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危化品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检查单位: 编号:BZH9.7-19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 情况 备注 1.1 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2 工商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一致 1.3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是否经培训取得上岗证 1.4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取得上岗证 1.5 抽查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有无定期检验检测报告 1.6 抽查特种设备,确定其是否具有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 1.7 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场所能否出具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1.8 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场所能否出具防静电措施检测报告 1.9 新、改、扩建项目是否按照国家“三同时”要求审查 1.10 是否进行化学品登记编制一书一签 1.11 “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1. 安 全 许 可 1.12 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是否取得相应证照,并建立易制毒化 学品管理制度 2.1 是否编制了责任制书面文件 2.2 是否建立安全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2.3 上下级是否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2.4 是否编制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 2.5 是否编制了专职安全员任命文件 2.6 是否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并予以实施 2.7 是否编制了安全投入的月、季度、年计划 2.8 是否编制了总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9 分厂(车间)的是否编制了事故应急分预案 2.10 预案是否编制事故状态下防治环境污染的应急预案 2.11 预案是否有定期的修订计划 2.12 是否建立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巡检制度 2.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2.13 是否编制了高处、吊装、设备内、动火、动土、抽堵盲板、 设备置换清洗作业管理制度 3.1 是否建立安全费用台帐 3.2 是否编制了有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3 是否编制了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3.4 其他人员经本企业培训、考核记录、签到本是否完整 3.5 是否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帐 3.6 预案是否每半年演练一次 3.7 演练是否与社区联动 3.8 是否编制了劳保用品发放台帐 3.9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编制隐患整改通知书 3. 安 全 台 账 记 录 3.10 整改通知书是否有:整改措施、整改单位、整改时限等内容 - 2 -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 情况 备注 3.11 检查整改情况是否有书面回复 3.12 企业是否编制了相应的作业证 3.13 作业证内容是否包含以下要素:时间、地点、操作者、监护人、 安全措施 3.14 是否在进行检维修前,编制风险控制措施方案 3.15 企业有无重大危险源,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3.16 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并登记建档 3.17 是否编制了特种设备档案台帐 4.1 抽查储罐区,储罐外壁是否按盛装介质涂符合规范的颜色, 书写介质名称 4.2 抽查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无 醒目的警示标志 4. 警 示 标 志 4.3 抽查重大危险源(或重要部位),管道、阀门是否按通过介 质涂色,并书写介质名称及流向 5.1 主要负责人是否明确其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5.2 主要负责人是否知道其应负有的安全职责 5.3 抽查员工,其是否知道其应负有的安全职责 5.4 抽查车间,企业员工是否了解本岗位职责内容 5.5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是否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 事项的安全培训教育 5. 人 员 培 训 持 证 情 况 5.6 抽查车间,职工是否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6.1 变(配)电所及开关柜是否未设在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内 6.2 变(配)电所及开关柜若要贴邻建设的,是否用无门窗的防 火墙隔开 6.3 易燃易爆物质贮罐是否设置防火堤 6.4 易燃易爆物质贮罐是否按物质种类设置隔堤 6.5 生产场所和库房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建筑物内 6.6 抽查危险作业场所,其是否设置出入口不少于两个,且不在 同一方向的安全通道 6.7 抽查危险作业场所,其门窗是否向外开启 6.8 抽查库房,其内是否没有设置办公室和休息室 6. 建 构 筑 物 安 全 情 况 6.9 是否修建事故应急处理池 7.1 抽查车间,齿轮、皮带轮、皮带、联轴器、飞轮等部件是否 设置安全防护罩 7.2 抽查车间,电气线路中是否设置防止触电的安全装置(漏电 保护装置、安全连锁装置、信号与报警装置等) 7. 设 备 设 施 安 7.3 抽查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否由具有相关资 质的单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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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危险性类别 有毒 易燃 品名、英文名及分子式、CC 码及 CAS 码 甲醇 methyl alcohol methanol CAS No:67-56-1 危险性标志 危险性理化数据 熔点(℃) : -97.8℃ 相对密度( 水= 1) 0.79 沸点(℃) : 64.8℃ 饱和蒸气密度(空气=1): 1.11 危险特性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 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场 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 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接触后表现 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 有特殊选择作用,引起病变;可致代射性酸中毒。 急性中毒:短时大量吸入出现轻度眼上呼吸道刺 激症状(口服有胃肠道刺激症状);经一段时间潜 伏期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眩晕、酒醉感、 意识朦胧、谵妄,甚至昏迷。视神经及视网膜病变, 可有视物模糊、复视等,重者失明。 现场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甘油、聚乙 烯乙二醇或聚乙烯乙二醇和酒精混合液(7:3)抹洗, 然后用水彻底清洗。或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 15 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 盐水彻底冲洗至少 15 分钟。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 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身体防护措施 泄漏处理及防火防爆措施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 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 吸附或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 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浓度 MAC(mg/m3):50 当地应急救援单位名称 消防中心 医院 当地应急救援单位电话 消防中心:119 医院:120 危 危险 险化 化学 学品 品安 安全 全周 周知 知卡 卡 危险性提示词 易 燃! 有 毒! 刺 激! 品名、英文名及分子式、CC 码及 CAS 号 硫化氢 hydrogen sulfide H2S CAS:7783-06-4 危险性标志 危险性理化数据 外观与性状:无色、有恶臭的气体 熔点(℃):-85.5 沸点(℃):-60.4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19 燃点(℃):260 爆炸极限:4-46% 危险特性 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 烧爆炸。与浓硝酸、发烟硝酸或其它强氧化剂剧烈反应,发生爆炸。 气体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 回燃。 本品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 禁配物:强氧化剂、碱类。 接触后表现 急性中毒:短期内吸入高浓度硫化氢后出现流泪、 眼痛、眼内异物感、畏光、视物模糊、流涕、咽喉 部灼热感、咳嗽、胸闷、头痛、头晕、乏力、意识 模糊等。部分患者可有心肌损害。重者可出现脑水 肿、肺水肿。极高浓度(1000mg/m3 以上)时可在数秒 钟内突然昏迷,呼吸和心跳骤停,发生闪电型死亡。 高浓度接触眼结膜发生水肿和角膜溃疡。长期低浓 度接触,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和植物神经功能紊 乱。 现场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至少 15 分钟。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 15 分钟, 严重者立即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 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个体防护措施 泄漏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 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 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 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最高允许浓度 MAC(mg/m3): 10 应急救援单位名称 消防中心 医院 应急救援单位电话 消防中心:119 医院: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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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 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 案。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 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 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 组织的救援活动。化学事故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 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担负化 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 援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办公室(危化办)办公室设在经贸局。