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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电 气 安 全 管 理 规 程 [86]机生字 76 号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 10 月 7 日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 76 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 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 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 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 0.8 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闲病,神经官能 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 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 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 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 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 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 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 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 结案。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 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经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 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分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 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 15 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 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十九条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 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 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 2.5 米,室外不低于 4.5 米,与道路 交叉跨越时不低于 6 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 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 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 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 建筑、安装工程用电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细说明并绘 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 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架设 1kV 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 GBJ58—83《爆炸和火 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 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的移动式电原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 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并按 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如果电线需要保留, 应 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 理干净。 第五节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 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 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笥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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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30 烟花爆竹批发行业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消防验收报告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 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安全设施验收报告 危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验收合格报告。 《河南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公司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安全生产法》 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安监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十人 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 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所有部门、班组 、职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 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 面责任。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1)仓库安全管理制度;2)仓库 保管守卫制度、防火;3)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制度;4)事故应急救援与 事故报告制度;5)买卖合同管理制度;6)产品流向登记制度;7)产品检验 验收制度;8)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9)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10) 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1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12)重大危 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3)“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1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 管理制度;15)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6)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 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 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17)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18)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营业执照 烟花爆竹经营(批 发)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置 责任落实情况 规章制度 营业执照 烟花爆竹经 营(批发)许 可证 验收报告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责任落实 情况 规章制度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和操作 规程 依法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3 基础管理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 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1—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管理人员 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 时。