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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品公司安全考核制度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制品公司 一、安全管理及考核 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组织机构 四、消防器材分布及使用情况 制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1、 每周一7点20分开安全会,任何人均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三 班倒的人员除外)未按时参加者罚款10元,不参加者罚款20元。 2、 安全会由安全主持,传达局、公司的有关安全文件内容总结 上周的安全工作,并落实本周的安全重点。 3、 锅炉班、吊车班、电杆等各班的班长应将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安 全隐患及时上报安全安全必须每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马 上解决,如因安全的工作失误视情况轻重罚款。 4、 安全应定期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抽查,一次不及格罚款 5 元,二次罚款 10 元,依此类推。 5、 安全应按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隐患的记录并及时整改。 6、 违章操作,一次罚款 50 元,违章操作一次罚款 100 元。 7、 凡发现有脱岗、睡岗、串岗、酒后上岗,一人一次罚款 20 元。 8、 未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检查项目、规定资料录取标准 进行巡回检查的,一人次罚款 20 元。 9、 未按规定进行劳保着装,一人次罚款 20 元,易燃易爆场所,一 次罚款 50 元。 10、对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按时整 改的,一次罚款 50 元。 11、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次罚款 100 元。 12、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操作时不使用的,一人次罚款 50 元。 13、开动使用被查封的设备,一次罚款 100 元。 14、违反起重“十不吊”,不按规定使用吊、索具,一次罚款 100 元。 15、检修用电设备时,不断电或不在配电开关处挂警示牌的,一次 罚款 50 元。 16、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用电线路或使用时未挂临时用电线路警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4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仪表工安全操作规程

仪表工安全操作规程 1.校验仪表用的交直流电源及电压等级应有明确标示。校验电子 仪表接线时 必须断开电源,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离开工作岗位时 必须切断电源。 2.校验仪表的用气必须清洁、干燥、压力必须稳定。仪表的气源、 信号、输出不得接错。 3.气动仪表的试漏应用酒精,现场不禁明火。 4.校验仪表的汞作业车间应通风良好,工作前通风 5-10 分钟。 作业间保持湿 润,相对温度应保持在 80%左右,温度不应超过 20℃。 汞作业台应有一定坡度,以便回收汞液。汞作业间应定期蒸碘、清洗。 5.盛汞的容器及单管、U 型管应用水覆盖,严禁汞外露。一般单 管、U 型管应加 5 毫米左右的水封。 6.汞作业应穿工作服、戴口罩。进行汞清洗作业时应戴橡胶手套。 如有汞流出应及时清除,大滴的汞可用橡皮管吸取,细滴的可用铅或 潮湿的玻璃棒沾附。不得用手直接触摸或用嘴吹。 7.不得在汞作业场所进食,餐具、食物不得带入汞作业间。饮食 前和下班后应用冷水或温水洗手,勿用热水。 8.仪表安装就位后应立即紧固基础螺栓,防止倾倒。在盘上安装 仪表时,盘前与盘后人员要密切配合,防止仪表吊落,打坏设备或砸 伤人员。仪表盘顶部不得放工具或其它物件,以免掉落伤人。 9.不许在带压的设备或管道上紧固、拆卸仪表的一次元件,必要 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蒸气系统工作时,应防止烫伤和仪表过热。 10.仪表试运时应挂指示牌。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2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

