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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1 相关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的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年限、范围以及开采储量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 2 管理机构及 人员资质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发布 3 管理制度及 操作规程的 制订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4 技术资料 矿山各期工程初步设计或开采方案设计的有关资料、图纸,以及“三同时”验收资 料;有关技术资料、图纸的更新情况 5 教育培训 年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完成情况,新上岗工人安全教育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6 安全生产投 入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情况 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制定,以及对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定期检测情 况 7 职业危害管 理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情况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 8 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整 改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监控措施的制订、落实情况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的情况,或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 协议的情况。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9 应急救援和 事故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处理以及档案建立情况 1 0 安全标准化 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 “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开采原则,以及自上而下、台阶式(或分层式)开采方 式的实际执行情况 开采工作面的台阶高度、坡面角、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采场要素与《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设计文件要求相符合 矿山对边坡进行定期观测和检查情况。是否存在超挖坡底的现象。有潜在滑坡危 险的地段是否采取了治理措施 矿区边界及废弃巷道、陷坑、水仓等地段设置围栏或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周围 有无相邻露天矿山 采场人行通道的安全标志和照明 采场边帮是否存在浮石,采剥工作面是否形成伞檐、空洞 采场作业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采掘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的齐全完好情况 1 1 采场基本状 况 爆破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委托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的,应签订相关安全管理协 议 运输道路的技术参数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设计文件要求相符;运 输道路上护栏、挡车墙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完好情况 1 2 运输安全 企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的避雷、接地装置,以及保护罩、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避 雷、接地装置的定期检测、维护情况 变电所的避雷系统独立设置,有防火、防潮和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过流和欠压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矿用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要 求,绝缘良好 1 3 供配电安全 停、送电作业的工作票制度执行情况,停电作业时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 示牌的工作程序应符合要求 采场、工业场地、排土场等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排水措施,排水设施、设备的工 作状态正常 1 4 防排水 汛期前应有防洪措施,防汛物资准备充足 1 5 排土场 排土作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工艺参数进行,对排土场进行定期检查 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需要停产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复工前需进行 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高温、雨季等特殊时段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1 6 其他检查内 容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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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建设工程总分包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建设工程总分包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总承包方):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工程处 乙方(分 包 方): 工程名称:新河湾 1 区 14# 住宅楼工程 按照《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行业管理标准、 规范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的消防安全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责 1 、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宗旨,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 全的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全面实施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的标准规范,成 立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落实总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 办法,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确保本工程 施工的消防安全,杜绝火灾事故。 根据总分包合同约定,按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配齐消防设施,各 种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 方,并设明显标志;设立消防器材棚(箱),设专人维护保养,按照 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做好铅封;器材实行挂牌制,载明配发日 期,药剂更换日期,负责人,以便进行检查。 2 、甲方的责任 ( 1 )、建立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甲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对整个施工现场行使消防安全管理权,制定企业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动火审批流程,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与每 月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督 促乙方完成整改事项,并在整改反馈单上签署意见。对乙方施工工序 中的明火作业、砂轮切割机切割作业和现场违章吸烟等进行日常监督 检查,纠正违章动火。 (3) 、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乙方进场工人进行公司级 (项目级)安全教育的同时,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术、知识的 培训。 ( 4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须组织编写对防水作业等重要分项或 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并负责向分包单位交底的技术负 责人进行交底,同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分包单位向现场施工人员 进行交底。必要时,可直接进行交底。交底人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交 底时间。 (5) 、负责建立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资料;负责编制施工现场总的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对分包队伍违章动火、现场违章吸烟人员,有制止权、下达 整改通知权、罚款权、停工权和直至清退出现场权。 (7) 、有让分包队伍按照规定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的权 利。 (8) 、有权对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器材进行检查 和验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设施、器材有权要 求拆除、更换。 3 、乙方的责任 (1) 、杜绝火灾事故,对本单位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严格按照《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 标准》( JGJ146-2004 )进行管理。 (2) 、乙方必须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甲方制定 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动火审批规程;乙方对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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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分包消防安全管理协议(17页)

