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隐
患
自查标
Ⅱ级
单位
自查标准
Ⅲ级
单位
自查标准
Ⅳ级
单位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
门
营业执照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
号令》
《非煤矿矿山企业
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
工商局
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取得
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从事生产活动。
《国家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
号令》
《非煤矿矿山企业
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
采矿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取得采矿证。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开采活动。否则不准生产。
《国家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
号令》
《非煤矿矿山企业
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
安全标准化证书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
员及安全管理
隐患资
格证
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和
生产管理
隐患必须具备与本
安全生产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生产知识和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安全生产以
及矿山、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
隐患,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
其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生产法》
各类特种作业
隐患的
资格证
特种作业目录中要
求的金属非金属矿
山安全作业
隐患
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
隐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
隐患的范围由国务院负
责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生产法》
《特种作业
隐患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
资
质
证
照
非煤矿山企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
理延期手续,需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
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
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
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
Ⅰ级隐
患
自查标
Ⅱ级
单位
自查标准
Ⅲ级
单位
自查标准
Ⅳ级
单位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
门
爆破作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
安全生产,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
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
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
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
安全生产持《爆破作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
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
安全生产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6号)
生产管理机
构及
隐患
应当设置
生产管
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
隐患
矿山、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安全生产,应当设置
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生产管理
隐患。
《
生产法》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
安全生产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
安全生产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
安全生产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
安全生产的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单位;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安全生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生产法》
分管负责人、安全员
及各部门、各岗位职
责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
隐患的责任。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
单位排查治
理办法》
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
安全生产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
《
生产法》
培训管理
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
隐患安全培训所需经费,
对从业
隐患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
隐患调整工作岗位
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
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隐患,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
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应当建档备查。
《
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安
全
生
产
规
单位排查
1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应建立事故
单位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
单位排查治理情况
要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对本
安全生产的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够成事故
单位的
要采取可靠防泛治理错施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本着定时间、定
隐患、定负责
人三定的原则,保证
生产.
2 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是事故
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本
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
单位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3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
安全生产事故
单位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逐级
建立负责人、管理
隐患、专业技术
隐患、职工“四位一体”的
单位排查治理和
监控责任制,明确有关
隐患的责任,制订具体的管理目标并督促落实。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
单位排查治
理办法》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