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告知牌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定义和 分类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十不准” 1、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准作业 。 2、未指定合格的监护人不准作业。 3、未对受限空间内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分析不准作业。 4、受限空间未经过置换、蒸煮、吹扫的不准作业 。 5、受限空间内通风不畅不准作业。 6、未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7、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周围障碍物没有清除不准作业。 8、不挂警示标牌不准作业。 9、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没有隔离措施不准作业。 10、工作内容或工作环境发生改变且没有重新进行危险分析的不 准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作业要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 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 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 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 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 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的特点:a、有足够的空间, 可以让员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b、 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c、 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 d、自然通风不足,含有潜在的危险。 防护措施 (说明:此栏请按版面合理调整布局, 醒目、美观为佳) 1、安全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要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 要求和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了解罐内充装介质的特性以及紧急情 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无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 3、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 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确认盲板已和相通管线、 阀门断开,决不能以关闭阀门来代替盲板。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照明电压不大 于 12V。当需要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 12V 时,应按规定安装 漏电保护器,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 7、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 护面具方可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8、作业前 30 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作业中应定 期监测,至少每 2 小时检测一次。 9、当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断 4 小时以上的,应对环境条件和安全 措施重新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环境条件变更时,应重新办理《进 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汇编 1 范围 本制度汇编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 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本制度汇编适用于本公司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3.1 主要负责人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a) 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 护者职责; b) 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c) 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 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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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0fdty and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CJJ 33---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312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33—2005,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1.0.4、2.2.1、5.4.10、7.2.2、9.1.2(2)、12.1.1 条(款)为强 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 2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 成 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 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 管道 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 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 0.8MPa 提高到了 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 新增 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 加燃 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 燃气管 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 2 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 陈秋雄 赵仲和 刘松林 徐伟亮 谢育铮 陈源 何远禄 严茂森 卢贵元 张晶 任增卫 杨树生 刘威垣 周延华 张巍 何健 文李同光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 安全 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 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 镇燃气 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施 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 人员资 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 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 经考 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 发生 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 更设计 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 有生产 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 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 件或 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 防 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 定。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 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 必要时 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 得产权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1 KB 时间:2025-09-04 价格:¥2.00
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饲料行业管理部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和有关会议贯 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 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落 实安全 生产工 作部署 4.重点时段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落实企业法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人职责。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管理 人员、有关部门等的安全生产职责。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3.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由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担任主任。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二、 健全企 业安全 生产责 任体系 4 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 告安全生产情况。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条第一项、第十九条 三、 企业安 全生产 责任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 入考核内容。 查看安全生 产责任书 1. 安全生产与本企业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署、 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安全生 产工作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 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 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 制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发包安全管理制度;应 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 产责任制;粉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粉尘清理制度;打磨抛光作业、动火作业、检维 修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查看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 理规范》第二十四条 4.应当保障除尘设施、消防器材等安全生产条件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条第一款、 农业部公告第 1849 号 5.