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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三规划)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划 (*—*)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 特制订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一)新进展。从中央到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各级部门都十分 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 指示,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思想理念、方针政策和工作 要求,强调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 线,明确要求“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为我国 安全生产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推动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 稳定发展。从全国来看,安全生产事故总量连续 5 下降,就本公司 来讲,近三未发生过一般以上责任事故。 (二)新挑战。今后三安全生产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挑战。一 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全社会安全意 识不强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各 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三是传统 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广泛应用,新业 态不断涌现,这将波及到道路运输行业,增加了事故成因的数量;四 是企业主体责任不明晰、法律法规不落实,监管环节不到位,交通安 全法规意识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亟待解决和强化。 (三)新机遇。今后三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有利条件和发展 机遇。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 了强大政策支持;二是地方各级政府注重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为 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三是全社会文明素质、安全意 识在加快提升,安全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四是科技创新快速 发展,有利于降低安全风险,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五是人民群众日益 增长的安全需求,以及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关注,为推动安 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巨大动力。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深入 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弘扬安全生产理念,遵循安全生产客观规律,主动适应经济发 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着力完 善体制、机制,着力健全责任体系、着力加强法制建设、着力强化基 础保障,大力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 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策引领、创新驱动;依法治理、系统建设;预防为主、源头管控; 部门协调、齐抓共管。 三、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三总体目标 到 2019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 落实、安全生产各级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安全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安 全生产意识明显提升、事故总量显著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目标相适应。 专项工作一:2017 — 2019 安全生产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安全指标 1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总起数 *起/ 2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人/ 3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伤人数 *人/ 4 安全行车百万车千米责任事故总起数 < *起/ 5 安全行车百万车千米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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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总结会讲话2篇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总结会上 的讲话 2 篇 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总结会上的讲话 1 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街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总 结会,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相关会议精 神,分析当前辖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总结上一阶段安全生 产专项整治三行动的经验做法,安排部署我办下一阶段 三行动的重点工作。下面,我主要讲三点意见: 一、增强危机意识,以底线思维抓好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一项循环往复永不间断的工作,只有起点,没 有终点,只有警钟长鸣,没有高枕无忧,所以我们任何时 候都不能有麻痹大意、盲目乐观的思想。随着疫情以来各 类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快速恢复,也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 新的挑战,为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严防责任 松懈、严防监管缺失、严防事故发生,一刻不能放松地抓 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办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今天辖 区的“双控”企业和大型单位负责安全的同志都在,三 行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大家要头脑清楚的明白“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清楚企业法定 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落实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严 格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狠抓关键环节,以问题导向解决隐患问题。 区安委办的三行动方案中有 15 个专项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涵盖了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是我们发现安全隐患、解决 安全问题、杜绝安全事故的重要行动指南。大家要结我办 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特别是要加强防灭火、老旧 危房、生产加工、建筑工地、地质灾害等领域安全整治的 能力和水平,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情况“两个清单”,既 要深挖问题根源,强化整改措施,确保风险隐患销号清零, 又要严格落实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防止安 全隐患的反弹。近期的重点工作,一是抓安全宣传教育。 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群众风险 防范、安全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二是抓隐患排查整 治。