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院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医院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行之有效,是衡量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而如果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行之有效,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我们不可以 忽视,在医改的新形势下,医院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为进一步应对 和控制风险,明确医院应该应对的重点风险,我院组织有关人员,运用 风险量化评估法,对医院面临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医院风险主要包括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有法律政策 风险、经济风险、医疗风险、社会责任风险、自然灾害等。内部风险主 要包括管理风险、道德风险、财务风险、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 护等、 通过对外部风险及内部风险的发生频率与一旦发生所造成后果的严 重程度来分析。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服务影响、 应急准备、内部反应、外部支持 6 方面。 事件发生频率、危害性、应急准备程度的量化情况见下表 风险种类 事件名称 评估项目 量 化 评 分 量化评估 总 分 1.事件发生 的可能性 3 有可能 2.事件发生 的危害性 3 对医院的财产、经营活动造成 较大影响 一、法律政策更新变 化 3.对事件的 应 急 准 备 程度 3 针对事件各方面各领导小组, 应有人员准备,组织准备。 27 外 部 风 险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 1.事件发生 的可能性 2 很小 12 2.事件发生 的危害性 3 事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害;对 医院的财产、经营活动造成重 大影响 3.对事件的 应 急 准 备 程度 2 针对事件各方面应急准备差 1.事件发生 的可能性 1 没有发生过 2.事件发生 的危害性 1 事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害;对 医院的财产、经营活动造成重 大影响 火灾 3.对事件的 应 急 准 备 程度 1 针对事件各方面应急准备充 分 1 1.事件发生 的可能性 1 从来没有发生过,根据掌握的 合理知识认为不太可能发生 2.事件发生 的危害性 5 事件造成个别人员伤害;对医 院的财产、经营活动有较大影 响; 水灾 3.对事件的 应 急 准 备 程度 2 针对事件各方面应急准备差 10 1.事件发生 的可能性 3 从未发生过 2.事件发生 的危害性 1 事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害;对 医院的财产、经营活动造成重 大影响 三、自然 灾害 地震 3.对事件的 应 急 准 备 程度 3 针对事件各方面应急准备充 分 9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3 KB 时间:2025-08-11 价格:¥2.00
外包用工安全协议 合同协议: _________ 外包用工安全协议 甲方: ______ _ ________ _________ 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外包用工安全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性别 : 年龄 :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根据本单位有关用工规定 ,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 共同执行。 二、本协议期限为(年 /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任务 : 1 、甲方安排乙方在装配车间工作,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 、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 工作安排和调配。 四、劳动纪律: 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 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护甲方利益, 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 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 律处分或解聘。 五、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本着双向选择原则,属双方自愿, 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愿及管理规定,强加于对方。 ( 二 ) :用工安全协议书 劳动用工安全责任及重大事故协议书 合同条款是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期间互相承诺且有法律效应的依据,为使合同执行 期能够有序的履行安全责任及重大事故的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协议书。 1. 甲方会提供乙方安全培训,乙方在规定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或因个 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费用,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内(包括请假、休假、换休假、病假、旷工)所 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造成的伤残、死亡、因病住院、亡故意外事故等所有费用 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乙方在规定工作时间内,身体有病不适的应及时诊治或到医院治疗住院,诊治费 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如有重大疾病或需健康疗养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解除劳动用工关系, 办理离职手续。 5. 乙方因病住院结束后,因各类后遗病症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解除劳动用工 关系。 6. 乙方在规定工作期间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因打架斗殴所造成的各类事故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或责任方自行承担责任。 7. 乙方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私事、串岗、违章操作它人机具 和机械、车辆、私自接触电源、安装电器,因此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费用均 由乙方自行承担。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2 KB 时间:2025-08-22 价格:¥2.00
建筑施工总分包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 任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施工作业分包人(全称): **** (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与公司制订的环境管理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 护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与环境管理,落实责任制,依法从严 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营造绿色建 筑,促进施工顺利进行,双方特签定本协议书。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一、 管理目标、指标: 职业健康安全: 1、 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 失事故、事件的发生。 2、 现场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100% ,杜 绝重大隐患。 3、 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 , 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100% 。 4、 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要求的内业和现场条件。 5、 确保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 \ 文明施工检查 , 完成并保持甲方确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环境目标指标: ( 1 ).噪音 排放达标 ( 土方施工:昼间 <75dB ,夜间 <55 dB) ( 结构施工:昼间 <70dB ,夜间 <55 dB) ( 装修施工:昼间 <65dB ,夜间 <55 dB) (夜间指晚上 22 : 00 至次日早上 6 : 00 ) ( 2 ).现场扬尘排放达标:现场施工扬尘排放达到目测无尘的要求, 现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率达到 100% 。 ( 3 ).运输遗洒达标:确保运输无遗洒。 ( 4 ).生活及生产污水达标排放:生活污水中的 COD 排放达标。 ( 5 ).施工现场夜间无光污染:施工现场夜间照明不影响周围社区, 夜间施工照明灯罩的使用率达到 100% 。 ( 6 ).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 7 ).不使用 1211 灭火器,新购灭火器采用无环保危害的干粉灭火 器。 ( 8 ).固体废弃物实现分类管理,提高回收利用率。 ( 9 ).项目经理部最大限度降低水电能源消耗。 ( 10 ).降低纸张消耗,保护森林资源。 ( 11 ).不使用含尿素及其他有害或对环境有污染的砼外加剂。 二、用工制度 : 1、 分包方必须遵守与施工现场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及其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助队伍的管理规定、 办法以及总包方的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3、 分包方的新进场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包方 ,对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人数、姓名、年龄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交总包方 综合办和质安部进行备案。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 业,如因此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分包方将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三、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要求 :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8 KB 时间:2025-08-22 价格:¥2.00