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二条 6.不得将饲料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 四、 企业基 础管理 7.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九条第二款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 查看档案和 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四条 2.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记 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 五、 企业教 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七条、农业部公告第 18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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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各市地县驾管办及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资料 2、各市地县驾管办及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会议 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 等材料。 查看文件资料 一、贯彻落 实省交通运 输厅安委会 安全生产工 作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文件资料 1 落实“党政同责”的要求,董事长、总经理 对本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 任。 查看文件资料 2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看文件资料 《企业安全生 产责任体系五 落实五到位规 定》 3 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资料 二、健全企 业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 4 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 告安全生产情况。 查看文件资料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容。 查看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一 项、第十九条 三、安全生 产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看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1 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 部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文件资料 2 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 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 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检查 记录 四、基础管 理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 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查看文件资料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 项 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1、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五、教育培 训 2、培训机构应当对专职安全员及初学驾驶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安全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1、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 查看制度、现场 检查 六、隐患排 查治理 2、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治 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七、安全生 产标准化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 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1、训练场地、教学楼、教室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2、训练场地设置安全灭火沙箱装置。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3、教练车辆两幅一灭装置齐全。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4、对初学驾驶员加强安全知识教育。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八、现场管 理 5、不得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各类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 评估完善。 现场检查 九、应急管 理 2、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发现突发事件立即采 现场检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7 KB 时间:2025-10-12 价格:¥2.00
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2.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 2.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3.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交通安全 及职业技能教育; 查看资料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六条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 3..《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4.定期开展安全例会; 查看资料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5.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一、 安全 责任 制建 立及 实施 情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移送交通运输管理 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 1.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制度; 查看资料 1.《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移送交通运输管理及安 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 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 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 罚款。 车辆未年检,罚款 200 元,扣 3 分。 报废车辆营运,罚款 2000 元,吊销驾驶证。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 更登记,罚款 200 元。 发现违法问题,责令企 业限期整改。如不整 改,对上路行驶违法车 辆,依法处罚。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 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 数据,罚款 500 元。 2.建立、健全车辆事故、违法记 录、检验、报废及保险档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 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十三条、十六 条 3.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二十七条 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规定》 5.《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1.《 道 路 交 通 安全法》第九十 条 、 第 九 十 六 条 、 第 九 十 八 条、第一百条 2.《 省 道 路 交 通安全条例》第 一百四十五条 3. 《机动车登 记规定》第五十 六条、第五十七 条 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健全、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移送交通运输管理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未放置保险标志,罚款 50 元,扣 1 分。 未放置检验标志,罚款 50 元,扣 1 分。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罚 款 200 元,扣 12 分。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 罚款 50 元。 未按规定喷涂营运单 位名称,罚款 50 元。 汽车未配备故障车警 告标志,罚款 50 元。 二、 车辆 管理 3.车辆外观、车辆反光警示牌、 及安全带等安全设施检验制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一条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 例》第十七条、二十八条 3.《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 (GB7258) 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 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 1. 《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九十 条 2.《 省 道 路 交 通安全条例》第 一百三十三条 3. 《机动车登 记规定》第五十 六条 发现违法问题,责令企 业限期整改。如不整 改,对上路行驶违法车 辆,依法处罚。 车窗使用镜面反光遮 阳膜的,罚款 50 元。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2 KB 时间:2025-10-13 价格:¥2.00
特种设备行车事故应急演练方案 一、演练目的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公司应对起重机械生产突发停电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和协调能力,提高我公司应急救援水平,切实保障货物安全和公司财产的安全,公 司特组织本次应急救援演练。 二、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现场指挥: 现场应急技术组: 三、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车间应急处理组: 2、应急疏散小组: 四、演练科目: 1、起重机吊运货件突然停电的应急处理和接报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 2、起重机作业现场的警戒、控制和管制; 3、作业区域的紧急疏散、撤离; 五、起重机吊运货件突然停电演练模拟概况: 位于公司 XXXXX,起重机吊运货件从 XXXX 到 XXX,运行至起重机横梁上方突然停 电,且短时间内停电原因不明。根据险情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各应急救援 小组投入救援工作。 起重机突然停电演练进程: 1、起重机突然停电预案启动: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各应急救援小组启动应急 预案 (1)、切断起重机电源. (2)、通知车间负责人启动车间应急措施.(通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 应急处置:现场警戒和管制 3、人员疏散: (1)、各车间的人员疏散 (2)、周围界区的人员疏散 4、汽车疏散: 起重机械作业区域汽车疏散 5 应急措施: 5.1 遇到起升制动器电控部分失灵,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其它作业人员及时避让。 (2)马上寻找就近的安全降落地点,将吊物安全放下。 (3)如果起升档向上而吊钩仍在下滑,这时应立即按下紧急制动开关(安全地带 )。 (4)切断起重机主回路电源,使制动器靠弹簧力合闸制动,把被吊重物制动住。 (5)配合设备方直到故障排除。 5.2、起重机运行中突然跳电或电压显著下降 (1)将控制器回“零”位。 (2)将起重机主电源开关切断。 (3)立即通知班长联系起重机维修人员,详细说明故障情况。 (4)如吊钩上有重物时,XXX 应通知地面人员立即让开。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 KB 时间:2025-10-23 价格:¥2.00