每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 须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日常教育 日常教育 企业职工每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转岗、复工 教育 转岗、复工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 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四新”教 育 “四新”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 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 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 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安全生产法》《河南省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1)仓库安全管理制度;2)仓库 保管守卫制度、防火;3)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制度;4)事故应急救援与 事故报告制度;5)买卖合同管理制度;6)产品流向登记制度;7)产品检验 验收制度;8)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9)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10) 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1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12)重大危 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3)“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1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 管理制度;15)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6)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 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 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17)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18)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 性,编制操作规程(包括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搬运工、守护工等)应经过培训取得安监部门 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 安全检查,检查及隐患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录档案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 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和操作 规程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排 查记录档案 基础管理 操作规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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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电 气 安 全 管 理 规 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 10 月 7 日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 76 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 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 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 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 0.8 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闲病,神经官能 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 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 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 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 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 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 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 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 结案。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 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经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 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分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 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 15 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 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十九条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 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 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 2.5 米,室外不低于 4.5 米,与道路 交叉跨越时不低于 6 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 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 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 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 建筑、安装工程用电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细说明并绘 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 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架设 1kV 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 GBJ58—83《爆炸和火 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 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的移动式电原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 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并按 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如果电线需要保留, 应 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 理干净。 第五节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 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 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笥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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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体系部分行业模板-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

附件 1 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 考核 指标 考核要点 达标标准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考核记录 扣分 组织机构 (20 分) 1、企业应建立“两个体系”建设组 织领导机构,组织领导机构组成 人员应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 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 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领导职务,全面负责企业“两 个体系”建设。 2、企业应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及重 要岗位人员“两个体系”建设应履行 的职责,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增加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相 关职责。 3、企业应制定“两个体系”建设实 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工作目 标、实施步骤、工作任务、进度 安排等。 1、未以正式文件明确建立企业“两个体系”建设 组织领导机构的,扣 2 分。 2、企业“两个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的组成人 员不全面,缺一个岗位扣 2 分;企业主要负责 人未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扣 5 分。 2、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部 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两个体系”建设职责 的,一项不符合扣 2 分。 3、未制定“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扣 5 分。 “两 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未明确实施时间、责任人 与分工、工作任务等,一项不符合扣 2 分。 4、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 未履行“两个体系”建设职责的,每人次扣 2 分。 否决项: 未建立“两个体系”组织机构,明确企业主要负 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 人员相关职责的,评定验收不通过。 查文件: 下发的正式文件、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 查阅“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 对照实际实施情况。 询问: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 层级、各岗位人员是否掌握“两个 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应履行的主 要职责。 20 全员培训 (20 分) 1、企业应制定“两个体系”建设培 训计划,明确培训学时、培训内 容、参加人员、考核方式、相关 奖惩等。 2、应分层次、分阶段组织进行 “两个体系”建设的培训,培训内容 应符合相关地方标准要求。 3、培训结束须进行闭卷考试,考 核结果应记入培训档案。 1、企业未制定“两个体系”建设培训计划或计划 不具体的,扣 5 分。 2、培训记录或档案不详实,无签到表,无教材 或课件、教师等相关记录的,扣 5 分 3、未对全员进行“两个体系”建设培训,缺少部 门/岗位的一项扣 2 分。 