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Ⅲ
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
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
单位承担,
并经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
单位同意,并报
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非煤矿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非煤矿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
单位施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
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非煤矿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原设计
单位应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
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监理
单位、
矿山企业审核后实施。
《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安全隐
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隐患排
查表
对于整合
矿山,有无采空区治理方案,是否按设计要求的建设顺序治理和建设,是
否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安全隐
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隐患排
查表
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矿山,是否有防治水方案,是否按方案进行施工,施工中出
现变化,有没有进行方案变更,施工质量是否进行验收,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
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是否编制探水设计。是否建立矿井地下水动态观测网。是否
编制矿井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水害防治的资金、工
程、设备仪器是否落实到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安全隐
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隐患排
查表
投入
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有无采矿行为。
《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安全隐
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隐患排
查表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
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生产和使用。
《安全
生产法》
依法办矿
资质证照
依法办矿
营业执照
依法办矿
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施工
单位、监理
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公司法》
《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商局
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和施工
单位、监理
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非煤矿
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矿山企业、施工
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
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
生产法》
《
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矿山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
生产法》
管理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资质证照
安全
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全
生产
责任制
安全
生产
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
程
安全
生产许可
证
爆破作业
单位
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
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设
置
责任落实情况
安全
生产管理
制度
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
生产许可
证
爆破作业
单位
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
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设
置
责任落实情况
安全
生产管理
制度
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
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
生产活动。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年。
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办
理安全
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矿山企业、施工
单位或爆破作业
单位爆破作业许可证。
矿山企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矿山企业、施工
单位应设置专门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
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
生产责任体系,与所有部门、班组、职
工签订安全
生产目标责任状。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
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目标
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技术
管理;机电设备
管理;劳动
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
控;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
管理;职业危害预
防;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
管理;安全
生产奖惩;安全
生产档案
管理等17项制度
企业应根据
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
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如爆破作业规程、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
备(提升机、排水泵、空压机及风机等)操作规程〕。
矿山企业、施工
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提升机操作工、通风工、排
水工、爆破工等)应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
在有效期内。
《非煤矿
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
《安全
生产法》
《
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河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
《安全
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
《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
《金属非金属
矿山安全规程》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
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
矿山安全
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
安监局
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