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生物安全管理(do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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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美国生物安全管理(doc7)》是关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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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生物安全管理
一、法规和机构
美国对于转基因生物管理始于 70 年代中期,当时生物技术
研究还处于实验室(温室)的封闭阶段,国家卫生研究所制
订了《重组 DNA 分子研究指南》,规定从事重组 DNA 研究项
目的审查、评价和监控主要由本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
并报国家卫生研究所备案。
80 年代初随着转基因农业生物田间释放试验的开展,原有的
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转基因生物发展的要求。因此,美国政
府于 1986 年颁布了《生物技术法规协调框架》。协调框架将
基因工程工作纳入现有法规进行管理,即现有的《联邦杀虫
剂、杀菌剂、杀鼠剂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联邦食品、
药物和化妆品法》、《联邦植物病虫害法》、《植物检疫法》同
样适用于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同时在上述法规中增加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内容。协调框架还规定,美国农业部
(USDA)、环保署(EPA)和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是
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主要管理机构,它们根据各自的职
能对基因工程工作及其产品实施安全性管理。上述三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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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使美国基因工程研究和应用步入了健
康发展的轨道,促进生物技术的发展。
1、农业部(USDA)
农业部的管理目的是确保转基因生物(GMOs)的安全种植。
有两个机构涉及该项工作,即:动植物检疫局(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
APHIS)和食品安全及检查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
,FSIS)。动植物检疫局依照《植物病虫害法》和《植物检疫
法》对转基因作物进行管理,防止病虫害的引入和扩散,确
保美国农业免受病虫害的侵害。同时动植物检疫局还负责审
转基因生物的田间试验和兽用生物工程产品(包括动物
疫苗)的登记。食品安全检查局主要负责肉类和禽类的食品
安全。
2、环保署(EPA)
环保署依照《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联邦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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