2020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总结(篇一)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对过去一年的回顾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始 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去对待每天现场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项目 的安全管理目标工作,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管理,以下是我今年的工作总结: 1、年初认真吸取了在资料方面的教训,对自己上一年工作进行 了总结,对自身存在工作上比较薄弱的安全资料方面认真学习,在学 习公司《项目管理手册》的同时也得到了项目领导和同事的大力帮助, 是我在安全管理资料上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2、对入场的工人,特种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入场教育,安 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加强了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特种作业人 员 100%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普遍学历低、安全意识淡薄,不服从管 理等诸多问题,所有做好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是监督岗在的重点,在 工作中积极组织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将安全知识带给每位施工 人员,以“以人为本”的态度认真完成培训课程。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基本形成了每日巡检、每周 检查、每周安全例会,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在夏季防高温和冬季消防 防火措施上,项目上积极安排好值班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 现隐患立即排除。 4、加强了对各劳务班组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努力将事故 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施工较忙阶段劳务班组的安全协管员不务实,对 安全工作不是很深入去管理,存在侥幸心理。给项目安全工作带来了 很大的管理难度,毕竟基本每个项目只有一名安全员,这要使我要有 更大的责任心去完成安全生产工作。 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治行动和综 合督查。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到来时,开展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做 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月的宣传工作。对特殊工种安全知识等的 专项培训。在现场显著部位、安全重点防控部位张贴安全标语,悬挂 安全条幅,增加现场安全活动气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警示和 教育效果。 一年来,由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加上项目部各级领导 各部门各劳务班组的共同努力,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些成 绩,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为公司的经济发展和人员稳定作出了 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治理工作仍存 在一些不足: 1、是少数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观念还比较淡薄, 存有侥幸心理。 2、是极少数作业队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并呈动态变数, 一般小事故偶有发生。 3、是项目抢工时劳务队伍有些特殊工种没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存在无证上岗问题。 4、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需要持久深入开展。 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不能盲目乐观,务必时刻保持清醒的头 脑,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工作中不能麻痹大意,要尽力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 KB 时间:2025-08-26 价格:¥2.00
2020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总结(篇一)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对过去一年的回顾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始 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去对待每天现场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项目 的安全管理目标工作,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管理,以下是我今年的工作总结: 1、年初认真吸取了在资料方面的教训,对自己上一年工作进行 了总结,对自身存在工作上比较薄弱的安全资料方面认真学习,在学 习公司《项目管理手册》的同时也得到了项目领导和同事的大力帮助, 是我在安全管理资料上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2、对入场的工人,特种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入场教育,安 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加强了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特种作业人 员 100%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普遍学历低、安全意识淡薄,不服从管 理等诸多问题,所有做好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是监督岗在的重点,在 工作中积极组织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将安全知识带给每位施工 人员,以“以人为本”的态度认真完成培训课程。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基本形成了每日巡检、每周 检查、每周安全例会,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在夏季防高温和冬季消防 防火措施上,项目上积极安排好值班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 现隐患立即排除。 4、加强了对各劳务班组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努力将事故 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施工较忙阶段劳务班组的安全协管员不务实,对 安全工作不是很深入去管理,存在侥幸心理。给项目安全工作带来了 很大的管理难度,毕竟基本每个项目只有一名安全员,这要使我要有 更大的责任心去完成安全生产工作。 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治行动和综 合督查。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到来时,开展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做 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月的宣传工作。对特殊工种安全知识等的 专项培训。在现场显著部位、安全重点防控部位张贴安全标语,悬挂 安全条幅,增加现场安全活动气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警示和 教育效果。 一年来,由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加上项目部各级领导 各部门各劳务班组的共同努力,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些成 绩,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为公司的经济发展和人员稳定作出了 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治理工作仍存 在一些不足: 1、是少数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观念还比较淡薄, 存有侥幸心理。 2、是极少数作业队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并呈动态变数, 一般小事故偶有发生。 3、是项目抢工时劳务队伍有些特殊工种没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存在无证上岗问题。 4、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需要持久深入开展。 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不能盲目乐观,务必时刻保持清醒的头 脑,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工作中不能麻痹大意,要尽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7 KB 时间:2025-10-06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 造部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7.10.10 文永杰 新作成 1. 