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覆盖相结合,近期要以防汛、防 火为关键,统筹开展好对辖区“九小场所”、老旧危房、 生产企业、地质灾害等领域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把 风险控制在爆发之前,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抓应 急演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一个是防,一个是救。各单 位要聚焦实战作用,认真思考可能会发生的风险,组织开 展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切 实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防灾减灾能力。 三、强化责任落实,以监督管理提升工作合力。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能仅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需要大 家的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合力。各相关站所要加强对专项 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订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责任, 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专项整治工作给予必要的支 持。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 通过深化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 局面。安监站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不怕得罪人,敢于撕破脸皮,真抓敢 管,坚决杜绝执法中失职渎职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 必严、违法必究。 同志们,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是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重要指示精神 的重要抓手,是坚定“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 具体表现,是促进我办经济社会发展的的基础工作。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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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251.2021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021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为重点,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机制建设,强化员工的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 二、工作目标 杜绝死亡、重伤和特大、重大事故、控制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轻伤安全 事故、一般事故。 三、工作方针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别领导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完善 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查 找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四、主要工作: 1、加强对安全工作认识、落实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心头, 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目标责任制管 理,坚决贯彻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并实行“谁 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违章,谁负责”的管理 原则,层层落实,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加强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部门主要负 责人安全责任。 (3)继续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检 查监督力度,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始终贯穿于管理的每一 个环节,实现安全的全过程控制。 2、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教育在安全管理中的 基础作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公司整体安全素质,大力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 严谨工作作风、熟练生产技能的员工队伍。 (1)坚持对新进公司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保证 100%有效持证 上岗。认真做好特殊工种的复审办证工作 (2)加强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使员工具有一定的安全技能和事故急救知 识。坚持班前、班后会,及时掌握员工心理波动对安全工作造成的影响,做好预 防。 (3)认真组织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并以此为主线,开展丰富多彩 的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郁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大力倡导以人为本 的公司安全文化理念。 (4)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每月必须主动参加安全会议或活动。会议或活 动要以学习领会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结合公 司的相关安全规定,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各部门每至少要组织开展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及考试一次 (新入职的员工坚持二次考核上岗制度,即每季度组织三个月内新入职员工安全 测评,不合格人员重新进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紧密配合安保科积极开展职工职业健康查体、岗位职业检测、防雷等 检测活动,提高预防水平,杜绝或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7)抓好环保脱硫脱硝等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探索新工艺、新 技术的应用,确保项目建设、运行安全。 (8)对企业内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并做资料保存和做好台帐,对 检验时有问题的特种设备要及时停用或检修,并有计划地更换相应的设备或管 线。 (9)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在 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要害部位,增设醒目的安全标识。加强厂区道路整治,确保危 化品运输安全。 (10)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要求全员参与公司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各部门开展部门级的分项演练,真正做到员工熟知应急知识。 3、管理创新以人为本。 (1)通过发动员工亲自对本岗位和周围岗位辨识危险因素,提出控制措施 活动,会使员工知道本岗位和周围岗位有哪些危险因素,采用什么样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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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229.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三规划)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划 (*—*)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 特制订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一)新进展。从中央到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各级部门都十分 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 指示,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思想理念、方针政策和工作 要求,强调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 线,明确要求“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为我国 安全生产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推动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 稳定发展。