为 25%-30%,第四档为 30%-40%,四档比例之和为 100%。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按要 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 对象。具体项目由地方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 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 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 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同时废止。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1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 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2018 年 6 月 19 日应急管理部第 8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3 月 20 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 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 1), 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 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 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 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 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1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6 号 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5 年 12 月 22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 6 月 8 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 2 月 16 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 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 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 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 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 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 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 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5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1 / 11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0〕28 号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 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应急管理部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 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0 年 6 月 24 日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 案》(国科发基〔2017〕250 号)、《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基〔2018〕64 号)等,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 制定本办法。 2 / 11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管理部组织高水 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的 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应急管理实战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 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为 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及前沿技术应用方向进行布局建设: (一)基础性研究。布局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基 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二)关键技术攻关。布局建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感知识别、监测预警预 报、风险预防控制等技术攻关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三)先进装备研发。布局建设自然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消防灭火等装备 研发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四)高新技术应用。布局建设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 线通信、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在应急管理领域创新应用方面的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职责定位和研究领域,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 转化,主动发挥支撑作用。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瞄准应急管理科技前沿开展 高水平理论、方法、共性技术等方面研究,着力提升应急管理基础理论水平和知识创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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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名称 部分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组织部门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工伤保险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第 1 号令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9、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今后要按照 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记录: 时间: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培训名称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通知的学习 组织部门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 实施意见 7、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培训效果评价: 通过本次培训,与会人员均了解了上述消防条例和政府通知的主要条款要求,表示 今后要按照相关要求执行,达到了培训目的,效果较好。 记录: 时间: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5 KB 时间:2026-02-09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2 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6 月 24 日应急管 理部第 20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7 月 11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 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 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 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 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 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 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 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 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 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 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 第三项修改为:“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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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 3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3 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9 月 16 日应急管理部第 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玉普 2019 年 9 月 27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应急管理部对部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 现决定: 一、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令第 14 号)。 二、废止《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 号)。 三、废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 四、废止《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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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管理规定 通用业务制度一原则类制度 制 度 名称 中国石化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制管理规定 制 度 编号 JZGSH-B20201-21-058-2020-2 制 度 文号 中国石化安(2020) 268 号 制 度 版本 2 主办 部门 安全监管局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会 签 部门 / 下位制度制定 企业制定实施类/执行类制度 审 核 部门 法律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监督检查者 安全监管局 签发 日期 2020 年 7 月 3 日 解释权归属 安全监管局 生效 日期 2020 年 7 月 3 日 制定目的 规范安全风险识别、评价、控制、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 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泊治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エ作指 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 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办法》、《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金属 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エ贸行业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B35181-2017) 适用范围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涉及的相关制 度 《中国石化全面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化企(2013182 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石化 监〔2014)308 号) 废止说明 原《中国石化生产安全风险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化安(2016) 625 号)、《中国石化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安(2015) 275)、《中国石化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中 国石化安(2011)122 号)同时废止 1 总则 1.1 为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风 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本质安 全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风险是指生产安全风险,是安全不期望事故事件概 率与其可能后果严重程度的综合结果,风险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 低风险,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种颜色。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应 当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等级,一般风险按照最低合理可行的原则可进一 步降低风险等级,低风险应当执行现有管理程序和保持现有安全措施 完好有效,防止风险进一步升级。 1.3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危害 大小、治理难易程度和紧迫性将隐患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隐患。 1.4 公共安全风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管理原则 1.5.1 推进基于风险的安全管理。风险管理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 通过持续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防止事故 发生,确保风险可接受。 1.5.2 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隐患排查、分类分级、整改 治理、效果评估、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流程,确保隐患及时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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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品质检验制度 B 品质控制制度 C 品质保证制度 D 全员参与活动 A 品质检验制度 P921 品质抽样办法 文件编号:HA01 版本号: 生效日期 共 页 第 页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节省检验成本,有效管制原物料、产成品之品质,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管单位执行各种抽样检验作业,悉依本办法执行。 1.3 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作业规定 2.1 抽样计划 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 GB2828(等同 MIL-STD-105D)单次抽样,一般检验 II 级水准及特殊检验 S-2 水准。 2.2 检验原则 (1)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特别规定,均使用单次正常检验方式。 (2)检验方式如需调整,应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之人员批准方可变更。 2.3 检验方式转换说明 2.3.1 转换核准程序 (1)由品管部提出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 批准。 (2)由交验单位提出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 (3)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指示对某些检验采用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方式, 由品管部实施。 2.3.2 由正常检验转换为加严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不包括两次交验复检批)中,有五批以上被判定不 合格(拒收)时,品管部可以申请改用加严检验。 2.3.3 由加严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加严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收)时,品管部可以改用正常检验方式。 2.3.4 由正常检验转换为放宽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许),且在所抽取之样本中,无主要缺 陷(MA)及致命缺陷(CR)时,品管部或交验单位可以提出放宽检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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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J 1-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 年 7 月 1 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6〕2614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 (81) 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 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单位对 《建 筑制图标准》GBJ 1-73 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建筑制图标准》共分为六本,《房屋建筑制图统一 标准》为其中之一,已经有关部门审查。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 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建筑制图标准》GBJ 1-73 中的有关部 分自行废止。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 发行工作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做到房屋建筑制图基本统一、清晰简明,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制图效率,符 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标准。 第 1.0.1 条 本标准是房屋建筑制图的基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工程制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及竣工图;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图等的实测图; 三、通用图、标准图。 第 1.0.3 条 房屋建筑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及 各有关专业的制图规定。 第二章 图纸幅面规格与图纸编排顺序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5 KB 时间:2026-03-16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