利用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系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 政府及系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书记、 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 责任。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 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 责。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3.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4.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 全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二 、 健 全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系 5.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 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 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容。 查看安全 生产责任 制度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第一项、第十九条 2.《河南省消防条例》 三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 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看安全 生产工作 责任书 1.工程基础完好、地面、墙壁、棚顶无下沉、 断裂、变形现象。 现场检查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战 术 技 术 要 求 》 的 通 知 (〔2003〕8 号) 2.工程无严重渗漏积水现象,无坍塌危险。 现场检查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战 术 技 术 要 求 》 的 通 知 (〔2003〕8 号) 四 、 工 程 主体 3.工程出入口数量符合消防要求,能足够保障 人员快速疏散,能防止大暴雨导致倒灌事故发 生。 现场检查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战 术 技 术 要 求 》 的 通 知 (〔2003〕8 号) 1.消防设备设施。 现场检查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配电设备设施。 现场检查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进(排)风设备设施。 现场检查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疏散通道照明设备和防火分隔设施。 现场检查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五 、 设 备 设施 5.监视设备设施。 现场检查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 看 会 议、检查 记录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2.《河南省消防条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应急 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2.《河南省消防条例》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 一款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资料 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六 、 基 础 管理 5.与业户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责任 书),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6 KB 时间:2025-10-29 价格:¥2.00
新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试卷(起重司机、信号工) 姓名: 得分: 一、通用部分(45 分,填空每格 1.5 分): 1、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增强 知识,提高 和 能力; 2、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 , ; 3、新工人进场必须进行 、 、 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在建工程的“三宝”是: 、 、 ,必须正确使用; 5、“四口”是:通道口、 、 、 ,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 ,扣好 ;正确使用 用品; 8、高空作业的高度是 米以上,凡无 设施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 ; 9、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三违”即: 、违章指挥、违反 ; 10、安全生产的“三不伤害”是: 、 、 ; 11、电工、起重司机、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必须持 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12、上岗时不要放弃使用 用品,有权阻止 和 作业的指令。 二、专业部分(30 分,填空每格 2 分): 1、在开机后正式启用前,必须先 机械各部位 的灵敏可靠,不准 上 岗; 2、塔机吊钩必须要有防脱钩 ,塔机、电梯在启动运行前或塔机通过人群时 必须 ; 3、塔吊、电梯在 以上大风时应 。在任何情况下塔吊、电梯均不 得 。 4、在电梯作业时必须在关好 门后,才能启动;塔机作业时信号 工 、纠正挂钩的 、 操作。 5、在运行中发现 应立即停机,并向 ,待 后再使用; 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交接班记录等并认真填写。 三、问答题起重机械“十不吊”的内容是什么?(25 分): 答:(1) ;(2) ; (3) ; (4) ; (5) ; (6) ; (7) ; (8) ;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新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学习资料(起重司机、信号工) 姓名: 得分: 一、通用部分安全学习资料: 1、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安全防护知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新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在建工程的“三宝”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正确使用; 5、“四口”是: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高空作业的高度是 2 米以上,凡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8、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三违”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9、安全生产的“三不伤害”是: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不伤害自己; 10、电工、起重司机、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11、上岗时不要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权阻止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5 KB 时间:2025-10-29 价格:¥2.00
水泥生产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 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要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安全机构 和人员 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安全 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建立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车间(分厂)及其负责人、班 组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 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危险因素辨识、危险源 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机电设备 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制度;应急救援与演练制度等 2 制度和规 程 建立各生产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如:物料破碎,原、燃料预均化堆 场及储存,废物处置,原料粉磨,生料均化、储存及入窑,煤粉制备,熟 料烧成,熟料、混合材料、石膏储存及输送,水泥粉磨,水泥储存,水泥 包装、成品堆存及水泥散装,物料烘干,压缩空气站,化验室等 3 建设项目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三同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费用,应纳入建设 (工程)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 价报告要按有关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审查,竣 工验收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 按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应有安全责任条款的内容 员工入厂经过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在职员工 应定期接受安全防护技能培训及转岗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岗位作业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取得消防安全培训上岗证 4 从业人员 安全管理 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的操作 建筑结构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 规定;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符合《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8068-2000)、《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6911-2008)的有关 规定 5 建、构筑 物 普通仓库与车间应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应用防火材料分隔 到顶;车间、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 凡高度在 15M 以上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定安装防雷接地装置;电收尘器 及烟囱应设有独立的避雷针及接地体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的有关规定 易燃易爆环节应设置温度、CO 检测报警及灭火装置 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存放 易燃液体储罐应安装避雷针及防静电装置 6 仓储设施 堆放易潮物品仓库的地面应高于本厂区的基准地面并有防潮防雨淋设施 厂房安全出口不得少于 2 个,工作期间不得上锁,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 启。每个疏散门上方须安装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 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疏散走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小 1.1M,确实达不到 1.1M 的,须备有第二条逃生通道;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被占用 7 安全通道 事故易发岗位应设有安全隔离区(带)和防护栏杆,并符合《固定式钢梯 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的有关规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8 KB 时间:2025-10-31 价格:¥2.00