从全国来看,安全生产事故总量连续 5 下降,就本公司 来讲,近三未发生过一般以上责任事故。 (二)新挑战。今后三安全生产工作还面临着许多挑战。一 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全社会安全意 识不强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各 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三是传统 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广泛应用,新业 态不断涌现,这将波及到道路运输行业,增加了事故成因的数量;四 是企业主体责任不明晰、法律法规不落实,监管环节不到位,交通安 全法规意识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亟待解决和强化。 (三)新机遇。今后三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有利条件和发展 机遇。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 了强大政策支持;二是地方各级政府注重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为 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三是全社会文明素质、安全意 识在加快提升,安全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四是科技创新快速 发展,有利于降低安全风险,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五是人民群众日益 增长的安全需求,以及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关注,为推动安 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巨大动力。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深入 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弘扬安全生产理念,遵循安全生产客观规律,主动适应经济发 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着力完 善体制、机制,着力健全责任体系、着力加强法制建设、着力强化基 础保障,大力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 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策引领、创新驱动;依法治理、系统建设;预防为主、源头管控; 部门协调、齐抓共管。 三、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三总体目标 到 2019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 落实、安全生产各级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安全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安 全生产意识明显提升、事故总量显著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目标相适应。 专项工作一:2017 — 2019 安全生产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安全指标 1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总起数 *起/ 2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人/ 3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伤人数 *人/ 4 安全行车百万车千米责任事故总起数 < *起/ 5 安全行车百万车千米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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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1、国家新出台的小微企业评定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 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我局制定了《冶金等工 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 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 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2 月 24 日 附件:《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 2010)制定。 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3.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确定。 4.本评定标准共有 11 项考评类目及 51 条标准条款。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 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评分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 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 100 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 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 评报告。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 评创建。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 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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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8.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企业不涉及的项可不填)手写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月 日 检查评价 序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标 准 检查方法 符合 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1 技术文件和外 观检查 1) 是否有额定起重量标志和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并固定在醒目位置。 2) 是否有特种设备岗位操作、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并固定在醒目位 置。 3) 消防设施是否有效、可靠。 4) 是否有自查和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和数量。 6) 安全距离和警示标志。 7) 起重机械现场不得有任何杂物 8) 起重机械现场应定期清扫,保持整洁。 9) 停止作业时是否按规定停放 10) 各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润滑 检查档案、记 录及现场 现场直观检查 2 钢丝绳 1) 钢丝绳每月必须进行二次及以上的润滑。 2)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钢丝断丝 10%必须报废或更换。 3) 吊运熔化或灼热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及其生产 许可证。 4) 钢丝绳应相匹配、楔快、绳卡固定应正确可靠。 5) 钢丝绳磨损使其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少 7%及以上时,即使未断丝 也必须报废或更换。 现场检查及档 案检查 3 卷筒 1) 卷筒上钢丝绳的尾端的固定装置压板数和应有放松或自紧的性能, 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2) 卷筒出现裂纹或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 20%时应报废。 3) 吊钩处于最低点时卷筒上至少留有三圈钢丝绳。 现场检查 检查记录 4 滑轮 1) 无裂纹缺损,且转动灵活。 2)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用 10 倍放大镜 检查 现场检查 5 吊钩 1) 检查吊钩危险断面磨损和变形、防脱钩装置。 2) 吊钩不许有裂纹,不许补焊。 用 10 倍放大镜 检查 6 制动器 1)制动器必须灵敏可靠。 2)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应有防滑性能。 现场检查 现场测试 3)制动器对摩擦垫片应有补偿能力。 4)摩擦片磨损超过原厚度的 50%,弹簧出现塑性变形,有裂纹等情况 时必须报废。 