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A
1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1.2条
3.1.2同一座
厂房或
厂房的任一
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
厂房或
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
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
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
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
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
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
防火措施;
2、丁、戊类
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
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2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1.4条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
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
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
大的类别确定。
3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1.4条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
应按丙类确定。
4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2.2条
高层
厂房,甲、乙类
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
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
的
建筑。
5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2.3条
单、多层丙类
厂房和多层丁、戊类
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
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
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
厂房或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
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
6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2.9条
甲、乙类
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
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7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2.11条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
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外,下列
建筑构件可采用无
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
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
防火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
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
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
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8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3.1条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9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3.5条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
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
厂房内,确需贴邻本
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爆墙与
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
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
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
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
10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3.9条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
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
11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4.1条
注:1乙类
厂房与重要公共
建筑的
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
厂房之间
及与戊类仓库的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
建筑的
防火间距可将戊类
厂房等同民用
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
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
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
建筑确定,与所属
厂房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2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4.2条
3.4.2甲类
厂房与重要公共
建筑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13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4.8条
3.4.8除高层
厂房和甲类
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
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
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
厂房建筑高
度不大于7m时,组内
厂房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
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
厂房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
14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4.12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
建筑的
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
建筑的
间距应满足相应
建筑的
防火间距要求。
15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7.1条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
防火分区或一个
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5m。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常见安全隐患检查标准对照表
序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常见安全隐患检查标准对照表
16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3.7.2条
3.7.2
厂房内每个
防火分区或一个
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
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
厂房,每层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
厂房,每层
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
厂房,每层
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
厂房,每层
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
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
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17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4.2.1条
注:1、当甲、乙类液体
储罐和丙类液体
储罐布置在同一
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
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
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
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
厂房(仓库〕、民用
建筑的
防火间
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
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
厂房(仓
库)、裙房、单、多层民用
建筑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
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
储罐区与其他
建筑的
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
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
储罐区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
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物防
火
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
建筑物的
防火间距可按本
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
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18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4.2.2条
3、两排卧式
储罐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
储罐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
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
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
储罐之间
的
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
储罐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
储罐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19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4.2.5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
储罐或
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
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
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
储罐不宜超过4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
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
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
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
储罐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0m,在
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
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
储罐,每个
储罐均应设置一个
防火堤或
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
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20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4.4.2条
液化石油气
储罐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
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
储罐宜
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
储罐之间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21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4.4.3条
液化石油气
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
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
防火墙时,其
防火间距可
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
储罐区内时,泵与
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22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6.1.3条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
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
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
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
防火
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釆取设置乙级
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
离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