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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作业专项应急预案(13页)

目 录 一、总则...............................................................................................2 (一)编制目的...........................................................................2 (二) 编制依据.........................................................................2 二、突发事故危害程度分析...............................................................2 三、各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2 (一)、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防护措施.....................................2 (二)、防护物体打击事故的防护措施.....................................3 (三)、预防机械伤害事故的防护措施.....................................4 (四)、预防触电事故的防护措施.............................................5 (五)、预防坍塌事故的防护措施.............................................6 四、各种危险事故的应急措施...........................................................7 (一)、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措施.........................................7 (二)、物体打击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 (三)、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8 (四)、触电事故应急救援措施.................................................8 (五)、坍塌事故应急预案措施.................................................9 五、应急准备.....................................................................................10 (一) 应急组织.......................................................................10 (二)各应急小组职责.............................................................11 (三)应急设施及防护用品.....................................................12 六、应急培训.....................................................................................12 七、应急响应.....................................................................................12 深基坑作业专项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1、对深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危害等紧急情况 做出应对措施。 2、确保突发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正确有序开展救援活动,并确保不产 生新的危害和损失。 3、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对财产造成的损失、 对企业与社会造成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二)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国务院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突发事故危害程度分析 1、基坑,大型土方开挖施工中可能发生中毒或窒息,流沙,透水,坍塌, 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造成的人员伤害。 2、深基坑支护结构在施工中或在使用过程中边坡可能产生坍塌,失 稳及人员高处坠落,基坑支护施工及土方施工时机械作业造成的人员伤 害等。 3、基坑边坡在外力荷载作用下滑坡倒塌。 三、各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 (一)、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防护措施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程的结构特点和 工程实际,在确定高处坠落危险源后制定本措施。 1、为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在工程施工前对所从事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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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协议

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搞好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为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 第二条:甲方安全责任 进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负责人进行现场口头的安全事项说明,其内容是:项目的安全规章制度 及对该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条:乙方安全责任 (一)乙方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二)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 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三)需使用业主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设施,必须经得业主或甲方同意,并对其安全防护措 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责任。 (四)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 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对参与该工程作业的所使用的全部人员的安全负责。 (六)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严禁酒后上班。 (七)乙方负责此项目生产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在生产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 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搞好文明施工作业。 第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xx 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5-08-21 价格:¥2.00

66 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协议

工程承包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搞好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为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 第二条:甲方安全责任 进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负责人进行现场口头的安全事项说明,其内容是:项目的安全规章制度 及对该工程项目有关联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条:乙方安全责任 (一)乙方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二)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 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三)需使用业主的机械、电器等设备、设施,必须经得业主或甲方同意,并对其安全防护措 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责任。 (四)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该施工作业项目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机械、 电器、控制阀等设备,否则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对参与该工程作业的所使用的全部人员的安全负责。 (六)乙方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严禁酒后上班。 (七)乙方负责此项目生产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在生产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 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搞好文明施工作业。 第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xx 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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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 交底日期 主送单位 安质部 接底项目 交底提要 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一、危大工程概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 部令 37 第 37 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危大工程安全 技术要求交底如下: 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 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1、危大工程施工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 程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执行方案审批制度,方案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需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劳力计划需配备足够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落实,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 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 论证。 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 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域。 4、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 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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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

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 交底日期 主送单位 安质部 接底项目 交底提要 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一、危大工程概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 令 37 第 37 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危大工程安全技术要 求交底如下: 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 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1、危大工程施工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 程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执行方案审批制度,方案施工安全保证措施需 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劳力计划需配备足够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落实,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 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 证。 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 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 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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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土方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土方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土坡坡度要根据工程地质和土坡 高度,结合 当地同类主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 2.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进行,并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 利泄水,且 不应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3.在斜坡上方弃土时,应保证措方边坡的稳定。弃土堆应连续设 置,其顶面应向外倾斜,以防山坡水流人挖方场地。但坡度陡于或在 软土地区,禁止在控方上侧弃土。在挖方下倒弃土时,要将弃土堆表 面整平,并向外倾斜,弃土表面要 低于控方场地的设计标高,或在 弃土堆与挖方场地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场地。 4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 施工前先了解工程地质勘席资料、他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 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4.2 不宜雨季施工,同时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并率先 作好地面和 地下排水设施; 4.3 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顺序,在开挖时,须遵循由上到下 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4.4 爆破施工时,严防因爆破震动产生滑坡; 4.5 抗滑挡土墙要尽量在旱季施工,基槽开挖应分段跳槽进行, 并加设支撑。开挖一段就要将挡土墙作好一段; 4.6 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等)时,应暂停 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要撤至安全地点,并采取措施及时处 理。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5 KB 时间:2025-10-04 价格:¥2.00

