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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 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在本公 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件的调 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 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和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和分级 2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 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 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 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 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 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行政部和安全主任。或由部 门主管报告行政部和安全主任。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和中毒事故,应 立即拔打 110、120、119 电话报警和请求救援。 7.2 行政部、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坪地街道安监 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7.3 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行政部,经安全主任 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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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安全】-17-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 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 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 件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 发生事故/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 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和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和分级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 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 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 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 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 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 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 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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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XX 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章 总则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 后带来的各种损失和影响,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特制 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 三、职责 1、工程部、人力资源部、总经办、安全质量部、法律办负责牵头制定事故报告及 调查处理制度,负责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解释。 2、公司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 督本制度的实施。 3、各分公司根据本制度及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 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般安全事故(包括无人员死亡或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事故,次受伤在 2 人以下的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内的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上报分公司 (项目)领导和安全管理员,由事故发生分公司(项目)上报公司安质部。 2、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或有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次性 3 人(含)以上受伤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上(含)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第时间向公司汇报,同时报告工程部、人 力资源部和设备物资部,人员死亡的事故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通知急救、医疗等相关部门,迅速采取 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事故报告要求清楚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 场所、详细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原因分析等信息,事故分析报告表经相关负 责人签字确认,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24 小时内上报,并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根据事故性质、伤亡程度、影响范围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经过上报 设备物资部、人力资源部,由其上报保险公司。 二、事故调查规定 1、分公司(项目)发生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工程部参与,分公司(项目)领导 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协调配合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未组织调查的事故,由安质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分公司总经理落实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应查明原因、过程及伤亡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 意见和防范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三、事故处理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防止事故扩大化,尽量减少事 故损失和影响,同时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教育。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般工伤员工救治、护理、慰问、困难解决等善后工作的 管理,重大工伤和工会共同管理,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 查。 3、分公司(项目)所发生符合工伤的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申报工伤以及劳动能 力鉴定。 4、员工因工负伤,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 术费、材料费、诊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及挂号费,由所在分公司或项目先行垫付, 需向公司借款的,应经总经办、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签报公司审批同意。医疗终结后,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社保机构统结算,分公司协助办理,人力资源部予以指导。受 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 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 具体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事故发生单位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即事故原因 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 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生产部应认真分析事故,并根据事故性质及严重程度按公 司有关要求进行通报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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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应急预案

异常反应处置应急预案 为保证预防接种安全有序,充分应对特殊个体突发异常反应或事件,特 制定异常反应处置预案。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现 所有受种者疫苗接种后必须在现场留观 30 分钟,由1名接种医生和护 士现场负责观察,如发现般接种反应和轻度的异常反应,可在现场进行诊 治。如发现严重异常反应如过敏性休克,也应在现场立即抢救和治疗,待缓 解后紧急送相关医院。 二、应急处置流程 1、发现严重异常反应如过敏性休克,要在现场立即抢救和治疗。 2、留观室由1名急诊科医生和1名护士负责,如出现严重副反应须现 场急救诊治,待缓解后紧急送相关医院,由派驻接种点的急诊科医生联系救 护车或其它交通工具,同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安排落实急诊(室)门诊、住院 病房和相关急诊救治医生等。 三、诊治费 严重副反应急救诊治费用,先由相关接种单位或医院垫付,然后经调查 诊断或鉴定,确定病因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四、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报告 1、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儿童监护人姓名、住址、 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时间、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特征、 初步诊断和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2、报告程序及时限:在发现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 接到报告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 调查核实和处理,在接到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者引起公众 高度关注事件的报告时,应按规定时限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调查 1、调查组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组织调查。卫生部门调查组 原则上由临床、流行病、免疫规划、实验室检验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2、调查步骤和内容:根据报告内容,核实出现反应者的基本情况、主 要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情况、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等,完善相 关资料,做好深入调查的准备工作。 (1)访视病人与临床检查:现场访视病人,并进行深入调查和临床检查。 主要了解病人的预防接种史、既往健康状况、家族史或变态反应史,调查初 次发病时间与预防接种时间的关系,对病人进行临床检查,要掌握目前主要 症状和体征及有关实验室检查结果、已采取治疗措施和效果等相关资料。如 病例已死亡,应当建议进行尸体解剖。 (2)收集预防接种相关信息 ①疫苗: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疫苗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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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应急预案