其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 伍,组织化学事故重点区域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 (四)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七)组织有关专家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写出化学事故报 告。 第六条区域内的单位、部门、企业、社区服务中心对危险化学品事 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区安监局指导下,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对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 第七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 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 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区安监局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本 单位存贮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增加或转产主要的危险化学物品品种时,应及时报告。 (四)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 部门对事故周围群众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五)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 援工作。 (六)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事故区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危害进 行预测,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第九条担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 灾和洗消;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 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危险化学 品对人员危害的程度,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五)邮电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 数。 (七)卫生、医药、物资等有关部门应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6.5 KB 时间:2025-08-13 价格:¥2.00
附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 A 级 要素 B 级 要素 标准化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评审方法 否决项 扣分项 1.企业应建立识别 和获取适用的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及其他要求的 管理制度,明确责 任部门,确定获取 渠道、方式和时机, 及时识别和获取, 定期更新。 1.建立识别和获取适 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及政府其他 有 关 要 求 的 管 理 制 度; 2.明确责任部门、获 取渠道、方式; 3.及时识别和获取适 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标准及政府其他 有关要求; 4.形成法律法规、标 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 求的清单和文本数据 库,并定期更新。 查文件: 1.识 别 和 获 取 适 用 的 安 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及 政 府 其 他 要 求的制度; 2.适 用 的 法 律法规、标准 及 政 府 其 他 要 求 的 清 单 和 文 本 数 据 库; 3.定 期 更 新 记录。 未明确专门 部门定期识 别和获取, 扣 50 分(B 级要素否决 项)。 1.识别和 获取 的法律、法规、 标准及政府其 他要求,一项不 符合扣 1 分; 2.法律法规、标 准及政府其他 要求未识别到 条款,一项扣 1 分; 3.未形成 清单 或文本数据库, 扣 5 分; 4.未及时 更新 清单或文本数 据库,扣 5 分。 1.1 法 律、 法规 和标 准的 识别 和获 取 (50 分) 2.企业应将适用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及其他要 求及时传达给相关 方。 采用适当的方式、方 法,将适用的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标准 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 给相关方。 查文件: 1.文 件 发 放 记录; 2.培训记录、 告知书、宣传 材料。 询问: 相 关 方 是 否 接 收 到 企 业 传 达 的 相 关 信息。 未及时将适用 的法律、法规、 标准及其他要 求向相关方进 行传达,一项不 符合扣 1 分。 1 法 律、法 规 和 标准 ( 10 0 分) 1.2 法 律、 法规 和标 准符 合性 评价 企业应每年至少 1 次对适用的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标 准及其他要求的执 行情况进行符合性 评价,消除违规现 象和行为。 1.每年至少 1 次对适 用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及其他有 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 行符合性评价; 2.对评价出的不符合 项进行原因分析,制 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查文件: 1.符 合 性 评 价报告、记录; 2.不 符 合 项 整改记录。 未进行符合 性评价,扣 50 分(B 级 要 素 否 决 项)。 1.未编制 符合 性评价报告, 扣 5 分; 2.未对所 有适 用的法律、法 规、标准及其他 有关要求进行 评价,一项扣 2 评审标准 A 级 要素 B 级 要素 标准化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评审方法 否决项 扣分项 (50 分) 3.编制符合性评价报 告。 分; 3.对评价 出的 不符合项未进 行原因分析的, 一项扣 2 分;未 制定整改计划 或整改措施,或 整改措施不落 实,一项扣 2 分。 1.企业应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主要负责人应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企业实际,组织 制定文件化的安全 生产方针和目标。安 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 得到所有从业人员 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 安全健康风险相适 应; (4)目标予以量化; (5)公众易于获得。 1.主要负责人组织制 定 符 合 本 企 业 实 际 的、文件化的安全生 产方针; 2.主要负责人组织制 定符合企业实际的、 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 产目标; 3.安全生产目标应满 足: (1)形成文件,并得 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 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 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根据安全生产目 标制定量化的安全生 产工作指标; (5)应以公众易于获 得的方式发布安全生 产目标。 查文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年度安全 生产目标。 询问: 抽 查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知 道 本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现场检查: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告 知 情况。 未制定安全 生产方针或 年度安全生 产目标,扣 20 分(B 级 要 素 否 决 项)。 1.缺一项 扣 2 分; 2.安全生 产目 标不满足标准 要求,一项不符 合扣 1 分; 3.从业人 员不 了解安全生产 方针或安全生 产目标,1 人次 扣 1 分; 4.没有制定安 全生产工作指 标或指标未进 行量化,扣 2 分; 5.发布安 全生 产目标的方式 不符合公众易 于获得的要求, 扣 2 分。 2 机 构 和 职责 ( 10 0 分) 2.1 方针 目标 (20 分) 2.企业应签订各级 1.将企业年度安全目 查文件: 未签订各级 1.每缺一 个组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2 KB 时间:2025-08-19 价格:¥2.00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回目录 化学品中文名称: 过氧化甲乙酮 化学品英文名称: methyl ethyl ketone peroxide 中文名称 2: 过氧化丁酮 英文名称 2: MEKP 技术说明书编码: 1138 CAS No.: 1338-23-4 分子式: C8H14O4 分子量: 174.20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回目录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过氧化甲乙酮 1338-23-4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回目录 危险性类别: 侵入途径: 健康危害: 刺激粘膜,使高铁血红蛋白形成。本品蒸气或雾对呼吸道有强烈刺激性。吸入后可引起头痛、嗜睡、恶心、 呕吐等。蒸气对眼有刺激性;液体或雾可造成严重眼损害,甚至可导致失明。皮肤接触可引起灼伤。口服强 烈刺激消化道,引起腹痛、恶心、呕吐、头晕、呼吸困难、流涎和抑郁。大剂量口服引起紫绀和死亡。 环境危害: 对环境有危害,对大气可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 本品易燃,具爆炸性,有毒。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回目录 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 15 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 15 分钟。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洗胃,导泄。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回目录 危险特性: 易燃,遇氧化物、有机物、易燃物、促进剂会剧烈反应、着火或爆炸。遇热源或阳光可引起分解。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 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灭火剂: 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禁止用砂土压盖。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回目录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 式呼吸器,穿防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干 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 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回目录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加强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 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胶布防毒衣,戴乳胶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 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还原剂、酸类、碱类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 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保持容器密封。应与还原剂、酸类、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 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 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回目录 职业接触限值 中国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TLVTN: 未制定标准 TLVWN: ACGIH 0.2ppm,1.5mg/m3[上限值] 监测方法: 工程控制: 生产过程密闭,加强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较高时,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逃生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 眼睛防护: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身体防护: 穿胶布防毒衣。 手防护: 戴乳胶手套。 其他防护: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工作完毕,淋浴更衣。注意个人清洁卫生。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回目录 主要成分: 纯品 外观与性状: 无色透明液体,有特殊臭味。 pH: 熔点(℃): <-20 沸点(℃): 无资料 相对密度(水=1): 1.09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4 KB 时间:2025-09-05 价格:¥2.00
