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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脚本】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9页)

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演练阶段 演练前准备 演练时间 演练动作 解说词 1、各参演单位在集结地点待命。 2、参加事故模拟人员、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到位。 3、现场通信、音响保障。 4、现场布置(主席台、现场指挥部)布置到位。 5、摄像、录像人员到位。 6、解说员到位。 14:30:00 ┃ 14:50:00 放《迎宾典》主席台全体观摩人员入场就位,停播《迎宾典》。 15:00:00 ┃ 15:07:00 【男女解说员】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好。 【男解说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应急救援工作,为弘扬“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活动主题, 以提高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能力,检验抢险、救援技能为目的,决定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开展 危化、冶金等行业的应急救援演练。***积极响应这一号召,并受乐亭县安监局委托,****救援队 模拟二甲醚泄漏事故,进行一次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女解说员】****规划的第三个化学工业基地,总体项目规划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理念, 以*“四点一带”经济发展格局战略构想为指导,依托*临港工业园区的资源优势,以煤化工和石油化 工的有机结合为特色,体现了集约性、零排放、高科技、低成本、低能耗、循环式发展的产业园 区特点。 【男解说员】公司总经理始终十分重视公司应急救援工作。2008 年以来投入 800 余万元,以公司 消防队为依托,组建了一支具备救援能力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抢险队伍,队伍成立后,通过加 强队伍建设、组织救援演练等多项措施,使得应急救援队的应急救援指挥能力、团结协作能力、 应对突发事故能力,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女解说员】为了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的处理和救援,公司各车间分别 成立了兼职救援队,人员总数达到 50 人,统一配置了救援装备,建立了“专业分工、协调联动”的 应急救援机制。义务救援抢险队大大增强了公司应急救援力量。义务救援抢险队伍的成立,必将 为公司安全生产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男解说员】***应急救援队始终以公司总经理**同志提出的“加大投入力度,强化队伍建设,立足 自救、协调联动,平时高素质,战时打得赢”的应急救援理念为指导,强化队伍的培训与管理,认 真做好每项工作,出色完成每次出警救援任务。 【女解说员】参加本次演练的领导及嘉宾有:*安监局副局长*、*安监局危化科科长*、*质监局特 种设备监察股科*。 【男解说员】本次演练总指挥是*公司总经理*,现场总指挥是*公司副总经理*。 【女解说员】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救援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预案中应急指挥部由:安全、 环保、生产、技术、设备、保卫、化验室、总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组成;由主管安全、救 援和生产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下设抢险救援组、抢修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 和警戒疏散组,医疗专业组。 【男解说员】本次演练所模拟的事故是:二甲醚装车岗位在充装过程中,二甲醚总阀前法兰口严 重泄漏,0.6MPa 二甲醚大量外泄,造成 2 名操作人员昏迷、冻伤。 【女解说员】本次演练共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事故发生,岗位自救、报警,启动公司级预案。 第二阶段:现场事故处置,救援结束,恢复现场。 【男解说员】为了便于领导和同志们观看,下面我把演练现场作一简介: 西侧为二甲醚装车岗位,东侧从西向东依次为二个 1000M3 二甲醚储罐,本次演练泄漏由烟雾弹 代替。模拟风向南风。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1.5 KB 时间:2025-08-18 价格:¥2.00

68 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 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99),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 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乙方施工现 场和区域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与指导。 2、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 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3、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 督落实情况。 6、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7、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8、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乙方在临 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9、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机械设备使用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 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 3、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5、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协议内容: (一)登高上架要求 1、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搭设,由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组织 技术部、安全部门的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应有验收 记录。 2、高空作业时,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必须有一定的距离,作业 人员必须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等, 并应正确使用,施工作业现场周边设置相关安全标志牌,并设专人巡查。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凡在 2m 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 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 KB 时间:2025-08-22 价格:¥2.00

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7页)