4、培训结束未组织进行闭卷考试的,扣 5 分。 否决项: 抽查 10%的相关岗位人员,5 人及以上未掌握企 业“两个体系”建设培训内容,验收评定不予通 过。 查资料: 1、 培训计划。 2、 培训教育记录与档案。 抽查问询: 抽查、问询各层级、各岗位人员是 否掌握“两个体系”建设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风险分级管控的内容与 标准、工作程序、方法等,隐患排 查治理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程序、 方法等。 基本 要求 (80 分) 体系文件 (20 分) 1、企业应制定符合“两个体系”建 设标准要求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 体系文件。 2、体系文件应符合企业实际、具 1、未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 系文件的,扣 10 分。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 系文件的,扣 10 分。 3、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不符合企业实 查资料: 1、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或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 件文本。 2、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 考核 指标 考核要点 达标标准 评分标准 考核方法 考核记录 扣分 有可操作性,并传达至各部门/岗 位。 际、不具有可操作性,未明确责任部门、职责、 工作内容,一项内容不符合扣 2 分。 3、制度、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未传达到各部 门/岗位,发现一个部门/岗位扣 2 分。 发放或传达记录。 现场检查: 工作岗位是否已获取有效的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 度或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 责任考核 (20 分) 1、企业应建立健全“两个体系”考 核奖惩制度,或在安全生产奖惩 管理制度中涵盖相关内容,明确 考核奖惩的标准、频次、方式方 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 薪酬相挂钩。 2、应落实“两个体系”考核奖惩制 度,根据“两个体系”考核结果予以 奖惩。 1、未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工资薪酬相挂钩的,扣 5 分。 2、未根据“两个体系”考核结果落实奖惩的,一 项不符合扣 2 分。 否决项: 未建立健全“两个体系”考核奖惩制度,或未有 效落实的,评定验收不通过。 查资料: 1、“两个体系”考核奖惩制度 2、“两个体系”考核奖惩记录,相关 财务文件。 风险点排查、确 定(30 分) 1、作业活动清单应覆盖企业生产 经营过程中各类作业活动。 2、设备设施类清单应覆盖企业生 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设施。 3、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应覆盖岗位 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所有工作 地点或设施。 1、未建立作业活动清单,扣 10 分。清单未涵 盖主要作业活动的,缺一项扣 2 分。 2、未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扣 10 分。清单未涵 盖主要设备、设施的,缺一项扣 2 分。 3、未建立职业病危害风险清单扣 10 分。清单 未涉及产生粉尘、化学物浓度高、噪声超标的 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地点/场所/岗位,缺一项扣 2 分。 查资料、查信息系统: 1、作业活动清单。 2、设备设施清单。 3、职业病危害风险清单。 查现场: 通过分析工艺流程、生产现场判断 是否遗漏主要作业活动、设备设 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地点/场所/ 岗位。 风险 分级 管控 体系 建设 (55 0 分) 危险源辨识、分 析(150 分) 1、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班组、 岗位人员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 2、针对作业活动清单,采用合理 的辨识方法对每个作业活动及作 业步骤进行危险源辨识、分析。 3、针对设备设施类清单,采用合 理的辨识方法进行危险源辨识、 分析。 4、通过调查和工程分析等方法识 别各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存在的粉 尘、化学物、高温、噪声、电离 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 1、未针对作业活动清单逐个进行危险源辨识、 分析的,缺一项扣 5 分。作业活动危险源辨识、 分析不具体、不全面的,一项不符合扣 2 分。 2、未针对设备设施清单逐个进行危险源辨识、 分析,缺一项扣 5 分。设备设施危险源辨识、 分析不具体、不全面的,一项不符合扣 2 分。 3、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可能存在的粉尘、化学物、 高温、噪声、电离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进 行识别的,缺一项扣 2 分。 否决项: 根据相关记录文件,抽查 10%相关岗位人员进 行询问,5 人及以上未参与相关危险源辨识、分 查资料、查信息系统: 1、作业活动分析评价记录。 2、设备设施分析评价记录。 3、职业病危害风险清单。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询问: 询问岗位人员参与危险源辨识、分 析情况。岗位人员是否了解本岗位 存在的风险点、危险源及其危害后 果(事故类型),是否了解其接触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 损害。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2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百大行业双体系实施指南-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1 A A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专业性检查 综合性检查 序号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每 月 / 车 间 每 季 度 / 厂 部 每 半 / 公 司 每 月 / 车 间 每 季 度 / 厂 部 每 半 / 公 司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由 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 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 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 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 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 单位 资质 证照 按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 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 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 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 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 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 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 √ √ √ √ √ 3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 审与更新。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 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 √ 4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 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 5 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 6 个月以上 √ √ √ √ √ √ 2 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 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 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 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 √ √ √ √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每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 √ √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 √ √ √ √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 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 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 √ √ √ √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 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 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 √ √ √ √ √ 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 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 √ 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 √ 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 申请表,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 √ √ √ √ 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 方案,每半至少进行一次。 √ √ 6 危险 化学 品重 大危 险源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 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 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 √ √ √ √ 建立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讲义、考试试卷、考核结果等内容。 主要包括:(1)企业负 责人安全培训记录;(2)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记录;(3)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记录;(4) 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记录、员工转岗、复岗培训记录。 √ √ √ √ √ √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 √ √ √ √ √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 √ √ √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 可从事相关工作。 √ √ √ √ √ √ 7 安全 生产 管理 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 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 √ √ √ √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6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河南应急厅吴忠华厅长在全省双重预防体系处设洛阳现场推进会发言