2-甲氧基乙基乙烯基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2-甲氧基乙基乙烯基醚 化学品英文名称: 2-methoxyethyl vinyl ether 中文名称 2: 乙二醇甲基乙烯基醚 英文名称 2: glycol methyl vinyl ether 技术说明书编码: 2471 CAS No.: 1663-35-0 分子式: C5H10O2 分子量: 102.15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甲氧基乙 基乙烯基醚 1663-35-0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甲氧基乙 基乙烯基醚 1663-35-0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2-甲氧基乙 基乙烯基醚 1663-35-0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后会中毒。对眼 睛、皮肤、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刺 激作用。 受热分解释出具腐蚀性、刺激性烟雾。 环境危害: 对环境有危害。 燃爆危险: 本品易燃,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 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 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 烈反应。长期储存, 可生成具有潜在爆炸危 险性的过氧化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 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 火回燃。容易自聚,聚合反应随着温度的 上升而急骤加剧。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 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 ,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 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 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 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 离。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 化碳、砂土。不宜用水。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 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 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静电 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 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 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 材料吸附或吸收。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 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 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局部排风。防止蒸气泄漏到工 作场所空气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 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 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 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戴橡胶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 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 。在清除液体和蒸气前不能进行焊接、切 割等作业。避免产生烟雾。避免与氧化剂 、酸类接触。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 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 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通常商品加有稳定剂。储存于阴凉、通风 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库温不宜超过 30℃。保持容器密封,严 禁与空气接触。应与氧化剂、酸类分开存 放,切忌混储。不宜久存,以免变质。采 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 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 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分类: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9 KB 时间:2025-09-14 价格:¥2.00
丙基异氰酸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丙基异氰酸酯 化学品英文名称: propyl isocyanate 技术说明书编码: 1083 CAS No.: 110-78-1 分子式: C4H7NO 分子量: 85.11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丙基异氰酸 酯 110-78-1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丙基异氰酸 酯 110-78-1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丙基异氰酸 酯 110-78-1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蒸气或雾对眼、粘膜和呼吸道有刺激性。 吸入后可因喉和支气管的炎症、痉挛和水 肿,化学性肺炎或肺水肿而死亡。目前尚 无对呼吸道致敏的报道。长时间接触本品 有强烈的刺激性或造成灼伤。 燃爆危险: 本品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 洗至少 15 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 水彻底冲洗至少 15 分钟。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 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 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 烈反应。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 。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 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若遇高 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氰化氢。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 ,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 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 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 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 离。灭火剂: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禁 止用水和泡沫灭火。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立 即隔离 150m,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 ,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小量泄漏: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 。也可以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 ,洗液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 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 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操作人 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 静电工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 、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 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 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类 、醇类接触。尤其要注意避免与水接触。 充装要控制流速,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 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 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 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 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 30℃。保持 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酸类、碱类、醇 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 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 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 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 MAC(mg/m3): 未制定标准
分类: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8 KB 时间:2025-09-20 价格:¥2.00