异常反应处置应急预案 为保证预防接种安全有序,充分应对特殊个体突发异常反应或事件,特 制定异常反应处置预案。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现 所有受种者疫苗接种后必须在现场留观 30 分钟,由1名接种医生和护 士现场负责观察,如发现般接种反应和轻度的异常反应,可在现场进行诊 治。如发现严重异常反应如过敏性休克,也应在现场立即抢救和治疗,待缓 解后紧急送相关医院。 二、应急处置流程 1、发现严重异常反应如过敏性休克,要在现场立即抢救和治疗。 2、留观室由1名急诊科医生和1名护士负责,如出现严重副反应须现 场急救诊治,待缓解后紧急送相关医院,由派驻接种点的急诊科医生联系救 护车或其它交通工具,同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安排落实急诊(室)门诊、住院 病房和相关急诊救治医生等。 三、诊治费 严重副反应急救诊治费用,先由相关接种单位或医院垫付,然后经调查 诊断或鉴定,确定病因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四、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报告 1、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儿童监护人姓名、住址、 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时间、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特征、 初步诊断和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2、报告程序及时限:在发现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 接到报告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 调查核实和处理,在接到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者引起公众 高度关注事件的报告时,应按规定时限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调查 1、调查组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组织调查。卫生部门调查组 原则上由临床、流行病、免疫规划、实验室检验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2、调查步骤和内容:根据报告内容,核实出现反应者的基本情况、主 要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情况、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等,完善相 关资料,做好深入调查的准备工作。 (1)访视病人与临床检查:现场访视病人,并进行深入调查和临床检查。 主要了解病人的预防接种史、既往健康状况、家族史或变态反应史,调查初 次发病时间与预防接种时间的关系,对病人进行临床检查,要掌握目前主要 症状和体征及有关实验室检查结果、已采取治疗措施和效果等相关资料。如 病例已死亡,应当建议进行尸体解剖。 (2)收集预防接种相关信息 ①疫苗: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疫苗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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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9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9 说 明 、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应按规 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1 h 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在事故报 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二、抢险与救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 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 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三、事故调查和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发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 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 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 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 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1、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2、间接原因 3、 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 六、事故性质:般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 八、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91 条。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6 K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安全总结PPT版本60.安全生产年度总结+计划

◆2020 ◆ ◆ ◆ PLEASE ENTER THE TITLE TEXT YOU NEED HERE PLEASE ENTER THE TITLE TEXT YOU NEED HERE PLEASE ENTER THE TITLE TEXT YOU NEED HERE PLEASE ENTER THE TITLE TEXT YOU NEED HERE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PPT 文件大小:4.83 MB 时间:2025-08-29 价格:¥2.00

60.安全生产年度总结+计划

有防则安 无防则危 ◆2020年安全工作回顾 ◆安全生产工作概述 ◆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 目 录 PLEASE ENTER THE TITLE TEXT YOU NEED HERE PLEASE ENTER THE TITLE TEXT YOU NEED HERE PLEASE ENTER THE TITLE TEXT YOU NEED HERE PLEASE ENTER THE TITLE TEXT YOU NEED HERE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PPT 文件大小:4.83 MB 时间:2025-10-14 价格:¥2.00

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应急预案

异常反应处置应急预案 为保证预防接种安全有序,充分应对特殊个体突发异常反应或事件,特 制定异常反应处置预案。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现 所有受种者疫苗接种后必须在现场留观 30 分钟,由1名接种医生和护 士现场负责观察,如发现般接种反应和轻度的异常反应,可在现场进行诊 治。如发现严重异常反应如过敏性休克,也应在现场立即抢救和治疗,待缓 解后紧急送相关医院。 二、应急处置流程 1、发现严重异常反应如过敏性休克,要在现场立即抢救和治疗。 2、留观室由1名急诊科医生和1名护士负责,如出现严重副反应须现 场急救诊治,待缓解后紧急送相关医院,由派驻接种点的急诊科医生联系救 护车或其它交通工具,同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安排落实急诊(室)门诊、住院 病房和相关急诊救治医生等。 三、诊治费 严重副反应急救诊治费用,先由相关接种单位或医院垫付,然后经调查 诊断或鉴定,确定病因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四、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 ()报告 1、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儿童监护人姓名、住址、 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时间、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特征、 初步诊断和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2、报告程序及时限:在发现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组织实施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 接到报告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 调查核实和处理,在接到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或者引起公众 高度关注事件的报告时,应按规定时限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调查 1、调查组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组织调查。卫生部门调查组 原则上由临床、流行病、免疫规划、实验室检验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2、调查步骤和内容:根据报告内容,核实出现反应者的基本情况、主 要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情况、发生反应的时间和人数等,完善相 关资料,做好深入调查的准备工作。 (1)访视病人与临床检查:现场访视病人,并进行深入调查和临床检查。 主要了解病人的预防接种史、既往健康状况、家族史或变态反应史,调查初 次发病时间与预防接种时间的关系,对病人进行临床检查,要掌握目前主要 症状和体征及有关实验室检查结果、已采取治疗措施和效果等相关资料。如 病例已死亡,应当建议进行尸体解剖。 (2)收集预防接种相关信息 ①疫苗: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疫苗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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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有关 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 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 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三)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 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 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 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 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 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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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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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9 说 明 、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应按规 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1 h 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在事故报 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二、抢险与救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 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 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三、事故调查和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发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 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 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 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 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1、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2、间接原因 3、 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 六、事故性质:般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 八、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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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35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 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在本公 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件的调 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 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和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和分级 2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 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 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 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 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 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行政部和安全主任。或由部 门主管报告行政部和安全主任。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和中毒事故,应 立即拔打 110、120、119 电话报警和请求救援。 7.2 行政部、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坪地街道安监 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7.3 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行政部,经安全主任 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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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03 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更改

