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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专业性检查
综合性检查
序号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每
月
/
车
间
每
季
度
/
厂
部
每
半
年
/
公
司
每
月
/
车
间
每
季
度
/
厂
部
每
半
年
/
公
司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由
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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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
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
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
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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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
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
篇。安全专篇
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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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
单位施工。施工
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
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
应当经原设计
单位同意,并报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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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应当报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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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
资质
证照
按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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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一)从业
人员不足 100 人的,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二)从业
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其中至少
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
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
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
并按不低于从业
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其中至
少
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
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
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
从业
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其中至少
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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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
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
应当具备安全
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
生产业务,掌握安全
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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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从业
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
生产经营
单位和从业
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
位,
应当建立本
单位的安全
生产委员会。安全
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
议
应当有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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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明确
生产
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
生产
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
人员等全体从业
人员的安全
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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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
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定期对安全
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
审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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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
单位
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
人员的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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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
应当涵盖本
单位的安全
生产会议、安全
生产资金投入、安全
生产教育
培训和特种作业
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
安全
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安全
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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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
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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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
人员、离岗 6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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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的或者换岗的从业
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
业
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
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
生产再教
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
应当记录备查。
用人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律、法规,依法组织本
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
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
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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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单位新上岗的从业
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
生产经营
单位新上岗的从业
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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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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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
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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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
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
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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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
单位特种作业
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复
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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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应当对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
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
人员未能参加用人
单位培训的,
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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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
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储
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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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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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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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
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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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
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
申请表,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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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
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
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
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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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
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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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
化学
品重
大危
险源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
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
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
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
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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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讲义、考试试卷、考核结果等内容。 主要包括:(1)企业负
责人安全培训记录;(2)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记录;(3)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记录;(4)
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记录、员工转岗、复岗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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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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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
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应当如实记入本
单位
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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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检测
人员和作业
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
可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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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
管理
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
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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