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燃气施工验收规范》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培训材料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0fdty and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CJJ 33---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312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33—2005,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1.0.4、2.2.1、5.4.10、7.2.2、9.1.2(2)、12.1.1 条(款)为强 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 2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 成 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 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 管道 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 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 0.8MPa 提高到了 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 新增 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 加燃 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 燃气管 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 2 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 陈秋雄 赵仲和 刘松林 徐伟亮 谢育铮 陈源 何远禄 严茂森 卢贵元 张晶 任增卫 杨树生 刘威垣 周延华 张巍 何健 文李同光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 安全 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 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 镇燃气 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施 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 人员资 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 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 经考 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 发生 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 更设计 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 有生产 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 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 件或 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 防 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 定。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 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 必要时 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 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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