建设工程总分包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总承包方):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工程处 乙方(分 包 方): 工程名称:新河湾 1 区 14# 住宅楼工程 按照《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行业管理标准、 规范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的消防安全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责 1 、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宗旨,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 全的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全面实施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的标准规范,成 立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落实总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 办法,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确保本工程 施工的消防安全,杜绝火灾事故。 根据总分包合同约定,按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配齐消防设施,各 种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 方,并设明显标志;设立消防器材棚(箱),设专人维护保养,按照 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做好铅封;器材实行挂牌制,载明配发日 期,药剂更换日期,负责人,以便进行检查。 2 、甲方的责任 ( 1 )、建立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甲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对整个施工现场行使消防安全管理权,制定企业的消防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动火审批流程,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与每 月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督 促乙方完成整改事项,并在整改反馈单上签署意见。对乙方施工工序 中的明火作业、砂轮切割机切割作业和现场违章吸烟等进行日常监督 检查,纠正违章动火。 (3) 、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乙方进场工人进行公司级( 项目级)安全教育的同时,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术、知识的培 训。 ( 4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须组织编写对防水作业等重要分项或 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并负责向分包单位交底的技术负 责人进行交底,同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分包单位向现场施工人员 进行交底。必要时,可直接进行交底。交底人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交 底时间。 (5) 、负责建立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资料;负责编制施工现场总的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对分包队伍违章动火、现场违章吸烟人员,有制止权、下达 整改通知权、罚款权、停工权和直至清退出现场权。 (7) 、有让分包队伍按照规定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的权 利。 (8) 、有权对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器材进行检查 和验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设施、器材有权要 求拆除、更换。 3 、乙方的责任 (1) 、杜绝火灾事故,对本单位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严格按照《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 标准》( JGJ146-2004 )进行管理。 (2) 、乙方必须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甲方制 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动火审批规程;乙方对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 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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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 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建设 项目 管理 1.按照规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 款 2. 《建设项目安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 《建 设 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1.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八条、第 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站(点)设 置,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省农 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提前 一年向省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移动时, 所在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 将作业站(点)所在地的经纬度 及地名报省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姑获鸟省人工 增雨防雹管理条 例》 1.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 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2.用于配备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 品的经费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低于 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的罚款,对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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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9 煤矿地测防治水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地测机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 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 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煤矿防治水规定》 基建煤矿移交后,要在三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五年修编一次。生产地质报 告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 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煤矿防治水规定》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 探,针对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和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和打空区标 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 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 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煤矿防治水规定》 地测机构 及人员 地测资料 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基础管理 专业技术 人员 地质报告 补充勘探 —1—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采区设计前3个月应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地测部门应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由矿井总工程 师审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 造情况,并在10日内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基本台帐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 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 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 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 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 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 每半年修正1次。 《煤矿防治水规定》 基本图纸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 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 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煤矿防治水规定》 应急管理 应急救援 预案 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 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 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 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煤矿防治水规定》 地测资料 管理 地测资料 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基础管理 地质说明 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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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检查表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政府安 全生产 工作部 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 看 检 查 记录 1.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处长、书记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 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处长或者书记担任主任。 4.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 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5.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处长、业绩 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二、健 全企业 安全生 产责任 体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全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1.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 部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会议、 检 查 记 录 和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四、基 础管理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 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 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 看 文 件 和 会 议 记 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组织制定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查 看 文 件 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7.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个人。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 8、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查看协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责任人应立 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守。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七条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八条 11.组织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二条第四项 12.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行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二条第五项 1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 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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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特种设备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