养老福利机构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当地民政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文件 一、贯彻党 和 政 府 的 政策要求 2.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社会 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 案。 查看文件资料 公安部社会福利机 构消防安全专项治 理方案。 1.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各公 办养老福利机构院长、书记对福 利机构安全承担共同责任。 2.落实安全责任“一岗双责”,所 有福利机构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 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3.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机构 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 4.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 业安全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资料 二、健全福 利 机 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体系 5.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 向机构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 作情况。 听取报告、查看资 料 1.建立健全福利机构安全生产责 任制,明确机构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 三、安全生 产责任制 2.政府主管部门与福利机构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情 况列入班子考核重要内容。 四、基础管 理 1.安全生产与福利机构各项活动 必须同时计划、部署、检查、考核、 总结。 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福 利机构主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 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 查。 查看会议、检查记 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 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 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 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4.福利机构对水、火、电、气的 管理制度及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和账目资 料 5.对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胡培训及 配备。 查看记录 6.不得以任何形势与机构人员订 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服务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档案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五、教育培 训 2.福利机构应对服务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和培训。 查看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1.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单位人员 中通报。 查看制度、现场检 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2.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 应当制定整改治理方案,限期消 除安全隐患。 查看整改方案(台 账)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六、安全隐 患 排 查 治 理 3.对安全隐患治理,危机人员安 全,福利机构要搞好人员疏散管 理,防止事故发生。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七、安全生 产标准化 福利机构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 标准都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查看资料、现场 《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 八、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认为应当检 查的其他事项。 1.表中福利机构含各类养老福利 院、敬老院、儿童福利中心(院)、 儿童福利院(中心、学校)、精神 病院、省社会救助中心。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 患问题,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 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 法违法行为,需要采取行政处罚 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移送有 权部门依法处理。 注释: 4.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 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5-11-02 价格:¥2.00
低压电气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一般电气安 全 停送电: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 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 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 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 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 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 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 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 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 《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 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2 架设临时线 路的一般安 全要求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 缆。移动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 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同时 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 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3 移动电气设 备 使用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 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 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4 电气接地 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 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 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5 绝缘工具 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防 止潮湿。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 绝缘棒(6-10)/35 每年一次;绝缘档板(6-10)/35 每年一次;绝缘 罩 35 每年一次;绝缘夹钳 35 及以下每年一次;高压试电笔(6- 10)/35 每半年一次;绝缘手套高压/低压每半年一次;橡胶绝缘靴 高压每半年一次;核相器电阻管 6/10 每半年一次;绝缘绳高压每 半年一次 6 短路保护 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严禁在 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气装置的零部件 绝缘导线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屋内 2.5 米(垂直敷设时 1.8 米)、屋外 2.7 米。