二氯二乙硫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二氯二乙硫醚 化学品英文名称: dichlorodiethyl sulfide 中文名称 2: 芥子气 英文名称 2: mustard gas 技术说明书编码: 1229 CAS No.: 505-60-2 分子式: C4H8Cl2S 分子量: 159.08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二氯二乙硫 醚 505-60-2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二氯二乙硫 醚 505-60-2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二氯二乙硫 醚 505-60-2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芥子气为糜烂性毒剂,对眼、呼吸道和皮 肤都有作用。对皮肤能引起红肿、起泡以 至溃烂。眼接触可致结膜炎、角膜混浊或 有溃疡形成。吸入蒸气或雾损伤上呼吸道 ,高浓度可致肺损伤,重度损伤表现为咽 喉、气管、支气管粘膜坏死性炎症。全身 中毒症状有全身不适、疲乏、头痛、头晕 、恶心、呕吐、抑郁、嗜睡等中枢抑制及 副交感神经兴奋等症状。中毒严重可引起 死亡。 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已 确认为致癌物。 燃爆危险: 本品可燃,高毒,为致癌物。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 洗至少 15 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 水彻底冲洗至少 15 分钟。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 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洗胃,导泄。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遇明火、高热可燃。与氧化剂可发生反应 。受热分解或接触酸或酸雾时能释出有毒 的硫氧化物或氯化物气体。遇水或水蒸气 反应放热并产生有毒的腐蚀性气体。其蒸 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 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若遇高热,容 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硫、氯化氢。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 )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 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 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 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 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 、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 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 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 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 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 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也可以 用不燃性分散剂制成的乳液刷洗,洗液稀 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 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 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操作人 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全面罩),穿胶布防毒衣,戴橡胶耐油 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 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 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 剂、酸类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 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 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 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 源。应与氧化剂、酸类、食用化学品分开 存放,切忌混储。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
分类: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2 KB 时间:2025-09-22 价格:¥2.00
二烯丙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二烯丙胺 化学品英文名称: diallylamine 中文名称 2: 二-2-丙烯基胺 英文名称 2: di-2-propenylamine 技术说明书编码: 1589 CAS No.: 124-02-7 分子式: C6H11N 分子量: 97.16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二烯丙胺 124-02-7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二烯丙胺 124-02-7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二烯丙胺 124-02-7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吸入本品蒸气或雾对呼吸道有刺激性,高 浓度吸入可致肺水肿。液体、雾或蒸气对 眼有刺激性,由于本品的腐蚀性,严重者 可致永久性重度眼损害。对皮肤有刺激性 ,重者可致灼伤。能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 。摄入引起口腔、咽喉和消化道烧灼感, 并有恶心和头痛等症状。 燃爆危险: 本品易燃,有毒,具腐蚀性、刺激性,可 致人体灼伤。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 洗至少 15 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 水彻底冲洗至少 15 分钟。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 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 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 烈反应。容易自聚,聚合反应随着温度的 上升而急骤加剧。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 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 火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 裂和爆炸的危险。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 ,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 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 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 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 离。用水喷射逸出液体,使其稀释成不燃 性混合物,并用雾状水保护消防人员。灭 火剂:水、雾状水、抗溶性泡沫、干粉、 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 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 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 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 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 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也可以用 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 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 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 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 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毒物渗透工 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火种、热源 ,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 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 气中。避免与氧化剂、酸类接触。搬运时 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 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 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 源。库温不宜超过 30℃。应与氧化剂、酸 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 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 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 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分类: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9 KB 时间:2025-09-22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结 果 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物质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 外部村庄、居民楼、宿舍、学校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 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查阅评价 报告 咨询随行 专家 1 外部距 离 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物质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 外部邻近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防护距离是否相 关要求。 查阅评价 报告 咨询随行 专家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 之间的距离,特别是与办公楼、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 食堂等有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查阅评价 报告 咨询随行 专家 石油化工企业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 不同方位。 查看现场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 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 100㎡的房间 可只设 1 个。 查看现场 甲类工艺装置(单元)距离中央控制室应大于等于 40m。 查看现场 2 平面布 置 甲类工艺装置(单元)距离明火地点应大于等于 30m。 