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组: 形象进度 业主代表姓名 与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姓名 与联系电话 项目总监姓名 与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检测单位 项目经理本次 记分 序号 本次检 查项 行为主 体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督查意见 □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滞后 □未办理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办理滞后 □建设范围超出施工许可允许范围 □未在施工合同中单列安全文明施 工费; □未在开工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拨 付给施工单位 □未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并督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未参与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未督促施 工单位立即整改 □应实行第三方监测的未按规定进 行监测 □应组织相关评估、论证而未组织 的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安全报监资料 施工许可证 支付凭证、检查记 录 相关审查、检查资 料与工作记录 办理安全监督手 续情况 施工许可办理 安全文明施工费 危大工程安全管 理 建 设 单 位 □ □ □ □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行为 检查情况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1 2 3 4 分包单位 监测单位 监理单位 重庆市建新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乔守江 勘察单位 建设单位 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义彬 施工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杰 附件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督查大执法重点行为检查清单 督查时间: 年 月 日 督查地区: 工程名称 广顺虹杉园 1#楼主体、2#楼主体 第 1 页,共 6 页 □未收集并提供施工现场、毗邻区 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准确、 完整的现状资料 □应督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而 未督促的 □不符合 □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 的通知》(渝建〔2017〕639号), 开展正式核查工作。 序号 本次检 查项 行为主 体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督查意见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施工企业未取得或因故被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不符合 □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不符合 □存在转包行为 □人员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人员资格不满足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变更后未重新办理或变 更施工许可证 □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 格或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 □符合 □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 制度 □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 □未单独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 台账 □未专款专用,将安全文明施工费 挪作他用。 □未建立、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 制 □未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 用 □未有效监控项目危大工程管理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施工许可证、单位 资质证书、人员资 格证书 相关制度、计划、 台账等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带班记录 、安全考核记录等 安全台账与现场 核查资料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员变更手续和变 更人员资格 相关审查、检查资 料与工作记录 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经理安管职 责履行 施工单位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 违法分包 转包 施工单位人员变 更 施工单位变更 既有建(构)筑 物或管线安全管 理 轨道工程关键节 点风险管控 施 工 单 位 (一) □ □ □ □ □ □ □ □ □ □ 9 10 11 12 13 14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行为 检查情况 □符合 □符合 5 6 7 8 第 2 页,共 6 页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3.5 KB 时间:2025-10-02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6.1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2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4. 内容 5. 控制程序 6. 检查记录 1. 目的 为了清楚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确保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 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3. 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重点组织检查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2 安全办公室和各部门互相协作,共同查处及制止“三违”行为。 4. 内容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1) 违章操作:就是说不按既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程序进行操作,而是凭借当事人的经验、 感觉、习惯、盲目蛮干。 (2) 违章指挥:确切的讲就是长官意志办事,夜郎自大,随心所欲指挥,也称瞎指挥,它是管理者不遵循事 物的客观规律、不切合工作实际,不调查研究,仅凭个人的主观意愿的武断指挥。 (3) 违反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制定了企业的行政行规和管理制度,有若干个条款 和章程,它规范了企业员工的工作行为和活动范畴。违反劳动纪律,就是不遵守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法则和操作规程,按行为者意愿行事的行为。 5. 控制程序 5.1 安全办公室和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除批评教育外,根据公司奖惩制度进行考核,与绩效工 资挂钩考核。 5.2 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5.3 安全办公室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并根据情节轻 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 5.4 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5 一年内个人累计出现 3 次以上“三违”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考虑待岗学习,由安全办公室重新考核后上岗。 5.6 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对责任人加倍罚款。 5.7 各部门累计 10 次以上“三违”行为,当年不得参加安全先进评选。 5.8 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5.9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 条件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6. 检查记录 “三违”行为检查记录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 KB 时间:2025-11-15 价格:¥2.00