特种设备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 结果 一、锅炉 1 锅炉使用 注册登记 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 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查看锅炉注册登记资 料,检查是否有《使用 登记证》。 2 安全管理 机构和安 全管理人 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查看管理机构及管理 人员资格证,安全管理 人员应取得作业项目 为 A3(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3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查看作业人员资格证: 作业人员应取得与使 用锅炉相对应作业项 目 G1( 一 级 锅 炉 司 炉)G2(二级锅炉司 炉)G3(三级锅炉司 炉)的《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 4 锅炉定期 检验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 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 续使用。 查看定期检验报告:应 具有在检验合格有效 期内的锅炉定期检验 报告。 5 锅炉上的 安全阀、 压力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 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 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 查看安全阀、压力表有 关证书:安全阀应具有 在有效期内的校验报 告。压力表应具有在有 效期内的检定证书。 二、压力容器 1 压力容器 使用注册 登记 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书。 查看压力容器注册登 记资料,检查是否有 《使用登记证》。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 结果 2 安全管理 机构及安 全管理人 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查看管理机构及管理 人员资格证,安全管理 人员应取得作业项目 为 A3(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3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查看作业人员资格证, 固定式压力容器作业 人员应取得作业项目 为 R1(固定式压力容 器操作)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 4 压力容器 定期检验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 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 续使用。 查看定期检验报告:应 具有在检验合格有效 期内的压力容器定期 检验报告。 5 压力容器 上的安全 阀、压力 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 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 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 查看安全阀、压力表有 关证书:安全阀应具有 在有效期内的校验报 告。压力表应具有在有 效期内的检定证书。 三、工业压力管道 1 工业压力 管道注册 登记 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书。 查看压力管道注册登 记资料,检查是否有 《使用登记证》。 2 安全管理 机构及安 全管理人 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查看管理机构及管理 人员资格证,安全管理 人员应取得作业项目 为 A3(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3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 相关工作。 查看作业人员资格证: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 取 得 作 业 项 目 为 D1 (压力管道巡线维护) 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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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检查表-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1 相关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的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年限、范围以及开采储量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 2 管理机构及 人员资质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发布 3 管理制度及 操作规程的 制订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4 技术资料 矿山各期工程初步设计或开采方案设计的有关资料、图纸,以及“三同时”验收资 料;有关技术资料、图纸的更新情况 5 教育培训 年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完成情况,新上岗工人安全教育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6 安全生产投 入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情况 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制定,以及对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定期检测情 况 7 职业危害管 理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情况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 8 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整 改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监控措施的制订、落实情况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的情况,或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 协议的情况。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9 应急救援和 事故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处理以及档案建立情况 1 0 安全标准化 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 “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开采原则,以及自上而下、台阶式(或分层式)开采方 式的实际执行情况 开采工作面的台阶高度、坡面角、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采场要素与《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设计文件要求相符合 矿山对边坡进行定期观测和检查情况。是否存在超挖坡底的现象。有潜在滑坡危 险的地段是否采取了治理措施 矿区边界及废弃巷道、陷坑、水仓等地段设置围栏或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周围 有无相邻露天矿山 采场人行通道的安全标志和照明 采场边帮是否存在浮石,采剥工作面是否形成伞檐、空洞 采场作业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采掘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的齐全完好情况 1 1 采场基本状 况 爆破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委托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的,应签订相关安全管理协 议 运输道路的技术参数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设计文件要求相符;运 输道路上护栏、挡车墙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完好情况 1 2 运输安全 企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的避雷、接地装置,以及保护罩、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避 雷、接地装置的定期检测、维护情况 变电所的避雷系统独立设置,有防火、防潮和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过流和欠压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矿用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要 求,绝缘良好 1 3 供配电安全 停、送电作业的工作票制度执行情况,停电作业时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 示牌的工作程序应符合要求 采场、工业场地、排土场等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排水措施,排水设施、设备的工 作状态正常 1 4 防排水 汛期前应有防洪措施,防汛物资准备充足 1 5 排土场 排土作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工艺参数进行,对排土场进行定期检查 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需要停产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复工前需进行 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高温、雨季等特殊时段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1 6 其他检查内 容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7 KB 时间:2025-10-18 价格:¥2.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43电解铝企业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Ⅴ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 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内容。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 职能,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 考核,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 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并开展 安全文化活动。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管理的相关职 能。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及 领导层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 生产、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及 领导层职责 企业领导层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在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 第 1 页,共 286 页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Ⅴ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 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适宜性、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督促确保全员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参与安全生产工 作。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 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计划和使用台账,用于改善安全生产和职 业卫生条件支出。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 入 企业应参与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鼓励企业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目标职责 安全文化建 设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营造领导 重视安全的氛围,使各级领导具备安全的知识、技能和领导力,引导 全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员所认同、共同遵守、带 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理念,实现安全自我约束,促进企 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及 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及 标准规范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传达给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第 2 页,共 286 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77 KB 时间:2025-10-26 价格:¥2.00

