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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消毒规范
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
消毒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发生
传染病流行后在
传染病疫源地、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场所针对
流行的
传染病进行的
消毒。
1.1 概念与术语
1.1.1 疫源地
消毒 disinfection of epidemic focus
对存在或曾经存在
传染源的场所进行的
消毒。对防治、研究
传染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可
能受到污染的场所应按疫源地进行
消毒。
1.1.2 随时
消毒 concurrent disinfection
有
传染源存在时对其排出的病原体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及时进行的
消毒。
1.1.3 终末
消毒 terminal disinfection
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
消毒。
1.1.4 预防性
消毒 preventive disinfection
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进行的
消毒。这种
消毒不宜过泛使用,人口流
动频繁的场所如公共汽车、飞机、火车、客船、各种公共场所通过此类
消毒很难达到预防作
用。
1.1.5
消毒作用水平
(1)
灭菌:可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达到
灭菌保证水平的方法。属于此类
的方法有:热力
灭菌、电离辐射
灭菌、微波
灭菌、等离子体
灭菌等物理
灭菌方法,以及用甲
醛、戊二醛、环氧乙烷、过氧乙酸、过氧化氢等
消毒剂进行
灭菌的方法。
(2)高水平
消毒法:可以杀灭各种微生物,对细菌芽孢杀灭达到
消毒效果的方法。这
类
消毒方法应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结核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
数细菌芽孢。属于此类的方法有:热力、电力辐射、微波和紫外线等以及用含氯、二氧化氯、
过氧乙酸、过氧化氢、含溴
消毒剂、臭氧、二溴海因等甲基乙内酰脲类化合物和一些复配的
消毒剂等
消毒因子进行
消毒的方法。
(3)中水平
消毒法:是可以杀灭和去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
消毒方法,
包括超声波、碘类
消毒剂(碘伏、碘酊等)、醇类、醇类和氯已定的复方,醇类和季铵盐(包
括双链季铵盐)类化合物的复方、酚类等
消毒剂进行
消毒的方法。
(4)低水平
消毒法:只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病毒的化学
消毒剂
和通风换气、冲洗等机械除菌法。如单链季铵盐类
消毒剂(苯扎溴铵等)、双胍类
消毒剂如氯
己定、植物类
消毒剂和汞、银、铜等金属离子
消毒剂等进行
消毒的方法。
1.1.6 微生物对
消毒因子的敏感性
微生物对
消毒因子的敏感性从高到低的顺序为:
(1)亲脂病毒(有脂质膜的病毒),例如乙型肝炎病毒、流感病毒等。
(2)细菌繁殖体。
(3)真菌。
(4)亲水病毒(没有脂质包膜的病毒),例如甲型肝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等。
(5)分枝杆菌,例如结核分枝杆菌、龟分枝杆菌等。
(6)细菌芽孢,例如炭疽杆菌芽孢、枯草杆菌芽孢等。
(7)朊毒(感染性蛋白质)。
1.2
消毒、
灭菌的方法选择
1.2.1 对受到细菌芽孢、真菌孢子、分枝杆菌和经血传播病原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
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等)污染的物品,选用高水平
消毒法或
灭菌法。对受到真菌、亲水病毒、
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和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选用中水平以上的
消毒方法。对受到一
般细菌和亲脂病毒等污染的物品,可选用中水平或低水平
消毒法。
1.2.2 对存在较多有机物的物品
消毒时,应加大
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
消毒作用时
间。
1.2.3
消毒物品上微生物污染特别严重时,应加大
消毒药剂的使用剂量和/或延长
消毒作用
时间。
1.2.4 选择
消毒方法时需考虑,一是要保护
消毒物品不受损坏,二是使
消毒方法易于发挥
作用。应根据
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
消毒方法:
1)耐高温、耐湿度的物品和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
灭菌;耐高温的玻璃器材、油剂类
和干粉类等可选用干热
灭菌。
2)不耐热、不耐湿,以及贵重物品,可选择环氧乙烷或低温蒸汽甲醛气体
消毒、
灭菌。
3)器械的浸泡
灭菌,应选择对金属基本无腐蚀性的
消毒剂。
4)选择表面
消毒方法,应考虑表面性质,光滑表面可选择紫外线
消毒器近距离照射,
或液体
消毒剂擦拭;多孔材料表面可采用喷雾
消毒法。
1.3 组织执行与人员
(1)对甲类
传染病和肺炭疽、艾滋病等乙类
传染病必须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和监督机
构的监督指导下,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
消毒处理,或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和监督机构
负责进行终末
消毒。
(2)对乙类
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白喉、
布鲁菌病、炭疽、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淋病、梅毒等和丙类
传染病中肺结核,必
须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和监督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由病人陪护人或所在单位进行
消毒处
理或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组织进行
消毒处理。
(3)对丙类
传染病中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感染性腹泻等由病人或其陪护人进行
消毒
处理。
(4)各类
传染病(包括非法定
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和监督机构的
监督指导下,由有关单位及时进行
消毒,或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和监督负责对其进行
消毒处
理。
(5)在医院中对
传染病病人的终末
消毒由医院安排专人进行。
(6)非专业
消毒人员开展疫源地
消毒前应接受培训。
1.4 时限要求
接到甲类
传染病疫情报告和乙类
传染病中的肺炭疽和艾滋病的疫情报告后,城市应在 6
h 内,农村应在 12 h 内采取
消毒措施,其他
传染病按病种不同应在 24h 至 48h 内采取
消毒措
施。
1.5 装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