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1 次下载 71 收藏 docx 更新于 2026-01-02
VIP专享

适用对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关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

文本预览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0 年 11 月 2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公布,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 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
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
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
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
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
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
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的;

文件预览

页码: /
企安文库 - 请下载后使用

免责申明

本网站提供的生产安全相关模板文件仅供参考和示例之用,属于通用性资料。用户下载并使用这些模板,即表示理解并同意:

  • 本文件不构成任何法律、专业安全咨询或特定情况下的建议。
  • 用户有责任根据自身具体业务、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模板进行审查、修改和定制,确保其适用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 网站运营方对用户因使用、误用或依赖本网站提供的模板文件而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或特殊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法律责任)概不负责。
  • 本网站及其运营方明确免除因用户访问、下载、使用或无法使用这些模板文件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失、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业务中断、数据丢失等)或法律责任。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x)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

相关推荐

猜您喜欢

您可能还需要以下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