在全省双重预防体系处设洛阳现场推进会发言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吴忠华 2019 1 月 24 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全省应急管理安监系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情况作如 下发言: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事关安全生产长远发展,是一项基础工程和治本之策。去 以来,全省应急管理安监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刘伟副省长的 精心指导下,在全省启动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开发完善了双重预防体系信息管 理系统,协调建立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先后编制了《河南省企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体系建设通则》《河南省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 设工作手册》等 8 部标准规范,率先在危化、非煤矿山、冶金等高危行业企业中 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全省危化品生产企业双重预防 体系建设完成率达到 9%,危化品经营单位完成率达到 98%,危化品使用单位完成 率达到 100%;全省 284 家非煤矿山企业已有 273 个通过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验收, 达标率 96%全省 17 家省级试点冶金企业已初步建成双重预防体系。与此同时, 洛阳、濮阳、鹤壁等 18 个省辖市和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煤监局等 24 个省直 有关部门均高度重视强力推进,接时间要求制定出合推进方案,选定试点企业, 把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我们也清醒着到,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还存在认识不到 位,机制不协调、施第不精准,推进不平衡等间嵐、部分地方和企业还有畏难情 绪,持观望态度,未按要求落实各项任务,双重预防体系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深度 不够,省级层面个别功能板块尚有缺失,仍需完善;市县层面,督促企业使用录 入信息平合力度不够,与企业信息平合对接不充分;企业层面,动态化、智能化 差距较大,使用省监管平台自觉性不够。对这些问题,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 认真对待,坚决整改。下一步,要抓好五项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频发势头,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管控前移。王国生书记、陈润儿省长高度重视 双重预防体系建没,多次强调要防范安全生产风險,强化源头管控治理,加强隐 患排查整治,确保实现“一杜绝三下降”目标。刘伟副省长多次深入一线督导调 研,主持研究推进措施,今天又亲自出席会议,一会儿还要作重要讲话,足以体 现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全省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提 高政治站位,树牢必胜信心,坚定不移地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为金省开好头、 起好步、当好示范、树好标杆。 二、要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全省各级应急管理安监部门要坚持试点先行、 树立示范、典型引路、全面推开的原则,当前要突出“三项重点”一是要突出危 化、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示范带动先行先试。目前,全省危化,非煤矿山行业双 重预防体系已全面建成并在线运行,但是这个成果是初步的,还存在一些不完善 的地方,比如,企业风险点报送有遗漏、风险辨识不全面、管控措施不充分、停 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还没有启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问题。2019 ,各级应 急管理安监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行动, 对危化和非煤矿山行业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录入监管平台,并在实际工作中查漏补 缺,持续改进,巩固成果,不断提升行业监管和企业应用水平。二是要突出冶金、 有色、烟草等工贸类企业示范带动试点先行。省政府安委办已下发《关于推荐 2019 第一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和技术专家的通 知》,各地要按照要求,选择达到递选条件或者短时间内通过提升可以达到递选 条件的企业作为示范,并对每一个示范企业制定针对性强的培育方案,支持示范 企业先行先试,力争上半总结形成一整套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引领和带动本地区、本行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三是要突出双重预防体系信息管 理平台实用实战实效功能。省应急管理厅将加快完善双重预防体系信息管理平台 功能,实现风险和隐患两个板块融合,简化信息平台操作方法,解决智能化管控 问题,确保省、市、县、乡、企业一条线贯通,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省、市、 县试点企业要及时注册登记,纳入省双重预防体系信息管理平台。各级政府安委 办要实行交办单制度,对未使用信息平台,未按要求录入信息的,转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限期办理,及时录入。 三、要进一步精准精细施策。根据去以来我省的实践和外省的经验,建议 各地在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相结合。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核心要素,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是安全生产标准化重点难点关键点,是安 全标准化的出发点和目的地,要把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融合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的全过程,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同步建设、互促共进、有效 运行。二是与基层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相结合。网格化管理明确了属地政府、行 业部门、专业监管部门及相应责任人,与双重预防体系衔接后,监管人员不但要 明确其监管企业的风险点和各级政府、部门承担的相应责任,还要将督导检查发 现的风险隐患及时录入双重预防体系信息管理平台,并跟踪整改。三是与企业培 训教育相结合。首先要对省、市、县三级示范企业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和专家 进行专题培训;其次要对市、县应急管理安监部门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门 培其三、要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积极性,积极极身于双重预脑体建设并加强培训, 切实提高防控风险、清剿隐患的能力。四是与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相结合。 要将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工作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对双重预防体系建成并 运行良好的企业,纳入诚信行为企业名单,让他们享受到各种政策优惠。五是与 安责险费率动态调节相结合。探索将省、市、县三级示范企业双重预防体系运行 效果与保险费率挂钩,对运行效果好的企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比例, 要充分发挥安责险+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效能,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双重 预防体系建设 四、要进一步压实企业责任。要充分调动企业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尊重基层首创,鼓励支持企业依靠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自 主构建,并及时录入企业信息平台和监管平台。也可以依托第三方,但不能完全 依靠第三方或简单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部交给第三方来做。省、市确定的技术 专家要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题和问题,不断完善平台管理,专家在 双重预防体系中的作用主要是指导和帮扶,做到精心指导、帮扶到位。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 KB 时间:2025-12-24 价格:¥2.00

