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山东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执法检查表
检查
类别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应按照规定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制度内容应包括风险点确定、危险源
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的制
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责任部
门、工作方法、工作流程以及持续改
进等方面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一般行业未建立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
工作)的,依据《山东省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
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
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3 万元的
罚款;逾期未
改正
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的
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5 万元的
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
工作)的,依据《山东省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
改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
择最高幅度实施处罚,处 5 万元的
罚款;逾期未
改正
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的
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2 万元的
罚款。
建立
体系
制度
应按照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逐步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
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制度内
容应包括隐患分级与分类、编制排查
项目清单、制定排查计划、隐患排
查、隐患治理、建档监控、资金专项
使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持续改
进等内容,并符合企业实际。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
八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2.《山东省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五项;
3.《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4.《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
则》(DB37/T 2883-2016)第 4.1 条;
5.各行业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
则、实施指南。
1.一般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
定,
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2.高危行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
定,
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通用
要求
成立
组织
机构
应以正式文件明确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组织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应
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类专业技术
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风险
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
1.《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1 条;
2.各行业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
责令限期
改正或予以说服教
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检查
类别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处置意见
应以正式文件(可与成立组织机构文
件合并下发)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应履行的职责。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
责令限期
改正或予以说服教
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明确
职责
分工
各责任人员应了解自身建设职责。
1.《山东省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条例》第六条;
2.《山东省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六条;
3.《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2882-2016)第 4.6 条;
4.各行业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
责令限期
改正或予以说服教
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应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计划,
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学时、培训内
容、培训对象、培训资金等内容。
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要
求或企业实际情况的,
责令限期
改正或予以说服教
育。说服教育情况可记载在《现场检查记录》中。
通用
要求
实施
全员
培训
应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双重预防体系建
设培训,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双重预
防体系建设的培训,并如实记录全体
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安全教育
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
训档案,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
考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2.《山东省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3.《山东省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二十九条;
4.各行业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实施指南。
1.未如实记录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 人以下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
上 6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2.未如实记录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3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的
罚款。
3.未如实记录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 10 人以
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html" target="_blank">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四
条第四项的规定,
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6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