常用安全生产协议书-24 建设工程总分包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建设工程总分包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总承包方):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工程处 乙方(分 包 方): 工程名称:新河湾 1 区 14# 住宅楼工程 按照《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行业管理标准、 规范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的消防安全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责 1 、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宗旨,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 全的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全面实施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的标准规范,成 立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落实总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 办法,施工现场的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确保本工程 施工的消防安全,杜绝火灾事故。 根据总分包合同约定,按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配齐消防设施,各 种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 方,并设明显标志;设立消防器材棚(箱),设专人维护保养,按照 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做好铅封;器材实行挂牌制,载明配发日 期,药剂更换日期,负责人,以便进行检查。 2 、甲方的责任 ( 1 )、建立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甲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对整个施工现场行使消防安全管理权,制定企业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 制和动火审批流程,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与每 月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督 促乙方完成整改事项,并在整改反馈单上签署意见。对乙方施工工序 中的明火作业、砂轮切割机切割作业和现场违章吸烟等进行日常监督 检查,纠正违章动火。 (3) 、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乙方进场工人进行公司级 (项目级)安全教育的同时,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技术、知识的 培训。 ( 4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须组织编写对防水作业等重要分项或 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并负责向分包单位交底的技术负 责人进行交底,同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分包单位向现场施工人员 进行交底。必要时,可直接进行交底。交底人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和交 底时间。 (5) 、负责建立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资料;负责编制施工现场总的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对分包队伍违章动火、现场违章吸烟人员,有制止权、下达 整改通知权、罚款权、停工权和直至清退出现场权。 (7) 、有让分包队伍按照规定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的权 利。 (8) 、有权对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器材进行检查 和验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设施、器材有权要 求拆除、更换。 3 、乙方的责任 (1) 、杜绝火灾事故,对本单位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严格按照《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 标准》( JGJ146-2004 )进行管理。 (2) 、乙方必须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甲方制定 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动火审批规程;乙方对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到 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1 KB 时间:2025-11-01 价格:¥2.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16 石油天然气行业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 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 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局 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 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 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 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安监局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报 告 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报 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 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油田设施、工艺系统等发生变更 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改设计,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 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 《落实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 资格证书。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安全生产承诺 企事业单位与当地政府签订承诺书后,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单 位法人现场宣读承诺书,并将承诺书在显要位置长期公示,接受 广大职工监督;并将承诺事项逐级分解,在单位内部层层签订承 诺书。 《河南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 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置要求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安全生产 责任制 责任落实情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1.7 KB 时间:2025-11-01 价格:¥2.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 法 检查 结果 1 受限空 间作业 1.是否对受限空间含氧量进行及时检测,对于易燃、 易爆设备容器还要进行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并采取 强制通风措施 2.出(入)口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沟、坑下施工作业 要事先开挖或设置应急逃生通道。 3.作业全过程是否设专人监护,并与作业者保持联系 查看现 场 2 动土作 业 1.对施工单位是否进行技术交底,开挖作业过程要有 专人监护。 2.作业过程一旦出现挖断电缆、管道等情况,造成通 信、电力中断或管道介质泄漏时,是否立即按方案中 相关应急处置程序进行。 查看现 场 3 高处作 业 1.所用工具、材料是否上下投掷。 2.雷电、暴雨、大雾或风力6级以上(含6级)的气候 条件是否严禁作业。 3.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是否随时对安全防护设施进 行检查,安全带符合要求,并高挂低用。 查看现 场 4 临时用 电作业 1.临时用电线路通过道路时,是否采取高空跨越或护 管穿越。 2.用电回路应设置保护开关,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 3.在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时是否按动火作业许可程 序进行办理。 查看现 场 5 现场警 示标识 1.管道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等警告标志, 是否符合 SY/T 6064的要求 2.站(库)设备、管线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和安全色,进行危险提示、警示。 3.是否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 戒区域及警示标示。在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 警示标识 查看现 场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 法 检查 结果 6 油罐操 作 1.上罐前是否手触盘梯扶手上的铜片,以消除静电 2.上罐时是否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 3.罐顶是否禁止开关非防爆的手电筒及电器 4.油罐盘梯同时上下不得超过4人、浮顶油罐浮梯不 应超过3人,且不应集中 5.上下油罐时手扶栏杆。固定顶油罐罐顶人数同时不应 超过5人,且不应集中在一起 6.油罐进油时缓慢开启进罐阀,罐内原油液面高度(罐 位)应控制在安全罐位范围内,特殊情况下经上级调 度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时,可超安全罐位运行,但不 能超极限罐位 7.排水操作时缓慢开启排污阀并随时调节阀门开度。 排水期间,操作人员是否坚守岗位,当发现油花时立 即关闭排污阀 查看现 场 7 输油泵 机组 操作 1.辅油泵机组是否有安全自动保护装置,并明确操作 控制参数 输油泵机组切换时,提前与上、下站和本站运行岗位 联系。输油泵机组切换宜采用“先启后停”的运行方式, 特殊情况亦可采用“先停后启”的运行方式。切换期间, 应认真调节输油泵机组的负荷,基本保持出站压力平 稳,严防出站压力超高 2.由正输流程改为压力越站或全越站流程前,上站必 须先将出站压力降至允许出站压力的50%左右。压力 越站或全越站流程改为正输流程前,上站运行输油泵 配置电机的电流应控制在最大允许电流85%左右。由 其它流程改为站内循环流程时,应先降低输油泵排量 管道突然出现超压时,是否立即停泵或向旁接罐泄压 3.输油泵本体各辅助系统启、停及排量调整等,是否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查看现 场 8 压缩机 操作 1.是否设置进出口压力超限、原动机转速超限、启动 气和燃料气限流超压、振动及喘振超限、润滑保护系 统、轴承位移超限、机组温度等安全保护 2.开机前是否检查各部件及连接件的紧固情况,各零 部件要齐全完好,机身清洁无杂物,检查安全阀、仪表, 确保灵活好用,指示准确运行时保持润滑油液位在油 标上下限位之间 3.检查机器运转情况、气路、油路、水路有无泄漏现 象,机器运转有无杂音,注意电机温度是否过高。每2 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认真填写运转记录 查看现 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7 KB 时间:2025-11-04 价格:¥2.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55 纺织行业