管理目的 2. 管理职责 3. 一般规定 4. 职业病管理 1. 管理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所有生产单位。 2. 管理职责 2.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管理和员工体检工作。 2.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 治的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2.3 管理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 2.4 各单位生产安全科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 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 品、防暑降温药品等。 3. 一般规定 3.1 各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3.2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3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它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3.4 各单位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记录 检测结果。 3.5 各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 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4. 职业病管理 4.1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 室,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4.2 当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 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4.3 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 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10-19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 造部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7.10.10 文永杰 新作成 1. 管理目的 2. 管理职责 3. 一般规定 4. 职业病管理 1. 管理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所有生产单位。 2. 管理职责 2.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管理和员工体检工作。 2.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 治的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2.3 管理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 2.4 各单位生产安全科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 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 品、防暑降温药品等。 3. 一般规定 3.1 各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3.2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3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它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3.4 各单位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记录 检测结果。 3.5 各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 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4. 职业病管理 4.1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 室,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4.2 当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 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4.3 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 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6 KB 时间:2025-10-22 价格:¥2.00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执法处罚表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违法 情节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 情节 第二次违法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的,处违法所 得 4 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 情节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10 倍的罚款 1 未 取 得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许 可,擅 自 从 事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第 84 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 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客运经营的。 河南 省道 路运 输管 理机 构 严重 违法 情节 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 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0 万元的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违法 情节 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 客运经营在一个月以内的(以行使证登记挂牌起算)。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 情节 行使证登记挂牌起超过 1 个月或一年内第二次从事班车客运 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的,处违法所 得 4 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 情节 一年内第三次以上(含三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10 倍的罚款 2 未 取 得 道 路 班 线 经 营 许 可,擅 自 从 事 班 车 客 运 经 营的 《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第 84 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 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班车客运经营的。 河南 省道 路运 输管 理机 构 严重 违法 情节 长期从事班车客运并形成规模,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0 万元的罚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11 KB 时间:2025-10-24 价格:¥2.00
高压气瓶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气瓶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和重皮,无明显腐蚀、损伤,最大腐蚀深 度不超过 0.5mm 壁厚不小于气瓶肩部标记的最小厚度 大于 12L 的钢瓶失重不超过 5% 1 瓶体 气瓶必须有质量合格证,钢印标记齐全,漆色标志明显,符合《气 瓶颜色标志》(GB7144)的规定 瓶内压力不超过厂家规定的允许压力 气瓶充装前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事先妥 善处理,否则禁止充装: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或漆色字样脱 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未判 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钢瓶 超过检验期限;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氧 气瓶或强氧化剂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 气瓶充装压力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设计压力 2 充装 严禁过量充装,严格实行充装重量复检制度,必须认真填写充装记 录 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3 使用 不靠近热源,距明火 10m 以外 瓶帽按规定材料制造 4 安全装置 瓶帽、防震胶圈齐全、可靠 5 运输 使用专车,夏季有遮阳措施 6 装卸 轻装轻卸 7 吊装 严禁使用链绳和电磁起重机 专用仓库存放;分类存放,摆放整齐;空瓶、实瓶分别放置 立放时稳固,横放时头部朝同一个方向;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 层 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燃爆炸的气瓶,必 须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8 储存、摆 放 储存气瓶的仓库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06)的规定 9 检测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 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如发现 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10 作业行为 气瓶使用应遵守的规定:禁止敲击,碰撞;瓶阀冻结不得用火烘 烤;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 10m;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夏季防止日光暴晒;瓶内气体不能用 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 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志;气瓶 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禁在气瓶上 进行电焊引弧;严禁用温度超过 40oC 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液化石油 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 气瓶内的残液;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修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6 KB 时间:2025-10-28 价格:¥2.00