5)通道口联锁保护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6)制动器制动轮摩擦面应接触均匀,不得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油 污 7 安全防护系统 1) 上升限位器应完好可靠。 2) 行程限位器应完好可靠。 3) 起重量限制器完好可靠。 4) 力矩限制器必须完好可靠。 5) 露天行车夹轨钳完好可靠。 6) 终端缓冲器应完好可靠。 7) 扫轨板应完好可靠并有安全色。 8) 轨道端部阻挡器完好可靠。 9) 轨道接地完好可靠。 10) 转动部位保护罩完好可靠。 11) 护栏完好可靠。 12) 信号装置齐全完好完好可靠。 13) 电气联锁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 14) 紧急停止开关应完好可靠。 15) 起重机械零位保护应完好可靠。 16) 滑线保护挡板等完好可靠。 17) 安全钩、防后倾装置、回转锁定装置必须完好。 18) 防护罩是否可靠有效。 现场测试 现场检查 8 吊索具 吊索具应上架定点摆放,标明额定承载量,齐全完好 直观检查 9 电气安全 1) 电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电气线路和设备绝缘必须良好。 3) 拖挂线无破损且绝缘良好。 4) 电气设备和装置和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 接地和接零。 5) 电气设备及元件必须完好,固定必须牢固。 6) 电气设备布线必须合理。 7) 照明必须符合规定。 直观检查 根据规定检查 10 制度执行 1) 应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检查设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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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体系部分行业模板-火力发电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附件2:某企业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三、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季节性检查 综合性检查 班组安全管理 反违章 春查 秋查 安全生产标 准化 安全性评价 (评估) 序 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日/岗位、日/班组、 日/车间、不定期/ 公司 日/岗位、日/班 组、日/车间、 不定期/公司 日/班组、周/ 车间、月/公 司 日/班组、周/ 车间、月/公 司 /公司 月/班组、季度 /车间、/公 司 1. 安全目标 逐级制定安全目标、保证措施、工作 计划,并履行编、审、批手续 (√) (√) (√) 制定完善各级、各岗位安全职责,责任制 中的安全职责范围与部门、岗位职责应一 致、具体,已制定的岗位职责中应落实 “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 (√) (√) (√) 2. 安全责任制 企业与部门、部门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签 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 任及奖惩兑现办法 (√) (√) (√)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 作 (√) (√) 依托《职工违章档案》建立安全生产不良 信用记录制度并做好有关记录 (√) (√) (√) (√) (√) (√) 建立并落实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供货商、 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服务单位(个人) 等范围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建立并落实限制职工晋级、评先等安全生 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 (√) (√) (√) (√) 3. 安全生产诚信 体系 建立落实以反违章为主要内容的失信行为 有奖举报制度 (√) (√) (√) (√) (√) 每公布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 (√) (√) 4. 规程制度 按照要求每对现场规程进行复查(补充) 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 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继 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书面通知有关人 员),每隔 3~5 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全 面修订 (√) (√) 按上级文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两票” 实施细则(办法) (√) (√) 行文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和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进行 安全规程制度培训并考试合格 (√) (√) (√) (√) (√) 制定完善危险点分析制度,进行危险点分 析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 (√) (√) (√) (√) (√) 5. 两票三制 制定完善设备定期轮换制、交接班制、巡 回检查制制度(简称“三制”) (√) (√) 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 (√) 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 (√) (√) (√) (√)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建 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 (√) 制定应急演练活动 3-5 的整体规划,2 内全部预案演练一遍,根据演练情况对应 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按规定向上级公 司、能源监管局(办)和政府有关部门进 行备案 (√) (√) 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培训,对重点岗位员 工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进行应 急管理能力培训 (√) (√) (√) (√) 6. 应急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专项管理和专项使用,建 立台账,配备无线通信设备;易燃易爆区 须配备防爆型通讯设备,应急疏散指示标 志和应急疏散场地标识配置合理,生产现 场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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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6.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企业不涉及的项可不填写)(每月检查一次)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月 日 检查评价 序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标 准 检查方法 符合 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1 技术文件和外 观检查 1) 是否有额定起重量标志和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并固定在醒目位置。 2) 是否有特种设备岗位操作、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并固定在醒目位 置。 3) 消防设施是否有效、可靠。 4) 是否有自查和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和数量。 6) 安全距离和警示标志。 7) 起重机械现场不得有任何杂物 8) 起重机械现场应定期清扫,保持整洁。 9) 停止作业时是否按规定停放 10) 各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润滑 检查档案、记 录及现场 现场直观检查 2 钢丝绳 1) 钢丝绳每月必须进行二次及以上的润滑。 2)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钢丝断丝 10%必须报废或更换。 3) 吊运熔化或灼热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及其生产 许可证。 4) 钢丝绳应相匹配、楔快、绳卡固定应正确可靠。 5) 钢丝绳磨损使其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少 7%及以上时,即使未断丝 也必须报废或更换。 现场检查及档 案检查 3 卷筒 1) 卷筒上钢丝绳的尾端的固定装置压板数和应有放松或自紧的性能, 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2) 卷筒出现裂纹或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 20%时应报废。 