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

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 交底日期 主送单位 安质部 接底项目 交底提要 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一、危大工程概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 令 37 第 37 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 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危大工程安全技术要 求交底如下: 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 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1、危大工程施工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 程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执行方案审批制度,方案施工安全保证措施需 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劳力计划需配备足够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落实,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 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 证。 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 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 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1 MB 时间:2025-10-04 价格:¥2.00

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 交底日期 主送单位 安质部 接底项目 交底提要 危大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一、危大工程概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 部令 37 第 37 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危大工程安全 技术要求交底如下: 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 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1、危大工程施工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 程方案需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执行方案审批制度,方案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需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劳力计划需配备足够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落实,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 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 论证。 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 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域。 4、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 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1 MB 时间:2025-10-07 价格:¥2.00

安全操作规程-土方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土方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土坡坡度要根据工程地质和土坡 高度,结合 当地同类主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 2.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进行,并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 利泄水,且 不应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3.在斜坡上方弃土时,应保证措方边坡的稳定。弃土堆应连续设 置,其顶面应向外倾斜,以防山坡水流人挖方场地。但坡度陡于或在 软土地区,禁止在控方上侧弃土。在挖方下倒弃土时,要将弃土堆表 面整平,并向外倾斜,弃土表面要 低于控方场地的设计标高,或在 弃土堆与挖方场地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场地。 4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 施工前先了解工程地质勘席资料、他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 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4.2 不宜雨季施工,同时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并率先 作好地面和 地下排水设施; 4.3 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顺序,在开挖时,须遵循由上到下 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4.4 爆破施工时,严防因爆破震动产生滑坡; 4.5 抗滑挡土墙要尽量在旱季施工,基槽开挖应分段跳槽进行, 并加设支撑。开挖一段就要将挡土墙作好一段; 4.6 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等)时,应暂停 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要撤至安全地点,并采取措施及时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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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暑专项应急预案

中暑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中暑属于突发性安全事件。一般以暑季为高发期,或是通风 条件差的高温场所。中暑处理及时得当,可消除或减缓中暑病状, 处理不当或延误处理,可能危及生命,后果严重。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2.1 迅速行动、灵活应对。处理事故险情时,由项目部事故 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实施; 2.2 以人为本。险情处理应首先保证人身安全(包括救护人 员和遇险人员); 2.3 强化防护。迅速疏散无关人员,阻断危险物质来源,防 止次生事故发生。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项目行政主管领导和分管 安全生产的领导与办公室、工程部、设备部、物资部、安质环保 部、财务部、施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指挥机构 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救护组、疏导组、保障组、善 后组、调查组和现场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值班电话: 15594290926。项目部事故应急自救办公室应设在办公室,明确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和固定电话。 救护组:由安质环保部、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现场应急救 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医疗机构组成。 疏导组:办公室、设备部组成。 保障组:由项目办公室、计划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必要 时邀请医疗专家参加。 善后组:由项目计划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调查组:由安质部和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由现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3.2.2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A 总指挥的职责: a 贯彻国家、地方、行业等上级有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b 组织实施单位应急预案,了解暑情,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c 根据暑情,下令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状态,必要时向上级 (相关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d 确保应急资源配备投入到位,组织项目部总体应急演练, 指挥项目总的应急行动。 B 副总指挥的职责: a 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指挥工作,总指挥不在位时,代行其 职责; b 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监督落实项目应急行动程序,督促检 查主管部门搞好培训、演习; c 进入应急状态时,负责现场指挥,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 提出改进措施; d 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C 应急办公室职责: a 掌握项目疫情状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b 负责项目部应急处置所需资源的统一调配,传达应急各项 指令;根据总指挥指令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应急机 构报告疫情及信息沟通。 D 救护组职责: 负责中暑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配合当地医疗机构,做好转 送工作。 E 疏导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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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1 事故风险分析 火灾爆炸主要发生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油品储罐区,其发生主要由物 料内在因素--自身的特性,可燃易燃物质的泄漏,外界因素--火源的存在和产 生、设备本身存在的缺陷及岗位操作人员误操作等决定。 危险化学品爆炸能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设备毁坏、装置停产、资源浪费等, 尤其是有可能将其它生产设备设施、油罐等的油品引燃引爆,造成二次、三次 的连续爆炸事故,连续爆炸是油品爆炸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会使生产装置、油 品储罐区遭受严重破坏。由于作业频繁,人员、设备较多,且会危及厂区的安全。 1.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2.1 应急指挥中心及职责 1.2.1.1 应急指挥中心成员 公司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1.2.1.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职责 (1)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负责如下工作: ①负责组织本公司预案的制定、修订及组织预警预测工作。 ②负责预案演练计划及应急物资计划的审批工作并督促落实。 ③检查督促做好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④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⑤负责事故救援处理领导工作。 ⑥负责向企业主管部门及县级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报告及请示工作。 (2)副指挥:由副总经理担任,负责如下工作: ①负责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救援领导工作。 ②负责督促危险源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协助事故现场指挥工作;负责督促后勤 组落实救援物资、生活保障及保卫组治安保障等工作。 ③办理总指挥临时交办的工作。 ④总经理因外出不在公司时,由副总经理担任临时总指挥工作。 1.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2.2.1 现场指挥由安全主任担任。现场指挥(当现场指挥未到达时,当班 班长担任临时现场指挥工作)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 决策权和指挥权。 1.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日常职责 ①负责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能及时掌握和报告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 ②负责对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应急宣传、培训和实施演练;做好应急物 资计划及采购工作。 ④监督检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和罐区、生产装置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事故状态下的工作职责: ①在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因外出差不在公司时,由安全主任担任临时总 指挥工作。 ②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现场指挥救援行动,把事故消灭在初始 状态。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如何采取的应急措施; ③负责各应急救援组之间的联系、协调;负责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分配和人 员调度。 ④负责救护受伤人员和寻找失踪人员。指挥现场无关人员有序疏散,撤离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8 KB 时间:2025-11-14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各种事故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置

