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培训考试,并持有操 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检查各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 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在得到 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上运行,必须在 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 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5、检修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 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6、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 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 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构,不准离开驾驶室。 8、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 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9、龙门吊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 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设专 人监视和指挥。工作完后,应锁紧所有的防风夹轨钳。 10、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① 重量不明或超过负荷不吊; ② 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视线不良不吊; ③ 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歪拉斜挂不吊; ⑤ 物件有尖锐棱角未垫好不吊; ⑥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⑦ 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⑧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吊; ⑨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⑩ 吊钩直接挂重物不吊。 11、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 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12、驾驶室应配有灭火器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5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培训考试,并持有操 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检查各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 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在得到 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上运行,必须在 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 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5、检修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 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6、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 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 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构,不准离开驾驶室。 8、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 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9、龙门吊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 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设专 人监视和指挥。工作完后,应锁紧所有的防风夹轨钳。 10、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① 重量不明或超过负荷不吊; ② 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视线不良不吊; ③ 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歪拉斜挂不吊; ⑤ 物件有尖锐棱角未垫好不吊; ⑥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⑦ 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⑧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吊; ⑨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⑩ 吊钩直接挂重物不吊。 11、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 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12、驾驶室应配有灭火器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2.00
公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 查 方 法 检查依据 处罚 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 全本单位安 全生产责任 制;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十三条 2.《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第五条、第 十条 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第十七条 2.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 构及人员;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六条,第十七条 2.《省道路交通安全条 例》第十七条 3.《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试行)》第六条、第 七条 一 、 安 全 责 任 制 建 立 及 实 施 情 况 3.定期组织 本单位开展 交通安全及 职业技能教 育; 查看 资料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第十七条 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十一条 4.《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第二十五条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 移送交通运输管理及安全监 管部门依法处理。 4.定期开展 安全例会; 查看 资料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九条 2. 《河南省道路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二条 5.开展交通 安全隐患排 查 治 理 制 度;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六十四条 2. 《河南省道路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四条 6.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 位的事故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十六条 2. 《河南省道路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第二十一条 1.建立、健 全车辆维护 制度; 查看 资料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 2.《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第三十六条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移 送交通运输管理及安全监管 部门依法处理。 二 、 车 辆 管 理 2.建立、健 全 车 辆 信 息、事故、 违法记录、 检验、报废 及 保 险 档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十六条 1.