隐患自 查Ⅰ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 报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 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 第13条,《建设工 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13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资格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 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7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2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 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 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 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 发营业执照。 有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 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营业执照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单位主要 负责人 营业执照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单位主要 负责人 河北省纺织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资质证 照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资质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 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38条 “三级” 安全教育 “三级” 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 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4、15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1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24条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 员;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 作; (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 患; (七)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工等)应经过培 训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特种作业 人员资质 证书 安全负责 人 特种作业 人员 安全负责 人 制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安全生 产管理 制度和 操作规 程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39 KB 时间:2025-11-12 价格:¥2.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22 油库

河南省油库事故隐患自查清单 I 级隐患 II 级隐患 III 级隐患 IV 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经营、运输企业营业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工商 资质证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安监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工伤社会保险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保险 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 管理机构 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单位主要负责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部门、岗位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 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I 级隐患 II 级隐患 III 级隐患 IV 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 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至少包 括: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 11.隐患治理; 12.重大危险源管理;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 16.消防管理;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 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 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 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3.检维修管理;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 26.供应商管理; 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3 MB 时间:2025-11-16 价格:¥2.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47 建材行业

隐患自 查Ⅰ级 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 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主要负责 人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 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 安全设施 “三同时 ” 安全设施“ 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 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 格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规定》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 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 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 安全管理 机构安全 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 构安全管理 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 责任落实 情况 责任落实情 况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全面责任;分客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 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各级安全 生产责任 制 单位主要 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 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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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69 合成氨企业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Ⅴ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 证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许可。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 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 施、检查、考核等环节内容。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能,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管理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 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 程师,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并 开展安全文化活动。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 应急管理的相关职能。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 及领导层职 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 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工 作,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 及领导层职 责 企业领导层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 行其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 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 业卫生职责,并对适宜性、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和监督考核。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督促确保全员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 责,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和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计划和 使用台账,用于改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支出 。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参与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用,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目标职责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 化活动,营造领导重视安全的氛围,使各级领导具 备安全的知识、技能和领导力,引导全员的安全态 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员所认同、共同遵守 、带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理念,实现 安全自我约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 水平持续提高。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他 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及标 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 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 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 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 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他 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及标 准规范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将相关要 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 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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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

