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塔赫纳
生物安全
议定书
本
议定书
缔约方,
作为《
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
缔约方,
忆及《公约》第 19 条第 3 和第 4 款、第 8(g)条和第 17 条,
又忆及《公约》
缔约方大会 1995 年 11 月 17 日第 II/5 号决定要求订立
一项
生物安全
议定书,其具体侧重点应为凭借现代
生物技术获得的、可
能对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改性活
生物
体的越境转移问题,特别是着手拟定适宜的提前知情同意程序,以供审
议,
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 15 中所规定的预先防范办法,
意识到现代
生物技术扩展迅速,公众亦日益关切此种技术可能会对
生物
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还需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
认识到如能在开发和利用现代
生物技术的同时亦采取旨在确保环境和
人类健康的妥善安全措施,则此种技术可使人类受益无穷,
亦认识到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对于人类极为重要,
考虑到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此方面能力有限,难以应付改性活
生物体所涉及的已知和潜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认识到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应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强调不得将本
议定书解释为
缔约方根据任何现行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
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有任何改变,
认为上述陈述无意使本
议定书附属于其他国际协定,
兹协议如下:
第 1 条 目 标
本
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 15 所订立
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
生物技术
获得的、可能对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
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
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第 2 条 一般规定
1. 每一
缔约方应为履行本
议定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采取必要和适当
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
2. 各
缔约方应确保在从事任何改性活
生物体的研制、处理、运输、使用、
转移和释放时,防止或减少其对
生物多样性构成的风险,同时亦应顾及
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