3) 吊钩处于最低点时卷筒上至少留有三圈钢丝绳。 现场检查 检查记录 4 滑轮 1) 无裂纹缺损,且转动灵活。 2)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用 10 倍放大镜 检查 现场检查 5 吊钩 1) 检查吊钩危险断面磨损和变形、防脱钩装置。 2) 吊钩不许有裂纹,不许补焊。 用 10 倍放大镜 检查 6 制动器 1)制动器必须灵敏可靠。 2)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应有防滑性能。 现场检查 现场测试 3)制动器对摩擦垫片应有补偿能力。 4)摩擦片磨损超过原厚度的 50%,弹簧出现塑性变形,有裂纹等情况 时必须报废。 5)通道口联锁保护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6)制动器制动轮摩擦面应接触均匀,不得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油 污 7 安全防护系统 1) 上升限位器应完好可靠。 2) 行程限位器应完好可靠。 3) 起重量限制器完好可靠。 4) 力矩限制器必须完好可靠。 5) 露天行车夹轨钳完好可靠。 6) 终端缓冲器应完好可靠。 7) 扫轨板应完好可靠并有安全色。 8) 轨道端部阻挡器完好可靠。 9) 轨道接地完好可靠。 10) 转动部位保护罩完好可靠。 11) 护栏完好可靠。 12) 信号装置齐全完好完好可靠。 13) 电气联锁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 14) 紧急停止开关应完好可靠。 15) 起重机械零位保护应完好可靠。 16) 滑线保护挡板等完好可靠。 17) 安全钩、防后倾装置、回转锁定装置必须完好。 18) 防护罩是否可靠有效。 现场测试 现场检查 8 吊索具 吊索具应上架定点摆放,标明额定承载量,齐全完好 直观检查 9 电气安全 1) 电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电气线路和设备绝缘必须良好。 3) 拖挂线无破损且绝缘良好。 4) 电气设备和装置和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 接地和接零。 5) 电气设备及元件必须完好,固定必须牢固。 6) 电气设备布线必须合理。 7) 照明必须符合规定。 直观检查 根据规定检查 10 制度执行 1) 应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检查设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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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百大行业双体系实施指南-火力发电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附件2:某企业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三、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季节性检查 综合性检查 班组安全管理 反违章 春查 秋查 安全生产标 准化 安全性评价 (评估) 序 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日/岗位、日/班组、 日/车间、不定期/ 公司 日/岗位、日/班 组、日/车间、 不定期/公司 日/班组、周/ 车间、月/公 司 日/班组、周/ 车间、月/公 司 /公司 月/班组、季度 /车间、/公 司 1. 安全目标 逐级制定安全目标、保证措施、工作 计划,并履行编、审、批手续 (√) (√) (√) 制定完善各级、各岗位安全职责,责任制 中的安全职责范围与部门、岗位职责应一 致、具体,已制定的岗位职责中应落实 “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 (√) (√) (√) 2. 安全责任制 企业与部门、部门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签 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 任及奖惩兑现办法 (√) (√) (√)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 作 (√) (√) 依托《职工违章档案》建立安全生产不良 信用记录制度并做好有关记录 (√) (√) (√) (√) (√) (√) 建立并落实外包工程和劳务用工、供货商、 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服务单位(个人) 等范围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建立并落实限制职工晋级、评先等安全生 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 (√) (√) (√) (√) 3. 安全生产诚信 体系 建立落实以反违章为主要内容的失信行为 有奖举报制度 (√) (√) (√) (√) (√) 每公布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 (√) (√) 4. 规程制度 按照要求每对现场规程进行复查(补充) 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 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继 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书面通知有关人 员),每隔 3~5 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全 面修订 (√) (√) 按上级文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两票” 实施细则(办法) (√) (√) 行文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和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进行 安全规程制度培训并考试合格 (√) (√) (√) (√) (√) 制定完善危险点分析制度,进行危险点分 析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 (√) (√) (√) (√) (√) 5. 两票三制 制定完善设备定期轮换制、交接班制、巡 回检查制制度(简称“三制”) (√) (√) 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 (√) 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 (√) (√) (√) (√)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建 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 (√) 制定应急演练活动 3-5 的整体规划,2 内全部预案演练一遍,根据演练情况对应 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按规定向上级公 司、能源监管局(办)和政府有关部门进 行备案 (√) (√) 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培训,对重点岗位员 工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进行应 急管理能力培训 (√) (√) (√) (√) 6. 应急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专项管理和专项使用,建 立台账,配备无线通信设备;易燃易爆区 须配备防爆型通讯设备,应急疏散指示标 志和应急疏散场地标识配置合理,生产现 场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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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 (2007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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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 (2008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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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1、国家新出台的小微企业评定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 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我局制定了《冶金等工 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 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 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2 月 24 日 附件:《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 2010)制定。 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3.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确定。 4.本评定标准共有 11 项考评类目及 51 条标准条款。