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doc20)

32 次下载 35 收藏 doc 更新于 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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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doc20)》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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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前 言

缔约各国
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人身安全的需要。
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
承认,在这一方面,制定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
认为,为达到以上目的最好是缔结一个公约
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护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
输的安全。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公约的一般义务
缔约国保证实施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该附件应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公约内,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
1.“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
(1) 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
(2) 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
(3) 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配件;
(4) 四个外底角所围闭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
I. 至少为 14 平方米(150 平方英尺),或
II. 如装有顶角配件,则至少为 7 平方米(75 平方英尺):
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
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2. “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底部
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3. “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批准集装箱缔约国政府。
4. “获得批准”是指被主管机关批准。
5. “批准”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即某种定型设计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约条款
范围内是安全的。
6. “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而本公约
至少适用其中一国。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领土内进行时,本公
约也应适用。
7. “货物”是指物品、器皿、商品和用集装箱装运的各种物件。
8. “新集装箱”是指在本公约生效时或生效后开始制造的集装箱
9. “现有集装箱”是指不属于新集装箱集装箱
10. “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委托人,如双方有协议,该
承租人或受托人将承担对集装箱的维修和检验的责任。
11. “集装箱定型设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定型设计。
12. “定型系列集装箱”是指按照批准的定型设计制造的任何集装箱
13. “样箱”是指按定型设计系列制成或准备制造的具有代表性的集装箱
14. “最大营运总重量或额定重量”或“R”是指集装箱和所装货物最大的允许总重量。
15. “皮重”是指集装箱空载的重量,包括装置的永久性设备。
16. “最大允许载货重量”或“P”是指最大营运总重量或额定重量与皮重之间的差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 本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现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运专门设计
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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