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 第 九 发 现 违 法 问题, 责 令 企 业 限 期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 保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的,处依 照规定投保最低责 任纳的限额应缴保 险费的二倍罚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7 KB 时间:2025-10-15 价格:¥2.00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序 号 项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 据 处罚依 据 处罚(强制措施)标准 1 农业 机械 安全 生产 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 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 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 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 记。 现场 检查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21 条第 1 款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50 条第 1 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 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 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 入使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 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2 农业 机械 安全 生产 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 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 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 请变更登记。 现场 检查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21 条第 2 款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50 条第 1 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 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3 农业 机械 安全 生产 检查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 用伪造、变造的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 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 书和牌照。 现场 检查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51 条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51 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 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 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 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 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4 农业 机械 安全 生产 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 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 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 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 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并 领取操作证件后方准 驾驶操作。 现场 检查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22 条第 1 款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52 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 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1 KB 时间:2025-10-17 价格:¥2.00
尾矿库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 结果 尾矿库内严禁违章爆破、采石、建筑, 严禁违章尾矿回采、开垦、放牧等,禁 止违章排入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其 他废弃物。 查看现场 周边山体应无异常和急变情况,如山体 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 查看现场 尾矿库应设置值班室、材料库、通讯和 照明设施等。 查看现场 1 库区及周 边环境 库区周边应按要求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查看现场 初期坝结构、尺寸及坡比应符合设计要 求。初期坝应无塌陷、隆起等不良现象 查阅设计资料, 检查初期坝 2 初期坝 坝下渗水量正常,水质清澈,应无混水 渗出 检查坝体渗水量 和是否浑浊 堆积坡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陡于设计 规定 检查尾矿坝现 场,查阅设计资 料 3 堆积坝 下游坡面应无严重冲沟、裂缝、塌坑、 沼泽化、流土管涌和滑坡等不良现象。 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堆积 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 式植被绿化,坝面复土应完整、植被完 好且无高大树木 检查尾矿坝下游 坡面 坝坡排水沟、的数量、尺寸必须符合设计 要求,并保持完好畅通 查阅设计资料, 查看现场 3 堆积坝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的 山坡上设置的截水沟结构尺寸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保持完好畅通 查阅设计资料, 查看现场 应该设计要求堆筑子坝,并做好堆坝记 录 查阅设计资料及 记录,查看现场 4 排矿筑坝 坝上应实行均匀放矿,滩面平整,无扇 形坡、无积水冲坑的现象 查看现场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 结果 现场尾矿工应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 得上岗资格 查证书及其有效 性 排洪设施结构、尺寸应完好,并符合设 计要求 查阅设计资料, 查看现场近期企 业检查记录、 现场正常运行干滩长度及安全超高应保 证在洪水来临并达到最高洪水水位时, 满足设计要求的最小干滩长度和安全超 高 查阅设计资料 (控制运用表中 各标高正常运行 滩长及安全超 高),查看现场、 近期调洪演算书 5 排洪防汛 库内应在适当地点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 观测标尺,并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 水位 查看现场 6 排渗设施 坝体排渗设施应完好有效,符合设计要 求,坝下渗水应清澈无浑水,有检查记 录和情况分析 查阅设计资料、 查看现场 7 安全监测 设施 尾矿库观察设施应齐全有效,有坝体浸 润线、坝体位移监测记录和情况分析(4 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 润线观测设施。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设 置在线监测设施。) 查阅设计资料、 检查尾矿库现 场、查阅监测记 录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6 KB 时间:2025-10-17 价格:¥2.00
河南省公路路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 构,配齐专职管理员。 2.负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全系统各级干部“一岗双 责,党政同责”制。 3.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 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评 价)和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考核奖罚兑现。 5、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一、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6.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处 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 原则和发生特大事故及时汇 报制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1.保证安全管理必要资金, 及时更新改造安全设备。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2.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 经费投入。 3.用于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经费投入。 二、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投 入 4.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 生产必须的资金。