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训 练 记 录 训练项目 训练地点 组织单位 训练时间 参加人员 一、训练目的: 二、训练内容或事故模拟计划: 三、训练前的各项准备: 四、训练过程陈述: 五、训练后总结: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训 练 记 录 训练项目 消防系统的启动与维护 训练地点 会议室 组织单位 生产部 训练时间 参加人员 一、训练目的: 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公司消防设施的认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 二、训练内容或事故模拟计划: 以现场问答的形式,指定某一重点部位发生火灾,应该如何处置、如何报警以及人员逃生路线等。 三、训练前的各项准备: 1)检查消防设施、应急救援装备是否完好; 2)检查模拟演习部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组织队员强调安全第一,稳中求快。 四、训练过程陈述: 1)每个班组轮流抽查,讲出消防管网压力低如何处理,消防泡沫泵如何操作,干粉灭火器的使用 方法,消防水泵的操作步骤,如何报火警及报警的先后顺序,逃生手段等。 2)每个人员都必回答问题。 五、训练后总结: 参加训练人员对公司的消防器材、设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存在问题:有些人员对公司的消防器材、设施的了解不够。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8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安全生产责任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的投人和使用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规定 1 生产经营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在分管业务范围内,主持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安全工作会议、隐患整改等 坚持贯彻“三同时”、“五同时”原则,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 副经理 (副厂 长) 向经理(厂长)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企业安全技术方面工作 审批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企业重大隐患整改、安全防护措施 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 3 副经理 (副厂 长) 总工程师 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监督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款专用、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落 实到位 4 计划、财务 部门负责人 在审查企业经营计划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 生产部门负责 人 执行“五同时”原则,在生产中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规定 编制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操作规程文件,安全教育档 案,执行“三同时”原则,在编制作业指导书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6 技术部门 负 责人 制定、修订安全技术规程、指导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 负责监督检查职工安全教育情况 参与"三同时"工作 编制了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实施 7 安全部门 负 责人 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安全工作会议、隐患整改等工作,并负责及时上 报和检查落实 8 设备、动力部 门 负责人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机械设备、压力容器等进行检查、维修、鉴定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1 KB 时间:2025-08-20 价格:¥2.00
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气瓶运输、使用的安全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 591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的质技监局发[2000]150 号文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文件要求及精神,经双 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一、乙方所提供的工业气瓶是指甲方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氩气瓶等。 二、乙方所提供气瓶在甲方管辖区运输的安全要求: 序号 名称 安全要求 1 装车固定 横向放置,头朝一方,旋紧瓶帽。备齐防震圈,瓶下方用三角 形木块等卡牢,装车不超高,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2 分类装运 氧气、强氧化剂气瓶不得与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同车 混装;所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混装 3 轻装轻卸 不抛、不滑、不碰、不撞、不滚、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4 禁止烟火 禁止吸烟,不得接触明火 5 灭火防毒 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面具 三、乙方所提供气瓶的其他相关要求 1. 乙方所提供的工业气瓶必须是经国家指定检验机构检测,并在使用有效 期内的合格气瓶。 2. 乙方所提供的工业气瓶必须贴有充装单位的合格证。 3. 乙方所提供的工业气瓶必须配有防震圈、瓶帽、瓶阀等安全装置,并确 保其完整、安全、有效。 四、其它要求 1. 乙方的车辆、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后,需执行甲方厂区内的安全规定; 2.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车间规定区域内需按照指示佩戴安全帽,乙方人员需 在甲方指定吸烟点吸烟; 3. 乙方的车辆需按照甲方的指引停放; 4. 甲方厂区内安全标示视同为安全规定,乙方需遵守。 五、违约责任 1. 