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 1.插入式振动器的电动机电源上,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接地或 接零应安全可靠。 2.操作人员应经过用电教育,作业时应穿绝缘胶鞋和戴绝缘手 套。 3.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牟 辆挤压,严 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4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位并确认连接牢固,旋转方向正确。 5.振动器不得在初凝的混凝土、地板、脚手架和千硬的地面上进 行试振。在 检修或作业间断时,应断开电源。 6.作业时,振动棒软管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 500mm,并不得多于 两个弯,操 作时应将振动棒垂直地沉入混凝土,不得用力硬插、斜 推或让钢筋夹住棒头,也 不得全部插入混凝土中,插入深度不应超 过棒长的 3/4,不宜触及钢筋、芯管 及预埋件。 7.振动棒软管不得出现断裂,当软管使用过久使长度增长时,应 及时修复或 更换。 8.振捣器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混凝土粘结在电动机外壳上防碍散 热。 9.作业停止需移动振动器时,应先关闭电动机,再切断电源。不 得用软管或 电缆拖拉电动机。 10.作业完毕,应将电动机、软管、振动棒清理千净,并应按规 定要求进行 保养作业。振动器存放时,不得堆压软管,应平直放好, 并应对电动机采取防潮措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3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火车散装平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火车散装平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本规程使用于制成车间火车散装平车岗位。 二、上岗前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三、严禁酒后上岗和当班饮酒。 四、作业前准备 1、检查车厢门是否封严。有无漏料、漏灰,车厢内是否有杂物。 2、检查各种安全设施和照明设施,是否存在隐患,确保设备、人身安 全 3、检查火车是否溜车。 4、检查所辖范围内是否有人检修作业。 5、确认火车是否停稳。 6、岗位人员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严禁非岗位人员进行操 作。 7、岗位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五、运行中检查 1、随时检查车厢内物料数量,禁止物料洒落地面 2、检查各部位密封状况,对漏料、漏灰、及时处理。 3、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如果处理不了或来不及处理,立即向有关 领导报告。 4、检查收尘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确保收尘效率。 5、检查火车是否溜车。 6、巡检发现事故隐患,要重点观察,做好跟踪记录并及时报告。 7、严禁跨越设备或在机盖、皮带上行走、休息,严禁手摸或用工具桶 运转中的 设备。 8、严禁在悬挂设备及吊装孔下面或附近停留。 9、清理皮带机地面积料时,人必须与车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同时要有 人监护, 方可作业。 10、处理下料间堵塞、卡物时,要将设备下电,禁止用手枢。 11、作业过程中禁止在轨道上、钢丝绳附近、车厢上行走停留,禁止 在两车厢 间跨越。 12、火车移动时要停止作业,防止人撞在散装头上。 13、出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紧急停机。 14、设备检修按《检修操作规程》执行。 15、生产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按《应急预案》处理。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7.7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 靠地接地。焊机的修理应由电气保养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拆修。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作环境,确认为正常方可开始工作,施 工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敲 焊渣、磨砂轮戴好平光眼镜。   3、接拆电焊机电源线或电焊机发生故障,应会同电工一起进行 修理,严防触电事故。   4、接地线要牢靠安全,不准用脚手架,钢丝缆绳、机床等作接 地线。   5、在靠近易燃地方焊接,要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必要时须经安 全员同意方可工作。焊接完毕应认真检查确无火源,才能离开工作场 地。   6、焊接密封容器、管子应先开好放气孔。修补已装过油的容器, 应清洗干净,打开人孔盖或放气孔,才能进行焊接。   7、在已使用过的罐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查明是否有易燃、 易爆气体或物料,严禁在未查明之前动火焊接。焊钳、电焊线应经常 检查、保养,发现有损坏应及时修好或更换,焊接过程发现短路现象 应先关好焊机,再寻找短路原因,防止焊机烧坏。   8、焊接吊码、加强脚手架和重要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并敲去 焊渣认真检查是否安全、可靠。   9、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出,以防中毒。 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 2 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10、容器内油漆未干,有可燃体散发不准施焊。   11、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切 断电源。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1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01-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化 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为减少码头事故的发生,保护公 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油库码头管理 本制度所称码头区域,包括码头操作平台、引桥、码 头控制室等区域。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生产操作部、安环部、商务部、生产技术 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基本管理要求 4。1.1 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1.2 根据具体安全形势需要在岸边方向设置安全围 障,划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1。3 应按交通部门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 船系统与装船泵房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或配防爆对讲机。 4。1。4 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码头 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4。1。5 码头上的输油软管、葫芦小吊机、护弦等每 年应进行检修保养一次. 4。1。6 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 火,杜绝一切火源。 4.1.7 严禁船舶靠泊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只停靠 码头;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4。1.8 码头的建造应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泊位距火 花火源点防火间距不少于 40m. 4.1.9 未经许可,外人不得随意进入,任何人均不得利用 我司码头作为通道上岸。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1.6 KB 时间:2025-08-13 价格:¥2.00