外包用工安全协议 合同协议: _________ 外包用工安全协议 甲方: ______ _ ________ _________ 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外包用工安全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性别 : 年龄 :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根据本单位有关用工规定 ,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 共同执行。 二、本协议期限为(年 /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任务 : 1 、甲方安排乙方在装配车间工作,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 、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 工作安排和调配。 四、劳动纪律: 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 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护甲方利益, 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 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 律处分或解聘。 五、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本着双向选择原则,属双方自愿, 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愿及管理规定,强加于对方。 ( 二 ) :用工安全协议书 劳动用工安全责任及重大事故协议书 合同条款是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期间互相承诺且有法律效应的依据,为使合同执行 期能够有序的履行安全责任及重大事故的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协议书。 1. 甲方会提供乙方安全培训,乙方在规定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或因个 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费用,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内(包括请假、休假、换休假、病假、旷工)所 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造成的伤残、死亡、因病住院、亡故意外事故等所有费用 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乙方在规定工作时间内,身体有病不适的应及时诊治或到医院治疗住院,诊治费 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如有重大疾病或需健康疗养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解除劳动用工关系, 办理离职手续。 5. 乙方因病住院结束后,因各类后遗病症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解除劳动用工 关系。 6. 乙方在规定工作期间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因打架斗殴所造成的各类事故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或责任方自行承担责任。 7. 乙方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私事、串岗、违章操作它人机具 和机械、车辆、私自接触电源、安装电器,因此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费用均 由乙方自行承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8 KB 时间:2025-11-03 价格:¥2.00
建筑施工总分包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 任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施工作业分包人(全称): **** (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与公司制订的环境管理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 护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与环境管理,落实责任制,依法从严 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营造绿色建 筑,促进施工顺利进行,双方特签定本协议书。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一、 管理目标、指标: 职业健康安全: 1、 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 失事故、事件的发生。 2、 现场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100% ,杜 绝重大隐患。 3、 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 , 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100% 。 4、 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要求的内业和现场条件。 5、 确保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 \ 文明施工检查 , 完成并保持甲方确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环境目标指标: ( 1 ).噪音 排放达标 ( 土方施工:昼间 <75dB ,夜间 <55 dB) ( 结构施工:昼间 <70dB ,夜间 <55 dB) ( 装修施工:昼间 <65dB ,夜间 <55 dB) (夜间指晚上 22 : 00 至次日早上 6 : 00 ) ( 2 ).现场扬尘排放达标:现场施工扬尘排放达到目测无尘的要求, 现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率达到 100% 。 ( 3 ).运输遗洒达标:确保运输无遗洒。 ( 4 ).生活及生产污水达标排放:生活污水中的 COD 排放达标。 ( 5 ).施工现场夜间无光污染:施工现场夜间照明不影响周围社区, 夜间施工照明灯罩的使用率达到 100% 。 ( 6 ).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 7 ).不使用 1211 灭火器,新购灭火器采用无环保危害的干粉灭火 器。 ( 8 ).固体废弃物实现分类管理,提高回收利用率。 ( 9 ).项目经理部最大限度降低水电能源消耗。 ( 10 ).降低纸张消耗,保护森林资源。 ( 11 ).不使用含尿素及其他有害或对环境有污染的砼外加剂。 二、用工制度 : 1、 分包方必须遵守与施工现场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及其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助队伍的管理规定、 办法以及总包方的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3、 分包方的新进场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包方 ,对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人数、姓名、年龄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交总包方 综合办和质安部进行备案。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 业,如因此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分包方将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三、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要求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8 KB 时间:2025-11-19 价格:¥2.00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表 1:安全生产许可类 检 查 单 位 :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有无证照; 检 查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二条。 1)未取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二条。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件有效; 查验证照 有效期。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九 条 第 一 款。 2)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逾 期 继 续 进行生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 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 续。”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五条。