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第八稿(do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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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第八稿(doc13)》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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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第八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下同)、使用、销售、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
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
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
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组织领
导,协调、解决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等重大问题;定期召开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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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安全联席会议,通报、分析、布置、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
全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
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 锅炉房、压力容器厂房、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土
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单位以及输送有毒、易燃易爆介
压力管道的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经省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
可。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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