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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doc5)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已经 2006 年 1 月 20 日云南省经 济委员会第二次委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 OO 六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创新,开拓市场,促进我 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 家发改委的部署,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参加省工艺 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评审(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 和技艺: (一)历史悠久,具有百年以上历史;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以传统和天然原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 艺制作为主;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地毯、抽纱花边和编结、 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纺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人造花和 工艺画、剪纸、皮影、手工玩具、民族乐器及其他手工艺品种和技术。 第五条 评审(认定)工作由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济委、发改委、民委、监察厅、 财政厅、人事 厅、劳保厅、文化厅、民政厅、轻纺行业协会等 10 个部门处以上 领导组成。省领导小组下设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省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产业政策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通过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激励更多的人员投身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中 来,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参评作品以近五年创作的实物作品为主。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工艺作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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