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 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99),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 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乙方施工现 场和区域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与指导。 2、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 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3、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 督落实情况。 6、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7、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8、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乙方在临 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9、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机械设备使用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 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 3、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5、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协议内容: (一)登高上架要求 1、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搭设,由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组织 技术部、安全部门的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应有验收 记录。 2、高空作业时,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水平作业时,各工位间必须有一定的距离,作业 人员必须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工作服等, 并应正确使用,施工作业现场周边设置相关安全标志牌,并设专人巡查。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凡在 2m 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 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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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通信设施、设备安全畅通和施工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营商及甲方相关 安全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 第二条 本协议书适用于土建建设工程、通信管道、通信线路、通信设备安 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第三条 乙方承诺,在按照通信运营商要求开展具体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时, 将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甲方项目及安全管理人员有权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项目及安全管理人 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五条 乙方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施 工、文明施工,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 第六条 乙方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在具体项目施工 现场并应遵守下述规定: (一)土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包括:工程概况牌、安全 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 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 (二)通信管道、线路施工现场,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立警示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 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 2、施工区域,有平行与交越电力线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人员 伤亡事故。 3、施工人员进入人(手)孔作业,应先探明人(手)孔内有无有毒、易燃 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件。 4、进行登高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上杆前应先检查登高工具 和保险装备,避免发生摔伤事故。 5、现场施工用电源线架设高度,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并须安装警示红灯。 (三)在通信机房内施工,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制定确保运行设备安全措施。 2、设备开箱后,包装箱等易燃杂物应立即搬离现场。 3、施工时,不得将导线头子遗留在设备内。每天下班前,必须清理施工现 场。 4、施工期间确须进入通信系统,应办理借用口令手续,用毕立即归还。 5、施工期间布放线缆,拆除竖井、巷道防火封堵物,布放线缆完毕后,应 立即重新封堵。 6、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监理、督导、电力维护人员检查、测试无误后, 方可接通电源。 第七条 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配 置专(兼)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第八条 乙方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 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乙方)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 KB 时间:2025-08-23 价格:¥2.00

钢结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

钢结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 发包单位 鸡西市万金隆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全面履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 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发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经协议商一致,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建国商砼搅拌站烘干机罩棚工程 2、 工程地址:建国商砼搅拌站 二、工期 1、开工日期 2013 年 6 月 17 日 2、竣工是期 2013 年 6 月 27 日 三、甲方的权利和安全职责 1、甲方须认真贯彻国家和电力部门及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 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法令条例。 2、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对乙方承包的工程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施 工检查指导。 3、甲方在施工前应认真审核乙方开工报告、施工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项 目内容特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施工人员在进场 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4、当乙方出现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安全、文明施工严 重失控情况下,甲方有权作出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直到解除工程分包合同的 决定。限期乙方退出施工。 5、甲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 提出书面意见,当乙方实施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后,甲方应当 在 48 小时内组织验收,检查是否合格,并签字后给予答复。 四、乙方的权利和安全职责 1、乙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成其他出具其上级主管单位 (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及其资质相在授权委托书范围内工程的经济组织。 2、乙方必须遵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 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 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关作好记录,必须接受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 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3、乙方必须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4、乙方必须学习掌握并执行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 方式。 5、乙方必须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并坚持现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非特种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乙方必须执行甲方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 方案,乙方制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本单位工程范围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 全技术措施,并报甲方备案。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08-23 价格:¥2.00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 铁路公司 工区 乙方: 铁路工程项目部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施工地点: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有权要求乙方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进场前的安全教育。 第二条 有权对乙方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 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安全施工。 第三条 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与施工有关的,设计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与 乙方办理完整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 应乙方要求,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确保安全施工提供便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应及时向甲方索取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资料,并做好交接手续。 因为施工资料不全危及安全施工的,乙方有权拒绝施工。否则,造成安全事故 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 对本工程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对因施工涉及范围内的大准铁路行车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安全技术规则》、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 号)、《铁路施工单位爆 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和《铁路线路修理规则》有关施 工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严格执行施工申报审批制度。认真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 工过渡方案和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并严格执行,杜绝未经审查施工和超 范围施工。没有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准施工。 第六条 对施工设备作业、施工用水、用电和用火负有全部安全责任。 第七条 乙方必须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明确安全 责任人,安全责任人要经过铁路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专职安全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培训,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 乙方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工器具等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 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 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质证书 (特种作业证),并随身携带;所有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培训上岗证。 第十条 在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施工危险区域、危险点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并悬挂警示牌,夜间设警告灯,并要认真维护,保证防护设施不被损毁。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 防护设施及标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将电缆线压在重物(门、设备和钢 管等)上;严禁从高处抛掷物体。凡可能影响既有线行车设备设施的施工,必 须由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监护,乙方制定落实对行车设备 设施特别是防护网和地下管、线、光电缆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发生损坏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5-08-23 价格:¥2.00

