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11)

24 次下载 55 收藏 doc 更新于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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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11)》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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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
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安全监察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
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
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
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
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的具
体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
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
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
故发生。
  第五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
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经贸、建设、旅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
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有功
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
维修、改造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
术规范。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
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
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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