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 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评分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 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 100 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 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 评报告。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 评创建。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 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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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 ) (2017 12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 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 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 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 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 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 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 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 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 下方面: (一)商业信誉情况; (二)偿付能力水平; (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 (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 (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 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 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第十条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 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第十一条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事故记录和等级:费率调整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发生事故、事故次数和等级确 定,可以根据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次数进行调整。 (二)其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 各地区可以参考以上因素,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费率浮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 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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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3.专项安全检查表(企业不涉及的项可不填写)(每季度检查一次)

1 厂房建筑专项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月 日 检查评价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符合 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室外墙面 室外墙面应完好,无裂缝、渗水等现 象 查现场 房屋门窗 房屋的门窗应完好、无破损 查现场 室内顶棚 室内顶棚应完好 查现场 室内墙面 室内墙面应完好,无裂缝、渗水等现 象 查现场 1 墙 体 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应无变形、裂缝等现象 查现场 楼梯、踏步、护栏等 楼梯、踏步、护栏等应完好 查现场 给排水和取暖管道 给排水和取暖管道接口及其坡度、支 架等应完好,符合相关规定 查现场 2 建 筑 设 施 卫生器具 卫生器具及其支架、阀门应完好 查现场 配电箱、盘、板、接线 盒 配电箱、盘、板、接线盒等应完好 查现场 设备器具、开关、插座 设备器具、开关、插座等应完好 查现场 3 电 气 防雷、接地设施 防雷、接地等设施应完好 查现场 4 其 他 备注:每季度检查一次 2 电气设备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月 日 检查评价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符合 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1 电气作业 1) 认真执行《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等电业法规;做好系统模拟图、二 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认真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2) 落实好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 规程。做好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各项作业都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查操作票证和 记录 2 变配电间 管理 1) 变电所、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专用建筑物,密闭、防火、防爆、 防雨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 各类保护装置的完整性、可靠性检查,包括继电保护装置的校验、 整定记录、避雷针、避雷器的保护范围,技术参数,接地装置是否 符合规程要求,各种保护接地、接零是否正确可靠,是否合格; 3) 电气安全用具和灭火器材是否配备齐全; 4) 配电柜防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 配电柜安装是否按标准进行设置和安装。 查现场管理 3 电气设备 1) 电气设备运行中的电压、电流、油压、温度等指标是否正常,有无 违反标准现象; 2) 电气设备完好情况,包括度绝缘预防性试验情况;主要设备的绝 缘试验报告,缺陷和处理意见档案; 3) 各种电气设备是否完好; 4) 充油设备、检查油位正常与否,漏油情况; 5) 瓷绝缘部件是否有裂痕,掉碴情况; 6) 临时设备,临时线是否有明确的安装要求,使用时间和安全注意事 项;不乱拉、乱接临时线、临时灯; 查现场管理及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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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 (1997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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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 (2009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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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 ) (2006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公布,2013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 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 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 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 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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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8.