燃气庭院管网及入户管工程施工方案

燃气庭院管网及入户管工 程施工方案 编制: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 XXXX 燃气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编制依据 第二部分 主要施工方法 第三部分 确保工期保证措施 第四部分 施工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第五部分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9 KB 时间:2025-09-04 价格:¥2.00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脚手架施工安全协议

脚手架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发包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人): 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将 开阳磷都雅居商住楼 工程的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分包给乙方施 工,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特签定本协议: 1、甲方以清包工形式分包给乙方施工,乙方所使用脚手架钢管、扣件、密 目网、竹跳板的规格、型号、质量必须符合要求。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的安全生产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及条例,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并应系 牢。架子工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安全劳动培训,并持有效证件才能上岗作业。 4、脚手架搭设必须严格按脚手架安全操作规范(JGJ59-99)及施工方案的 要求进行,其立杆、步距等符合要求,扫地杆必须按要求离地面 20cm 设一道, 沿建筑物四周搭设,剪刀撑必须从地面至顶面互为夹角 45°~60°,剪刀撑与剪 刀撑之间必须连成一体。 5、搭拆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张挂醒目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域内严禁非操 作人员通行或在脚手架下方继续组织施工。地面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并认真 履行职责。拆除人员进入岗位以后,先进行检查,加固松动部位,清除步层内 遗留的材料、物件、垃圾块。所有清理物应安全运送至地面,不得向下抛掷。 6、不允许分立面拆除或上、下二步同时拆除(踏步式),认真做到一步一清、 一杆一清。所有连墙杆、斜拉杆等必须随脚手架步层拆除同步进行下降,不许 先行拆除。所有钢管与扣件,在拆除时应分离,不允许钢管上附着扣件运送地面, 或两根钢管同时拆下运送至地面。 7、由于本工程所处位置为居民住宅区,居民进出较为频繁,故必须特别注 意安全:所有拆除的钢管、扣件、木板等严禁从高处直接向地面抛掷,必须用 绳索捆绑牢固或用人工垂直传递安全运送至地面。如有发现直接将拆除的钢管 等向下抛掷的,项目部将视情节对违章者予以处罚,必要时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8、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部位,应及时进 行妥当处理。拆下的钢管、扣件等物,应按类堆放整齐。 9、严禁酒后上班,严禁穿拖鞋及穿硬底鞋上高空进行作业,严禁在脚手架 上嬉戏耍闹,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 10、施工中由于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发生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亡的重大安全事 故,另行酌情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实施细则: ① 上岗作业时不戴安全帽者,按每人次罚款 50 元;高空作业人员不按要 求佩戴安全带的,按每人次罚款 100 元 。(业主及监理罚款另行处理,公司 将按甲方处罚力度加倍处罚) ② 上岗作业时穿拖鞋及硬底鞋者,按每人次罚款 50 元 。(业主及监理罚 款另行处理,公司将按甲方处罚力度加倍处罚) ③ 违反规定酒后上班的,按每人次罚款 200 元,并立即停止施工 。(甲方 罚款另行处理,公司将按甲方处罚力度加倍处罚) ④乙方工人进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服从甲方安排及调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5 KB 时间:2025-11-18 价格:¥2.00

