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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限空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有限公司受限空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受限空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风险分析 有限空间是指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硫化氢、一氧化碳、 甲烷、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 设备、设施及场所。 1.1 受限空间事故类型 (1)中毒,主要有一氧化碳、氰化物、苯、硫化氢……等造成 急性中毒。中毒者一般会出现紫绀、昏迷、惊厥、呼吸困难、休克等。 引起全身各系统与组织(皮肤粘膜、呼吸、消化、循环、泌尿、血液、 神经等)的损害,甚至造成中毒者死亡。 (2)缺氧窒息,主要由于有限空间中空气含氧量低,发生缺氧 窒息事故,其危害范围主要涉及到在有限空间作业环境中的作业人员、 监护人员、救援人员;其危害后果主要会导致中毒人员昏迷、造成作 业人员缺氧窒息。 1.2 受限空间设备设施及分布 进入受限空间设备设施及场所、均存在中毒、窒息事故的危险, 水泥公司主要受限空间设备设施基本情况见表 1-1。 表 1-1 水泥公司受限空间设备设施及场所分布 序号 分类 主要电气设备 分布场所 1 储罐 熟料库、石膏库、水渣库 厂区西部 2 设备设施 球磨机 磨机房 3 地沟 电缆沟 厂区南部 ***********有限公司受限空间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 1.3 受限空间事故危险因素 有限空间是指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 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 有限空间的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或者存在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时, 可能造成中毒事故、缺氧窒息事故。 1.4 受限空间事故的条件 (1)1.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 (2)作业人员缺少个体防护用品。; (3)作业前未采取送风设备对有限空间送风。; (4)虽送风但未检测有限空间氧气含量而进入作业。; (5)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未约定或缺少联络方式; (6)未配戴防护用具抢救。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受限空间事故应急组构成 水泥公司成立受限空间事故应急抢险组,对受限空间事故进行应 急处置,应急抢险组构成见图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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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7页)

-----------------工程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编制日期: --------------------公司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并对可能引起高处坠落因素进行分析,减少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发生后的枪险 救灾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事故损失,编制本事故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响应、救援、恢复等措施的程序性 文件,结合事故等征编制。各单位、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编制现场应急 处置方案。 本预案适用于所辖施工现场在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时采取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的指导性措施。 1.3 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1.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1.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3.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1.3.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3.8 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标准; 1.3.9 施工图纸 2.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危险源辨识应全面考虑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和六种类型,经过对施工生产全 过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确认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作业活 动和作业内容等因素。(详见附表一) 一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可能造成人员重伤,甚至发生死亡事件。 3.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共享,应急迅速” 的基本方针,实行先近后远、先重后轻、先抢救后治疗基本原则。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应急组织体系 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等部门组成,担负相应应急职责。成立应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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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7页)

-----------------工程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编制日期: --------------------公司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并对可能引起高处坠落因素进行分析,减少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发生后的枪险 救灾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事故损失,编制本事故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响应、救援、恢复等措施的程序性 文件,结合事故等征编制。各单位、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编制现场应急 处置方案。 本预案适用于所辖施工现场在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时采取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的指导性措施。 1.3 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1.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1.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3.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1.3.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3.8 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标准; 1.3.9 施工图纸 2.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危险源辨识应全面考虑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和六种类型,经过对施工生产全 过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确认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作业活 动和作业内容等因素。(详见附表一) 一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可能造成人员重伤,甚至发生死亡事件。 3.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共享,应急迅速” 的基本方针,实行先近后远、先重后轻、先抢救后治疗基本原则。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应急组织体系 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等部门组成,担负相应应急职责。成立应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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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7页)