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证件有效; 查验采矿 许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第二 十八条。 3)采矿许 可 证 失 效 或被暂扣、 撤销、吊销 和注销,安 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交回;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 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 15 日内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 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 撤销、吊销和注销后 5 日内向原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 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 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 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 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证照变更; 对比查验 工商营业 执照和许 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 令修订)第 二十一条。 4)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变更;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 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 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 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 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 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 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照真实 合法。 查 验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十三条。 5)非法取 得、转让、 冒 用 或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 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 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 四十六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9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培训考试,并持有操 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检查各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 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在得到 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上运行,必须在 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 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5、检修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 的警示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6、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 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到“0”位。 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构,不准离开驾驶室。 8、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 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9、龙门吊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 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设专 人监视和指挥。工作完后,应锁紧所有的防风夹轨钳。 10、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① 重量不明或超过负荷不吊; ② 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视线不良不吊; ③ 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歪拉斜挂不吊; ⑤ 物件有尖锐棱角未垫好不吊; ⑥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⑦ 起吊的重物上有人不吊; ⑧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吊; ⑨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⑩ 吊钩直接挂重物不吊。 11、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 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12、驾驶室应配有灭火器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6-01-14 价格:¥2.00
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09 一、架子工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应 每年进行一次体验。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不得从事架子作业。 二、架工班组接受任务后,必须根据任务的特点向班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分工。悬挂挑脚 手架、门式、碗口式和工具式插口脚手架或其他新型脚手架,以及高度在 30m 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和其他非标 准的架子,必须具有上级技术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和安全技术交底书后才可搭设。同时,搭设前架工 班组长要组织全体人员熟悉施工技术和作业要求,确定搭设方法。搭脚手架前,班组长应带领架工对施工环境 及所需的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开始作业。 三、架工作业要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带,衣着要灵便,穿软底防滑鞋, 不得穿塑料底鞋、皮鞋、拖鞋和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作业时要思想集中,团结协作,互相呼应,统一指挥。 不准用抛扔方法上下传递工具、零件等。禁止打闹和开玩笑。休息时应下架子,在地面休息。严禁酒后上班。 四、架子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不宜一次搭得过高。未完成的脚手架,架工离开作业岗位时(工间休息或 下班时),不得留有未固定构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确保架子稳定。脚手架搭设后必须经施工员会 同安全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检查,对长期停用的脚手架恢复使用前必须进 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五、落地式多立杆外脚手架上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 270kg,堆放标准砖只允许侧摆 3 层;集中荷载每 平方米不得超过 150kg。用于装修的脚手架不得超过 200kg/m2。承受手推运输车及负载过重的脚手架及其他类 型脚手架,荷载按设计规定。 六、高层建筑施工工地井字架、脚手架等高出周围建筑,须防雷击。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保 护范围以外,应安装防雷装置,可将井字架及钢管脚手架一侧高杆接长,使之高出顶端 2m 作为接闪器,并在该 高杆下端设置接地线。防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10Ω。 七、架子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2m。脚手板须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 20cm,不得有空隙探头板。脚手板搭 接时不得小于 20cm;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大于 20cm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垫平脚手 板应用木块,并且要钉牢,不得用砖垫。 八、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5m,坡度不得大于 1:3,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 30cm。 九、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绑 1m 高的防护栏杆和钉 18cm 高的挡脚板。 十、砌筑里脚手架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2m,高度应保持低于外墙 20cm。里脚手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 1.5m, 支架底脚要有垫木块,并支在能承受荷重的结构上、搭设双层架时,上下支架必须对齐,同时支架间应绑斜撑 拉固。 十一、砌墙高度超过 4m 时,必须在墙外搭设能承受 160kg 重的安全网或防护挡板。多层建筑应在二层和每 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网。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十二、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人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 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十三、拆除脚手架大横杆、剪刀撑时,应先拆中间扣,再拆两头扣,由中间操作人往下传送钢管。 十四、拆下的脚手杆、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十五、遇大雨、大雾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立即停止脚手架的搭设作业。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6.5 KB 时间:2026-01-20 价格:¥2.00
