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管理资料-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执法处罚表》是关于物流仓储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物流仓储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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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执法处罚表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违法
情节
初次
违法,
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
所得 2 倍的
罚款
一般
违法
情节
第二次
违法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
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的,处
违法所
得 4 倍的
罚款
较重
违法
情节
一年内三次以上
违法,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
万元的
罚款
1
未 取
得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许
可,擅
自 从
事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
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
《
道路旅
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
规定》第 84 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
所得,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
违法所
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
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道路客运经营的。
河南
省道
路运
输管
理机
构
严重
违法
情节
长期从事
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
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
所得 10 倍的
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0
万元的
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违法
情节
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
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
客运经营在一个月以内的(以行使证登记挂牌起算)。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
所得 2 倍的
罚款
一般
违法
情节
行使证登记挂牌起超过 1 个月或一年内第二次从事班车
客运
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
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的,处
违法所
得 4 倍的
罚款
2
未 取
得 道
路 班
线 经
营 许
可,擅
自 从
事 班
车 客
运 经
营的
《
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
《
道路旅
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
规定》第 84 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
所得,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
违法所
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
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
从事班车
客运经营的。
河南
省道
路运
输管
理机
构
较重
违法
情节
一年内第三次以上(含三次)从事班车
客运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
万元的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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