仪表工安全操作规程

仪表工安全操作规程 1.校验仪表用的交直流电源及电压等级应有明确标示。校验电子 仪表接线时 必须断开电源,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离开工作岗位时 必须切断电源。 2.校验仪表的用气必须清洁、干燥、压力必须稳定。仪表的气源、 信号、输出不得接错。 3.气动仪表的试漏应用酒精,现场不禁明火。 4.校验仪表的汞作业车间应通风良好,工作前通风 5-10 分钟。 作业间保持湿 润,相对温度应保持在 80%左右,温度不应超过 20℃。 汞作业台应有一定坡度,以便回收汞液。汞作业间应定期蒸碘、清洗。 5.盛汞的容器及单管、U 型管应用水覆盖,严禁汞外露。一般单 管、U 型管应加 5 毫米左右的水封。 6.汞作业应穿工作服、戴口罩。进行汞清洗作业时应戴橡胶手套。 如有汞流出应及时清除,大滴的汞可用橡皮管吸取,细滴的可用铅或 潮湿的玻璃棒沾附。不得用手直接触摸或用嘴吹。 7.不得在汞作业场所进食,餐具、食物不得带入汞作业间。饮食 前和下班后应用冷水或温水洗手,勿用热水。 8.仪表安装就位后应立即紧固基础螺栓,防止倾倒。在盘上安装 仪表时,盘前与盘后人员要密切配合,防止仪表吊落,打坏设备或砸 伤人员。仪表盘顶部不得放工具或其它物件,以免掉落伤人。 9.不许在带压的设备或管道上紧固、拆卸仪表的一次元件,必要 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蒸气系统工作时,应防止烫伤和仪表过热。 10.仪表试运时应挂指示牌。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08-13 价格:¥2.00

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

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 1.插入式振动器的电动机电源上,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接地或 接零应安全可靠。 2.操作人员应经过用电教育,作业时应穿绝缘胶鞋和戴绝缘手 套。 3.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牟 辆挤压,严 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4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位并确认连接牢固,旋转方向正确。 5.振动器不得在初凝的混凝土、地板、脚手架和千硬的地面上进 行试振。在 检修或作业间断时,应断开电源。 6.作业时,振动棒软管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 500mm,并不得多于 两个弯,操 作时应将振动棒垂直地沉入混凝土,不得用力硬插、斜 推或让钢筋夹住棒头,也 不得全部插入混凝土中,插入深度不应超 过棒长的 3/4,不宜触及钢筋、芯管 及预埋件。 7.振动棒软管不得出现断裂,当软管使用过久使长度增长时,应 及时修复或 更换。 8.振捣器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混凝土粘结在电动机外壳上防碍散 热。 9.作业停止需移动振动器时,应先关闭电动机,再切断电源。不 得用软管或 电缆拖拉电动机。 10.作业完毕,应将电动机、软管、振动棒清理千净,并应按规 定要求进行 保养作业。振动器存放时,不得堆压软管,应平直放好, 并应对电动机采取防潮措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5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2.00

火车散装平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火车散装平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本规程使用于制成车间火车散装平车岗位。 二、上岗前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三、严禁酒后上岗和当班饮酒。 四、作业前准备 1、检查车厢门是否封严。有无漏料、漏灰,车厢内是否有杂物。 2、检查各种安全设施和照明设施,是否存在隐患,确保设备、人身安 全 3、检查火车是否溜车。 4、检查所辖范围内是否有人检修作业。 5、确认火车是否停稳。 6、岗位人员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严禁非岗位人员进行操 作。 7、岗位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五、运行中检查 1、随时检查车厢内物料数量,禁止物料洒落地面 2、检查各部位密封状况,对漏料、漏灰、及时处理。 3、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如果处理不了或来不及处理,立即向有关 领导报告。 4、检查收尘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确保收尘效率。 5、检查火车是否溜车。 6、巡检发现事故隐患,要重点观察,做好跟踪记录并及时报告。 7、严禁跨越设备或在机盖、皮带上行走、休息,严禁手摸或用工具桶 运转中的 设备。 8、严禁在悬挂设备及吊装孔下面或附近停留。 9、清理皮带机地面积料时,人必须与车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同时要有 人监护, 方可作业。 10、处理下料间堵塞、卡物时,要将设备下电,禁止用手枢。 11、作业过程中禁止在轨道上、钢丝绳附近、车厢上行走停留,禁止 在两车厢 间跨越。 12、火车移动时要停止作业,防止人撞在散装头上。 13、出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紧急停机。 14、设备检修按《检修操作规程》执行。 15、生产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按《应急预案》处理。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2.00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 靠地接地。焊机的修理应由电气保养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拆修。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作环境,确认为正常方可开始工作,施 工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敲 焊渣、磨砂轮戴好平光眼镜。   3、接拆电焊机电源线或电焊机发生故障,应会同电工一起进行 修理,严防触电事故。   4、接地线要牢靠安全,不准用脚手架,钢丝缆绳、机床等作接 地线。   5、在靠近易燃地方焊接,要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必要时须经安 全员同意方可工作。焊接完毕应认真检查确无火源,才能离开工作场 地。   6、焊接密封容器、管子应先开好放气孔。修补已装过油的容器, 应清洗干净,打开人孔盖或放气孔,才能进行焊接。   7、在已使用过的罐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查明是否有易燃、 易爆气体或物料,严禁在未查明之前动火焊接。焊钳、电焊线应经常 检查、保养,发现有损坏应及时修好或更换,焊接过程发现短路现象 应先关好焊机,再寻找短路原因,防止焊机烧坏。   8、焊接吊码、加强脚手架和重要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并敲去 焊渣认真检查是否安全、可靠。   9、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出,以防中毒。 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 2 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10、容器内油漆未干,有可燃体散发不准施焊。   11、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切 断电源。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7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2.00