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m 时,应穿 管保护 7 电缆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 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 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6 KB 时间:2025-11-09 价格:¥2.00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分析记录表格 表 5-2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LS)评价记录 (记录受控号)单位:设备维修队 岗位:泵房管理员 风险点(区域/装置/设备/设施)名称:喷淋泵房 No: 现有控制措施 序 号 检查项目 标准 不符合标准 情况及后果 工程技术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 个体防护 应急处置 L S R 评 价 级 别 管 控 级 别 建议新增(改进)措施 备注 1 对开关分合闸状态及指示 进行检查 开关分合闸状 态及指示应正 常 开关分合闸状 态及指示异常, 造成误操作 检修时对开关仔 细检查,必要时做 开关试验 每日巡检及周 末巡检 学习检修规 程相关部分 戴安全帽;穿绝 缘鞋 设备停运,对 开关进行更换 2 5 10 3 级 黄 2 设备运行有无异音、异味、 异常发热 设备运行无异 音、异味、异 常发热 设备运行有异 音、异味、异常 发热,造成设备 损坏 检修时对开关仔 细检查,必要时做 开关试验 每日巡检及周 末巡检 学习检修规 程相关部分 戴安全帽;穿绝 缘鞋 设备停运,对 开关进行更换 2 5 10 3 级 黄 3 电器柜是否设置防雷击浪 涌器 防雷击浪涌器 设置完好 电控柜未设置 防雷装置,雷雨 天易造成雷击 造成电气室损 坏或或者去熬 检修时对开关仔 细检查,必要时对 浪涌器进行试验 每周巡视 学习检修规 程相关部分 戴安全帽;穿绝 缘鞋 断电进行处理 更换 2 5 10 3 级 黄 4 电控柜是否设置防触电隔 离板 隔离板设置到 位无缺失,紧 固良好 电控柜母排未 设置防触电隔 离板 检修时对隔离板 进行检查 每日巡检及周 末巡检 学习检修规 程相关部分 戴安全帽;穿绝 缘鞋 断电进行处理 更换 2 5 10 3 级 黄 5 泵房机组电机进线处是否 进行防水防潮处理 电机进线处进 行防水处理 泵房机组及电 气线路元件未 做防水防潮处 理,机组电机易 进入造成电机 短路 检修时对电机防 水处理进行检查 每日巡视防水 处理是否失效 学习检修规 程相关部分 戴安全帽;穿绝 缘鞋 断电进行处理 更换 2 5 10 3 级 黄 6 电控柜内 线路布置是否清 晰,标识是否明确 电控柜内线路 清晰,表示明 确 电控柜线路凌 乱,线路标示不 清,易造成误操 作引发触电 检修时对开关仔 细检查 每日巡视防水 处理是否失效 学习检修规 程相关部分 戴安全帽;穿绝 缘鞋 断电进行处理 更换 2 5 10 3 级 黄 分析人: 日期: 审核人: 日期: 审定人: 日期: 填表说明:1、审核人为所在岗位负责人,审定人为上级负责人或车间主任 2、评价级别是运用风险评价方法,确定的风险等级 3、管控级别是指按照附录 A.7 风险等级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原则,划分的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标识 7 电气室电控柜下是否已设 置了绝缘垫层 绝缘垫层设置 到位 电气室、电控柜 下未设置绝缘 垫层 检查是查看绝缘 垫层有无破损 检查是查看绝 缘垫层设置情 况 学习检修规 程相关部分 戴安全帽;穿绝 缘鞋 发现及时更换 换 2 5 10 3 级 黄 8 是否进行了维护除尘 电器元件上整 洁无尘 未定期对电器 元件除尘,一造 成电控柜线路 短引发事故 检修时查看除尘 情况 每周巡视巡检 学习检修规 程相关部分 戴安全帽;穿绝 缘鞋 发现及时更换 换 2 5 10 3 级 黄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0.1 KB 时间:2025-11-21 价格:¥2.00
起重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目的 高效、有序地处理本单位起重伤害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 减轻起重伤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2、依据 《XXXXXXX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修订版)》 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起重伤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 作。 4、事件特征 4.1 起重机械在起重过程中,因检查维修不到位、操作不当、指挥信 号不明确、安全意识差和在不良自然环境下,容易发生起重伤害事故。 4.2 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地点 事故发生在破碎浸取车间,蒸发造粒车间,检修车间等。易导致 事故发生的装置有:吊钩、钢丝绳、制动器等。 4.3 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危害程度 起重伤害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4.4 事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起重伤害事故发生前,起吊物质有碰撞、挤压和坠落,人员触电, 机械倾覆等征兆。 5、组织机构及职责 5.1 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通讯联络组 5.2 指挥部人员职责 5.2.1 总指挥:全面指挥起重伤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5.2.2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若总指挥不在分公 司时,由副总指挥(顺序)代理总指挥全权负责。 5.2.3 应急处置组:组织、协调车间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5.2.4 医疗救护组:接到通知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急救处理。并 及时与医疗机构沟通,护送受伤人员送至医院。 5.2.5 后勤保障组: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分配、协调。保证救援 物资的供应。 5.2.6 通讯联络组:与医疗机构通讯联络,请求救援。负责现场各组 之间的联络,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 6、应急处置 6.1 现场应急处置程序 6.1.1 当发生险情时,值班人员立即组织危险区域施工人员撤离,迅 速报告事故应急指挥部。 6.1.2 报警方式采用喊话或其它方式疏散人员,并采用电话向应急指 挥部报警。 6.1.3 当事故有扩大趋势时,应急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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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0fdty and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CJJ 33---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312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33—2005,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1.0.4、2.2.1、5.4.10、7.2.2、9.1.2(2)、12.1.1 条(款)为强 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 2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 成 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 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 管道 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 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 0.8MPa 提高到了 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 新增 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 加燃 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 燃气管 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 2 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 陈秋雄 赵仲和 刘松林 徐伟亮 谢育铮 陈源 何远禄 严茂森 卢贵元 张晶 任增卫 杨树生 刘威垣 周延华 张巍 何健 文李同光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 安全 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 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 镇燃气 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施 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 人员资 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 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 经考 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 发生 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 更设计 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 有生产 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 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 件或 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 防 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 定。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 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 必要时 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 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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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1 目的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突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 效地控制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触电应急救援预案。 2 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详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预案)3.1.2.1 组织机构。 3 职责 3.1 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对本单位施工的项目工程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建设单位安全工程师、安全监 理工程师共同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级别鉴定。 2 负责配置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时救援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3 负责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组织保障。 4 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定期分析本单位施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督 促整改,负责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上报。 5 负责在员工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技能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2 相关人员职责 1 组长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启动。负责事故应急行动期间各单位的运作协调,按照应急预 案合理部署应急策略,保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 2 副组长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控制,协调应急队员的救援工作,识别危险物质及存在的潜在 危险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分析,执行有效的应急操作,保证应急行动队员的个人安全,并负责事故后的现 场清除工作。保持与组长的联络。 