新工人安全教育汇总表GDAQ20501

1 男 29 10 2 男 20 2 3 男 35 13 4 男 28 11 5 男 27 9 6 男 32 10 7 男 24 3 8 男 32 11 9 男 25 6 10 男 27 5 新工人安全教育汇总表 GDAQ20501 工程名称: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新馆二期工程 施工单位: 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16.07.0 9 智能化 郑将青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郑明勇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智能化 郑明余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郑明海 2016.07.0 9 智能化 林宁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郑明辉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智能化 林应志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郑明全 2016.07.0 9 智能化 郑福杰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庞培茂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填表人(签名): 刘付比毕 2016 年 07 月 09 日 序 号 性 别 年 龄 工 龄 平安卡安 平安卡号 全教育日 工 种 姓 名 进/退场时 间 三级教育日期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5-12-16 价格:¥2.00

30强夯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30

强夯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30 一、担任强夯作业的主机,应按照强夯等级的要求经过计算选用。用履带式起重机作主机的,应执行履带 式起重机的有关规定。 二、夯机的作业场地应平整,门架底座与夯机着地部位应保持水平,当下沉超过 100mm 时,应重新垫高。 三、强夯机械的门架、横梁、脱钩器等主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质量,应经过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设 计要求的,不得使用。 四、夯机在工作状态时,起重臂仰角应置于 70°。 五、梯形门架支腿不得前后错位,门架支腿在未支稳垫实前,不得提锤。 六、变换夯位后,应重新检查门架支腿,确认稳固可靠,然后再将锤提升 100~300mm,检查整机的稳定性, 确认可靠后,方可作业。 七、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 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八、当夯锤留有相应的通气孔在作业中出现堵塞现象时,应随时清理。但严禁在锤下进行清理。 九、当夯坑内有积水或因黏土产生的锤底吸附力增大时,应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强行提锤。 十、转移夯点时,夯锤应由辅机协助转移,门架随夯机移动前,支腿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 500mm。 十一、作业后,应将夯锤下降,放实在地面上。在非作业时严禁将锤悬挂在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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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9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修改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 xx 花园工程,位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福建建专工程柏 花园内,由龙岩市成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福建龙岩工程勘察院勘察,龙岩市龙津建 设监理公司,监督单位为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概况:本工程由 1#、2#、16#楼 3 个子单位工程组成,其中 2#楼总建筑面积为 3842.2 平方米,1#及 16#楼总建筑面积为 6889.1 平方米。2#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23.7 米。1#、 16#楼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16.8 米。其中#楼一层为店面,层高为 4。9 米,二~六层 均为套房,层高 2.75 米;3#楼、5#楼底层为杂物间,层高 2。2 米,一至六层为套房,层 高 2.75 米。 柱截面尺寸:300×350、350×350、400×450、400×500、450×500mm、等各种截面 尺寸。 梁截面尺寸:框架梁为 200×500、200×600、250×450、250×600mm 等,次梁为 200×400、200×450、200×500mm 等各种截面尺寸。 二、各分项材料选用,搭设方法及施工要点: (1)、柱: ① 材料选用:立模采用 25MM 板材拼接,柱模拼档外侧两边各加钉 50×100MM 坚 向木楞,柱箍木条采用 50×120MM,剪刀撑、斜撑、水平撑均采用 50×100MM。 ② 施工要点: a、在楼面(基础面)弹出纵横轴线和四周边线,采用柱脚小方盘控制柱子平面位置 和标高,固定好小方盘位置,调整好标高。 b、先安装两端柱子,校正固定后,拉通长直线,校正中间各柱模板。 c、在楼地面处一侧留清扫口,离楼地面 1.8M 留施工洞口,以便灌入砼和便于振捣。 d、为便于拆模,柱模与梁模连接处,梁模宜缩小 2—3MM,并锯成小斜面, e、柱间采用剪刀撑,水平撑,斜撑锚固,斜撑与地面成 45 度角。 (2)、梁: ① 材料选用:梁长大于 4M 以上的梁板采用 30MM,小于 4M 采用 25MM,支撑采 用 80 松木,水平撑,剪刀撑采用 25MM 木板。 ② 施工要点: a、在柱上弹出梁的中心线和梁底标高,先装梁底及部份琵琶撑以固定底模位置,然 后调整梁底模标高及起拱高度。 b、梁跨大于 4M 的梁要求起拱,起拱高度为 2%。 c、琵琶撑每根仅允许一个接头,且接头应尽量错开不在同一平面上,接头的拼接不 应大于 700mm。 d、距地面 500mm 起每间隔 1.5m 设一道拉杆,纵横设置。 e、在调整好梁底标高及起拱高度后,将琵琶撑的对拨楔钉在通长垫木板上,钉头露 出楔面 3—5MM。 f、支撑间距为 500MM。 g、梁底安装无误后,再安装梁侧模,就位后,钉流长楞木,楞木夹条木采用 50× 100MM。 (3)、板: ① 材料选用:板采用 18×920×1930 胶合板,楞木采用 80×80 方木@640,支撑采 用¢70 杉木@640,支托档采用 50×100 短撑木采用 30×120。 ②施工要点: a、根据楼层标高,在梁侧模板上钉水平横楞木(50×100),搁栅中部增设牵扛和支撑。 b、平台搁栅找平后,铺钉胶合板,板模与梁侧模齐平,不得嵌入梁内。 (4)、立柱模板超高部分支撑采用钢管支撑具体布置如下: a、牵杠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间距 900(即承载宽度),跨度 1000。 b、牵杠撑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做牵杠撑,纵向间距 1000,横向间距 900,跨高度 @1100 加设水平纵横连接杆。 (5)、运输道路: 在板上架设 130 高钢马凳,在马凳上架铺 80×80 横方楞木,在横楞木上铺设三支 80× 80 纵向楞木,上铺 18×920×1930 胶合板。 三、模板支撑计算 1 模板面板的计算: 1)荷载取值: A、荷载计算: 进行强度验算时,各类荷载首先应乘以分项系数与调整系数,分项系数恒载乘 1.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脚手架施工安全协议