、编制依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其实施指南。 3、《建筑工程临时用电设计与实例手册》。 4、《建筑安全》2004 年第 6 期。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新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综合楼工程,为地下层、地上九层框架结 构,檐口高度为 31.9m,占地面积为 950m2,建筑面积为 8268m2。工期为 368 天。 三、负荷计算书 1、本工程拟用的机械设备表 序 号 名称 型号规格 功率 (kw) 容量 (kvA) 数量 合计 (kw\kvA) 1 施工升降机 SS60×50 15 2 30 kw 2 砼搅拌机 JZC-350 5.5 2 11 kw 3 插入式振动器 ZX50 1.1 4 4.4 kw 4 平板振动器 ZB50 1.1 2 2.2 kw 5 砂浆机 HJ300 3 4 12 kw 6 钢筋对焊机 UN1-100 100 1 100 kvA 7 钢筋弯曲机 GW6-40 3 2 6kw 8 钢筋切断机 QJ32-1 3 1 3 kw 9 电渣压力焊机 43.5 1 43.5 kvA 10 木工圆锯 Φ400 3 3 9 kw 11 照明 15 kw 2、单台设备的负荷计算 2.1 施工升降机: 电机型号  Y132M-4 Pn=2×7.5=15kw εn=25% 查表 3-10 得  Ic=15.4A  η=87%   cosΦ=0.85 查表 3-1 得 tgΦ=0.62 Pc=Ps=2×√εn×Pn=2×(√25/100)×15=15kw Qc=Ps×tgΦ=15×0.62=9.3kvar Ic=2×15.4=30.8A (查表 3-10) 2.2 砼搅拌机  电机型号  Y132S-4 Ps=5.5kw  查表 3-10 得   Ic=11.6A  η=85.5%   cosΦ=0.84 查表 3-1 得 tgΦ=0.64 Pc=Ps=5.5kw Qc=Ps×tgΦ=5.5×0.62=3.52kvar Ic=11.6A (查表 3-10) 2.3 平板振动器,插入式振动器  电机型号  Y802-2 Ps=1.1kw  查表 3-10 得   Ic=2.6A  η=76%   cosΦ=0.86 查表 3-1 得 tgΦ=0.593 Pc=Ps=1.1kw Qc=Ps×tgΦ=1.1×0.593=0.652kvar Ic=2.6A (查表 3-10) 2.4 砂浆机、钢筋弯曲机、钢筋切断机  电机型号  Y100L-4 Ps=3kw  查表 3-10 得   Ic=6.8A  η=82.5%   cosΦ=0.81 查表 3-1 得 tgΦ=0.724 Pc=Ps=3kw Qc=Ps×tgΦ=3×0.724=2.17kvar Ic=6.8A (查表 3-10) 2.5 钢筋对焊机 Sn=100kvA 暂载率εn=20%   cosΦ=0.62 查表 3-1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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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 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 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 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 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 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 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 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 告。 第十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 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 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 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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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次火灾死亡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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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文件集合-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岗位工作查表