员工“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 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 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三、术语与定义 3.1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 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 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 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 机构与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 人员的再培训。 4.2 人力资源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 为除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 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5.2 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环保部。 5.3 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4 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 个 月内个人累计出现 3 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 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5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入厂三级教育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 48h,并对其进行考核。 5.6 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安全环保部负责核实。 5.7 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 “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5.8 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和责任责任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9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 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0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安全生产 奖惩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附 “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一、“三违” 红线 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2、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5、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8、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二、 典型“三违”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 (1)班中睡觉; (2)班中打架斗殴;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7)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5 KB 时间:2025-11-27 价格:¥2.00
督查组: 形象进度 业主代表姓名 与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姓名 与联系电话 项目总监姓名 与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检测单位 项目经理本次 记分 序号 本次检 查项 行为主 体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督查意见 □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滞后 □未办理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办理滞后 □建设范围超出施工许可允许范围 □未在施工合同中单列安全文明施 工费; □未在开工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拨 付给施工单位 □未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并督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未参与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未督促施 工单位立即整改 □应实行第三方监测的未按规定进 行监测 □应组织相关评估、论证而未组织 的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安全报监资料 施工许可证 支付凭证、检查记 录 相关审查、检查资 料与工作记录 办理安全监督手 续情况 施工许可办理 安全文明施工费 危大工程安全管 理 建 设 单 位 □ □ □ □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行为 检查情况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1 2 3 4 分包单位 监测单位 监理单位 重庆市建新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乔守江 勘察单位 建设单位 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义彬 施工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杰 附件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督查大执法重点行为检查清单 督查时间: 年 月 日 督查地区: 工程名称 广顺虹杉园 1#楼主体、2#楼主体 第 1 页,共 6 页 □未收集并提供施工现场、毗邻区 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准确、 完整的现状资料 □应督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而 未督促的 □不符合 □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 的通知》(渝建〔2017〕639号), 开展正式核查工作。 序号 本次检 查项 行为主 体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督查意见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施工企业未取得或因故被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不符合 □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不符合 □存在转包行为 □人员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人员资格不满足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变更后未重新办理或变 更施工许可证 □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 格或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 □符合 □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 制度 □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 □未单独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 台账 □未专款专用,将安全文明施工费 挪作他用。 □未建立、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 制 □未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 用 □未有效监控项目危大工程管理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施工许可证、单位 资质证书、人员资 格证书 相关制度、计划、 台账等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带班记录 、安全考核记录等 安全台账与现场 核查资料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员变更手续和变 更人员资格 相关审查、检查资 料与工作记录 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经理安管职 责履行 施工单位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 违法分包 转包 施工单位人员变 更 施工单位变更 既有建(构)筑 物或管线安全管 理 轨道工程关键节 点风险管控 施 工 单 位 (一) □ □ □ □ □ □ □ □ □ □ 9 10 11 12 13 14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行为 检查情况 □符合 □符合 5 6 7 8 第 2 页,共 6 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3.5 KB 时间:2026-01-02 价格:¥2.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9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011 年 10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 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 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 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 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 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 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 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 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 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 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4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安全行为理论在安全工作中的应用 骆其湘 资源工程系安全工程专业 99193 班 摘 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调查单位,详细了解其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熟悉其安全 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各自的职能,了解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找出安全生产管理存 在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列出人的失误形态,并从心理、生理等方 面分析了影响安全行为的因素,分析了人的行为模式,并对导致事故的心理进行研究; 然后提出应用激励理论、心理学来消除不安全行为,同时就该单位发生的事故进行人因 事件分析,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最后介绍了安全行为理论在安全管理、安全文化建 设等方面的应用,并提出用 3E 原则和 4M 法来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从而提升企业的安 全生产管理。 关键词:不安全行为 心理 激励理论 安全管理 事故控制 The application of safe action theory in safety work Luo qixiang Safety Engineering Profession of resource department 99193 Abstract: this thesis first simply introduce the invested institute, and realize thesafety management actuality, understand the safety management agency and the effect of each other deeply. It also understand the safety management law. Then this thesis find the problem in the safety management, mainly the unsafe action in the course of produ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is thesis examplize the wrong action and analyze the factor influencing the safe action in many aspects, such as psychology and so on. This thesis analyze the man’s action model and study the psychology that led to the accident. Then it suggest smoothing the unsafe action with stimulation and psychology, at the same time this thesis analyze the man-cause accident in this institute, and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Finally, this thesis introduces the application of safe action in safety management and safety culture construction and so on. It also advise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the accidents with 3E principle and 4M method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institute. Keywords: unsafe action psychology stimulation safety management accident control 前 言 在现代大规模复杂人—机环境系统中,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系统软、硬件可靠 性不断提高,运行环境也得到大的改善,由它们引起的事故比例中间下降,而人因失误 诱发的故障或事件却呈上升趋势。一方面,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等特性, 既存在一些内在弱点,又有极大可塑性和难以控制性;另一方面,尽管系统的自动化程 度提高了,但归根结底还要由人来控制操作,要由人来设计、制造、组织、管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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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交换行为分析 象生产,消费活动一样,交换是微观主体的基本经济行为之一,并与消费和生产存在密不可 分的联系。我们也许会说:交换是人类的特有的秉性。然而,从经济学理性化基本假设观察, 人们之所以会对交换的机会作出反应,根本在于自愿交换通常能给交换双方带来利益,因而, 是对自身利益追求促使人们不断拓展交换对象范围并创造新的交换手段。那末,为什么交换 会带来利益?自愿交换活动如何创造出利益?在什么条件下人们才能穷尽交换的利益?本 章我们将利用一个称作埃奇沃斯交换框图(Edgeworth Box)的分析工具来系统探讨有关交 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提出对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评价。 1.交换带来的利益 在埃奇沃斯交换框图进行比较技术化分析之前,我们先举一个事例,并用前面已经介绍的概 念对问题做初步讨论。一般而言,两个人或两个国家之间的自愿交易会给双方带来利益。为 了简便起见,我们研究两人交换的情况。分析之前我们需要作出两个假定:一是假定两人都 知道各自的偏好,二是假定交换不会发生交易成本。 设想张三和李四两人总共有 10 个袋粮食和 6 件衣服,这被称作他们共有的资源秉赋。如下 表所示,粮食和衣服最初这样分配:张三拥有 7 袋粮食和 1 件衣服,而李四拥有其余的 3 袋 粮食和 5 件衣服。确定交换能否为他们带来利益,需要了解他们对于粮食和衣服的偏好。一 种比较可能的情况是,张三由于已有较多粮食和很少衣服,他的粮食对衣服的边际替代率很 低,而李四则相反,由于他已有较多衣服和较少粮食,所以他的粮食对衣服的边际替代率较 高。假定粮食对衣服的边际替代率为 1/2,即愿意用 1 袋粮食交换 1/2 件衣服;李四的粮食 对衣服的边际替代率为 3,即愿意用 3 件衣服来交换 1 袋粮食。 