1 脚手架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发包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人): 贵州运丰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将 开阳磷都雅居商住楼 工程的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分包给乙方施 工,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特签定本协议: 1、甲方以清包工形式分包给乙方施工,乙方所使用脚手架钢管、扣件、密 目网、竹跳板的规格、型号、质量必须符合要求。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的安全生产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及条例,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并应系 牢。架子工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安全劳动培训,并持有效证件才能上岗作业。 4、脚手架搭设必须严格按脚手架安全操作规范(JGJ59-99)及施工方案的 要求进行,其立杆、步距等符合要求,扫地杆必须按要求离地面 20cm 设一道, 沿建筑物四周搭设,剪刀撑必须从地面至顶面互为夹角 45°~60°,剪刀撑与剪 刀撑之间必须连成一体。 5、搭拆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张挂醒目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域内严禁非操 作人员通行或在脚手架下方继续组织施工。地面必须设专人进行监护,并认真 履行职责。拆除人员进入岗位以后,先进行检查,加固松动部位,清除步层内 遗留的材料、物件、垃圾块。所有清理物应安全运送至地面,不得向下抛掷。 6、不允许分立面拆除或上、下二步同时拆除(踏步式),认真做到一步一清、 一杆一清。所有连墙杆、斜拉杆等必须随脚手架步层拆除同步进行下降,不许 2 先行拆除。所有钢管与扣件,在拆除时应分离,不允许钢管上附着扣件运送地面, 或两根钢管同时拆下运送至地面。 7、由于本工程所处位置为居民住宅区,居民进出较为频繁,故必须特别注 意安全:所有拆除的钢管、扣件、木板等严禁从高处直接向地面抛掷,必须用 绳索捆绑牢固或用人工垂直传递安全运送至地面。如有发现直接将拆除的钢管 等向下抛掷的,项目部将视情节对违章者予以处罚,必要时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8、当日完工后,应仔细检查周围情况,如发现留有隐患的部位,应及时进 行妥当处理。拆下的钢管、扣件等物,应按类堆放整齐。 9、严禁酒后上班,严禁穿拖鞋及穿硬底鞋上高空进行作业,严禁在脚手架 上嬉戏耍闹,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 10、施工中由于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发生重大社会影响或人身伤亡的重大安全事 故,另行酌情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实施细则: ① 上岗作业时不戴安全帽者,按每人次罚款 50 元;高空作业人员不按要 求佩戴安全带的,按每人次罚款 100 元 。(业主及监理罚款另行处理,公司 将按甲方处罚力度加倍处罚) ② 上岗作业时穿拖鞋及硬底鞋者,按每人次罚款 50 元 。(业主及监理罚 款另行处理,公司将按甲方处罚力度加倍处罚) ③ 违反规定酒后上班的,按每人次罚款 200 元,并立即停止施工 。(甲方 罚款另行处理,公司将按甲方处罚力度加倍处罚) ④乙方工人进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服从甲方安排及调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5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爬架安全管理协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总包单位:汉中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担分项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缙颐玫瑰庄园项目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书 总包单位:汉中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陕西秦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工程名称、地址及工程分包内容: 工程名称: 缙颐玫瑰庄园 工程地址: 汉中市滨江西路 工程分包内容:24#28#29#30#31#栋附着式爬升架工程 二、 总包方、分包方责任 1、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先将现场负责人证件、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和委托书等复印件的报送总包方,经核实无误后 方可进场。对于无证和失效证件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分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运行和拆 除过程中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安全管理职责。 3、分包单位在施工单位区域内施工,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要执行国家及行 业有关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总包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总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 总包方安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技术部门下达的安全措施交底,分包方必 须严格执行。 4、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对新员工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及现场现状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教育率达到 100%,并将考 核成绩单汇总表由分包单位盖章后报送总包单位。 5、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总包方有权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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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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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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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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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庭院管网及入户管工程施工方案