如因乙方原因产生安全事故,乙方的所有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 甲方可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 如乙方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甲方将根据事情的后 果给予每次 100~5000 元的罚款,罚款在和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六、 附则: 1、本协议与双方所签订的相关业务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七、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八、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主管单位、乙方各一份,甲方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存档一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 本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 甲方: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 KB 时间:2025-08-21 价格:¥2.00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汇编(2023 版) 编 制: 2023 年 X 月 目 录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发布单位 实施日期 修正日期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2002.05.01 2018.12.29 3-20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 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1987.12.3 无 21-24页 3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 国家卫计生委 2015.5.1 2019.2.28 22-25页 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91 号 2013.4.10 无 36-49页 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第 48 号令 2012.6.1 无 50-53页 6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2012.6.1 无 54-71页 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2012.6.1 2017.5.1 72-85页 8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 类目录 国卫疾控发 2015 92 号 2015.11.17 无 86-102页 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 国务院(第 619 号) 2012.04.28 无 103-109页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5 M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t t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填表说明: 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建筑门式起重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门式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 新 改造技术文件。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副 钩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盖章) 起 升 高 度 m 主、副钩 起重量 主 钩 有效悬臂长度 m 工 作 级 别 额 定 载重量 t 主 梁 跨 度 m 门 式 起 重 机 类 型 及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门式起重机 形式类型 □双主梁 □双小车 □双悬臂 □无悬臂 □单主梁 □单小车 □单悬臂 □其他 门 式 起 重 机 产 权 单 位 申报单位工 商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设备 □存放 地址 □安装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制造许可证号 制造监督 检验证号 设备购 置类别 □新机 □旧机 联系人固话: 门 式 起 重 机 概 况 型 号 制造厂家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门 式 起 重 机 ) GDAQ21003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5-10-06 价格:¥2.00
现场违章行为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是不有赤膊、穿背心、戴头巾、穿裙子操作的现象 现场作业是否带安全帽、工作帽 现场作业是否有穿凉鞋、拖鞋者 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者 登高作业不应穿硬底鞋 1 劳 动 着 装 易燃易爆场所不应穿化纤服装 危险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有人监 护 工作平台应有防护栏杆,地沟有盖板 厂内不乱放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 高处作业时不向地面任意扔物件 2 现 场 作 业 外来施工队有专人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停用设备不得随意转入使用 无防护罩的机械设备不得开车 不得超限、过负荷使用设备 3 使 用 设 备 设备上的安全警示装置、标志时不得随意拆除 检修带电设备时,办理停供电手续,在配电开关处应断 电,并挂警示牌 按规定审批使用临时线路 在受限空间内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工具 潮湿场所使用绝缘手套,电闸有盖板 保险丝不得用铜丝代替 4 电 气 作 业 有易燃易爆物料场所电源线、插头应符合防爆要求 不得擅自脱岗、串岗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不得 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5 其它 其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定,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的行为 检查人: 日期: 现场违章行为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是不有赤膊、穿背心、戴头巾、穿裙子操作的现象 现场作业是否带安全帽、工作帽 现场作业是否有穿凉鞋、拖鞋者 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者 登高作业不应穿硬底鞋 1 劳 动 着 装 易燃易爆场所不应穿化纤服装 危险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有人监 护 工作平台应有防护栏杆,地沟有盖板 厂内不乱放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 