3 信息管理人员(由调度担任)职责:负责接收事故报警信息,并在事故应急期间向事故应急者 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负责各应急小组之间的通讯联系,设置专线电话。 4 抢险人员职责:应积极参与紧急救护工作,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与调度,有救护经验的人员要 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参加对伤员的救护,其他人员应保持现场的秩序,配合救护人员工作,并注意保护 事故现场,事后配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 调查人员职责: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及经济损失等,调查情况及时上报公司。 6 维修人员职责:对发生触电事故的部位,及时隔离,设置警戒牌,及时维修。 4 应急事故和情况的识别 风险评估 作业活动 序 号 危险源 可能发生的 危害事故 L E C D 风险等级 控制措施 责任部门 1 外电防护措施缺乏或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6 2 40 480 高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2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3 2 40 24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3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缺乏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 设备部 4 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技术交底、检查验收 设备部 5 电线电缆老化、破皮未包扎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定期检查 设备部 6 非电工私拉乱接电线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定期 检查 设备部 安全环保部 7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定期 检查 设备部 8 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9 灯具金属外壳未接地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安全交底、验收检查 设备部 10 潮湿环境作业漏电保护器参数过大或不 灵敏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11 闸刀及插座插头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技术交底、定期检查 安全环保部 12 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导致 防护不足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13 手持照明未用 36v 及以下电源供电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一 施工用电 14 带电作业无人监护 触电等 6 2 40 480 高 操作规程、检查教育 安全环保部 15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执行控制程序、检查验收 安全环保部 16 无二次侧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 器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检查验收 设备部 17 一次侧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 触电等 1 2 40 80 低 安全交底、检查验收 安全环保部 18 焊接作业工人个体防护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2 40 80 低 个人防护、教育培训、检查 验收 安全环保部 二 电气焊作 业 19 焊把线接头超过 3 处或绝缘老化 触电等 1 2 40 80 低 检查验收 安全环保部 20 保护接零或电源线配备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教育培训、检查验收 安全环保部 21 作业人员个体防护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2 40 80 低 个人防护、教育培训、检查 验收 安全环保部 三 手持电动 工具作业 22 未做绝缘测试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执行控制程序、检查验收 设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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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6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1 附录 A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表A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企业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 特级 2015年 11 月 30 日 项 目 名 称 及 分 值 单位工程 (施工现场) 名 称 建筑 面积 (m2) 结构 类型 总计得分(满 分 100 分) 安全管理 (满分 10 分) 文明施工 (满分 15 分) 脚手架 (满分 10 分) 基坑工程 (满分 10 分) 模板支架 (满分 10 分) 高处作业 (满分 10 分) 施工用电 (满分 10分) 物料提升机 与施工升降 机(满分 10 分) 塔式起重机 与起重吊装 (满分 10 分) 施工机具 (满分 5 分) 住宅楼(自编号 29-32座)、 (自编号33-38 座)(自编号39- 42座)及地下室 130818 .1 框架、 剪力 墙 89.9 9.0 13.6 / 8.9 / / 8.9 / / 4.55 评语: 本次安全检查为月度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分,应得分为 50 分,实得分为 44.95 分,经换算得分率为 89.9 %。 本次评价自评为:综合评价为优良,其中文明施工评定为优良。 检查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 受检项目 住宅楼(自编号29-32座)、 (自编号33-38座)(自编号39- 42座)及地下室 项目经理 2 附录 B 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 表 B.1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扣 分 标 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1 安全生产 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扣 10 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扣 3 分 未备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 2~10 分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扣 2~10 分 工程项目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扣 5 分 未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扣 5 分 未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或未按计划实施,扣 2~5 分 未制定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扣 5 分 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扣 5 分 未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扣 5 分 未按考核制度对管理人员定期考核,扣 2~5 分 10 10 2 施工组织 设计及专 项施工 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扣 10 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扣 10 分 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 行专家论证,扣 10 分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扣 10 分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或缺少设计计算,扣 2~8 分 未按方案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扣 2~10 分 10 3 7 3 安全技 术交底 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扣 10 分 未按分部分项进行交底,扣 5 分 交底内容不全面或针对性不强,扣 2~5 分 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 4 分 10 10 4 安全 检查 未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扣 10 分 未有安全检查记录,扣 5 分 事故隐患的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扣 2~6 分 对重大事故隐患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扣 5~10 分 10 10 5 安全 教育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扣 10 分 施工人员入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扣 5 分 未明确具体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扣 2~8 分 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未进行安全 教育,扣 5 分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教育培训和考核,每人 扣 2 分 10 2 8 6 应急 救援 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扣 10 分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配备救援人员,扣 2~6 分 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扣 5 分 未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扣 5 分 10 10 保 证 项 目 小 计 60 5 55 7 分包单位 安全管理 分包单位资质、资格、分包手续不全或失效,扣 10 分 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扣 5 分 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 2~6 分 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扣 2~6 分 10 5 5 8 持证 上岗 未经培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每人扣 5 分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人扣 2 分 10 10 9 生产安全 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扣 10 分 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扣 10 分 未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扣 5 分 10 10 10 安全 标志 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未按规定悬挂安全标志,扣 2-6 分 未绘制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扣 3 分 未按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设置,扣 2-6 分 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扣 5 分 10 10 一 般 项 目 小 