查看现场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 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查看现场 可能突然大量放散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生产房 间应设计事故通风系统。 查看现场 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手 动开关。 查看现场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 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 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查看现场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 标志。 查看现场 设备和管线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识别色、识别符号和 安全标识。 查看现场 3 工艺装 置 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查看现场 3 工艺装 置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 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 围栏和警示灯。 查看现场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结 果 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烟火”、“禁 止吸烟”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看现场 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 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办法。 查看现场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 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 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 查看现场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 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压力表校验后 应加铅封。 查看现场 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区除应设置固定式、半 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查看现场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查看现场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 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查看现场 4 储运设 施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 锁切断装置。 查看现场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 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 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 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 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 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查看现场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 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查看现场 5 消防设 施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 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查看现场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 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 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查看现场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 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查看现场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 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 导除静电装置。 查看现场 6 防 静 电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查看现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10-14 价格:¥2.00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 批准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新规范将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代替 当前现行的《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 2014)。 特殊作业环节一直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难点和事故高发环 节。《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自 2015 年实施以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的事故,但在 标准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现行标准条款约束力度不强,企业对标准 的认知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对作业风险的管控措施仍需完善等问题。 修订后的标准技术要求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全文条款强制, 适用范围调整为生产、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化工及医药 企业,明确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应执行标准的相关 要求。 本次修订历时数年,专家团队反复研究、讨论,着重总结了近十年来 国内外发生的特殊作业相关事故教训以及行业优秀实践,参考了大量国 内外最新文献和标准。本文列举了新标准修订过程中的部分讨论和主要 变化,供大家参考和预读: ——聚焦动火、受限空间等事故多发作业类型,明确了企业应建立作 业前许可管理制度,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强化逐级审批和作业监护 的要求。 ——进一步强化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审批人和监护人职责及应急措 施的落实。 ——动火作业方面,扩大了特级动火划分范围,将在运行状态下的火 灾爆炸危险场所生产装置设备、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 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和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 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 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措施,例如对采用水封和关闭单一阀门方式进 行系统隔离明确提出了禁止要求;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动火作业不 得与切水作业同时进行;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进 行了规定;在设备及管道外部动火,应在动火点 10 米范围内进行气体分 析;在设备及管道外壁动火,还应对设备及管道内部的气体进行分析; 提出了特级动火需采集视频图像等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面,强化风险管控,例如介质隔离时,不得 用阀门代替盲板。进一步强调了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必须分析的气体 类别及浓度要求,确定最低氧含量由原来的 18%提高到 19.5%;进入受 限空间作业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等具体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作业监护人的要求。例如,作业期间,企业和作业 单位均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 护人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且不得从事 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作业票(证),暂停作 业;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的要求监护人员须在受限空间外进行监护,严 禁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受限空间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 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等要求。 ——固定动火区管理方面,增加了对规定动火区风险识别的要求,可 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的要求等。 ——临时用电作业方面,在临时用电票证中补充了可燃气体分析的内 容,将临时用电作为动火作业的一种。 ——盲板抽堵作业方面,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 抽、堵作业票(证)。一张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个作业。—— 增加了在可燃、易爆粉尘环境下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修改了作业票证的样式,增加了完工确认的内容明确了动火作业 票证中各项工作的时间要求。吊装作业方面,调整了吊装作业的办票等 管理要求。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更好地贯 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危险化学 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促进企业管控好特殊作业环节存 在的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过程事故易发、多发,一直是企业管理的难 点。《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自 2015 年实 施以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的事故,但在标准执行 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现行标准条款约束力度不强,企业对标准的认知存在一 些偏差和误区,对作业风险的管控措施仍存在一定不足等问题。 主要修改内容: 一.扩大了界定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动 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 路的安全要求。扩大到化学品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明确增加了化 学品生产单位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以及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参 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相似作业可参照执行 二.