高处作业时不向地面任意扔物件 2 现 场 作 业 外来施工队有专人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停用设备不得随意转入使用 无防护罩的机械设备不得开车 不得超限、过负荷使用设备 3 使 用 设 备 设备上的安全警示装置、标志时不得随意拆除 检修带电设备时,办理停供电手续,在配电开关处应断 电,并挂警示牌 按规定审批使用临时线路 在受限空间内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工具 潮湿场所使用绝缘手套,电闸有盖板 保险丝不得用铜丝代替 4 电 气 作 业 有易燃易爆物料场所电源线、插头应符合防爆要求 不得擅自脱岗、串岗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不得 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5 其它 其它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定,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的行为 检查人: 日期: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4 KB 时间:2025-11-11 价格:¥2.00
zhishi.anhuanjia.com 安环家,让安环人(安全、职业健康、环保从业者)拥有一个家 医疗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2 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发 明电[2011]48 号)文件精神,2012 年 1 月 13 日医务部进行了医疗安全隐患排查,对全院 医疗、医技科室的医疗安全隐患进行逐一排查,着力解决医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一、重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和安全措施,严格技术准入制度,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加强医 疗文书质量管理,对病案质量实施全程监控和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重点落实危 重病人抢救制度、交接班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患者安全十大目标”等,执行节假日领导带 班和 24 小时值班制度,防范医疗差错,杜绝事故的发生。 2、加强急诊、急救工作,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活动,保证科室急救药品、器械的储备,急 救队伍随时待命,不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包括矿山救护、职业中毒应急处置),确 保医院各项工作的安全。 3、严格医院消毒制度、感染控制,加强院感管理,防止院内传染病暴发流行,严防医源 性感染事件。 4、加强输血安全管理,抽查全院各科室的输血病例,检查内容包括:输血指征、输血前 相关性病原标志物、输血同意书,输血后评价、输血量统计。 zhishi.anhuanjia.com 安环家,让安环人(安全、职业健康、环保从业者)拥有一个家 5、重点部门管理: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各专业学科的评价标准,加强对 ICU、急诊、手术 麻醉科、高压氧舱等重点科室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消除安全 隐患。 6、严格落实危险物品管控措施,加强毒麻精神药品、生物制品、危险化学品存储、领用 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漏管失控,流失社会。 二、通过此次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病历完成及医生手签不及时。 2、换药室医生无菌操作不规范。 3、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不规范。 4、高危药品储存标识不规范。 5、住院区域安全存在隐患,包括:医生办公室、库房、检查室、产房等门未上锁,易造 成运行病历、仪器等物品丢失,无菌环境污染的发生。 6、科室人员对本科急救药品存放地点不了解,易造成抢救延误,引起医疗安全事件的发 生。 三、今后需加强的工作 1、加强医院各级人员医疗安全应急处置培训。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9.8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1 纺织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DB37 DB 37/ XXXXX—XXXX 山东省地方标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2 目 录 前 言 ...............................................................3 引 言 ...............................................................4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定义 ...........................................................5 4 基本要求 ...........................................................5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 5.1 分级 ............................................................5 5.2 分类 ............................................................5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 6.2 制定排查计划 ....................................................6 6.3 隐患排查 ........................................................6 6.4 隐患治理 ........................................................7 7 文件管理 ...........................................................8 8 隐患排查的效果 ....................................................8 8.1 改进要求 ........................................................8 8.2 绩效考核........................................................8 9 持续改进 ..........................................................9 9.1 评审 ............................................................9 9.2 更新 ............................................................9 