燃气庭院管网及入户管工 程施工方案 编制: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 XXXX 燃气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编制依据 第二部分 主要施工方法 第三部分 确保工期保证措施 第四部分 施工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第五部分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3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生态绿化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

1 松江生态绿化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为确保该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责任,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 行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安全技术标准。 2. 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安全 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 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 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 3.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 织施工生产时要执行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 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5.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 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然后要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 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拟订改进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 第二条 甲方的具体责任 1. 甲方负责检查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 监督管理。 2. 甲方负责检查乙方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和管理规章制度。 3. 甲方在安排乙方工作时,要针对施工内容、工艺要求等,提出施工方法 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中监督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实施。 4. 甲方复验乙方提供的现场施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工作证及特殊岗位 上岗资格证,杜绝无证上岗,制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 甲方对乙方自带的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 能检验,检验合格之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 甲方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 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若甲方发现隐患,应立即责令乙方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若甲方发现严重的违章违纪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责令乙方停工,并督 促乙方整改,按双方商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 合同终止工程结算时,甲方安全技术部门应出具《安全评价书》,无安全 评价书者不能结算。 8. 甲方应按时监督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所做的 维护工作。 9. 甲方负责检查乙方是否在易发生火灾的地区设置有效的消防器材,并且 检查施工人员住所是否有防火、防暴、防盗等安全预防措施。 10. 甲方负责检查乙方施工人员是否遵守防火、防暴、防盗等安全章程。 11. 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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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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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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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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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庭院管网及入户管工程施工方案

燃气庭院管网及入户管工 程施工方案 编制: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 XXXX 燃气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编制依据 第二部分 主要施工方法 第三部分 确保工期保证措施 第四部分 施工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第五部分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3 KB 时间:2026-02-27 价格:¥2.00

砌筑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图

砌筑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图 砌体材料进场验收 测放砌体部位尺寸线 砌 筑 部 位 清 理 排 砖 拉 线 砌 砖 验 收 钢筋施工工艺流程图 钢 筋 采 购 进场验收、抽样送检 下 料 安装、焊接、绑扎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编 制 下 料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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