目录 (一)高空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与救援..............2 (二)物体打击事故的防范措施与救援..............5 (三)施工机械事故的防范措施与救援..............6 (四)坍塌事故防范措施与救援....................9 (五)触电事故防范措施与救援...................13 (六)火灾爆炸事故防范措施与救援...............17 (七)中毒事故防范措施与救援...................20 (一)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预案 施工过程中,高处作业的机会比较多,经常在周边临空的高处进行作业,施 工条件差,危险因素多。为避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必须加强监控管理,对职工 进行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使他们操作时,必须使用安全防护的用 具。同时,在技术上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 最常见的高处坠落事故有以下几类: (l)人员由屋顶坠落。 (2)脚手架倒塌。 (3)人员由脚手架上坠落。 (4)结构倒塌。 (5)人员由地上的洞口坠落。 (6)人员由梯子上坠落。 (7)人员由结构上坠落。 (8)人员由屋顶的空洞坠落。 (9)人员由没有护栏的楼面边缘坠落。 2.可能产生高空坠落事故的违章行为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的构架上;安全带拽拉长 度超长。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9 M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安全操作规程-土方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土方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土坡坡度要根据工程地质和土坡 高度,结合 当地同类主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 2.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进行,并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 利泄水,且 不应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3.在斜坡上方弃土时,应保证措方边坡的稳定。弃土堆应连续设 置,其顶面应向外倾斜,以防山坡水流人挖方场地。但坡度陡于或在 软土地区,禁止在控方上侧弃土。在挖方下倒弃土时,要将弃土堆表 面整平,并向外倾斜,弃土表面要 低于控方场地的设计标高,或在 弃土堆与挖方场地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场地。 4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 施工前先了解工程地质勘席资料、他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 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4.2 不宜雨季施工,同时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并率先 作好地面和 地下排水设施; 4.3 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顺序,在开挖时,须遵循由上到下 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4.4 爆破施工时,严防因爆破震动产生滑坡; 4.5 抗滑挡土墙要尽量在旱季施工,基槽开挖应分段跳槽进行, 并加设支撑。开挖一段就要将挡土墙作好一段; 4.6 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等)时,应暂停 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要撤至安全地点,并采取措施及时处 理。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6 KB 时间:2025-11-29 价格:¥2.00