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岗位工作查表 、岗位标识信息 分析日期:2002 年 10 月 30 日 岗位名称:生产技术负责人 隶属部门:漱口胶事业部 岗位编码: 直接上级:事业部部长 工资等级: 直接下级: 可轮换岗位: 下级人数 二、岗位工作概述 负责漱口胶事业部的生产、技术、质量、环保及技安管理;负责事业部与公 司生产科、技术科、质量科、环保科及技安科等部门的相关工作联络和协调。 三、工作职责与任务 ()负责漱口胶事业部的生产、技术、质量、环保及技安管理 1 指导编制原料采购计划。 2 指导安排生产计划。 3 组织安排生产。 4 处理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5 提出产品质量改进建议。 6 提出技术改造方案。 7 组织落实并检查技安及环保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负责事业部与公司生产科、技术科、质量科、环保科及技安科等部门 的相关工作联络和协调 1 与生产科联络生产计划事项。 2 与技术部门联络产品技术改进的有关事项。 3 联络设备环保部门有关设备改造及环境保护事项。 四、工作绩效标准 ()完成公司批准的营销计划。 (二)使公司口腔护理食品相应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提高。 (三)保证到 2005 年前公司口腔护理食品的年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五、岗位工作关系 ()内部关系 1.所受监督:受公司相关部门技术部、生产部、财务部和市场部的监督。 2.所施监督:对通路、广告、促销等实施监督,对各市场人员实施监督。 3.合作关系:与公司各部门发生协作关系。 (二)外部关系 1.与经销商发生业务关系。 2.与广告商发生业务关系。 六、岗位工作权限 ()对口腔护理食品事业部的业务活动行使指挥权和部分决策权。 (二)本部门各岗位人事任免建议权。 (三)口腔护理食品新产品开发的建议权和部分决策权。 (四)根据工作需要行使公司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力。 七、岗位工作时间 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工作,如果需要,周六周日加班。 八、岗位工作环境 50%室内工作,50%外地出差。 九、知识及教育水平要求 ()熟悉劳动合同法。 (二)熟悉经济合同法。 (三)熟悉广告法。 (四)熟悉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知识产权法规。 (五)具有化工和食品方面深厚的理论知识。 (六)具有深厚的市场营销理论水平。 (七)具有深厚的现代管理理论知识。 十、岗位技能要求 ()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二)强的团队精神,人品好。 (三)精通快速消费食品行业运作。 (四)强的销售管理能力。 十、工作经验要求 大学本科以上,快速消费食品行业至少 5 年以上从业经验,并担任相应领导 职务 5 年以上。 十二、其他素质要求 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爱企业,爱本职工作。 制表 漱口胶事业部 周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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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 00 七年四月九日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 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般分为以下等级:【2018 单选-2 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 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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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台账-009.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9 说 明 、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应按规 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1 h 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在事故报 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二、抢险与救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 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 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三、事故调查和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发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 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 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 四、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 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 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伤害。 五、《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1、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2、间接原因 3、 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骤。 六、事故性质:般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 八、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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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外协管理制度

生产外协管理制度 外协管理办法 外协厂商考核及等级评定办法 、外协管理办法 第条 适用范围 ()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二)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三)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 廉。 第二条 选定方法及基准 (壹)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调查(附表 10.6.1) 1 外协加工及外协制造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方面是 否适宜。 2 申请核准后,由外协管理人员判定是否有协作厂商承制, 若没有则选择三家以上厂商的资料,填具厂商资料查表。 3 实地调查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定质量管理生产管理、 技术、外协管理等单位派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次不定 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定,将 调查结果填入厂商资料查表中。 4 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家厂商试用。 (二)审查基准 1 质量 2 供应能力 3 价格 4 管理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者做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三)审查流程(见有关文件) 第三条 试用 当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 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试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每个月要考核次, 并将结果通知试用厂商,试用合同格式如(附表 10.6.2)。 (二)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三)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 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或制造。 第四条 正式设立 ()正式设立判定基准:试用考核期间的成绩达 70 分以上 者则正式判定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二)正式合同内容:与试用合同格式相同,格式如附表 10.6.2。 第五条 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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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情况查表(职务说明书)