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 项 三、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2.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 责: 一、协助领导或受领导委托 抓好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和 管 理 人 员 作,对直属单位及所属科室 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负主要 责任。 二、认真贯彻国家交通运输 部和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有 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纠 正在生产过程或治超、巡查、 对危险路段、危险桥路段巡 查监管中失职和违章行为。 三、受领导委托主持召开安 委会会议,专项会议,分析 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 全生产监管中的较大问题, 组织开展安全重大活动。 四、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 公路路政管理局应急预案, 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安全管 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 育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安 全工作考评,总结推广先进 经验。 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 督导有关科(处)室进行专 项“治理整顿”,监督完成上 级下达的事故隐患的整改。 七、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 系统内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进行调整处理,落实事故 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并 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八、督导局直属各单位认真 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监管职 责,建立健全有关记录,报 表、台账及文件档案资料。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2 KB 时间:2025-10-18 价格:¥2.00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执法处罚表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违法 情节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 情节 第二次违法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的,处违法所 得 4 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 情节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10 倍的罚款 1 未 取 得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许 可,擅 自 从 事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第 84 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 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客运经营的。 河南 省道 路运 输管 理机 构 严重 违法 情节 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 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0 万元的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违法 情节 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 客运经营在一个月以内的(以行使证登记挂牌起算)。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 情节 行使证登记挂牌起超过 1 个月或一年内第二次从事班车客运 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的,处违法所 得 4 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 情节 一年内第三次以上(含三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10 倍的罚款 2 未 取 得 道 路 班 线 经 营 许 可,擅 自 从 事 班 车 客 运 经 营的 《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第 84 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班车客运经营的。 河南 省道 路运 输管 理机 构 严重 违法 情节 长期从事班车客运并形成规模,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0 万元的罚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11 KB 时间:2025-10-24 价格:¥2.00
塑料注塑延压作业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生产单位应有完善的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工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 织,明确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生产单位建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等 1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及工人上 岗培训 工人熟悉设备的性能,熟知工艺操作规程,经培训后方能上岗操作 操作时穿戴好劳保用品,注意自身防尘保护,戴好口罩 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和车间规章制度 辅料堆放整齐,使用方便,禁止混放混用 2 辅料加工 做好辅料的环境卫生整洁工作,禁止乱堆乱放 操作时应穿戴好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尘保护 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和车间规章制度,不得擅离岗位,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 任何事 开机前,确保设备性能良好,防护装置齐全,接地接零良好,机内不得有金属 和杂物 对受压容器,按照受压容器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经常检查机器运转情况,发现异音和故障应停机进行修理,非维护人员不得擅 自拆卸设备 发现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树脂堆放不得过高。拆包倒粉禁止" 拔桩",防止树脂倒塌伤人 筛粉机停车前必须将筛网内的树脂筛完,不得提前停车。因故离机或停机,必 须切断电源 3 筛粉加工 操作安全 要求 做好交接班和及时清理设备和场地卫生,作业场所严禁烟火 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认真做好工作台帐 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章制度和车间规程,配方室内严禁吸烟和擅自动用明火 工作前,确保机器设备性能良好,防护装置齐全,管路畅通;冷热机修理时, 必须将控制屏电源切断,并上锁挂牌,确保安全 冷热机开机前,必须进行内部检查,清理杂物。捏合机运转时,必须随时观察 电流和温度指示,防止超温而损坏设备 4 配方操作 冷热机运行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严禁超负荷运行。运行时如有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修理。非维护人员严禁擅自 拆卸设备 对配方设备和操作台的各调整点或指示值等,不准擅自调整设定的参数 空压机的使用和维护,按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使用升降机前,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运行前确保机电设备处于良好状 况,挡好安全门栏杆,严禁乘人 配方完毕,要及时切断电源,保持设备和场地整洁,做好交接班记录。保持道 路畅通 在机内搞卫生时必须切断电源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6 KB 时间:2025-10-26 价格:¥2.00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表 1:安全生产许可类 检 查 单 位 :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有无证照; 检 查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二条。 1)未取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二条。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件有效; 查验证照 有效期。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九 条 第 一 款。 