(三)氨纶企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信息一览表2016.12.9

单元划分 风险控制 L S R D 引领槽车倒车 车辆伤害 2 4 8 4 上槽车顶部查看来料温度 高处坠落 2 4 8 4 抬金属软管 物体打击 3 2 6 4 上槽车顶部连接氮气 高处坠落 2 4 8 4 打料过程中,开关阀门 其他伤害 2 1 2 4 现场启动PTG打料泵,线路老化打火 触电、火灾 2 5 10 3 化验取样,切换现场阀门 其他伤害 2 1 2 4 打料完成,拆卸金属软管 物体打击 2 2 4 4 将金属软管吊起,进行控料 物体打击 2 2 4 4 连接蒸汽进行加热 灼烫 2 3 6 4 现场清理 其他伤害 2 1 2 4 PTG泄漏 中毒和窒息 2 4 8 4 罐顶呼吸阀检查 高处坠落 2 4 8 4 引领槽车倒车 车辆伤害 2 3 6 4 上槽车顶部查看来料温度 高处坠落 2 4 8 4 二楼查看液位 高处坠落 2 4 8 4 MDI储罐卸压,开关阀门 其他伤害 2 2 4 4 未佩戴防护手套连接软管 其他伤害 2 2 4 4 未佩戴防护手套拆金属软管 其他伤害 2 2 4 4 MDI泄漏 灼烫、中毒和 窒息 2 4 8 4 MDI取样 灼烫、中毒和 窒息 2 3 6 4 拆MDI打料管未佩戴防护用品 灼烫、中毒和 窒息 2 2 4 4 攀爬钢平台 高处坠落 2 4 8 4 未佩戴防护手套拆卸金属软管 其他伤害 2 2 4 4 (三)氨纶企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信息一览表 风险辨识 风险评价 辨识区域/工 序/作业范围 风险点 危险源 事故类型 风险评估 典型控制措施 PTG储罐 1、张贴PTG危险化学物品安全警示牌; 2、遵守PTG打料操作规程; 3、加强员工培训,规范操作,提高安全意识; MDI储罐 1、张贴MDI危险化学物品安全警示牌; 2、遵守MDI打料操作规程; 3、加强员工培训,规范操作,提高安全意识; 1、张贴DMAC危险化学物品安全警示牌; 2、遵守DMAC打料操作规程; 3、加强员工培训,规范操作,提高安全意识; 未佩戴防护手套抬金属软管,进行控 料 其他伤害 2 2 4 4 未佩戴防护手套将DMAC倒入T9000 灼烫、中毒和 窒息 2 2 4 4 罐顶检查维修 高处坠落 1 5 5 4 打DMAC时去罐顶取样 高处坠落 2 3 6 4 卸料时未有效接地 火灾 2 5 10 3 更换精制DMAC滤芯 其他伤害 2 2 4 4 DMAC管道阀门切换 其他伤害 2 2 4 4 DMAC泄漏 灼烫、中毒和 窒息 2 3 6 4 储罐接地不良 火灾 1 5 5 4 未安装静电释放器 火灾 2 5 10 3 罐区巡检 其他伤害 2 2 4 4 查看各搅拌运行状况 其他伤害 2 2 4 4 搅拌电机绝缘不良 触电 2 5 10 3 原液罐巡检 高处坠落 2 4 8 4 检查视液镜 其他伤害 4 2 8 4 查看搅拌联轴器 机械伤害 2 3 6 4 查看输送泵运行情况 机械伤害 2 3 6 4 原液取样 其他伤害 2 3 6 4 现场检查管道压力 其他伤害 2 3 6 4 现场检查原液温度 其他伤害 2 3 6 4 罐体密封不严 中毒和窒息 2 3 6 4 原液罐内部清理 高处坠落、中 毒和窒息 2 4 8 4 罐内通风不良 中毒和窒息 2 4 8 4 罐内未提前通风 中毒和窒息 2 4 8 4 查看各搅拌运行状况 其他伤害 2 2 4 4 搅拌电机绝缘不良 触电 1 5 5 4 原液罐巡检 高处坠落 2 4 8 4 检查视液镜 其他伤害 4 2 8 4 查看搅拌联轴器 机械伤害 2 3 6 4 DMAC罐 1、张贴DMAC危险化学物品安全警示牌; 2、遵守DMAC打料操作规程; 3、加强员工培训,规范操作,提高安全意识; 原液罐 1、遵守操作规程操作; 2、强化岗位培训,规定巡检路线; 胺储罐 1、遵守操作规程操作; 2、强化岗位培训,规定巡检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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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强夯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30

