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汽油 化学品英文名称: Gasoline 英文名称 2: Petrol 技术说明书编码: 341 CAS No.: 8006-61-9 分子式: 分子量: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健康危害: 急性中毒: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轻度中毒症状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 、步态不稳、共济失调。高浓度吸入出现 中毒性脑病。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 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可伴有中毒性周 围神经病及化学性肺炎。部分患者出现中 毒性精神病。液体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 性肺炎。溅入眼内可致角膜溃疡、穿孔, 甚至失明。皮肤接触致急性接触性皮炎, 甚至灼伤。吞咽引起急性胃肠炎,重者出 现类似急性吸入中毒症状,并可引起肝、 肾损害。 慢性中毒:神经衰弱综合征、植 物神经功能紊乱、周围神经病。严重中毒 出现中毒性脑病,症状类似精神分裂症。 皮 燃爆危险: 本品极度易燃。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 底冲洗皮肤。就医。 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 水彻底冲洗至少 15 分钟。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 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 ,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 给饮牛奶或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 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 强烈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 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 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 至空旷处。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 碳。用水灭火无效。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 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 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 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 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 漏:用砂土、蛭石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 或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就地焚烧。大量泄 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 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 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 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 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 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耐油手套。 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 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 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 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 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 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 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 源。库温不宜超过 30℃。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 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 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 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中国 MAC(mg/m3): 300[溶剂汽油] 前苏联 MAC(mg/m3):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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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AQ3045-2013车用乙醇汽油储运安全规范2014-03-20 16_43》没有可以预览的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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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AQ:3045—2013 Ethanol gasoline for motor vehicles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safety rules (报批稿) ICS 13.100 E 09 备案号: AQ 车用乙醇汽油储运安全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2013-06-08 发布 2013-10-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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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 通知 国办发〔1998〕129号 1998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以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车辆的增加,使用车用含铅汽油造成的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特别是儿童 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了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国务院决 定在全国范围内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 铅汽油。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 在生产无铅汽油的过程中,对无铅汽油的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也应当控制,具体控制标准由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前公布,2000年1月 1日起实施。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 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自2000年7月1日起, 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汽油生产企业应当逐步增加无铅汽油生产量,减少含铅汽油生 产,直到规定期限完全停止车用含铅汽油生产;要合理调整汽油组份,安排高辛烷值汽油组份生 产装置的改造、扩建和新建。汽油生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 无铅汽油生产的各项措施到位。 五、自2000年1月1日起,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所有汽油车都要适合使用无铅汽油。新 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不适合使用无铅 汽油的汽车(包括已出厂的和未出厂的汽车),都要由汽车制造企业负责进行必要的改造。公共 汽车要逐步采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在用汽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废更新。 六、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要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全社会成品油供需总量的平衡安排,做好无铅汽油的产运销衔接工作。汽 油销售系统要进一步规范汽油的运输、储存和销售管理,保障供油质量;在汽油无铅化的过渡期 间,实行不同牌号的汽油、有铅和无铅汽油分别储存和运输,并合理设置销售网点,完善销售网 络,为用户提供更加便利的加油条件。 七、为保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自1999年1月1日起,提高车用含 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调整车用含铅汽油的价格,使车用含铅汽油的销售价不低于无铅汽油的销 售价。税率调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九、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是适应环境保护要求的一 项重要的产业政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 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和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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