-----------------工程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编制日期: --------------------公司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并对可能引起高处坠落因素进行分析,减少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发生后的枪险 救灾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事故损失,编制本事故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响应、救援、恢复等措施的程序性 文件,结合事故等征编制。各单位、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考虑编制现场应急 处置方案。 本预案适用于所辖施工现场在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时采取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的指导性措施。 1.3 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1.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1.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3.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1.3.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3.8 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标准; 1.3.9 施工图纸 2.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危险源辨识应全面考虑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和六种类型,经过对施工生产全 过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确认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作业活 动和作业内容等因素。(详见附表一) 一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可能造成人员重伤,甚至发生死亡事件。 3.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共享,应急迅速” 的基本方针,实行先近后远、先重后轻、先抢救后治疗基本原则。 4.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应急组织体系 项目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等部门组成,担负相应应急职责。成立应急指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1 KB 时间:2025-08-17 价格:¥2.00

外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项目名称: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 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维护甲乙双方的共 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卫生环 境,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执行,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存在异议,以电力行业规程、规定、制度为标准。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施工地点: 3.承包方式: 4.协议内容:施工范围同主合同。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同 等法律效力。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止完工。 三、总则 1.本标段工程安全目标是: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群伤事 故为零;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为零;火灾事故为零;交通事故为零;垮塌事故为零; 职业卫生伤害事故为零;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实现安全施工“事故零 目标”;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程。 2.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方针和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化、人员行为规范化、安全设施标准化、 物料堆放定置化的原则。 3.乙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 产设施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且近三年 施工安全事故,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08-22 价格:¥2.00

模板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ZAJ6-1 单位工程名称 交底日期 年 月 日 分部分项名称 模板工程 工 种 木工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支拆模时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挂好、系好安全带。 2、支模前必须搭好相关脚手架。 3、在拆墙模前不准将脚手架拆除,用塔吊拆时应有起重工配合;拆除顶板模板前必须划 定安全区域和安全通道,将非安全通道应用钢管、安全网封闲,并挂“禁止通行”安全标 志,操作人员不得此区域,必须在铺好跳板的操作架上操作。已拆模板起吊前认真检查螺 栓是否拆完、是否有拌勾挂地方,并清理模板上杂物,仔细检查吊钩是否有开焊,脱扣现 象。 4、浇筑混凝土前必须检查支撑是否可靠、扣件是否松动。浇筑混凝土时必须由模板支设 班组设专人看模,随时检查支撑是否变形、松动,并组织及时恢复。经常检查支设模板吊 勾、斜支撑及平台连接处螺栓是否松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5、木工机械必须严格使用倒顺开关和专用开关箱,一次线长不得超过 3m,外壳接保护零 线,且绝缘良好。电锯和电刨必须接用漏电保护器,锯片不得有裂纹(使用前检查,使用 中随时检查);且电锯必须具备皮带防护罩、锯片防护罩、分料器,并接用漏电保护器, 电刨传动轴、皮带必须具备防护罩和护手装置。使用木工多用机械时严禁电锯和电刨同时 使用;使用木工机械严禁戴手套;长度小于 50cm 或厚度大于锯片半径木料严禁使用电 锯;两人操作时相互配合,不得硬拉硬拽;机械停用时断电加锁。 6、用塔吊吊运模板时,必须由起重工指挥,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交底人签名: 接受交底人签名: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4 KB 时间:2025-09-04 价格:¥2.00

各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土方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土方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土坡坡度要根据工程地质和土坡 高度,结合 当地同类主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 2.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进行,并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 利泄水,且 不应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3.在斜坡上方弃土时,应保证措方边坡的稳定。弃土堆应连续设 置,其顶面应向外倾斜,以防山坡水流人挖方场地。但坡度陡于或在 软土地区,禁止在控方上侧弃土。在挖方下倒弃土时,要将弃土堆表 面整平,并向外倾斜,弃土表面要 低于控方场地的设计标高,或在 弃土堆与挖方场地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场地。 4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 施工前先了解工程地质勘席资料、他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 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4.2 不宜雨季施工,同时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并率先 作好地面和 地下排水设施; 4.3 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顺序,在开挖时,须遵循由上到下 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4.4 爆破施工时,严防因爆破震动产生滑坡; 4.5 抗滑挡土墙要尽量在旱季施工,基槽开挖应分段跳槽进行, 并加设支撑。开挖一段就要将挡土墙作好一段; 4.6 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等)时,应暂停 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要撤至安全地点,并采取措施及时处 理。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 KB 时间:2025-09-06 价格:¥2.00