计 40 5 35 检查项目合计 100 1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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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文件清单(2020) 序号 名 称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最新修订/发布//实 施日期 发布单位 文件编号 备注 一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12-04 2004-03-14 2018-3-11/2018-3-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 2017-11-04 2017-11-05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1 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2011-06-30 2011-09-01 2018-8-31/2019-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8 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05-01 2019-04-23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6 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29 2009-01-01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 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2017-06-27 2018-01-01 2018-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7 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 2007-12-29 2008-05-01 2011-4-22/2011-5-1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47 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12-29 2008-05-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0 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 2016-07-02 2016-07-02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8 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2008-01-01 2012-12-28/2013-7-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21 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2016-11-07 2016-11-07 即将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58 号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3-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11-24 2004-07-01 2019-04-23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7 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7-04-28 2004-08-28 2018-10-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20 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07-02 2016-09-0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77 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08-31 2014-12-01 即将修订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70 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04-03 2001-10-27 2009-08-27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57 号 序号 名 称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最新修订/发布//实 施日期 发布单位 文件编号 备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08-29 2016-01-01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31 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07-08 2000-07-08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33 号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17-11-04 2017-11-05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1 号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08-30 2000-01-11 2017-12-27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21 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03-15 1999-1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6 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01 1998-03-01 2011-04-22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91 号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03-0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77 号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 2014-4-24 2015-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9 号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7-11-04 2018-01-01 2017-11-4/2018-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78 号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04-12 1987-01-01 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37 号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 2017-3-1 2017-3-1 2017-12-27/2017-12- 28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6 号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7-5 1995-1-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28 号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06-29 2014-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 号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10-26 2013-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65 号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08-28 2005-12-01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0 号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07-02 2016-07-02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8 号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5-04-24 2015-04-24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60 号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02-19 2012-07-01 2012-2-29/2012-7-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54 号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08-30 2007-11-10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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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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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011 年 10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 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 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 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 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 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 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 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 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 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 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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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3〕10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 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 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 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 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 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 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 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 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 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 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 