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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

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本节中,笔者拟对这类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一下初步探讨。 一、筹资决策的纳税筹划 对于任何经济主体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个体工商户也是这样。没有资金, 任何能够获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进行,进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一 个个体工商户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涉及到的可能就是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即如何才能够使得筹集来 的资金实际数值最大,效果最好。然而,怎样才能够使得筹集来的资金达到最好效果、产生最大利益呢?关 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也许就不那么简单了。 一般而言,个体工商户筹集资金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一)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这种方法在以前的国有企业中比较普遍,但现在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 是对个体工商户来说可能性很小,但也不失为一种筹措资金的办法,而且其效果应当是最好的,因为它是 一种无本万利的筹资方法。 (二)金融机构贷款。一般来说是向银行贷款,这种方式现在比较常见。用银行的贷款作为投资基金,自 支用之日起,按时间和支用数计收计息。 (三)自我积累。即通过个体户的自身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大,增加积累,然后将这些积累用于投资。 (四)社会集资。对于个体户来说,就是吸引更多资金较雄厚的人人伙,以增加生产经营的资本。 (五)相互拆借。即各经济主体之间凭借良好的信誉进行相互融资。除此之外,还可以包括利用赊购的方 式临时性占用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 通常而言,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自我积累方法筹集资金所承受的税负;个体户之 间或个体户与其他经济机构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金融机构贷款。 筹划之一:贷款筹划法 采用内部积累这种筹资法,个体工商户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当然,如果一个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完全有能力自己解决资金问题,这对该个体户而言是其实力的表现,但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却并不是尽 善尽美的。因为自我积累法其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税款难以分摊和抵消,投入生产经营活动 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己负担,而且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较长的时间, 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贷款则不同,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 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就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 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个体户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 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而且,对于个体户来说,以贷款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具有很多好处。首先是该个体户可以提前若干年进 行投资,投资的结果是获得利润,其利润又可以进行新一轮的投资,因为延误了时间不知道这种机会还会 不会存在,因此先抓住机会就意味着胜利了一部分。其次是贷款使得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减少,当然相应 地部分利润将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金融机构也会使得收益下降。虽然业主在资金十分雄厚并且感觉利润特 别丰富时也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但这时和其他经济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可能更利于降低风险。再次, 就是企业的税负大大地减轻了。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可以作为费用成本扣除的,费用增大则意味着净利润的 减少,相应地应纳税额就会减少。 如果金融机构和该个体户之间达成一定的协定,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个体户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 还可以大大地降低其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 式为企业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某个体工商业者欲投资于某行业,预计前期投入需要 100 万元,按照其自身积累速度估计要 10 年时间,投产经营后可实现每年 25 万元的收益,每次投资可实现 12 年的收益。(贷款年利率为 7%) 该个体户如果自身积累,10 年后可以每年实现 25 万元的收益。则: 年应纳税额=250000×35%-6750=807-50(元) 总共应纳税额=80750×12=969000(元) 如果该个体户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则: 年应纳税额=(250000-100000×7%)×35%-6750=56250(元) 总共应纳税额=56250×12=675000(元) 共可节省税收 294000 元=(969000-675000)。 筹划之二:拆借筹划法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说,个体户之间或者是个体户和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 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便在于拆借涉及的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 “削山头”。 个体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也因为相互之间的 资金拆借在利息的计算和资金的回收期上都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的回旋余地常常可以表现 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账面利润,从而相应地减少应纳税额。但是关于利息的支付标准国家有一定的规定, 应控制在财务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将不予扣除。 例如,某行业的年度变化较大,某年度个体工商户甲净盈利 30 万元,个体工商户乙没有盈利,亏损 1 万元,该两个个体户的资金都比较雄厚。 如果该两个个体户都不贷款,也不互相拆借,则: 甲应纳税额=300000×35%-6750=98250(元) 乙不用纳税。 如果该两个个体户互相拆借,该年度个体户甲向乙贷款 60 万元,年利息率为 10%,年度末甲应向乙支 付利息 6 万元,则: 甲应纳税额=(300000-60000)×35%-6750=77250(元) 乙应纳税额=(60000-10000)×35%-6750=10750(元) 98250-77250-10750=10250(元) 通过筹划两者共少缴税款 10250 元。 从实际操作来看,其复杂程度远不止这些,而且个体户之间也可以利用个人作为中介相互拆借,因为个 人的利息所得适用的是 20%的税率,当个体户的经营收入远远超过 5 万元的时候,相对于 5%~35%的超额 累进税率而言,还是比较轻的。再加上回收期的控制,利息率的合理安排等手段,个体户可以规避很大一 部分税收。 假如某个体户甲某纳税年度获得净利润 15 万元,同年个体户乙获得净利润 12 万元。该两个个体户应如 何筹划? 如果不互相拆借,则: 甲应纳税额=150000×35%-6750=45750(元) 乙应纳税额=120000×35%-6750=35250(元) 如果互相拆借,个体户甲向乙贷款 100 万元,同时乙向甲贷款 100 万元,贷款利息以个人形式支付,年 利率为 10%,利息均为 10 万元。 甲应纳税额=(150000-10000)×35%-6750=10750(元) 利息所得应纳税额=100000×20%=20000(元) 甲可节省税款 15000 元(=45750-10750-20000) 乙应纳税额=(120000-100000)×20%-1250=2750(元) 利息所得应纳税额也为 20000 元 乙可节省税款 12500 元(=35250-275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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