民爆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1 防雷、 防静电 设施 1.避雷针、避雷网格接地完好,外廓和引下线 无断接、腐蚀或锈蚀现象。 2.工(库)房金属门窗、危险工房内所有设备 导静电接地牢固规范。 3.工房有应急照明装置。 4.危险场所无安装、使用无线遥控设备、无线 通信设备。 5.危险性建筑物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装有过电 压保护(电涌保护)器。 查看 资料 查看 现场 2 防护屏 障 1.防护土堤不应小于屋檐高度,顶宽不应小于 1m。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 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 面 1m。 2.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 2.2m,净 宽度宜为 1.5m。 查看 资料 查看 现场 3 劳动纪 律、 现场管 理 1.操作工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无窜、脱岗,操作轻拿轻放无野蛮操作现象。 3.工(库)房设备、物料定置线齐全,作业场 所整齐清洁,疏散通道畅通。 4.危险品堆垛与墙面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检 查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0.8m、装运通道宽度不宜 小于 1.2m。 5.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 大于 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 应大于 1.6m。 6.警示标识牌、危险源标识牌、道路标识牌、 紧急疏散指示及疏散路线图齐全。 7.装卸作业距危险性建筑物不宜小于 2.5m。 8.装卸民爆物品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 撞站台的缓冲设施。 9.工业雷管药剂生产工房的入口处应设导出静 电的门帘、扶手及人体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 工作台面、椅子、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查看 资料 查看 现场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4 电气设 备 1.乳化器、螺杆泵、装药机、球磨机、混装车 等关键设备必须是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 目录中设备。 2.有防止轴承碎裂引起主轴径向和轴向位移的 技术措施。有防止物料进入轴承和机械密封的 技术措施。 3.螺杆的工作转速不宜超过 150r/min。宜有超 压自动泄爆装置。 4.设备、管道无跑冒滴漏。 5.运转部位无摩擦及危险物料泄漏现象。 查看 资料 查看 现场 5 消防设 施 1.灭火器、室内外消防栓、消防水带、枪头等、 配置齐全。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小于 120m。 2.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厂房进口水压不应小于 0.2MPa。 3.消防通道畅通。 查看 资料 查看 现场 6 建筑结 构 1.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 级。 2.危险品生产厂房每层或每个危险性工作间安 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 2 个。当面积不超过 65 ㎡,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 3 人时,可设 一个安全出口。 3.危险品生产间的外门口应做防滑坡道,不应 设置台阶。 4.窗台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 0.5m。 查看 资料 查看 现场 7 安全连 锁及测 温、测 压仪表 1.易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 危险程度选择设置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 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自动控制装置 2.乳化器、敏化器、输送泵等密闭式带有机械 搅动装置的乳化炸药专用生产设备,应有防止 超压、超温、断料干磨的自动控制装置。 查看 资料 查看 现场 8 电子监 控 1.监控室应设置监视点,并应设置有线电话与 生产现场保持通讯畅通。 2.关键工序应不低于 90 天。其他工序应不低于 30 天。 3.报警值班室应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应有防 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报警值班室严禁设置床 铺。 4.民用爆炸物品 1.1 级生产工房必须设置门禁 式定员监控系统 查看 资料 查看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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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15 煤矿职工职业健康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健全机构 煤矿所属单位逐级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和设置日常管理机构,制定各项管 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 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 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 措施保障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治法》 管理人员 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 基础管理 机构、人 员设置 危害因素 检测、危 害现状评 价 — 1 —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定期检测 与评价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 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对检测机 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 求的,必须停止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 危害场所 不得安排 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及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 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 害申报 职业病危 害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同时抄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 危害因素 检测、危 害现状评 价 职业健康 监护管理 职业健康 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检查周期为 依据,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包括临 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 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 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 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 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经体检发 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 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 2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5-12-23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9 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 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 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 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 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 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 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 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 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 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 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 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 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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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园林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协议书