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技术标准增加的技术标准如下: 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26557 吊笼有垂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1 MB 时间:2025-10-16 价格:¥2.00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 照 营业执 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 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危险化 学品经 营许可 证 危险化 学品经 营许可 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 年第55号令 消防验 收报告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安全设 施验收 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验收合格报告。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主要负 责人 主要负 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生 产委员 会或领 导小组 安全生 产委员 会或领 导小组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设 置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设 置 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且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资质 证照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验收报 告 —1—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生 产管理 人员 安全生 产管理 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责任落 实情况 责任落 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其中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章制 度 规章制 度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 生管理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总局55号令 操作规 程 操作规 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 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 管理人 员培训 管理人 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特种作 业人员 特种作 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 内。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级 ”安全 教育 “三级 ”安全 教育 企业应对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强制培训,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生产法》 日常教 育 日常教 育 企业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转岗、 复工教 育 转岗、 复工教 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99.5 KB 时间:2025-10-21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结 果 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物质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 外部村庄、居民楼、宿舍、学校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 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查阅评价 报告 咨询随行 专家 1 外部距 离 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物质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 外部邻近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防护距离是否相 关要求。 查阅评价 报告 咨询随行 专家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 之间的距离,特别是与办公楼、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 食堂等有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查阅评价 报告 咨询随行 专家 石油化工企业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 不同方位。 查看现场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 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 100㎡的房间 可只设 1 个。 查看现场 甲类工艺装置(单元)距离中央控制室应大于等于 40m。 查看现场 2 平面布 置 甲类工艺装置(单元)距离明火地点应大于等于 30m。 查看现场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 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查看现场 可能突然大量放散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生产房 间应设计事故通风系统。 查看现场 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手 动开关。 查看现场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 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 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查看现场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 标志。 查看现场 3 工艺装 置 设备和管线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识别色、识别符号和 安全标识。 查看现场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结 果 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查看现场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 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 围栏和警示灯。 查看现场 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烟火”、“禁 止吸烟”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看现场 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 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办法。 查看现场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 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 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 查看现场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 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压力表校验后 应加铅封。 查看现场 3 工艺装 置 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区除应设置固定式、半 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查看现场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查看现场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 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查看现场 4 储运设 施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 锁切断装置。 查看现场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 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 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 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 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 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查看现场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 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查看现场 5 消防设 施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 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查看现场 6 防 静 电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 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 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查看现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6 KB 时间:2025-11-14 价格:¥2.00
甲苯-2,4-二异氰酸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甲苯-2,4-二异氰酸酯 化学品英文名称: toluene-2,4-diisocyanate 中文名称 2: 2,4-二异氰酸甲苯酯 英文名称 2: 2,4-tolylene diisocyanate 技术说明书编码: 1188 CAS No.: 584-84-9 分子式: C9H6N2O2 分子量: 174.16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甲苯-2,4-二 异氰酸酯 584-84-9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甲苯-2,4-二 异氰酸酯 584-84-9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甲苯-2,4-二 异氰酸酯 584-84-9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本品具有明显的刺激和致敏作用。高浓度 接触直接损害呼吸道粘膜,发生喘息性支 气管炎,表现有咽喉干燥、剧咳、胸痛、 呼吸困难等。重者缺氧、紫绀、昏迷。可 引起肺炎和肺水肿。蒸气或雾对眼有刺激 性;液体溅入眼内,可能引起角膜损伤。 液体对皮肤有刺激作用,引起皮炎。口服 能引起消化道的刺激和腐蚀。 慢性影响: 反复接触本品,能引起过敏性哮喘。长期 低浓度接触,呼吸功能可受到影响。 燃爆危险: 本品可燃,有毒,具刺激性,具致敏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 水彻底冲洗至少 15 分钟。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 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遇明火、高热可燃。与氧化剂可发生反应 。与胺类、醇、碱类和温水反应剧烈,能 引起燃烧或爆炸。加热或燃烧时可分解生 成有毒气体。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 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 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 爆炸的危险。