01-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化 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为减少码头事故的发生,保护公 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油库码头管理 本制度所称码头区域,包括码头操作平台、引桥、码 头控制室等区域。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生产操作部、安环部、商务部、生产技术 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基本管理要求 4。1.1 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1.2 根据具体安全形势需要在岸边方向设置安全围 障,划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1。3 应按交通部门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 船系统与装船泵房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或配防爆对讲机。 4。1。4 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码头 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4。1。5 码头上的输油软管、葫芦小吊机、护弦等每 年应进行检修保养一次. 4。1。6 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 火,杜绝一切火源。 4.1.7 严禁船舶靠泊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只停靠 码头;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4。1.8 码头的建造应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泊位距火 花火源点防火间距不少于 40m. 4.1.9 未经许可,外人不得随意进入,任何人均不得利用 我司码头作为通道上岸。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6.5 KB 时间:2025-10-11 价格:¥2.00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用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材料清单GDAQ21005

序号 份数 1 1 2 1 3 1 4 1 5 1 6 1 7 1 8 1套 9 1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材料清单 GDAQ21005 申 报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形 式 备 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原件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复印件(核对原件) 备案编号: (备案机关填写) 设备产权证明材料(购置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 凭证) 复印件(核对原件) 产品出厂合格证 复印件(核对原件)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外进口的设备,可提供进口“商检”证明或首台 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 复印件(许可证有效期应覆 盖设备的出厂日期)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 复印件(核对原件)(在 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 设备提交) 设备最近一次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或使用登记牌 复印件(核对原件)(新机 不需提供) 按要求提供反映设备不同部位的4R规格彩照 原件 注: 申报材料要求的复印件,均须盖上提供单位的红色印章;要核对原件的,核对后原件立即退还。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页和带附 着的最大安装高度示意图 复印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2 KB 时间:2025-10-11 价格:¥2.00

新工人安全教育汇总表GDAQ20501

1 男 29 10 2 男 20 2 3 男 35 13 4 男 28 11 5 男 27 9 6 男 32 10 7 男 24 3 8 男 32 11 9 男 25 6 10 男 27 5 新工人安全教育汇总表 GDAQ20501 工程名称: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新馆二期工程 施工单位: 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16.07.0 9 智能化 郑将青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郑明勇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智能化 郑明余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郑明海 2016.07.0 9 智能化 林宁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郑明辉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智能化 林应志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郑明全 2016.07.0 9 智能化 郑福杰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庞培茂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填表人(签名): 刘付比毕 2016 年 07 月 09 日 序 号 性 别 年 龄 工 龄 平安卡安 平安卡号 全教育日 工 种 姓 名 进/退场时 间 三级教育日期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5-12-16 价格:¥2.00