2)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逾 期 继 续 进行生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 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 续。”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五条。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证件有效; 查验采矿 许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第二 十八条。 3)采矿许 可 证 失 效 或被暂扣、 撤销、吊销 和注销,安 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交回;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 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 15 日内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 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 撤销、吊销和注销后 5 日内向原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 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 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 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 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证照变更; 对比查验 工商营业 执照和许 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 令修订)第 二十一条。 4)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变更;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 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 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 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 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 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 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照真实 合法。 查 验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十三条。 5)非法取 得、转让、 冒 用 或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 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 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 四十六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9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混装炸药车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装药车证件 底盘应具有国家正规汽车生产厂家出具的定型产品证书;改装后 的专用车应具有产品定型证书或通过专项安全评价 2 制动性能 车辆的制动性能应符合 GB/T12676 的规定,应设低压警报装置, 制动灵敏,放气畅通 3 转向机性能 转向机应灵活可靠 4 发动机性能 发动机运转正常无异常响声,严禁产生超标的噪声和烟度 5 排烟装置 排烟管应设消声灭火装置 6 灭火装置 每台车设置 2 个手提式灭火器,内装灭火剂在有效期内 7 等电位连接和导 静电装置 底盘车架与货厢应等电位连接,车架上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或接地链 8 系统马达、泵、 阀 转动灵活、方向正确、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 9 液压管路、 气路 及水路 液压管路、气路及水路不得有漏油、漏气、漏水现象,油箱、油 管、电线、气管等和排烟管,应保证一定的距离 10 电器控制系统及 显示仪表 控制可靠,仪表显示正常 11 取力装置 启动取力装置,要求灵活可靠 12 电气线路 货厢内不得设置照明灯光,不得敷设电气线路 13 料仓 选用耐腐蚀材料,能防止外表杂质和雨水进入,乳化基质、水、 水相、油相、敏化剂、固体物料料仓应无泄漏 14 定期检修 查车辆购买日期中修或大修资料(3 年中修,5 年大修,整机寿命 10 年) 15 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13392 规定 16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规范、内容齐全、完整,文实相符,能正确指 导生产。规程应规定异常情况下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措 施 17 安全操作规程执 行情况 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安全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操作。抽 查关键岗位的规程执行情况 18 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9 乳化器 运转平稳,无异常声响,传(转)动部位密封措施可靠。有定期检 修纪录 20 敏化系统 料箱不漏料,计量准确,敏化剂泵运转正常,混合器运转平稳、 无泄漏,传(转)动部位密封措施可靠 21 水相螺杆泵 运输平稳,无异常声响,不漏料 22 基质输送泵 螺杆泵:定子、转子材质符合耐高温、耐油、耐腐蚀、耐磨等要 求(查出厂合格证);轴密封完好无基质泄漏;旋转活塞泵(转 子泵):材质符合要求,转子与腔体的间隙符合设计要求(查出 厂合格证、说明书);轴密封完好无基质泄漏;输送泵应有防止 断料长时间空转的安全自动保护装置,并有定期检定和校验记 录。有定期检查维护记录 23 螺旋输送机 上料螺旋两端应有防止物料结垢的措施;运转平稳,槽体无破 损,叶片与槽壁无摩擦 24 混装车年检 按规定通过年检 25 其他 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5-12-01 价格:¥2.00
1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设 备尖锐的棱角 与突起部位 物体打击 四级 2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运 转的设备 机械伤害 四级 3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叉 车运行 车辆伤害 四级 4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叉 车运行 车辆伤害 四级 5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顶 部2米以上高 度 高处坠落 四级 6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运 转的设备 机械伤害 四级 风险等 级 序号 编号 风险点 危险源 事故类型 青岛啤酒(济南)有限公司 风险点隐患排查内容清单(职责分配)汇总表 作业工序 7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顶 部2米以上高 度 高处坠落 四级 8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推 瓶小车的运转 机械伤害 四级 9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操 作剪子 其他伤害 (夹伤、 砸伤) 四级 10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运 行的设备 机械伤害 四级 11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顶 部2米以上高 度 高处坠落 四级 12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 机械伤害 四级 13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出 瓶口平台南侧 无防护栏,北 侧护栏缝隙大 高处坠落 四级 14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出 瓶口平台抛扔 物体 物体打击 四级 15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出 口倒瓶、掉瓶 物体打击 四级 16 0201 1#瓶装线 1#散瓶垛机 1#散瓶垛机攀 爬楼梯 高处坠落 四级 17 0201 1#瓶装线 1#线散瓶垛 机 1#散瓶垛机碎 玻璃的存在 其他伤害 (玻璃) 四级 18 0201 1#瓶装线 1#线散瓶垛 机 1#散瓶垛机瓶 垛倾倒 物体打击 四级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57 MB 时间:2025-12-14 价格:¥2.00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培训考试,并持有操 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检查各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 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在得到 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上运行,必须在 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 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5、检修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 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6、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 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 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构,不准离开驾驶室。 