9.3 沟通 ............................................................9 附录 A.1(资料性附录) ..............................................10 附录 A.2(资料性附录) ..............................................11 附录 B.1(资料性附录) ..............................................12 附录 B.2(资料性附录) ..............................................13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14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14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14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14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7 KB 时间:2025-11-30 价格:¥2.0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点登记表 风险点编号: 火灾危害 001 填报时间: 2016 年 8 月 2 日 风险点名称 油罐区 风险点 详细位置 1) 动力总成油罐区 2) 南厂油罐区 3) 北厂油罐区 诱发事故类 型 火灾、爆炸 伤亡/财产 损失预测 100 万 风险等级 II 级 责任人 赵东铭 风险管控 责任部门 设施部 手机号码 13863896896 采取管控 措施情况 1) 《供液站作业指导书》 2) 汽油泄漏报警器 3) 干粉灭火器、排风、防火沙、防雷接地等 存在隐患情 况 无 风 险 点 基 本 情 况 应急处置 主要措施 《设施运行火灾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设施运行汽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属地监管政府 烟台开发区 主管部门 安监局 专业监管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点登记表 风险点编号: 火灾危害 002 填报时间: 2016 年 8 月 2 日 风险点名称 油漆车间喷房 风险点 详细位置 1) 南厂油漆 I 区喷房 2) 南厂油漆 II 区喷房 3) 北厂油漆喷房 诱发事故类 型 火灾、爆炸 伤亡/财产 损失预测 200 万 风险等级 II 级 责任人 李宁、张恒 风险管控 责任部门 南厂油漆车间 北厂油漆车间 手机号码 15006509176 13606453176 采取管控 措施情况 1) 《喷房管理规定》 2) 火焰探测器、喷淋、雨淋 3) CO2 灭火器、排风联动、防静电接地等 存在隐患情 况 无 风 险 点 基 本 情 况 应急处置 主要措施 《油漆车间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属地监管政府 烟台开发区 主管部门 安监局 专业监管部门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7.5 KB 时间:2025-12-05 价格:¥2.00
安全检查计划 一、目的: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 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二、检查要求: 1、检查人员要认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隐患整改单”,按 期进行整改。 2、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进行重点检查,不留安全隐患。 3、检查人员在检查前要认真学习检查表中的有关内容要求。 三、检查内容: 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教育情况;安全制度的执行 情况;现场管理、检修和施工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劳动纪律、工艺纪律、 安全纪律情况;存在的违章违纪、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 按照各级检查表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逐项检查,找出问题及时整改。 四、安全检查分类、时间、检查内容及频次: 1、综合性安全检查,公司级每季度一次,车间级每月一次。综合安全 检查的具体内容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规章制度的 执行情况;安全设施维护及运行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情况;危险化 学品的储存情况;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维护情况;事故隐患的整 改情况等。公司级检查时间为每年 2 月、5 月、8 月、11 月前,由安全员组 织人员实施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每项每年不少于 2 次,由专业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 根据各项专业检查表内容和标准要求逐项检测、检验、检查。 3、车间日常安全检查,每天至少 1 次,由岗位员工结合岗位实际检查。 日常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重要环境因素、 重要危险因素的控制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情况;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情况;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维护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4、季节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安全员组织,具体时间和检查方式根据季节特点 确定。规定为:春季安全检查在三月进行,夏季安全检查在六月进行,秋 季安全检查在九月进行,冬季安全检查在十二月进行。 季节性安全检查的重点根据季节特点确定。春季以防雷、防火、防爆、 防静电为重点;夏季以防雨、防洪、防暑降温、防雷击为重点;秋季以防火、 防尘、防寒、防中毒为重点;冬季以防冻、防滑、防中毒、防火为重点。 5、节假日检查:节假日以国家规定的为准,检查时间为放假前,由公 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根据节假日特点和节假日检查表要求对照检 查。 禹城亿和化工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0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5-12-15 价格:¥2.00