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245. 工程公司两会期间安全工作保障措施

两会安全工作保障措施 为确保 2019 年 3 月两会期间的施工安全,加强施工现场全体 员工的安全意识,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确保本项目施 工的正常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杜绝 影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发生。根据《津安办〔2019〕5 号市安委会 关于加强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文件》以及总部 单位关于两会期间安保、维稳工作等的要求,结合我项目部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部署和我集团、公司、总部的工作安排,确保两会期间不发生安 全生产事故,提高项目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思,保证平安工地 建设,实现项目部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2、工作目标 保证两会期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落到实处,彻底消除安 全生产隐患,坚持安全生产巡查力度,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 准化,内页资料完整化,确保安全生产事故 0 目标。 3、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根据我项目部目前施工实际状况,确保两会期间我项目部施 工现场的安全,我项目部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督察组(成员均为项 目部管理人员,并长期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秩序、安全、消 防、环境、生活区及各种施工方案、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 监督。 1、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副经理、安全经理 组员:各部室主要负责人 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现场巡视,现场情况搜集,确保现场安全。 (2)出现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把损失降到最小。 (3)值班人员 24 小时保持电话畅通,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 整落实。 (4)小组成员在“两会”期间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生活区的 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小组成员应立即赶到 现场,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同时上报指挥部、总监理及上级领导, 维护本工程安全稳定。 4、项目部安全管理措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9 KB 时间:2025-11-03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程应急预案 (2)

目 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相关文件 4. 职责 5. 应急预案 6. 术语 春晓气田群项目安全应急预案 1 目的 为预防或减少###############春晓气天群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经部) 各类事故灾害,对因事故原因需要救援或撤离的人员提供援助并使其得到及时 有效的治疗,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等减至最 小,特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项经部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救援处理的全过程。 3 相关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3 《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3.4 《春晓气田群陆上终端场地平整合同》(CHX-CT/2002-024) 4 责任 4.1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小组,在事故发生时亲临现场指 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项目总工程师、其他副经理及全体职工个人分别对应预 案的响应负责。 4.2 主管生产副经理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实施,并对以下工作负责: 4.2.1 按国家规定配置应急救援(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及报 警、通讯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2.2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或控制各类事故隐患。 4.2.3 组建一支以他为组长的,经过应急培训演练的应急救援小组。并确保 应急小组人成员熟知各种危险品及机械设备的性质及应急处理方法;熟练掌握 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方法,保持与各小组成员之间的通讯联络畅通,一旦 事故报告后,能立即通知应急小组前往处理。 4.2.4 制定并实施项经部应急救援培训、演练计划,组织对应急救援小组及 全体职工进行应急救援相关知识的培训及演练。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3 KB 时间:2025-11-14 价格:¥2.00