强夯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30 一、担任强夯作业的主机,应按照强夯等级的要求经过计算选用。用履带式起重机作主机的,应执行履带 式起重机的有关规定。 二、夯机的作业场地应平整,门架底座与夯机着地部位应保持水平,当下沉超过 100mm 时,应重新垫高。 三、强夯机械的门架、横梁、脱钩器等主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质量,应经过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设 计要求的,不得使用。 四、夯机在工作状态时,起重臂仰角应置于 70°。 五、梯形门架支腿不得前后错位,门架支腿在未支稳垫实前,不得提锤。 六、变换夯位后,应重新检查门架支腿,确认稳固可靠,然后再将锤提升 100~300mm,检查整机的稳定性, 确认可靠后,方可作业。 七、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 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八、当夯锤留有相应的通气孔在作业中出现堵塞现象时,应随时清理。但严禁在锤下进行清理。 九、当夯坑内有积水或因黏土产生的锤底吸附力增大时,应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强行提锤。 十、转移夯点时,夯锤应由辅机协助转移,门架随夯机移动前,支腿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 500mm。 十一、作业后,应将夯锤下降,放实在地面上。在非作业时严禁将锤悬挂在空中。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6-01-10 价格:¥2.00

6.受限空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受限空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风险分析 有限空间是指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硫化氢、一氧化碳、 甲烷、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 设备、设施及场所。 1.1 受限空间事故类型 (1)中毒,主要有一氧化碳、氰化物、苯、硫化氢……等造成 急性中毒。中毒者一般会出现紫绀、昏迷、惊厥、呼吸困难、休克等。 引起全身各系统与组织(皮肤粘膜、呼吸、消化、循环、泌尿、血液、 神经等)的损害,甚至造成中毒者死亡。 (2)缺氧窒息,主要由于有限空间中空气含氧量低,发生缺氧 窒息事故,其危害范围主要涉及到在有限空间作业环境中的作业人员、 监护人员、救援人员;其危害后果主要会导致中毒人员昏迷、造成作 业人员缺氧窒息。 1.2 受限空间设备设施及分布 进入受限空间设备设施及场所、均存在中毒、窒息事故的危险, 水泥公司主要受限空间设备设施基本情况见表 1-1。 表 1-1 水泥公司受限空间设备设施及场所分布 序号 分类 主要电气设备 分布场所 1 储罐 熟料库、石膏库、水渣库 厂区西部 2 设备设施 球磨机 磨机房 3 地沟 电缆沟 厂区南部 1.3 受限空间事故危险因素 有限空间是指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 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 有限空间的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或者存在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时, 可能造成中毒事故、缺氧窒息事故。 1.4 受限空间事故的条件 (1)1.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 (2)作业人员缺少个体防护用品。; (3)作业前未采取送风设备对有限空间送风。; (4)虽送风但未检测有限空间氧气含量而进入作业。; (5)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未约定或缺少联络方式; (6)未配戴防护用具抢救。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受限空间事故应急组构成 水泥公司成立受限空间事故应急抢险组,对受限空间事故进行应 急处置,应急抢险组构成见图 2-1。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5 KB 时间:2026-01-10 价格:¥2.00

25机动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5

机动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5 一、行驶前,应检查锁紧装置并将料斗锁牢,不得在行驶时掉斗。 二、起步时应平衡,不得突然加大油门,不得用二、三档起步,应从一档起步。不得用离合器处于半结合 状态来控制车速。 三、上坡时,当路面不良或坡度较大时,应提前换入低档行驶;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转弯时应先减速; 急转弯时应先换入低档。 四、翻斗车制动时,应逐渐踩下制动踏板,并应避免紧急制动。 五、通过泥泞地段或雨后湿地时,应低速缓行,应避免换档、制动、急剧加速,且不得靠近路边或沟旁行驶, 并应防侧滑。 六、翻斗车排成纵队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保持 8m 的间距,在下雨或冰雪的路面上,应加大间距。 七、在坑沟边缘卸料时,应设置安全挡块,车辆接近坑边时,应减速行驶,不得剧烈冲撞挡块。 八、停车时,应选择适合地点,不得在坡道上停车。冬季应采取防止车轮与地面冻结的措施。 九、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十、严禁料斗内载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十一、内燃机运转或料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 十二、操作人员离机时,应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档、拉紧手制动器。 十三、作业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清除砂土及混凝土等粘结在料斗和车架上脏物。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1-14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9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3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2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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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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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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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年)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3 选址及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 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和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1 KB 时间:2026-03-10 价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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