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11)》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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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
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
设备设计、制造、
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安全
监察,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
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
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
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
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
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
设备。实施安全
监察的具
体特种
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
管道等特种
设备的安全
监察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特种
设备安全工
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协调、解决特种
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
故发生。
第五条 省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
设备安
全
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部
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工作。
经贸、建设、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特种
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特种
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
应当建立并严
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是本单位特种
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
规定的行为
向特种
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和有关
部门投诉和举报。
接受投诉和举报的
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有功
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要求
第八条 特种
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
维修、改造等活动
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
术规范。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
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
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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