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XXXX 公司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XXXX 改造工程 甲方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乙方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 61 号令《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和 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一、甲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等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法规和总包 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负总 责,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的管理、监督、检查和 指导。 2、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现场所有 2 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和登记;对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火灾危险性的,要对从 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不接受培训、教育、考核 或考核不合格以及经审查有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有权拒绝进 入施工现场或清退出现场。 3、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现场各栋号、分包、外包单位和 各职能部门、各工种和各区域、层段等各级别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对重 点工种人员如:电气焊人员、防水作业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4、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 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用火操作前对乙方电气焊工作业人员 以班组或分包为单位进行用火操作交底,填写《用火申请审批表》, 有甲方项目主管负责人签字(有效期 10 天),并开具当天用火证,才 准许动火操作。 开具用火证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专职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代理应 有书面委托;开具动火证时应严格把关,根据施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 的防火措施;高层、外檐和孔洞周围作业,必须要求乙方和有关作业 人员配备接挡工具,并在动火证上注明具体要求和措施;有防水施工 和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应停止各种明火作业。 5、负责对乙方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的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5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 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 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 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 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 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 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 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 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 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 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 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6 KB 时间:2026-01-23 价格:¥2.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 (2014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公布)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 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 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 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 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 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 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 5, 牌匾式样见附件 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 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 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 九 ) 企 业 应 通 过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 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 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 1 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 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 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 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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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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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及办公区的管理,保证公司正 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公司商业机密不被窃取,保障人员安全及正 常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所有外来人员 3、职责 3.1 综合管理部负责所有外来人员入厂把关。 3.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3 生产管理部负责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的审批。 3.4 各外来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应人员接待和管理。 3.5 各生产车间负责进行本车间外来人员的现场对接与管理。 4、工作要求 4.1 凡来公司联系工作或接洽业务人员(进入办公楼),接待人员需向 保卫人员说明来意并进行登记,方可进入办公区,严禁私自进入生产 区域(由接待人员告知)。 4.2 凡需临时进入生产区域的外来人员(不包括临时维修人员),须在 综合部登记后,由接待部门到生产部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写明事 由、进出时间、并经生产部批准后,并在有关部门人员的陪同带领下, 做好安全告知并佩戴安全帽及防护用品方可进入生产区域。 4.3 外来培训学习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合格 后,综合部要提前与相关部门协调人员的入厂问题,培训人员要统一 穿戴公司工作服佩戴学员证和安全帽及防护用品,有领导负责统一组 织进出厂。 4.4 长时间(大于 3 天以上)在公司进行施工的单位,施工人员必须 经安环管理人员培训合格后,办理完成所有相关手续,穿戴齐全劳保 用品,佩戴安全帽后,方可入厂。 4.5 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 标准及公司制度。 4.6 严禁在生产区域私自会见任何外来人员,职工家属遇有急事来公 司者,应向综合部说明情况。 4.7 上级行政人员需进入厂区的,相关部门需提前通知保卫部门,未 提前通知的,保卫人员要联系相关部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去厂区。 上级行政人员需要进入生产区域的须佩戴安全帽及防护用品,其余事 项按 4.3 条规定办理。 4.8 临时外来维修人员(指工作小于 3 天的)进入生产区域,接待部 门应做好安全告知并佩戴安全帽,陪同进入维修现场,陪同人员须全 程在维修现场,待维修结束后,再随维修人员出厂。外来维修人员只 能在维修工作范围内活动,禁止在车间内随意走动。 4.9 不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登记,无理取闹,擅自闯入,妨碍保卫 人员正常工作者,由综合部根据情况酌情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由公 安机关处理。 