有限空间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有限空间事故演习总结评估报告

有限空间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评估报告 批准: 翟勇富 审核: 杨元卫 编制: 田志强 2011 年 8 月 16 日 为提高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有效处置突发事故,建立和完善科学、有 效、运转良好的应急救援体系,检验各应急部门的实战效果,组织开展好项目部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演练,特制定本方案。现将有限空间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如 下: 一、 演练目的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 标准,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筹备此次演习。同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形成统一领导、 反应及时、科学决策、处置有序的应急系统,全面提升项目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 险能力。通过对设定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行性和 可操作性,提高应急队伍抢险救灾实战能力,不断提高项目部应急救援工作总体 水平,切实保障项目部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 演练时间 2011 年 8 月 16 日 9:40-9:55 三、 演练地点 方家山项目部施工现场 YB 碳钢大罐 四、 演练人员组成 1. 质保经理、HSE 部经理、EM2 队经理、机械队经理助理、机械队管理室 主任、机械队相关分队长、安全、班组部分人员、救护司机、护士 2. 演练评估人员:杨元卫、杨帆、田志强、、范洪斌、树大勇 五、 演练场景描述 事故设定:2011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30 分,裴广胜班贾文辉、沈思怀与张 鹏鹏在 YB 罐内底部进行打磨作业,由于天气炎热、罐内空气质量稍差和贾文辉 体质较弱的原因,贾文辉在作业过程中晕倒。 演练详细过程: 9:39 时,贾文辉在 YB 碳钢大罐内中暑晕倒,沈思怀发现贾文辉晕倒后立 即通知罐外的监护人员陈兴东,并同张鹏鹏一起查看贾文辉移情况。陈兴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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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项目名称: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 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维护甲乙双方的共 同利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施工场所的卫生环 境,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执行,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存在异议,以电力行业规程、规定、制度为标准。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施工地点: 3.承包方式: 4.协议内容:施工范围同主合同。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同 等法律效力。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止完工。 三、总则 1.本标段工程安全目标是: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群伤事 故为零;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为零;火灾事故为零;交通事故为零;垮塌事故为零; 职业卫生伤害事故为零;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实现安全施工“事故零 目标”;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程。 2.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方针和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安全管理制度化、人员行为规范化、安全设施标准化、 物料堆放定置化的原则。 3.乙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 产设施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且近三年 施工安全事故,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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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安全生产协议书-69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安全协议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安全协议 建设单位: ( 甲方) 施工单位: (乙方) 监理单位: (丙方) 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落实 安全生产职责, 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及其它有关法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工程 安全管理的 责任和义务 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 协议 。 一、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乙方施工内容及范围: 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三 、协议内容: (一)建设单位责任(甲方): 1、提供乙方必备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2、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与统一协调,乙 方积极服从。 3、甲方对乙方所报安全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定期或不定 期对乙方安全教育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及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有责 任和义务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4、甲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向要求乙方使用不合格的 安全用具、材料、设备等,不得向乙方提出有悖于安全管理的 要求。 5、乙方进场前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施工场 地、材料堆放、加工场地以及生活区的统一规划安排。 6、甲方对乙方在施工现场内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实行 书面申批手续。 7、对乙方安全文明管理不到位的或不服从安排的,甲方 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或清除出场。 (二)施工单位责任(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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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程应急预案

目 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相关文件 4. 职责 5. 应急预案 6. 术语 春晓气田群项目安全应急预案 1 目的 为预防或减少###############春晓气天群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经部) 各类事故灾害,对因事故原因需要救援或撤离的人员提供援助并使其得到及时 有效的治疗,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等减至最 小,特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项经部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救援处理的全过程。 3 相关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3 《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3.4 《春晓气田群陆上终端场地平整合同》(CHX-CT/2002-024) 4 责任 4.1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小组,在事故发生时亲临现场指 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项目总工程师、其他副经理及全体职工个人分别对应预 案的响应负责。 4.2 主管生产副经理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实施,并对以下工作负责: 4.2.1 按国家规定配置应急救援(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及报 警、通讯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2.2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或控制各类事故隐患。 4.2.3 组建一支以他为组长的,经过应急培训演练的应急救援小组。并确保 应急小组人成员熟知各种危险品及机械设备的性质及应急处理方法;熟练掌握 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方法,保持与各小组成员之间的通讯联络畅通,一旦 事故报告后,能立即通知应急小组前往处理。 4.2.4 制定并实施项经部应急救援培训、演练计划,组织对应急救援小组及 全体职工进行应急救援相关知识的培训及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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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ZAJ6-1 单位工程名称 交底日期 年 月 日 分部分项名称 模板工程 工 种 木工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支拆模时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挂好、系好安全带。 2、支模前必须搭好相关脚手架。 3、在拆墙模前不准将脚手架拆除,用塔吊拆时应有起重工配合;拆除顶板模板前必须划 定安全区域和安全通道,将非安全通道应用钢管、安全网封闲,并挂“禁止通行”安全标 志,操作人员不得此区域,必须在铺好跳板的操作架上操作。已拆模板起吊前认真检查螺 栓是否拆完、是否有拌勾挂地方,并清理模板上杂物,仔细检查吊钩是否有开焊,脱扣现 象。 4、浇筑混凝土前必须检查支撑是否可靠、扣件是否松动。浇筑混凝土时必须由模板支设 班组设专人看模,随时检查支撑是否变形、松动,并组织及时恢复。经常检查支设模板吊 勾、斜支撑及平台连接处螺栓是否松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5、木工机械必须严格使用倒顺开关和专用开关箱,一次线长不得超过 3m,外壳接保护零 线,且绝缘良好。电锯和电刨必须接用漏电保护器,锯片不得有裂纹(使用前检查,使用 中随时检查);且电锯必须具备皮带防护罩、锯片防护罩、分料器,并接用漏电保护器, 电刨传动轴、皮带必须具备防护罩和护手装置。使用木工多用机械时严禁电锯和电刨同时 使用;使用木工机械严禁戴手套;长度小于 50cm 或厚度大于锯片半径木料严禁使用电 锯;两人操作时相互配合,不得硬拉硬拽;机械停用时断电加锁。 6、用塔吊吊运模板时,必须由起重工指挥,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交底人签名: 接受交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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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工(杂工)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01