*******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实施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2017 年 2 月 15 日发布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 号)和《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 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 发[2016]16 号以及《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 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 号等相关文件,按照公司安委会 统一部署,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就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 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工作,做好企业安全 生产的长效运行机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的风险分 析、评价、分级、管控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三、编制标准和依据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2883—201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 号)。 《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 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 号。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 方案》鲁安办发〔2016〕10 号。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4 KB 时间:2025-12-24 价格:¥2.00
强夯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30 一、担任强夯作业的主机,应按照强夯等级的要求经过计算选用。用履带式起重机作主机的,应执行履带 式起重机的有关规定。 二、夯机的作业场地应平整,门架底座与夯机着地部位应保持水平,当下沉超过 100mm 时,应重新垫高。 三、强夯机械的门架、横梁、脱钩器等主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质量,应经过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设 计要求的,不得使用。 四、夯机在工作状态时,起重臂仰角应置于 70°。 五、梯形门架支腿不得前后错位,门架支腿在未支稳垫实前,不得提锤。 六、变换夯位后,应重新检查门架支腿,确认稳固可靠,然后再将锤提升 100~300mm,检查整机的稳定性, 确认可靠后,方可作业。 七、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 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八、当夯锤留有相应的通气孔在作业中出现堵塞现象时,应随时清理。但严禁在锤下进行清理。 九、当夯坑内有积水或因黏土产生的锤底吸附力增大时,应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强行提锤。 十、转移夯点时,夯锤应由辅机协助转移,门架随夯机移动前,支腿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 500mm。 十一、作业后,应将夯锤下降,放实在地面上。在非作业时严禁将锤悬挂在空中。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6-01-10 价格:¥2.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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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 xx 花园工程,位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福建建专工程柏 花园内,由龙岩市成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福建龙岩工程勘察院勘察,龙岩市龙津建 设监理公司,监督单位为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概况:本工程由 1#、2#、16#楼 3 个子单位工程组成,其中 2#楼总建筑面积为 3842.2 平方米,1#及 16#楼总建筑面积为 6889.1 平方米。2#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23.7 米。1#、 16#楼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16.8 米。其中#楼一层为店面,层高为 4。9 米,二~六层 均为套房,层高 2.75 米;3#楼、5#楼底层为杂物间,层高 2。2 米,一至六层为套房,层 高 2.75 米。 柱截面尺寸:300×350、350×350、400×450、400×500、450×500mm、等各种截面 尺寸。 梁截面尺寸:框架梁为 200×500、200×600、250×450、250×600mm 等,次梁为 200×400、200×450、200×500mm 等各种截面尺寸。 二、各分项材料选用,搭设方法及施工要点: (1)、柱: ① 材料选用:立模采用 25MM 板材拼接,柱模拼档外侧两边各加钉 50×100MM 坚 向木楞,柱箍木条采用 50×120MM,剪刀撑、斜撑、水平撑均采用 50×100MM。 ② 施工要点: a、在楼面(基础面)弹出纵横轴线和四周边线,采用柱脚小方盘控制柱子平面位置 和标高,固定好小方盘位置,调整好标高。 b、先安装两端柱子,校正固定后,拉通长直线,校正中间各柱模板。 c、在楼地面处一侧留清扫口,离楼地面 1.8M 留施工洞口,以便灌入砼和便于振捣。 d、为便于拆模,柱模与梁模连接处,梁模宜缩小 2—3MM,并锯成小斜面, e、柱间采用剪刀撑,水平撑,斜撑锚固,斜撑与地面成 45 度角。 (2)、梁: ① 材料选用:梁长大于 4M 以上的梁板采用 30MM,小于 4M 采用 25MM,支撑采 用 80 松木,水平撑,剪刀撑采用 25MM 木板。 ② 施工要点: a、在柱上弹出梁的中心线和梁底标高,先装梁底及部份琵琶撑以固定底模位置,然 后调整梁底模标高及起拱高度。 b、梁跨大于 4M 的梁要求起拱,起拱高度为 2%。 c、琵琶撑每根仅允许一个接头,且接头应尽量错开不在同一平面上,接头的拼接不 应大于 700mm。 d、距地面 500mm 起每间隔 1.5m 设一道拉杆,纵横设置。 e、在调整好梁底标高及起拱高度后,将琵琶撑的对拨楔钉在通长垫木板上,钉头露 出楔面 3—5MM。 f、支撑间距为 500MM。 g、梁底安装无误后,再安装梁侧模,就位后,钉流长楞木,楞木夹条木采用 50× 100MM。 (3)、板: ① 材料选用:板采用 18×920×1930 胶合板,楞木采用 80×80 方木@640,支撑采 用¢70 杉木@640,支托档采用 50×100 短撑木采用 30×120。 ②施工要点: a、根据楼层标高,在梁侧模板上钉水平横楞木(50×100),搁栅中部增设牵扛和支撑。 b、平台搁栅找平后,铺钉胶合板,板模与梁侧模齐平,不得嵌入梁内。 (4)、立柱模板超高部分支撑采用钢管支撑具体布置如下: a、牵杠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间距 900(即承载宽度),跨度 1000。 b、牵杠撑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做牵杠撑,纵向间距 1000,横向间距 900,跨高度 @1100 加设水平纵横连接杆。 (5)、运输道路: 在板上架设 130 高钢马凳,在马凳上架铺 80×80 横方楞木,在横楞木上铺设三支 80× 80 纵向楞木,上铺 18×920×1930 胶合板。 三、模板支撑计算 1 模板面板的计算: 1)荷载取值: A、荷载计算: 进行强度验算时,各类荷载首先应乘以分项系数与调整系数,分项系数恒载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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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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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XXX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为加 强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 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 《协议书》),作为《厂房租赁合同书》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厂房 租赁合同书》里的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一、甲方责任 甲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具体做好以下职责: 1、在乙方进场前确认乙方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予出租; 2、确保出租厂房在乙方进场前的安全,并在乙方进场前交清出 租厂房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3、对乙方及其他多个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 理; 4、每季度至少对乙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 时督促乙方整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进场前应对租赁的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 及时与甲方联系。未联系的视为确认所租赁厂房的安全条件符合,相 关举证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 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私自动用、装卸甲方厂房的原有 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厂房的性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 毒等危险物品; 4、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租赁厂房的安全条件,定期 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 生产工作; 5、乙方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及甲方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问题 (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 6、乙方应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和进场的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和 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 “三违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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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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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30 座)、住宅楼(自编号 31-32 座)、住宅楼(自编号 39-40 座)、住宅楼(自编号 41-42 座)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33-38 座)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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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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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急救演练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触电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加强在生产过程中对 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让生产人员在面对突发触电事件时,能明确各自的应急职责和响 应程序,以及具体救援措施。公司计划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组织触电应急演练。 演练实施细则:4 月 15 日上午 9 点,突发工人触电倒地事故,现场工人发现后,立 即切断电源,让触电人员脱离触电状态,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因触电事故必须立刻就 地开展救援工作,否则很可能导致触电人员在很短时间死亡。 急救人员立刻把触电工人移至平地,使其仰卧,并将上衣和裤带解开;首先观察病 人是否有呼吸,用手放到鼻孔处,呼吸时可感到气体流动,相反则呼吸停止;摸一摸颈 部的动脉,有没有脉动,在心前区可以听一听是否有心跳声,有则证明心跳,否则心跳 停止;看一看瞳孔是否扩大,若瞳孔扩大说明了大脑组织细胞严重缺氧,人体处于假死 状态;通过简单的检查我们即可判断病人是否处于假死状态,并根据情况进行有的放矢 的抢救。 如果病人神志清醒,但感乏力、头晕、心悸、出冷汗或呕吐感,可让病人就地休息, 减轻心肺负担,等待医生急救车到来。 如果病人呼吸心跳尚在,但神志昏迷,应让病人周围空气流通,注意保暖,严密观 察,做好随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的准备工作,等待医院救护车的到来; 如果病人处于假死状态,心跳停止的,则采用体外人工心脏挤压法来维持血液循环; 呼吸停止的,则用口对口的人工呼吸法来维持气体交换;呼吸、全部停止时,则同时进 行体外心脏挤压法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同时向医院告急求救。 演练结束:待整个事故现场处理完后,宣布演练结束,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要及 时总结经验,提高演练的效果。 经过急救人员的抢救,触电人员无生命危险,30 分钟后演练圆满结束。 