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 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 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 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 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 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 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 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 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 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 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 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 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 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 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 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 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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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土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37 一、推土机在坚硬土壤或多石土壤地带作业时,应先进行爆破或用松土器翻松。在沼泽地带作业时,应更 换湿地专用履带板。 二、推土机行驶通过或在其上作业的桥、涵、堤、坝等,应具备相应的承载能力。 三、不得用推土机推石灰、烟灰等粉尘物料和用作碾碎石块的作业。 四、牵引其他机械设备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钢丝绳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在坡道或长距离牵引时,应采 用牵引杆连接。 五、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部件无松动、连接良好; (二)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符合规定; (三)各系统管路无裂纹或泄漏; (四)各操纵杆和制动踏板的行程、履带的松紧度或轮胎气压均符合要求; (五)脚制动刹车工作应可靠有效,两踏板的行程应相同; (六)制动闭锁装置、变速操纵闭锁装置、铲刀操纵闭锁装置工作应可靠。 六、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应按照正确步骤启动内燃机,严禁拖、顶启动。 七、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液压系统应工作有效;当运转正常、水温达到 55℃、机油温度达到 45℃ 时,方可全载荷作业。 八、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九、采用主离合器传动的推土机接合应平稳,起步不得过猛,不得使离合器处于半接合状态下运转;液力 传动的推土机,应先解除变速杆的锁紧状态,踏下减速器踏板,变速杆应在一定档位,然后缓慢释放减速踏板。 十、在块石路面行驶时,应将履带张紧。当需要原地旋转或急转弯时,应采用低速档进行。当行走机构夹 入块石时,应采用正、反向往复行驶使块石排除。 十一、在浅水地带行驶或作业时,应查明水深,冷却风扇叶不得接触水面。下水前和出水后,均应对行走 装置加注润滑脂。 十二、推土机上、下坡或超过障碍物时应采用低速档。上坡不得换档,下坡不得空档滑行。横向行驶的坡 度不得超过 10°。当需要在陡坡上推土时,应先进行填挖,使机身保持平衡,方可作业。 十三、在上坡途中,当内燃机突然熄灭,应立即放下铲刀,并锁住制动踏板。在分离主离合器后,方可重 新启动内燃机。 十四、下坡时,当推土机下行速度大于内燃机传动速度时,转向动作的操纵应与平地行走时操纵的方向相反, 此时不得使用制动器。 十五、填沟作业驶近边坡时,铲刀不得越出边缘。后退时,应先换档,方可提升铲刀进行倒车。 十六、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垂直边坡高度不应大于 2m。 十七、在推土或松土作业中不得超载,不得作有损于铲刀、推土架、松土器等装置的动作,各项操作应缓 慢平稳。无液力变矩器装置的推土机,在作业中有超载趋势时,应稍微提升刀片或变换低速档。 十八、推树时,树干不得倒向推土机及高空架设物。推屋墙或围墙时,其高度不宜超过 2.5m。严禁推带有 钢筋或与地基基础连接的混凝土桩等建筑物。 十九、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 8.0m;左右距离应大于 1.5m。在狭窄道路上行 驶时,未得前机同意,后机不得超越。 二十、推土机顶推铲运机作助铲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助铲位置进行顶推中,应与铲运机保持同一直线行驶; (二)铲刀的提升高度应适当,不得触及铲斗的轮胎; (三)助铲时应均匀用力,不得猛推猛撞,应防止将铲斗后轮胎顶离地面或使铲斗吃土过深; (四)铲斗满载提升时,应减少推力,待铲斗提离地面后即减速脱离接触; (五)后退时,应先看清后方情况,当需绕过正后方驶来的铲运机倒向助铲位置时,宜从来车的左侧绕行。 二十一、推土机转移行驶时,铲刀距地面宜为 400mm,不得用高速档行驶和进行急转弯。不得长距离倒退行 驶。 二十二、作业完毕后,应将推土机开到平坦安全的地方,落下铲刀,有松土器的,应将松土器爪落下。在 坡道上停机时,应将变速杆挂低速档,接合主离合器,锁住制动踏板,并将履带或轮胎楔住。 二十三、停机时,应先降低内燃机转速,变速杆放在空档,锁紧液力传动的变速杆,分开主离合器,踏下 制动踏板并锁紧,待水温降到 75℃以下,油温度降到 90℃以下时,方可熄火。 二十四、推土机长途转移工地时,应采用平板拖车装运。短途行走转移时,距离不宜超过 10km,并在行走 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和润滑行走装置。 二十五、在推土机下面检修时,内燃机必须熄火,铲刀应放下或垫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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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7 KB 时间:2026-02-17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0fdty and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CJJ 33---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312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33—2005,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1.0.4、2.2.1、5.4.10、7.2.2、9.1.2(2)、12.1.1 条(款)为强 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 2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 成 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 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 管道 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 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 0.8MPa 提高到了 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 新增 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 加燃 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 燃气管 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 2 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 陈秋雄 赵仲和 刘松林 徐伟亮 谢育铮 陈源 何远禄 严茂森 卢贵元 张晶 任增卫 杨树生 刘威垣 周延华 张巍 何健 文李同光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 安全 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 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 镇燃气 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施 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 人员资 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 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 经考 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 发生 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 更设计 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 有生产 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 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 件或 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 防 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 定。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 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 必要时 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 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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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 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 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 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 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 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 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 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 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 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 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 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 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 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 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 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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