一、 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普通工(杂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01 一、挖掘土方,两人操作间距保持 2~3m,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禁止采用掏洞的操作方法。 二、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挖掘深度放坡,必要时设置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沟边 1m 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 1.5m。 三、吊运土方,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应完好牢固,起吊时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四、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填好一层,再拆一层,不得一次拆到顶。 五、用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和撒把溜放。前后车距在平地不得少于 2m,下 坡不得少于 10m。 六、从砖垛上取砖应由上而下阶梯式拿取,禁止一码拆到底或在下面掏取。整砖和半砖应分开传送。 七、脚手架上放砖的高度不准超过三层侧砖。 八、车辆未停稳,禁止上下和装卸物料,所装物料要垫好绑牢。开车厢板应站在侧面。 九、砌挡墙搬运石料要拿稳放牢,绳索工具要牢固;两人抬运,应互相配合,动作一致;用车子或筐运送, 不要装得太满,防止滚落伤人。 十、往坑槽运石料,应用溜槽或吊运,下方不准有人。 十一、在脚手架上砌石,不得使用大锤,修整石块时要戴防护镜,不准两人对面操作。 十二、工作完毕,应将工作面、脚手板等处清扫干净。 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夏工业园办公楼 2008 年 2 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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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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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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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 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 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 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 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 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 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 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 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 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 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 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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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承包劳务安全协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安全协议(7页)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安全协议 建设单位: ( 甲方) 施工单位: (乙方) 监理单位: (丙方) 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落实 安全生产职责, 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及其它有关法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工程 安全管理的 责任和义务 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 协议 。 一、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乙方施工内容及范围: 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三 、协议内容: (一)建设单位责任(甲方): 1、提供乙方必备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2、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与统一协调,乙 方积极服从。 3、甲方对乙方所报安全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定期或不定 期对乙方安全教育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及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有责 任和义务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4、甲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向要求乙方使用不合格的 安全用具、材料、设备等,不得向乙方提出有悖于安全管理的 要求。 5、乙方进场前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施工场 地、材料堆放、加工场地以及生活区的统一规划安排。 6、甲方对乙方在施工现场内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实行 书面申批手续。 7、对乙方安全文明管理不到位的或不服从安排的,甲方 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或清除出场。 (二)施工单位责任(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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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木工平刨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08