4.10 外来装货或送货车辆,须经综合部办理《厂区机动车通行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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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依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承接工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保证在施工期各类证件的 有效性、合法性,应具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安全施 工小组,设置专职安全员,乙方对现场和作业面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确保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用于安全防护,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二、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建设部和当地 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严格按甲方消 防保卫制度以及建设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建设方的 安全检查。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安全 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乙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置本单位的施工标志,悬挂安全警示标语、警示 牌等。 (1)、施工期间,乙方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主体,甲方根据属地管理原 则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每天坚守工地,巡回检查,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 2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乙方自带或外 租的设备、设施,确保性能完好,进入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应当具备生产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设备履历书。 三、乙方必须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乙方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工业卫生防治工作负责。 四、乙方应坚持召开班前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当天任 务提出具体安全防范措施。 五、施工场所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施工,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 施,并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或协调。 (1)、乙方必须制定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及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方案并 严格执行。 (2)、按规定的一级危险品的运输、保管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公害 事故发生;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运输符合有关规定,对爆破作业必须严格 执行爆破规程,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爆破时派专人负责。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当每个工作节点完 工后应及时整理现场,做到文明施工。 (4)、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 家规定立即向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积极组织抢险。 (5)、自然灾害事故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 甲方无关,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六、甲方给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运输通道,施工现场就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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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总分包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 任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施工作业分包人(全称): **** (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与公司制订的环境管理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 护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与环境管理,落实责任制,依法从严 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营造绿色建 筑,促进施工顺利进行,双方特签定本协议书。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一、 管理目标、指标: 职业健康安全: 1、 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 失事故、事件的发生。 2、 现场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100% ,杜 绝重大隐患。 3、 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 , 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100% 。 4、 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要求的内业和现场条件。 5、 确保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 \ 文明施工检查 , 完成并保持甲方确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环境目标指标: ( 1 ).噪音 排放达标 ( 土方施工:昼间 <75dB ,夜间 <55 dB) ( 结构施工:昼间 <70dB ,夜间 <55 dB) ( 装修施工:昼间 <65dB ,夜间 <55 dB) (夜间指晚上 22 : 00 至次日早上 6 : 00 ) ( 2 ).现场扬尘排放达标:现场施工扬尘排放达到目测无尘的要求, 现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率达到 100% 。 ( 3 ).运输遗洒达标:确保运输无遗洒。 ( 4 ).生活及生产污水达标排放:生活污水中的 COD 排放达标。 ( 5 ).施工现场夜间无光污染:施工现场夜间照明不影响周围社区, 夜间施工照明灯罩的使用率达到 100% 。 ( 6 ).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 7 ).不使用 1211 灭火器,新购灭火器采用无环保危害的干粉灭火 器。 ( 8 ).固体废弃物实现分类管理,提高回收利用率。 ( 9 ).项目经理部最大限度降低水电能源消耗。 ( 10 ).降低纸张消耗,保护森林资源。 ( 11 ).不使用含尿素及其他有害或对环境有污染的砼外加剂。 二、用工制度 : 1、 分包方必须遵守与施工现场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及其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助队伍的管理规定、 办法以及总包方的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3、 分包方的新进场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包方 ,对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人数、姓名、年龄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交总包方 综合办和质安部进行备案。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 业,如因此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分包方将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三、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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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 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 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 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 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 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 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 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 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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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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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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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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