双重预防体系部分行业模板-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双面打印)

ZSCDC/DOG110A 第 5 版 第 1 次修改 第 1 页 共 8 页 健检合同[ ]第( )号 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委托方):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山市卫生检验中心、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山研究院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月 日至 月 日为甲方员工进行体检。 体检类别:□ 职业健康检查 □一般健康检查 体检地点: ;体检人数: 。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235-2011)的规定执行(附件一),委托体检项目在附件二中注明并由甲方盖章确认;体检收费标准执行《中 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物价》规定。 二、甲方应于体检前 10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 册《职业健康检查预约登记表》、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评价结果(附件三)、《一般健康检查预约登记表》。 三、甲方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本人填写《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基本信息表》,信息表内容经甲方和劳动 者双方盖章或签名确认,并于体检当天交给乙方。甲方应确保受检者身份的真实性,因受检者身份不实造成的后 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第一条的约定组织受检者进行体检。任何一方需临时变更体检日期或甲方变更体检人 数和项目的,应在约定体检日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对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双方约定体检地点不在乙方本址的,甲方 须提供安全和符合要求的体检场地。 五、乙方负责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体检工作,确保体检质量。因甲方或其受检人员人为造成 的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相关费用。 六、体检和复查工作结束后,乙方负责将体检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汇总、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自体检工 作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签收表和追踪复查人员名单;一般健 康检查提交健康检查报告和一般健康检查一览表。由甲方负责向体检者发放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健康检查报告并 进行签收,同时双方协商安排追踪复查人员进行复查;签收和复查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职 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并收回签收表存档。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给体检者本人,一份给用人单位存 档。健康检查报告一份给体检者本人,《一般健康检查一览表》一份给用人单位存档。发送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 七、甲方在乙方发出体检收费通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清体检相关费用。 八、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甲方相关信息;乙方不得在未经体检者本人许可的情 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体检者资料,但有义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和疑似职业病病人资料,相 ZSCDC/DOG110A 第 5 版 第 1 次修改 第 2 页 共 8 页 关数据可用于科研与教学。 九、因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不实或缺漏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授权本企业员工 (身份证号码: )代表企业全面负责与乙方协定 体检相关所有事宜,若甲方授权人变更须书面通知通知乙方。 十一、其他协商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人签名: 受理人签名: 日期: 月 日 日期: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1.22 MB 时间:2026-01-04 价格:¥2.00

双重预防体系部分行业模板-危化通用检查标准

1 通用检查标准 (一)资质证照- >4、新、改、扩 建项目 1、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 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在二百人以上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 员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 全责任制度。 3、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生产企 业要建立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4、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二)安全管理 机构的建立、安 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 的健全和落实- >1、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管理制 度的健全和落 实 5、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 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 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 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 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 期修订制度。 (三)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的提 取、使用->1、 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的提取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 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 照 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3)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三)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的提 取、使用->2、 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的使用 1、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 全生产费用台账。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 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 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 建设支出;(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 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 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培训 1、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2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 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2、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3、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 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 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 (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4、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 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 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 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 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a、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b、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c、氯化工艺作业; d、 硝化工艺作业; e、合成氨工艺作业; f、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g、氟化工 艺作业; h、加氢工艺作业; i、重氮化工艺作业; j、氧化工艺作业; k、过 氧化工艺作业; l、胺基化工艺作业; m、磺化工艺作业; n、聚合工艺作业; o、烷基化工艺作业; p、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6)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 其他作业。 6、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 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 情况。 教育管理->1、 安全培训教育 管理 7、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 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 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 行更新。 (五)风险评价 与隐患控制->1、 法律、法规和标 准的识别和获 取方面: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 和风险控。 (五)风险评价 与隐患控制->2、 企业风险评价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0 KB 时间:2026-01-07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08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 2018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 2 月 17 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 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 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 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索 引 号:000014349/2019-00017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2019 02 月 17 日 标  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文字号:国令第 708 号 发布日期:2019 03 月 01 日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 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 少每半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 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 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 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 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 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 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 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2.5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1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 12 月 1 日起施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 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总理  温家宝 2011.3.2 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 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 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 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 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2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 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 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 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 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 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 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 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 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 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3 KB 时间:2026-02-24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训题库

欢迎转发分享,更多资料尽在知识星球:安全人联盟 https://t.zsxq.com/E2RVFII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复训复习题 一、填空题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P1 2、《消防法》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 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P1 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 应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P1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中 文化程度要求: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P2 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 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P4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 演练,每(半)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P5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 赔偿标准。从(2011)(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 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P6 8、(《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P10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 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必须遵守该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 政法规的规定。P11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P12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等场所不得与(员 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防护距离。P12 欢迎转发分享,更多资料尽在知识星球:安全人联盟 https://t.zsxq.com/E2RVFII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的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三) 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P12 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 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P14。 1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登记单位 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P15 15、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 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P16 1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P18 17、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国家规定,必须与主体工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P20 18、危险化学品生产检修作业前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P24 19、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危险 化学品。P26 2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 安部门)报告。P27 2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 危险化学品。P28 22、禁止在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 至安全区域。P31 23、液氯钢瓶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可采用45度以下的温水加热。P41 24、氯气本身的毒性较大,须避免其(泄漏)。P46 25、氯化反应是一个(放热)过程,氯化反应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冷却)系统。P46 26、硝化管道堵塞时,可用(蒸汽)加温,千万不能用(金属棒)敲打或(明火)加热。P47 27、在爆炸危险场所机械设备中凡可能发生撞击、摩擦的两部分都应采用不同的(金属)。P76 28、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库房必须采取(遮阳)措施。P76 29、固定式压力窗口的使用单位,必须向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和办理 欢迎转发分享,更多资料尽在知识星球:安全人联盟 https://t.zsxq.com/E2RVFII (使用登记)手续。P78 30、(压力)和(温度)是压力窗口使用过程中的两个主要参数。P79 31、压力容器运行中,严禁盲目提高(工作压力)。P79 32、电气事故包括触电事故,(静电)、(雷电)、电磁场危害,电气火灾与爆炸,电气线路和 设备故障等。P82 33、国家标准规定,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42)V、(36)V、(24)V、(12)V、(6)V。 