8、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 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9、龙门吊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 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设专 人监视和指挥。工作完后,应锁紧所有的防风夹轨钳。 10、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① 重量不明或超过负荷不吊; ② 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视线不良不吊; ③ 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歪拉斜挂不吊; ⑤ 物件有尖锐棱角未垫好不吊; ⑥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⑦ 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⑧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吊; ⑨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⑩ 吊钩直接挂重物不吊。 11、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 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12、驾驶室应配有灭火器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6-01-14 价格:¥2.00
安全生产月度会议记录 时间:2021 年 1 月 20 日 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总经理*** 会议主题:1 月份安全生产例会 参加人员: 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安全管理员(详见会议签到表) 会议内容: 一、公司总经理***对本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汇报: 1、分析上年度安全生产运行情况,总体运行平稳; 2、公司总经理***宣读了公司制订的“2021 年安全生产目标及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 划”; 3、本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要求各部门、车间按安全目标进行工作安排、 及安全考核。本月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成立了由总经理任组长,相关 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在生产部,由生产部具体负责公 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本月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共检查出**条事故隐患,已责成责任单位进行 了整改,其中**条隐患已整改合格,**条隐患正在整改之中,主要隐患情况如下: (请按“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内容进行填写) 5、上月安全例会提出的问题已全部落实到位。 二、会议对 2021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进行审议,并通过, 并按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布置。明确了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和具 体工作安排和要求,要求财务部做好 2021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工作。 三、公司总经理****:我们应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严 格按安全标准化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一、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义 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厂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重要基础,通过安全标准化 工作的开展,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建立自我约束、持续发展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制,提高厂本质安全水平,强化源头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有效实施安全监管和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同时,开展安 全标准化工作,也是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发展的需要,安全标准化搞不好,安全生 产没有保证,企业就没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生存发展就是一句空话,只有抓 好安全标准化,做到强根固本,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具体的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逐级抓落实,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部门要按照《工 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步骤,把安全标准 化工作层层分解,在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解决本部门本部门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 使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2、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认识,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宣传安全标 准化和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教育广大员工正确认识安全标准 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强化安全标准化意识,使之认识到本单位的差距,增强紧迫感, 坚定信心,为安全标准化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同时,要着力抓好 安全标准化培训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向职工传授安全标准化知识,提高安全技能,为 安全标准化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3、开展自查自评活动,建立持续改进机制。各部门在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中应以安 全生产方针、目标为核心,以风险管理为基础建立各活动、各岗位的作业标准,降低风险, 保护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开展自查自评活动,建立持续改进机制,不断提高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 4、齐抓共管,加强活动督查,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各负 其责,使安全标准化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深 入班组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要在每个阶段工作前后对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研究、 部署和总结,解决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确保 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成效。 