表 1,张三和李四初始资源分配和交换结果 初始分配状态 交换内容 交换后分配状态 张三 7 袋粮食,1 件衣服 减 1 袋粮食,增 1 件衣服 6 袋粮食,2 件衣服 李四 3 袋粮食,5 件衣服 增 1 袋粮食,减 1 件衣服 4 袋粮食,4 件衣服 在这一两个人和两种商品的世界中,由于张三对衣服相对于粮食的评价较高,而李四对粮食 相对于衣服评价较高,于是就提供了通过交换来增进各自利益的可能性。这时张三只要用一 袋粮食交换得到多于半件衣服他就会感到增加了自身利益,而李四则是只要能够用少于 3 件 衣服的代价换得 1 袋粮食也会感到自身利益增加,因而,只要发生 1 袋粮食交换多于半件衣 服但少于 3 件衣服的相对比价区间成交,他们两个人都会得到增加的利益。 比如说,以一袋粮食与 1 件衣服的比价成交,那末张三和李四都会感到利益增进。因为张三 得到了更多的他评价较高的衣服,而李四获得了他评价较高的粮食。一般而言,只要两个消 费者的边际替代率不同,就总会存在互利互惠交换的可能性。换言之,只有在两个消费者边 际替代率相等时,互利互惠交换可能性才算穷尽。而这样一种不存在套利交换可能性的商品 分配状态在经济学中被称为有效率状态。对于更多商品和消费者的场合,这一命题仍然成立: 所有消费者对任意两类商品边际替代率相等的商品分配状态属于有效率配置状态。 2.埃奇沃斯交换框图 对于两种商品和两个消费者的交换事例,可以利用埃奇沃斯交换框图对交换发生和利益产生 机制进行更为清晰的分析 1。下图是埃奇沃斯交换框图,其中横线表示粮食数量,而竖线表 示衣服数量。横线长度单位为 10 代表总共有 10 袋粮食,竖线高度单位为 7 代表总共有 7 件 衣服。因而,埃奇沃斯交换框图表示了两种商品的总量。 不仅如此,如果以左下方和右上方分别代表张三和李四拥有商品量的原点,那末埃奇沃斯交 换框图中任意一点还代表了一种特定的所有资源在两人之间的分配状态。因为对于框图中任 意一点,都可以作为中心点画出两条分别平行于横框边和竖框边的两条线,把框图分割成四 个较小的方框。左下方小方框的长度和高度分别代表张三的粮食和衣服初始分配量,而右上 方小方框的长度和高度分别代表李四的粮食和衣服初始分配量。例如,图中 A 点,表示张 三拥有 7 袋粮食和 1 件衣服,李四拥有其余的 3 袋粮食和 5 件衣服,这正是上面讨论中我们 假设的张三和李四交换之前两种商品的初始分配状态(Initial allocation)。上面举例说明的 以一袋粮食与 1 件衣服的比价进行交换以后分配状态同样也可以在埃奇沃斯交换框图显示 出来。B 点表示成交之后的商品分配状态:张三拥有 6 袋粮食和 2 件衣服,李四拥有其余的 4 袋粮食和 4 件衣服。 依据上面讨论,我们知道通过张三和李四之间自愿进行的从 A 点移动到 B 点的交换,同时 给他们两人带来了利益。同时我们还说明,只有两人对于粮食和衣服相对评价相等,即他们 的粮食对衣服边际替代率相等时,才能达到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状态,才算穷尽了所有交换的 可能。如果我们知道张三和李四的无差异曲线方程,可以通过数学方法来确定有效配置状态 的数量表达。这里我们不能用数学方法来讨论这一问题,但是可以用埃奇沃斯交换框图来更 为直观的探讨这一问题。 图 1,埃奇沃斯交换框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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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为理论在安全工作中的应用 骆其湘 资源工程系安全工程专业 99193 班 摘 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调查单位,详细了解其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熟悉其安全 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及各自的职能,了解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找出安全生产管理存 在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列出人的失误形态,并从心理、生理等方 面分析了影响安全行为的因素,分析了人的行为模式,并对导致事故的心理进行研究; 然后提出应用激励理论、心理学来消除不安全行为,同时就该单位发生的事故进行人因 事件分析,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最后介绍了安全行为理论在安全管理、安全文化建 设等方面的应用,并提出用 3E 原则和 4M 法来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从而提升企业的安 全生产管理。 关键词:不安全行为 心理 激励理论 安全管理 事故控制 The application of safe action theory in safety work Luo qixiang Safety Engineering Profession of resource department 99193 Abstract: this thesis first simply introduce the invested institute, and realize thesafety management actuality, understand the safety management agency and the effect of each other deeply. It also understand the safety management law. Then this thesis find the problem in the safety management, mainly the unsafe action in the course of produ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is thesis examplize the wrong action and analyze the factor influencing the safe action in many aspects, such as psychology and so on. This thesis analyze the man’s action model and study the psychology that led to the accident. Then it suggest smoothing the unsafe action with stimulation and psychology, at the same time this thesis analyze the man-cause accident in this institute, and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Finally, this thesis introduces the application of safe action in safety management and safety culture construction and so on. It also advise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the accidents with 3E principle and 4M method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institute. Keywords: unsafe action psychology stimulation safety management accident control 前 言 在现代大规模复杂人—机环境系统中,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系统软、硬件可靠 性不断提高,运行环境也得到大的改善,由它们引起的事故比例中间下降,而人因失误 诱发的故障或事件却呈上升趋势。一方面,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等特性, 既存在一些内在弱点,又有极大可塑性和难以控制性;另一方面,尽管系统的自动化程 度提高了,但归根结底还要由人来控制操作,要由人来设计、制造、组织、管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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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 1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OO 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 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 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 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www.cnshu.cn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 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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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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