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 必须采用防止人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P82 34、保护接地是把用电设备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出现危险的金属部分用(导线)与(接地体) 连接起来,使用电设备与大地紧密连通。P84 35、平时不能接地的汽车槽车和槽船在装卸易燃液体时,必须在预设地点按操作规程的要求 接地,所用接地材料在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装卸完毕后,必须按规定待物料静置一定时间后, 才能拆除(接地线)。P85 3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P89 37、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时,灭火人员不应(单独灭火),出口通道应始终保持(清洁)和(畅 通),要选择正确的灭火剂,灭火时还应考虑人员的安全。P91 38、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过程一般包括报警、 (紧急疏散)、 (现场急救)、溢出或泄漏处理和(火 灾控制)几个方面。P95 39、易燃化学品泄漏被控制后,要及时将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 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P97 40、事故应急救援是为了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预计未来可能发生 的事故,预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对策,它是为在事故中保护(人员)和(设施)的安全而制 定的行动计划。P91 41、生产过程中的明火主要指(加热)用火、(维修)用火、以及其他火源。P77 42、常用的惰性气体是(氮气)和(水蒸气),有时还可以烟道气。P74 43、金属钾、钠要浸在(煤油)中储存。P75 44、压力容器开车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严格按开车方案执行。P79 45、合理选用电气装置是减少(触电危险)和(火灾爆炸)的重要措施。P83 46、保护接零是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用导线与低压电网的(零线)连 接起来。P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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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考试习题

共 15 页,第 1 页 危险化学品考试习题 一、 判断题; 1、 让灭火剂参与燃烧反应,并在反应中起抑制作用使燃烧停止的方法叫化学抑制法。(√) 2、 泡沫灭火覆盖了易燃液面,起隔离与窒息作用。(√) 3、 二氧化碳灭火是隔离法。( X ) 4、 较小的剂量能引起机体的细胞成分发生生物化学或物理化学变化,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 质性改变,叫化学性毒物。(√) 5、 毒物吸收速度最快是静脉注射,依次是呼吸道、口、皮肤吸收。( X ) 6、 氰化钠是Ⅰ级职业性接触毒物。(√) 7、 国标GB5044-85将职业性接触毒物分为四个等级。(√) 8、 二氧化碳属于Ⅰ级职业接触毒物。( X ) 9、 大量毒物进入人体后在当班或下班几个小时甚至 1~2 天内突发的病变,是急性中毒。(√) 10、 接触低浓度蓄积性毒物,不断进入人体数月、数后才出现症状,称亚急性中毒。( X ) 11、 毒物对心脏的危害主要表现有中毒性心肌损害、中毒性心律失常、猝死等。(√) 12、 毒物对皮肤危害的主要表现有接触性皮炎、药疹样皮炎、荨麻疹、皮肤灼伤等。(√) 13、 毒物对肾脏危害的主要表现有轻度肾损伤、肾衰竭等。(√) 14、 有毒气体导致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低致14%以下时,接触者意识立即丧失,甚至出现 电击一样死亡,称窒息性气体中毒。(√) 15、 对窒息性气体中毒抢救,必须立即向中毒现场内送风;佩带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带;(√) 16、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17、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8、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19、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20、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21、 危险化学品仓库人员有一定的化学品知识可以上岗。( X ) 22、 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有专人监督就可上岗作业。( X ) 共 15 页,第 2 页 2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应当与 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25、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规模较小的可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X ) 26、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 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X ) 28、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取得许可后从业人员只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不需再培训考试。( X ) 29、 危险化学品商店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30、 危险物品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驾驶员取得上岗证, 押运人员可以不需要上岗证;( X ) 31、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驾驶员、押运人员应立即 向公安机关报告(√)。 32、 危险化学品小规模生产经营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 援人员。(√) 33、 化学事故的特点是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途径多,作用范围广。(√) 34、 浓硫酸、烧碱、液碱可用铁制品做容器储存,因此也可用镀锌铁桶储存。( X ) 35、 闪点是表示易燃易爆液体燃爆危险性的重要指标,闪点越高、爆炸危险性越大。(( X ) ) 36、 压缩气体如正丁烷、乙炔发生着火点时,应迅速灭火,然后切断气源。( X ) 37、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 等距离至少保持 1000 米。(√) 38、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的防止意外释放的能量引起人的伤害或物损坏,或减轻其 对人的伤害或物的破坏的技术措施。(√) 39、 装卸和搬运易燃液体中,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滚动、摩擦、拖拉等危及安全的操作。(√) 40、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三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X ) 41、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瀑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 共 15 页,第 3 页 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2、 决定爆炸品敏感的因素是它的化学组成和结构,影响敏感度的外来因素还有温度、杂质、 结晶、密度等。(√) 43、 堆放各种爆炸品时,要求做到牢固、稳妥、整齐、防止倒垛,便于运输,爆炸品的包装 箱宜直接在地面上入置,防止倒塌。( X ) 44、 对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是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责任。(√) 45、 由于在容器或管道中的可燃气体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上限以上,虽然空气能补充或 渗漏进去也不能引起燃烧和爆炸。( X ) 46、 锅炉烟囱具有一定的吸风和排烟能力,烟囱高度越高其抽力越小。( X ) 47、 爆破片和爆破帽完成降压作用后,元件可以继续使用,装置也可以继续运行。( X ) 48、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大于容器的计压力。( X ) 49、 危险化学品的标志设主标志,由表示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 险类别四个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 50、 爆破片一般应与容器的液相空间相连。( X ) 51、 爆破片的泄放管线应尽可能垂直安装。(√) 52、 泡沫灭火器一般用于带电灭火。( X ) 53、 危险化学品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的特性。(√) 54、 化学工业是我国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某一化工企业上缴国家税款巨大,同时解决了几 万人的就业,生产过程中排放有点超标有关部门应考虑照顾。( X ) 55、 生产或使用化学物品的企业、工厂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工艺控制不当,管理不善就有可能 毁灭企业。(√) 56、 危险化学品在流通、贮存、运输过程中,管理不善发生特大重大事故,会造成非常严重 的社会影响。(√) 57、 “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协调活动”是了为消除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差异。(√) 58、 建立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体系在国际上起主导作用的是英国。(√) 59、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60、 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是进行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特别重要依据。(√) 61、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将危险货物分为 15 类。( X ) 62、 依据(GB13690-92)和(GB6944-86)标准,我国将危险化学品按其危险性划分为 9 类 21 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6 KB 时间:2026-04-22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