记录人: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6.5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 (2014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公布)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 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 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 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 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 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 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 5, 牌匾式样见附件 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 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 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 九 ) 企 业 应 通 过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 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 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 1 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 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 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 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 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 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 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 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 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 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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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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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7 一、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 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 5m 以外监视。 二、柴油打桩锤应使用规定配合比的燃油,作业前应将燃油箱注满,并将出油阀门打开。 三、作业前,应打开放气螺塞,排出油路中的空气,并应检查和试验燃油泵,从清扫孔中观察喷油情况; 发现不正常时,应予调整。 四、作业前,应使用起落架将上活塞提起稍高于上汽缸,打开储油室油塞,按规定加满润滑油。对自动润 滑的桩锤,应采用专用油泵向润滑油管路加入润滑油,并应排除管路中的空气。 五、对新启用的桩锤,应预先沿上活塞一周浇入 0.5L 润滑油,并应用油枪对下活塞加注一定量的润滑油。 六、应检查所有紧固螺栓,并应重点检查导向板的固定螺栓,不得在松动及缺件情况下作业。 七、应检查并确认起落架各工作机构安全可靠,起动钩与上活塞接触线在 5~10mm 之间。 八、提起桩锤脱出砧座后,其下滑长度不宜超过 200mm。超过时应调整桩帽绳扣。 九、应检查导向板磨损间隙,当间隙超过 7mm 时,应予更换。 十、应检查缓冲胶垫,当砧座和橡胶垫的接触面小于原面积 2/3 时,或下汽缸法兰与砧座间隙小于 7mm 时, 均应更换橡胶垫。 十一、对水冷式桩锤,应将水箱内的水加满。冷却水必须使用软水。冬季应加温水。 十二、桩锤启动前,应使桩锤、桩帽和桩在同一轴线上,不得偏心打桩。 十三、在桩贯入度较大的软土层起动桩锤时,应先关闭油门冷打,待每击贯入度小于 100mm 时,再开启油 门启动桩锤。 十四、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入土 3m 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十五、锤击中,上活塞最大起跳高度不得超过出厂说明书规定。目视测定高度宜符合出厂说明书上的目测 表或计算公式。当超过规定高度时,应减少油门,控制落距。 十六、当上活塞下落而柴油锤未燃爆时,上活塞可发生短时间的起伏,此时起落架不得落下,应防撞击碰块。 十七、打桩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拉好曲臂上的控制绳;在意外情况下,可使用控制绳紧急停锤。 十八、当上活塞与起动钩脱离后,应将起落架继续提起,宜使它与上汽缸达到或超过 2m 的距离。 十九、作业中,应重点观察上活塞的润滑油是否从油孔中泄出。当下汽缸为自动加油泵润滑时,应经常打 开油管头,检查有无油喷出;当无自动加油泵时,应每隔 15min 向下活塞润滑点注入润滑油。当一根桩打进时 间超过 15min 时,则应在打完后立即加注润滑油。 二十、作业中,当桩锤冲击能量达到最大能量时,其最后 10 锤的贯入值不得小于 5mm。 二十一、桩帽中的填料不得偏斜,作业中应保证锤击桩帽中心。 二十二、作业中,当水套的水由于蒸发而低于下汽缸吸排气口时,应及时补充,严禁无水作业。 二十三、遇有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一切作业。当风力超过七级或有风暴警报时, 应将打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应增加缆风绳。 二十四、停机后,应将桩锤放到最低位置,盖上汽缸盖和吸排气孔塞子,关闭燃料阀,将操作杆置于停机 位置,起落架升至高于桩锤 lm 处,锁住安全限位装置。 二十五、长期停用的桩锤,应从桩机上卸下,放掉冷却水、燃油及润滑油,将燃烧室及上、下活塞打击面 清洗干净,并应做好防腐措施,盖上保护套,入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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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急救演练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触电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加强在生产过程中对 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让生产人员在面对突发触电事件时,能明确各自的应急职责和响 应程序,以及具体救援措施。公司计划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组织触电应急演练。 演练实施细则:4 月 15 日上午 9 点,突发工人触电倒地事故,现场工人发现后,立 即切断电源,让触电人员脱离触电状态,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因触电事故必须立刻就 地开展救援工作,否则很可能导致触电人员在很短时间死亡。 急救人员立刻把触电工人移至平地,使其仰卧,并将上衣和裤带解开;首先观察病 人是否有呼吸,用手放到鼻孔处,呼吸时可感到气体流动,相反则呼吸停止;摸一摸颈 部的动脉,有没有脉动,在心前区可以听一听是否有心跳声,有则证明心跳,否则心跳 停止;看一看瞳孔是否扩大,若瞳孔扩大说明了大脑组织细胞严重缺氧,人体处于假死 状态;通过简单的检查我们即可判断病人是否处于假死状态,并根据情况进行有的放矢 的抢救。 如果病人神志清醒,但感乏力、头晕、心悸、出冷汗或呕吐感,可让病人就地休息, 减轻心肺负担,等待医生急救车到来。 如果病人呼吸心跳尚在,但神志昏迷,应让病人周围空气流通,注意保暖,严密观 察,做好随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的准备工作,等待医院救护车的到来; 如果病人处于假死状态,心跳停止的,则采用体外人工心脏挤压法来维持血液循环; 呼吸停止的,则用口对口的人工呼吸法来维持气体交换;呼吸、全部停止时,则同时进 行体外心脏挤压法和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同时向医院告急求救。 演练结束:待整个事故现场处理完后,宣布演练结束,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要及 时总结经验,提高演练的效果。 经过急救人员的抢救,触电人员无生命危险,30 分钟后演练圆满结束。 通过这次演练,使我们公司广大员工深刻学习了关于触电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 安全生产意识,并掌握了在触电事故发生后如何就地开展抢救工作,挽救工人生命。 触电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评估报告 1、演练的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预防触电事故的应变能力和水平,确保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开展救 援工作,检验公司员工掌握应急救援的协调配合能力,有效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及财产 损失。 2、时间: 3、演练地点: 4、演练内容:模拟触电救援演练 5、培训部门: 6、参加人员:生产车间全体员工 7、记录人: 8、过程: 4 月 15 日上午九点正,XXXXXX 部进行一次触电伤害救援演练,从演练过程来看, 此次演练准备有序,基本达到预期目标。为了做好此次演练,由 XXXXX 部经理 XXXXX 首 先召开专题讨论会议,按照演练方案,在正式演练前进行了预演。9 点随着 XXXXX 经理 XXXXX 宣布演练开始,公司全部参演人员根据演练方案,按照触电伤害应急救援步骤: 伤员触电→呼救→切断电源→报警及上报→现场警戒→急救救援的步骤有条不紊进行救 援工作,直至触电伤员恢复心跳并送往医院治疗。 此次演练顺利结束后,各参演人员就本次事故演练中学到的知识与经验进行了交 流,总结如果真的发生此类事故时该如何应对,以及需要改进和提高之处。 本次演练中,每位员工学到了触电救援处理的正确措施: 发现有人触电,首先断电并使其脱离带电体,然后进行抢救,同时打电话求助及报 告有关领导,保护事故现场;急救时胸外挤压法及口对口人工呼吸法要正确有效。