、 岗位情况查表(职务说明书) (后面附件中的职务说明书仅供参考,查表内容填写以<填写说明> 要求为准) 岗位名称 厂工艺员 岗位编号 所在部门 生产技术科 岗位定员 1 人 直接上级 技术副科长 岗位工资 直接下级 无 分析人 宋晓东、周青 所辖人员 无 分析日期 本职: 起草生产工艺,监督生产工艺流程的正常运转,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职责与工作任务: 职责表述: 工艺文件的起草、修订 工作时间百分比:20 % 承担部分啤酒生产技术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 频次:1 次/ 年 用 时 : 20 小时 负责起草、修订工厂各工序的作业指导书 频次:2 次/ 周 用 时 : 4 小时 负责起草、修订有关管理规定 频次:1 次/ 月 用时:4 小 时 职 责 工作 任务 负责工艺文件的登记、发放、更新、废止、存 档工作 频次:1 次/ 月 用时:2 小 时 职责表述:啤酒生产工艺过程的控制 工作时间百分比:40% 负责啤酒原料的调配 频次:1 次/ 周 用 时 : 1 小时 职 责 二 工作 任务 负责啤酒生产用辅助原料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频次:1 次/ 天 用时:0.5 小时 抽查麦芽的粉碎度;每日查看糖化工作记录; 监督操作者的操作规范性,检查 CIP 情况 频次:1 次/ 天 用时:1 小 时 抽查麦汁冷却温度及 CIP 情况 频次:1 次/ 天 用时:0.5 小时 巡视发酵罐区环境卫生情况;酵母的添加排放 情况;每日记录发酵温度、压力控制情况并及 时报验 频次:1 次/ 天 用时:1 小 时 根据生产安排每日下发过滤生产通知单;监督 过滤啤酒的浊度及 CIP 清洗情况 频次:1 次/ 天 用时:1 小 时 抽查包装车间洗瓶的质量;杀菌的温度;啤酒 的包装及 CIP 清洗情况 频次:1 次/ 天 用时:0.5 小时 每月负责取样送交技术中心检测风味物质,并 对数据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工艺措施 频次:1 次/ 月 用时:5 小 时 职责表述:负责品酒的工作 工作时间百分比:10 % 负责发酵液的取样、品评;记录品评结果并根 据结果调整过滤 工艺 频次:1 次/ 天 用时:0.5 小时 负责成品酒液的品评并记录 频次:1 次/ 天 用时:0.5 小时 职 责 三 参与生产技术部组织的每月次评酒会 频次:1 次/ 月 用时:4 小 时 职 责 四 职责表述:日常管理工作 工作时间百分比: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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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ul1699

UL 1699 ISBN 0-7629-0401-1 Arc-Fault Circuit-Interrupters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 333 Pfingsten Road Northbrook, IL 60062-2096 UL Standard for Safety for Arc-Fault Circuit-Interrupters, UL 1699 First Edition, Dated February 26, 1999 Revisions: This Standard contains revisions through and including May 15, 2003. SUMMARY OF TOPICS: This revision of UL 1699 is being issued to add Test Method to requirements for Surge Testing, clarify requirements for Installation Instructions, include miscellaneous requirements, and revise requirements for Peak Inrush Current. UL Standards for Safety are developed and maintained in the Standard Generalized Markup Language (SGML). SGML -- a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SO 8879-1986) -- is a descriptive markup language that describes a document’s structure and purpose, rather than its physical appearance on a page. Due to formatting differences resulting from the use of UL’s new electronic publishing system, please note that additional pages (on which no requirements have been changed) may be included in revision pages due to relocation of existing text and reformatting of the Standard. Text that has been changed in any manner is marked with a vertical line in the margin. Changes in requirements are marked with a vertical line in the margin and are followed by an effective date note indicating the date of publication or the date on which the changed requirement becomes effective. The following table lists the future effective dates with the corresponding item. Future Effective Dates References July 15, 2004 Paragraphs 1.1.1, 2.8.1, 6.1, 15.1.1, 50.1.1, 50.3, 54.1.1, 54.1.2, 54.2.1, 54.2.2, 54.2.3, 54.3.1, 54.3.2, 54.3.3, 54.3.4, 54.3.5, 54.3.6, 58.4.1, 80.1, and 80.2; Figure 50.1, Figure 54.1, Figure 54.2, Figure 58.11, Section 36, Section 65A, Section 85A, Subsection 54.1, Subsection 54.2, Subsection 54.3, Table 50.2, Table 54.1, July 15, 2007 Paragraph 15.1 The revised requirements are substantially in accordance with UL’s Bulletin(s) on this subject dated August 7, 2002 and January 28, 2003. The bulletin(s) is now obsolete and may be discarded. The revisions dated May 15, 2003 include a reprinted title page (page1) for this Standard. As indicated on the title page (page 1), this UL Standard for Safety is an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Attention is directed to the note on the title page of this Standard outlining the procedures to be followed to retain the approved text of this ANSI/UL Standard. The master for this Standard at UL’s Northbrook Office is the official document insofar as it relates to a UL service and the compliance of a product with respect to the requirements for that product and service, or if there are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accuracy of this Standard. MAY 15, 2003 - UL 1699 tr1 UL’s Standards for Safety are copyrighted by UL. Neither a printed copy of a Standard, nor the distribution diskette for a Standard-on-Diskette and the file for the Standard on the distribution diskette should be altered in any way. All of UL’s Standards and all copyrights, ownerships, and rights regarding those Standards shall remain the sole and exclusive property of UL. All rights reserved. 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 may be reproduced, 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 or transmitted in any form by any means, electronic, mechanical photocopying, recording, or otherwise without prior permission of UL. Revisions of UL Standards for Safety are issued from time to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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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管理办法

