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双重预防体系表格汇编-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风险评估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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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
检查
类别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
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
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
门、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
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一般行业未建立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
工作)的,依据《山东省
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
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
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3 万元的
罚款;逾期未
改正
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的
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
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
工作)的,依据《山东省
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
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
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5 万元的
罚款;逾期未
改正
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
罚款。
建立
体系
制度
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
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
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
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
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
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
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山东省
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3.《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4.《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
则》(DB37/T 2883-2016)第 4.1 条;
5.各行业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
定,
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
定,
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通用
要求
成立
组织
机构
应以正式文件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
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
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风险
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
1.《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2.各行业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
责令限期
改正或予以说服教
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检查
类别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
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应履行的职责。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
责令限期
改正或予以说服教
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明确
职责
分工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
1.《山东省
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2.《山东省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六条;
3.《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6 条;
4.各行业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
责令限期
改正或予以说服教
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
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
容、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内容。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
责令限期
改正或予以说服教
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通用
要求
实施
全员
培训
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
设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
防体系建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
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
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
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
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2.《山东省
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山东省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二十九条;
4.各行业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
1.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 人以下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
上 6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2.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
罚款。
3.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10 人以
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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