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氰化氢。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 ,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 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 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 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 离。灭火剂: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禁 止用水、泡沫和酸碱灭火剂灭火。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 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 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 毒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 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 砂土、蛭石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大量泄 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 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 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操作人 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 毒物渗透工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远离 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 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 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酸类、 碱类、醇类接触。尤其要注意避免与水接 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 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 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 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 离火种、热源。库温不超过 25℃,相对湿 度不超过 75%。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 剂、酸类、碱类、醇类等分开存放,切忌
分类: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2-03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 年) 1 总则 1.1 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化工企业参照执行。 1.3 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风险点是 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 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 事故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2 基本要求 2.1 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 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 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检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J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 (FMEA)、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安全风险分析方法,或多种方法的组合,分 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选用风险评估矩阵(RAM)、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4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展 HAZOP 分析。 2.5 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3.1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 3.1.1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 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 3.1.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 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 (1)日常排查是指基层单位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 单位(厂)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 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综合性排查是指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化 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的全面检查; (3)专业性排查是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专业对生产 各系统进行的检查; (4)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静电、 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 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 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是指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 否存在异常状况和事故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 排、安全保卫、应急、消防等方面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假日期间领导干部带班值班、 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事故类比排查是指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7)复产复工前排查是指节假日、设备大检修、生产原因等停产较长时间,在重新恢 复生产前,需要进行人员培训,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性隐患排查; (8)外聘专家排查是指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的安全检查。 3.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频次 3.2.1 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 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 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1 小时; (2)基层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 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基层单位 (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排查和专业排查, 两者可结合进行;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2.9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 年)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第一次修正,2017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 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 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 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 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 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7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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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 17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已经 2004 年 10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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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年) (2006 年 3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 4 月 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 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 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 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 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 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 (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 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 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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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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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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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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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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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考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集装箱和成组货物的危险货物标志应该贴在( C )。 