生产外协管理制度 、外协管理办法 第条 适用范围 ()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二)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三)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低。 第二条 选定方法及基准 () 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调查(附表 10.6.1) 1 外协加工及外协制造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方面是否适宜。 2 申请核准后,由外协管理人员判定是否有协作厂商承制,若没有则选择三家以上厂商 的资料,填具厂商资料查表。 3 实地调查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定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外协管理等单位派 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次不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定, 将调查结果填入厂商资料查表中。 4 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家厂商试用。 (二)审查基准 1 质量 2 供应能力 3 价格 4 管理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者作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三)审查流程(见有关文件) 第三条 试用 当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本公 司的协作厂商。 ()试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每个月要考核次,并将结果通知试用厂商,试 用合同格式如(附表 10.6.2)。 (二)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三)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或制造。 第四条 正式设立 ()正式设立判定基准:试用考核期间的成绩达 70 分以上者则正式判定为本公司的协 作厂商。 (二)正式合同内容:与试用合同格式相同,格式如附表 10.6.2。 第五条 外协 ()负责单位:由外协管理员负责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的事务。 (二)外协资料: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时要给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的资料。 1.蓝图 2.工程程序图 3.操作标准 4.检查标准 5.检验标准 6.材料的规格、数量 (三)外协指导管理 1.使其确实按照我们的规定来加工或制造。 2.协助其提高质量。 3.经常联系协调,了解外协的进度、质量。 4.指导教育与考核。 (四)外协核价 1.数量必须要经负责的生产管理员签证,有时可由过磅员重新核算。 2.报废率(抽样测量)或报废数的资料由质量管理部门提供。 (五)外协督促,确使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的货品如期交来。 第六条 质量管理 ()入厂检验: 1.按双方协定的验收标准及抽样计划来验收。 2.进料管理流程(见有关文件)。 (二)外协质量管理和定期考核 确使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供应的产品符合要求,对其必须检查。每月巡回检查各协作厂 商,对每个协作厂商,三个月中至少要做次至二次以上的检查,对试用的厂商,三个月内 要做两次检查。 第七条 不良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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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培训PPT-5401的奥秘(PPT 21)

Presenter's Name Presenter's Title 5401的奥秘 www.cnshu.cn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何谓5401? 5 S 4 M 0 缺点 1 个品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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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生产外协管理制度

第六章 生产外协管理制度 外协管理办法 外协厂商考核及等级评定办法 、外协管理办法 第条 适用范围 ()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二)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三)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 廉。 第二条 选定方法及基准 (壹)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调查(附表 10.6.1) 1 外协加工及外协制造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方面是 否适宜。 2 申请核准后,由外协管理人员判定是否有协作厂商承制, 若没有则选择三家以上厂商的资料,填具厂商资料查表。 3 实地调查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定质量管理生产管理、 技术、外协管理等单位派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次不定 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定,将 调查结果填入厂商资料查表中。 4 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家厂商试用。 (二)审查基准 1 质量 2 供应能力 3 价格 4 管理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者做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三)审查流程(见有关文件) 第三条 试用 当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 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试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每个月要考核次, 并将结果通知试用厂商,试用合同格式如(附表 10.6.2)。 (二)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三)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 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或制造。 第四条 正式设立 ()正式设立判定基准:试用考核期间的成绩达 70 分以上 者则正式判定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二)正式合同内容:与试用合同格式相同,格式如附表 10.6.2。 第五条 外协 ()负责单位:由外协管理员负责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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