木工平刨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08 一、平刨机应有保护零线和漏电保护器。 二、外露传动部分防护装置齐全完整,安装应牢靠。 三、金属结构不应有开焊、裂纹,机构应完整,零部件应齐全,连接应可靠。 四、平刨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五、刨料应保持身体稳定,双手操作。刨大面时,手要按在料上面;刨小料时,手指不低于料高的一半, 并不得少于 5cm。禁止手在料后推送。严禁戴手套操作。 六、刨削量每次一般不得超过 1.5cm。进料速度保持均匀,经过刨口时用力要轻,禁止在刨刀上方回料。 七、刨厚度小于 3.0cm、长度小于 40cm 的木料必须用压板或推棍,禁止用手推进。厚度在 1.5cm、长度在 25cm 以下的木料,不得在平刨上加工。 八、遇节疤,要减慢推料速度,禁止手按节疤上推料。旧板料必须将铁钉、泥砂等除干净。被刨木料如有 破裂或硬吊等缺陷时,必须处理后再刨。 九、换刀片必须拉闸断电上锁。禁止运转时将手伸进安全挡板里侧去移动挡板或拆除安全挡板进行刨制。 十、同一台刨机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须一致,刀架夹板必须吻合。刀片焊缝超出刀头和有裂缝的刀具不准 使用。紧固刀片的螺钉,应嵌入槽内并离开刀臂不少于 10mm。 十一、做到定人定机操作,工作完毕,切断电源,锁好电箱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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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 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 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 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 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 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 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 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 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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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1 补充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 2 课时,第一、二节用 1 课时,第三节用 1 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新 授: 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 年 1 月 26 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 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 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 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 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2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 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 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 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 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 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 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 47 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 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5 KB 时间:2026-02-25 价格:¥2.00

24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4

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4 一、砂轮机应安装在僻静安全的地方,旋转方向禁止对着通道,启动前,应先检查机械各部螺栓、砂轮夹板、 砂轮防护罩、砂轮表面有无裂纹破损等,确认完整良好再启动。 二、工件的托架必须安装牢固,托架面要平整,托架的位置与砂轮架的间隙不得大于 3mm,夹持砂轮的法兰 盘直径不得小于砂轮直径的 1/3,夹力适中。对有平衡块的法兰盘,应在装好砂轮后,先进行平衡测试,合格后 方能使用。 三、砂轮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而降低强度。 四、砂轮轴头紧固螺栓的转向,应与主轴旋转方向相反,以保持紧固。砂轮起动须达到正常转速后,方准 进行磨件。 五、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打磨工件。 六、砂轮不圆、厚度不够或者砂轮露出夹板不足 25mm 时,均应更换新砂轮。 七、砂轮只准磨钢、铁等黑色金属,不准磨软质有色金属或非金属。 八、砂轮禁装倒顺开关,途中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九、磨工件时,应使工件缓慢接近砂轮,不准用力过猛或冲击,更不准用身体顶着工件在砂轮下面或侧面 磨件。 十、磨小工件时,不应直接用手持工件打磨,应选用合适的夹具夹稳工件进行操作。 十一、安装砂轮片时,不准用铁锤进行敲击。如孔大于轴径,应加套筒不得有空隙,轴端须有两个以上的 螺母紧固。根据旋转方向来用正、反旋转螺纹。 十二、砂轮机转轴发生弯曲后,应立即停用,更换新部件后须试运行,确认运行良好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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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201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 年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的;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 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9 KB 时间:2026-03-04 价格:¥2.00

16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16

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6 一、插入式振动器的电动机电源上,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接地或接零应安全可靠。 二、操作人员应经过用电教育,作业时应穿绝缘胶鞋和戴绝缘手套。 三、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 器。 四、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位并确认连接牢固,旋转方向正确。 五、振动器不得在初凝的混凝土、地板、脚手架和干硬的地面上进行试振。在检修或作业间断时,应断开 电源。 六、作业时,振动棒软管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 500mm,并不得多于两个弯,操作时应将振动棒垂直地沉入 混凝土,不得用力硬插、斜推或让钢筋夹住棒头,也不得全部插入混凝土中,插入深度不应超过棒长的 3/4, 不宜触及钢筋、芯管及预埋件。 七、振动棒软管不得出现断裂,当软管使用过久使长度增长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八、振捣器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混凝土粘结在电动机外壳上防碍散热。 九、作业停止需移动振动器时,应先关闭电动机,再切断电源。不得用软管或电缆拖拉电动机。 十、作业完毕,应将电动机、软管、振动棒清理干净,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保养作业。振动器存放时,不 得堆压软管,应平直放好,并应对电动机采取防潮措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4-24 价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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