通过这次演练,使我们公司广大员工深刻学习了关于触电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 安全生产意识,并掌握了在触电事故发生后如何就地开展抢救工作,挽救工人生命。 触电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评估报告 1、演练的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预防触电事故的应变能力和水平,确保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开展救 援工作,检验公司员工掌握应急救援的协调配合能力,有效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及财产 损失。 2、时间: 3、演练地点: 4、演练内容:模拟触电救援演练 5、培训部门: 6、参加人员:生产车间全体员工 7、记录人: 8、过程: 4 月 15 日上午九点正,XXXXXX 部进行一次触电伤害救援演练,从演练过程来看, 此次演练准备有序,基本达到预期目标。为了做好此次演练,由 XXXXX 部经理 XXXXX 首 先召开专题讨论会议,按照演练方案,在正式演练前进行了预演。9 点随着 XXXXX 经理 XXXXX 宣布演练开始,公司全部参演人员根据演练方案,按照触电伤害应急救援步骤: 伤员触电→呼救→切断电源→报警及上报→现场警戒→急救救援的步骤有条不紊进行救 援工作,直至触电伤员恢复心跳并送往医院治疗。 此次演练顺利结束后,各参演人员就本次事故演练中学到的知识与经验进行了交 流,总结如果真的发生此类事故时该如何应对,以及需要改进和提高之处。 本次演练中,每位员工学到了触电救援处理的正确措施: 发现有人触电,首先断电并使其脱离带电体,然后进行抢救,同时打电话求助及报 告有关领导,保护事故现场;急救时胸外挤压法及口对口人工呼吸法要正确有效。事故 发生后要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此次演练,使我们深刻体会到公司对安全生产所下的决心,安全生产关系到公 司的发展前景、生产成本、工作环境、员工的身心健康,安全生产不在是留在口头的要 求,或停留在书面上的教育,已落实到实际操作中;通过此次演练使我们每位员工都有 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同样,我们每位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和制度,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做到安全生产,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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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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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主管 岗位安全责任书 (各项目部可按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参与组织各类安全教育交底工作,督促隐患整 改,制止违章作业,组织大型起重设备等验收及维护工作,负责临电、消防系统安装 及日常管理,填写安全施工日志,保证安全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 序号 负责事项 具体内容 一 危险源控制 按照制定的危险源管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管控监督落实。 1、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各专业分包单位)证件核验、报审; 2、负责本岗位、特殊工种的标准着装,负责实施安全帽帽签制作; 二 人员管理 3、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人员 负责组织开展职工三级教育和经常性季节性等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班组晨会)。 三 交底教育 参与危大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参与每周五下午的安全大检查,负责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参与例会 的安全讲评工作。 每天进行(安排)安全巡查,,并填写安全日志。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 隐患有权责令纠正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有权下达局部停工整改决定, 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参加脚手架(爬架)、卸料平台、危大工程、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临电 设施和消防设施的进场、安装验收及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四 检查验收 负责对卸料平台、吊笼、吊索吊具的制作验收及日常管理。 1、参加现场机械设备(吊篮)进行检查验收,严格履行设备安拆告知手 续和办理使用登记牌,确保设备程序合法,督促维保单位按要求开展维 保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大型设备(吊篮)安拆、顶升前的证件核对和安全交底, 并保留好交底记录。 五 设备管理 3、负责大型设备日常管理(吊篮)及操作、指挥司索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 临电消防 负责临电、消防系统安装,参与验收工作,负责日常管理。 七 旁站管理 负责安排协调参与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脚手架搭拆、爬架爬升 下降、卸料平台吊运、大型设备安装顶升加节等)实施过程进行旁站式 监督。 项目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八 安全专项活动 安全文明工地创建 组织开展安全月、集团公司 9.9 安全日、安全标准化评定、安全类诚信 评价、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等创建活动,参与制定活动(创建)计划并组 织实施,负责及时上报有关活动资料 九 安全标识标牌管理 负责各危险源的安全标识张挂、维护工作。 十 安全资料管理 督促参与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 十一 事故调查处理 参与内部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工作,及时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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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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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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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