事故 发生后要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此次演练,使我们深刻体会到公司对安全生产所下的决心,安全生产关系到公 司的发展前景、生产成本、工作环境、员工的身心健康,安全生产不在是留在口头的要 求,或停留在书面上的教育,已落实到实际操作中;通过此次演练使我们每位员工都有 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同样,我们每位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和制度,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做到安全生产,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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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 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 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 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 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 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 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 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 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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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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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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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 年 4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 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 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 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 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 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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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 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 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 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 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 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 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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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GDAQ3203 一、工程概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方工程所处的地段,周边的环境。 (二)四周市政道路、管、沟、电缆等情况。 (三)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条件、施工季节、原状土放坡形式及其他要求。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工程地质情况及现场环境: (一)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要有土的常规物理试验指标,包括土的固结块剪内摩擦角φ、 内聚力 c、渗透系数 K 等数据。 (二)施工区域内及邻近地区地下水情况。 (三)场地内和邻近地区地下管道、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如位置、深度、直径、构造及埋设年份等。 (四)邻近的原有建筑、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类型、埋深、基础荷载及上部结构现状,如有裂缝、 倾斜等情况,需作标记、拍片或绘图,形成原始资料文件。 (五)土方工程四周道路的距离及车辆载重情况。 四、土方工程施工: (一)施工准备工作 1.勘查现场,清除地面及地上障碍物。 2.做好施工场地防洪排水工作,全面规划场地,平整各部分的标高,保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不积水,场地 周围设置必要的截水沟、排水沟。 3. 保护测量基准桩,以保证土方开挖标高位置与尺寸准确无误。 4.备好施工用电、用水、道路及其他设施。 (二)施工注意事项 1.根据土方工程开挖深度和工程量的大小,选择机械和人工挖土或机械挖土方案。 2.如开挖的深度比邻近建筑物基础深时,开挖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坡度,以免在施工时影响邻近建筑物的 稳定,如不满足要求,应采取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3.弃土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堆土坡脚至坑边距离应按开挖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类 别确定(应考虑堆土附加侧压力)。 4.土方开挖工程完成后要尽量减少暴露时间,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不能立即进行下一道工序。 要预留 15~30cm 厚覆盖土层,待基础施工时再挖去。 (三)土方开挖 开挖前应根据边坡形式、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施工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 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基坑周边严禁超载堆放。 开挖前明确开挖机械的选型及开挖程序,选定机械和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做好地面和坑内排水设施,编制 冬季、雨季、汛期安全施工措施等。 (四)开挖监控 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 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五、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一)施工前要有单项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对施工准备、开挖方法、放坡、排水、边坡支护应根据有关规范 要求进行设计。 (二)人工挖土方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 2.5m;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应大于 10m, 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三)挖土方前对于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四)开挖应严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时应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加固处理。 (五)机械挖土,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根据规定和验算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 (六)四周设防护栏杆,人员上下要有专用爬梯。 (七)运土道路的坡度、转弯半径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八)爆破土方要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有关规定。 (九)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紧急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地下水控制 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 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内容如地下水控制方法;涌水量估算;降水截水措施等。 七、附图表 机械设备投入表、土方开挖的路线图、土方开挖剖面示意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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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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