1 松江生态绿化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为确保该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责任,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 行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安全技术标准。 2. 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安全 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 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 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 3.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 织施工生产时要执行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 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5.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 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然后要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 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拟订改进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 第二条 甲方的具体责任 1. 甲方负责检查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 监督管理。 2. 甲方负责检查乙方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和管理规章制度。 3. 甲方在安排乙方工作时,要针对施工内容、工艺要求等,提出施工方法 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中监督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实施。 4. 甲方复验乙方提供的现场施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工作证及特殊岗位 上岗资格证,杜绝无证上岗,制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 甲方对乙方自带的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 能检验,检验合格之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 甲方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 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若甲方发现隐患,应立即责令乙方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若甲方发现严重的违章违纪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乙方停工,并督 促乙方整改,按双方商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 合同终止工程结算时,甲方安全技术部门应出具《安全评价书》,无安全 评价书者不能结算。 8. 甲方应按时监督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所做的 维护工作。 9. 甲方负责检查乙方是否在易发生火灾的地区设置有效的消防器材,并且 检查施工人员住所是否有防火、防暴、防盗等安全预防措施。 10. 甲方负责检查乙方施工人员是否遵守防火、防暴、防盗等安全章程。 11. 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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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1 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 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 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 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 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 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 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 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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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7)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 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 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 本办法。 第二章 现场文明施工设计 第三条 施工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 文明施工设计内容: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 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位置等。 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期变动较大,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 计。 (二)现场围栏的设计。 (三)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增加费(包括工地围栏、硬地化、大 临设施超标费、市政管线保护费及其它文明施工费等),该费用作为施工措施费(1 号标 书)组成部分列入工程总造价。 第三章 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其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 得低于 2.3 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齐、美观(主要用砌筑材料);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 整齐、美观(不得使用铁皮瓦、石棉瓦)。 (三)围栏外部应做简易装饰,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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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 年 7 月 1 日公 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 4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 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 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 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 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 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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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 年112 月 2 日建设部部常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 15 号 【发布日期】1991-12-05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 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 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 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 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 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 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 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 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 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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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文件集合-赣州有色冶金化工厂-会计报表附注2002年度

赣州有色冶金化工厂 会计报表附注 2002 年度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赣州有色冶金化工厂(以下简称本企业)于 1958 年 12 月成立,现为江西 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公司主管的企业,取得了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3621001000177-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赣州市章贡区小岩寺,注册资本 1163 万元,法人代表马俊杰。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本企业资产总额 6,651.41 万元,负债总额 3,630.68 万元,净资产 3,020.73 万元。2002 年度产品销售收入 5,775.04 万元,利润总额 150.04 万元。 本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线、导爆索、装配导爆管。 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本厂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本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本厂以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厂的记帐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资产的计价原则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 5、外币业务折算方法: 外币业务按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 帐,期末将涉及非本位币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科目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市场汇价中间价美元进行调整,调整金额除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予以资本化 外,其余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6、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等价物是指本厂持有的期限短(小于三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 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7、短期投资核算方法: (1)本厂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其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 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其持有期间所 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实际收 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短期投资处置时所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 当期投资损益。 (2)期末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按期末市价低于成本的金 额单项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8、坏帐核算方法: (1)坏帐的确认标准: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 仍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而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 收回的款项。 (2)本厂坏帐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计提 比例为 : 。 9、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的分类:本厂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在产品等。 (2)存货数量盘存采用永续盘存制度,存货的取得采用实际成本计价,发 出存货采用计划成本计价。 (3)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方法。 (4)存货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期末对存货采用单项比 较法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历史成本的金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0、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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