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表(企业不涉及的项可不填)手写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月 日 检查评价 序号 检查项目 检 查 标 准 检查方法 符合 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1 技术文件和外 观检查 1) 是否有额定起重量标志和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并固定在醒目位置。 2) 是否有特种设备岗位操作、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并固定在醒目位 置。 3) 消防设施是否有效、可靠。 4) 是否有自查和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和数量。 6) 安全距离和警示标志。 7) 起重机械现场不得有任何杂物 8) 起重机械现场应定期清扫,保持整洁。 9) 停止作业时是否按规定停放 10) 各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润滑 检查档案、记 录及现场 现场直观检查 2 钢丝绳 1) 钢丝绳每月必须进行二次及以上的润滑。 2)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钢丝断丝 10%必须报废或更换。 3) 吊运熔化或灼热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及其生产 许可证。 4) 钢丝绳应相匹配、楔快、绳卡固定应正确可靠。 5) 钢丝绳磨损使其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少 7%及以上时,即使未断丝 也必须报废或更换。 现场检查及档 案检查 3 卷筒 1) 卷筒上钢丝绳的尾端的固定装置压板数和应有放松或自紧的性能, 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2) 卷筒出现裂纹或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 20%时应报废。 3) 吊钩处于最低点时卷筒上至少留有三圈钢丝绳。 现场检查 检查记录 4 滑轮 1) 无裂纹缺损,且转动灵活。 2)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用 10 倍放大镜 检查 现场检查 5 吊钩 1) 检查吊钩危险断面磨损和变形、防脱钩装置。 2) 吊钩不许有裂纹,不许补焊。 用 10 倍放大镜 检查 6 制动器 1)制动器必须灵敏可靠。 2)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应有防滑性能。 现场检查 现场测试 3)制动器对摩擦垫片应有补偿能力。 4)摩擦片磨损超过原厚度的 50%,弹簧出现塑性变形,有裂纹等情况 时必须报废。 5)通道口联锁保护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6)制动器制动轮摩擦面应接触均匀,不得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油 污 7 安全防护系统 1) 上升限位器应完好可靠。 2) 行程限位器应完好可靠。 3) 起重量限制器完好可靠。 4) 力矩限制器必须完好可靠。 5) 露天行车夹轨钳完好可靠。 6) 终端缓冲器应完好可靠。 7) 扫轨板应完好可靠并有安全色。 8) 轨道端部阻挡器完好可靠。 9) 轨道接地完好可靠。 10) 转动部位保护罩完好可靠。 11) 护栏完好可靠。 12) 信号装置齐全完好完好可靠。 13) 电气联锁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 14) 紧急停止开关应完好可靠。 15) 起重机械零位保护应完好可靠。 16) 滑线保护挡板等完好可靠。 17) 安全钩、防后倾装置、回转锁定装置必须完好。 18) 防护罩是否可靠有效。 现场测试 现场检查 8 吊索具 吊索具应上架定点摆放,标明额定承载量,齐全完好 直观检查 9 电气安全 1) 电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电气线路和设备绝缘必须良好。 3) 拖挂线无破损且绝缘良好。 4) 电气设备和装置和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 接地和接零。 5) 电气设备及元件必须完好,固定必须牢固。 6) 电气设备布线必须合理。 7) 照明必须符合规定。 直观检查 根据规定检查 10 制度执行 1) 应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 操作及检修时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检查设备档案 现场直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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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 (2009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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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2-05-01 (2001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1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 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 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 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 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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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 (2012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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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4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 4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 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 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 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 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 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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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2005安全生产工作要点(doc6)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关于印发《建设部 2005 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2005]6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建设系统 今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我部于 1 月 19 日召开了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传达学习了 黄菊副总理在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 神,研究部署了建设部 2005 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建设部 2005 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本地 区、本行业 2005 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二月五日 建设部 2005 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05 ,我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建设领 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建设部 2005 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 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夯实安全工作基础,提高从业人员安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全素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 强源头管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推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 好转。   