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美国生物安全管理(doc7)》是关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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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生物安全
管理
一、法规和机构
美国对于
转基因生物的
管理始于 70 年代中期,当时
生物技术
研究还处于实验室(温室)的封闭阶段,国家卫生研究所制
订了《重组 DNA 分子研究指南》,规定从事重组 DNA 研究项
目的审查、评价和监控主要由本单位
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
并报国家卫生研究所备案。
80 年代初随着
转基因农业
生物田间释放试验的开展,原有的
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
转基因生物发展的要求。因此,美国政
府于 1986 年颁布了《
生物技术法规协调框架》。协调框架将
基因工程工作纳入现有法规进行
管理,即现有的《联邦杀虫
剂、杀菌剂、杀鼠剂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联邦食品、
药物和化妆品法》、《联邦植物
病虫害法》、《植物
检疫法》同
样适用于
转基因产品的
管理。同时在上述法规中增加
转基因
生物安全
管理的有关内容。协调框架还规定,美国农业部
(USDA)、环保署(EPA)和食品与药物
管理局(FDA)是
农业
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主要
管理机构,它们根据各自的职
能对基因工程工作及其产品实施安全性
管理。上述三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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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使美国基因工程研究和应用步入了健
康发展的轨道,促进
生物技术的发展。
1、农业部(USDA)
农业部的
管理目的是确保
转基因生物(GMOs)的安全种植。
有两个机构涉及该项工作,即:动植物
检疫局(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
APHIS)和食品安全及检查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
,FSIS)。动植物
检疫局依照《植物
病虫害法》和《植物
检疫
法》对
转基因作物进行
管理,防止
病虫害的引入和扩散,确
保美国农业免受
病虫害的侵害。同时动植物
检疫局还负责审
批
转基因微
生物的田间试验和兽用
生物工程产品(包括动物
疫苗)的登记。食品安全检查局主要负责肉类和禽类的食品
安全。
2、环保署(EPA)
环保署依照《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联邦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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