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第八稿(doc13)》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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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草案第八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
设备的安全
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
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锅炉、
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
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
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
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下同)、使用、销售、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
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
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
设备的安全
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
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特种
设备安全工作的组织领
导,协调、解决特种
设备严重事故隐患等重大问题;定期召开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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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安全联席会议,通报、分析、布置、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特种
设备安
全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
助做好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工作。
第五条 省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
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
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
应当对特种
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 锅炉房、
压力容器厂房、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土
建设计方案,
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单位以及输送有毒、易燃易爆介
质
压力管道的改造、维修单位
应当经省以上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许
可。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
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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