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员全套资料-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2017年)》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安全员全套资料-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2017年)文本预览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
条规定(2017 年)
(2017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
安全十
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
条规定〉和〈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
条规定〉
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公布)
一、
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
严禁在
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
严禁关闭在用
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
严禁停用
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
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
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
严禁内浮顶
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
严禁向
油气储罐或与
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
严禁在
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
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
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
外来人员不得进入
罐区。
十、
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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