建设部 2005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遏制建设系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 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3%。   2005 ,建设部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自然灾害防范四个 方面的工作要点是:   一、完善安全法规,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快制定、修改配套规章制度:争取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 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的基 础上,制订部门规章《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组织起草《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依法加大燃气监管力度;争取通过颁布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落实运营安全责任, 保证公交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争取在《物权法》中明确有关主体责任,提升房屋使用安 全管理的法律层次;会同财政部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保障住房的维修和 正常使用;积极开展制订《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的调研工作。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重大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尤其是要追究工程项目部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 经理的责任。要统计各地根据两个条例安全执法的情况,并结合各地安全生产指标控制 情况,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大对市场准入的安全管理力度,切实履行政府对 企业安全监管职责。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处罚等制度,坚决将不具 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出建筑市场,取消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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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_2006-2010陶瓷行业发展预测及投资建议(DOC 38页)

第十章 2006-2010 陶瓷行业发展预测及投资建议 第一节 2006-2010 我国陶瓷需求预测 一、影响需求的相关因素分析 1.1 创新能力薄弱,新产品开发滞后 科技创新是集约型经济增长的基础,也是知识经济时代促进经济增长 的主要方式。科技创新是实现陶瓷工业经济发展从数量扩张型进入质 量扩张型的主要因素。开发新产品,改革陶瓷生产技术是提高我国陶 瓷工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企业的市场竞争表现为品牌的竞争、 技术的竞争。由于我国现代陶瓷工业技术装备主要靠引进形成的,陶 瓷工业专业化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低。我国陶瓷企业普遍 存在着技术储备短缺,研究经费投入不足,企业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高技术含量的陶瓷产品。部分陶瓷企业家缺乏超前意识、全球化 经营意识,市场应变能力差,陶瓷产品更新换代慢,产品结构不合理, 不能满足国际市场差异化消费需要。我国陶瓷行业从总体上看仍处于 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过渡阶段。企业注重硬件投入而轻视软件 方面投入,陶瓷企业产品开发设计仍以模仿为主,这些因素阻碍了我 国陶瓷工业创建世界名牌。 1.2 陶瓷企业不能在国际市场准确定位 在国内大多数陶瓷企业经营者的意识中,不重视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 定位。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如何在国际市场中进行目标定位,企业缺 乏全球化经营眼光。一些企业在市场中追求短期效益,企业频繁转产、 不断更新商标,更改厂名。其主要原因是陶瓷工业企业产品定位没有 以市场调查为依据,没有从企业自身的素质和特色去决定企业生产的 产品品种、产量等。陶瓷工业企业的经营者们缺乏国际陶瓷市场的准 确信息,以致经营者没有能力去思考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会被国际市 场接受?企业如何用先进的标准和最适合的技术及最低的成本去生产 产品?如何以最好的价格、在最大的市场范围内进行产品的生产等问 题。而企业的市场定位是陶瓷工业生产的起步和关键,只有市场定位 科学才能打造出世界名牌。 1.3 缺乏对陶瓷品牌国际化运作的思路 品牌经营体现了生产企业的价值观念、道德取向和文化品位。品牌是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关键。由于企业缺乏全球化经营思 想,造成企业忽视对品牌的国际化运作。许多陶瓷企业只知道做产品, 而不重视培育品牌和品牌国际化运作,使得我国陶瓷品牌在国际市场 的影响力十分薄弱。由于国内陶瓷企业缺乏对国际市场消费群体的心 理需求研究,缺乏对国外民族文化及的国外消费个性的了解。因而, 国内陶瓷企业品牌在国际上知名度低,陶瓷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 争力,很难与国外陶瓷知名品牌抗衡。有些企业产品在一定时期市场 销售较好,符合市场需求趋向,但由于企业没有进行品牌国际化运作, 产品缺少恒久的生命力。一旦产品设计、包装及营销方法不能满足国 际市场多文化的需求和国际潮流时,产品就很快就被人们所忘记。 二、需求总量变化趋势预测 图表 12006-2010 日用陶瓷需求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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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知识考题(剧毒化学品企业

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知识考题 (剧毒化学品企业人员) 一、填空题 1. 常见毒物按照其毒性作用大致可分为 腐蚀性毒物、损害性 毒物、障碍功能的毒物等。 2. 氯气瓶发生大量泄漏时可将其推入碱液水池或石灰乳池中。 3. 毒物侵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有呼吸道吸收、消化道吸收、皮肤 粘膜吸收和 直接进入血液循环 。 4.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 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以外时的 应急措施。 5. 剧毒物品储存应保持库温在 33℃以下,相对湿度在 80% 以下。 二、选择题 1. 急性中毒是指在( B )小时内毒物侵入生物体导致的中毒。 A、12 B、24 C、36 D、48 2. 化学品毒性分级为剧毒、高毒、 中等毒、低毒、() A、无毒 B、微毒 C、轻毒 D、轻微毒 3. 处理地面上无法收集的氰化物,应喷洒次氯酸钠或撒漂白粉 再喷水。 A、氢氧化钠 B、盐酸 C、烧碱 D、漂白粉 4. 发生氯气泄漏时人员应转移至( )。 2 A、上风低处 B、上风高处 C、下风低处 D 下风高处 5. 以下何项不属氰化氢的危险性( )。 A、剧毒 B、易燃 C、自燃 D、易爆 6. 公众上缴的危险化学品,由( )部门接收。 A、公安 B、环保 C、经贸 D、安监 7. 深圳市某单位欲在广州市购买剧毒化学品三氧二砷,该医药 单位应当向( )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 A、深圳市公安局 B、广州市公安局 C、广东省公安厅 D、深圳市或者广州市安安局均可 8. 氰化物的中毒原理,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造成中毒者呼吸道阻塞 B、人体组织内细胞呼吸抑制 C、脑部中抠性呼吸抑制 D、肺功能丧失 9. 氰化物禁忌和( )发生接触。 A、酸 B、碱 C、还原剂 10. 我国法规规定,禁止()险化学品。 A、水路运输 B、道路运输 C、航空运输 D、人力 车运输 三、判断题 1、公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 × ) 2、交通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 × ) 3、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使用量 3 和用途如实记录。 √) 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由承运人负责申请办理。 ( × ) 5、企业对剧毒物品的包装物须经严格清洗后方可改作它 用。 ( × ) 6、剧毒物品仓库保管员经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操作。 ( × )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接受安全知识培训。 ( × ) 四、简答题 1.请列举工作中接触到的一种剧毒化学品,并说明其应急处置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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