A.侧面和顶端 B.两个顶端 C.4 个侧面 2.下面( A )是化学品标签中的警示词。 A.危险、警告、注意 B.火灾、爆炸、自燃 C.毒性、还原性、氧化性 3.标明了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和防护基本要求的是( B )。 A.化学品标志 B.化学品安全标签 C.危险化学品标志 4.浓硫酸属于( B )化学品。 A.爆炸品 B.腐蚀品 C.易燃液体 5.下面对剧毒品的描述中, ( C )是错误的? A.不准露天堆放 B.必须双人收发 C.不能用玻璃瓶储存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可以使用( B )采暖。 A.蒸汽 B.热水 C.机械 7.下面( A )物质属于自燃物品? A.黄磷 B.盐酸 c.丙酮 8.工业上使用的氧化剂要与具有( A )性质的化学品远远分离。 A.还原性物品 B.惰性气体 C.腐蚀性液体 9.搬运剧毒化学品后,应该( A )。 A.用流动的水洗手 B.吃东西补充体力 C.休息 10.强酸灼伤皮肤不能用( A )冲洗。 A.热水 B.冷水 C.弱碱溶液 11.吸湿性强、遇水释放较多热量的化学品沾染皮肤后应立刻( C )。 A.用清水清洗 B.用冷水清洗 C.用软纸、软布抹去 12.遇水燃烧物质起火时,不能用( B )扑灭。 A.干粉灭火剂 B 泡沫灭火剂 C.二氧化碳灭火剂 1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 B )方向疏散。 A.下风 B.上风 C.顺风 14.进行腐蚀品的装卸作业应该戴( B )手套。 A.帆布 B.橡胶 C.棉布 15.以下物品中露天存放最危险的是( C )。 A 氯化钠 B.明矾 C 遇湿燃烧物品 16.在易燃易爆场所穿( C )最危险。 A.布鞋 B.胶鞋 C.带钉鞋 17.下面的做法中错误的是( A )。 A.同车运输氧化剂和还原剂 B.公安机关检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C.车辆熄 火装卸危险化学品 18.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时,下面( C )做法是错误的。 A.报警 B.进行交通管制 C.所有人员参加事故救援 19.( B )不能发生爆炸。 A.亚麻粉尘 B.砂尘 C.面粉 20.易燃易爆场所不能穿( B )。 A.纯棉工作服 B.化纤工作服 C 防静电工作服 21.如果有化学品进入眼睛,应立即( B )。 A.滴氯霉素眼药水 B.用大量清水冲洗眼睛 C.用干净手帕擦拭 22.下列( B )有毒气体具有臭鸡蛋气味。 A.二氧化硫 B.硫化氢 C.二氧化氮 23.在装卸易燃易爆品操作中,不能使用( A )工具。 A.铁制 B.木制 C.铜制 2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放置于驾驶室顶部的灯是( A )。 A.黄色三角形的 B.黄色长方形的 C.红色三角形的 25.零售店面内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 A )。 A.l 吨 B.2 吨 C.0.5 吨 26.为了保证检修动火和罐内作业的安全,检修前要对设备内的易燃易爆、 有毒气体进行( A )。 A.置换 B.吹扫 C.清理 27.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征得所在地( C )监督机构的同意。 A.化工 B.人民政府 C.公安消防 2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的车顶灯和车尾部必须悬挂的标志的文字是( B )。 A.注意安全 B.危险品 C.保持车距 29.( C )能溶解丝、毛和动物组织,所以具有腐蚀性。 A.小苏打 B.汽油 C.火碱 30.含( B )的水可以清洗掉水果蔬菜表面的农药。 A.酸性洗涤剂 B.碱性洗涤剂 C.中性洗涤剂 31.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 置废弃危险 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 卫生防护 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 C ),方可上岗作业。 A.培训 B.教育 C.考核合格 D.评议 32.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其 记录至少应 保留( B )。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33.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其( A )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和国家标准,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技术人员 C.从业人员 D.安全管理人员 34.防止毒物危害的最佳方法是( C )。 A.穿工作服 B.佩戴呼吸器具 C.使用无毒或低毒的代替品 35.各种气瓶的存放,必须距离明火( B )以上,避免阳光暴晒,搬运时不 得碰撞。 A.1 米 B.3 米 C.10 米 36.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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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新取证人员考试用)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初训)1 [判断题] 1.生产单位出厂的危险化学品,其包装上必须加贴标准的安全标签,出厂的 非危险化学品可以没有标志。(1.0 分) 正确答案:错 2.加油站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1.0 分) 正确答案:对 3、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1.0 分) 正确答案:对 4、对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 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1.0 分) 正确答案:对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行业管 理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1.0 分) 正确答案:错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 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1.0 分) 正确答案:对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 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可以投入生产、运行。(1.0 分) 正确答案:错 8、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 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自行开工。 (1.0 分) 正确答案:错 8、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 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自行开工。 (1.0 分) 正确答案:错 2 9、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尽可能不拖延、推诿。 (1.0 分) 正确答案:错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为了提高对突发事故的适应能力,根 据实际情况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故,事先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对策,它是 为在事故中保护人员和设施的安全而制定的行动计划。(1.0 分. 正确答案:对 11、现场处置即根据事故情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 故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1.0 分) 正确答案:对 12、后期处置主要包括污染物处理、事故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 善后赔偿、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1.0 分) 正确答案:对 13、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服从所在 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1.0 分) 正确答案:对 14、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治理,但不必登记、 建档。(1.0 分) 正确答案:错 15、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可以不用编制 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1.0 分) 正确答案:错 16、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组织与职责主要包括:基层单位应急自救组织形 式及人员构成情况。(1.0 分) 正确答案:错 17、演练书面总结报告不必对应急演练准备、策划等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分 析。(1.0 分) 正确答案:错 18、无论是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还是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危险 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1.0 分) 正确答案:对 3 19、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1.0 分) 正确答案:对 2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又被称为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 SDS。(1.0 分) 正确答案:对 21、危险、有害因素是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 或状态。 (1.0 分) 正确答案:错 2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评审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最高管理者依 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 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1.0 分) 正确答案:对 23、毒害品应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要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 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1.0 分) 正确答案:对 2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 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1.0 分) 正确答案:错 25、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一份关于危险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 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理、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 的综合性文件。(1.0 分) 正确答案:对 2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 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 分) 正确答案:对 27、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中还应标注出化学品是否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 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1.0 分) 正确答案:对 28、个体运输业户的车辆可以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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