仪表工安全操作规程

仪表工安全操作规程 1.校验仪表用的交直流电源及电压等级应有明确标示。校验电子 仪表接线时 必须断开电源,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离开工作岗位时 必须切断电源。 2.校验仪表的用气必须清洁、干燥、压力必须稳定。仪表的气源、 信号、输出不得接错。 3.气动仪表的试漏应用酒精,现场不禁明火。 4.校验仪表的汞作业车间应通风良好,工作前通风 5-10 分钟。 作业间保持湿 润,相对温度应保持在 80%左右,温度不应超过 20℃。 汞作业台应有一定坡度,以便回收汞液。汞作业间应定期蒸碘、清洗。 5.盛汞的容器及单管、U 型管应用水覆盖,严禁汞外露。一般单 管、U 型管应加 5 毫米左右的水封。 6.汞作业应穿工作服、戴口罩。进行汞清洗作业时应戴橡胶手套。 如有汞流出应及时清除,大滴的汞可用橡皮管吸取,细滴的可用铅或 潮湿的玻璃棒沾附。不得用手直接触摸或用嘴吹。 7.不得在汞作业场所进食,餐具、食物不得带入汞作业间。饮食 前和下班后应用冷水或温水洗手,勿用热水。 8.仪表安装就位后应立即紧固基础螺栓,防止倾倒。在盘上安装 仪表时,盘前与盘后人员要密切配合,防止仪表吊落,打坏设备或砸 伤人员。仪表盘顶部不得放工具或其它物件,以免掉落伤人。 9.不许在带压的设备或管道上紧固、拆卸仪表的一次元件,必要 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在蒸气系统工作时,应防止烫伤和仪表过热。 10.仪表试运时应挂指示牌。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6-01-11 价格:¥2.00

火车散装平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火车散装平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本规程使用于制成车间火车散装平车岗位。 二、上岗前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 三、严禁酒后上岗和当班饮酒。 四、作业前准备 1、检查车厢门是否封严。有无漏料、漏灰,车厢内是否有杂物。 2、检查各种安全设施和照明设施,是否存在隐患,确保设备、人身安 全 3、检查火车是否溜车。 4、检查所辖范围内是否有人检修作业。 5、确认火车是否停稳。 6、岗位人员有权拒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严禁非岗位人员进行操 作。 7、岗位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五、运行中检查 1、随时检查车厢内物料数量,禁止物料洒落地面 2、检查各部位密封状况,对漏料、漏灰、及时处理。 3、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如果处理不了或来不及处理,立即向有关 领导报告。 4、检查收尘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确保收尘效率。 5、检查火车是否溜车。 6、巡检发现事故隐患,要重点观察,做好跟踪记录并及时报告。 7、严禁跨越设备或在机盖、皮带上行走、休息,严禁手摸或用工具桶 运转中的 设备。 8、严禁在悬挂设备及吊装孔下面或附近停留。 9、清理皮带机地面积料时,人必须与车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同时要有 人监护, 方可作业。 10、处理下料间堵塞、卡物时,要将设备下电,禁止用手枢。 11、作业过程中禁止在轨道上、钢丝绳附近、车厢上行走停留,禁止 在两车厢 间跨越。 12、火车移动时要停止作业,防止人撞在散装头上。 13、出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紧急停机。 14、设备检修按《检修操作规程》执行。 15、生产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按《应急预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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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品公司安全考核制度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制品公司 一、安全管理及考核 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组织机构 四、消防器材分布及使用情况 制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1、 每周一7点20分开安全会,任何人均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三 班倒的人员除外)未按时参加者罚款10元,不参加者罚款20元。 2、 安全会由安全主持,传达局、公司的有关安全文件内容总结 上周的安全工作,并落实本周的安全重点。 3、 锅炉班、吊车班、电杆等各班的班长应将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安 全隐患及时上报安全安全必须每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马 上解决,如因安全的工作失误视情况轻重罚款。 4、 安全应定期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抽查,一次不及格罚款 5 元,二次罚款 10 元,依此类推。 5、 安全应按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隐患的记录并及时整改。 6、 违章操作,一次罚款 50 元,违章操作一次罚款 100 元。 7、 凡发现有脱岗、睡岗、串岗、酒后上岗,一人一次罚款 20 元。 8、 未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检查项目、规定资料录取标准 进行巡回检查的,一人次罚款 20 元。 9、 未按规定进行劳保着装,一人次罚款 20 元,易燃易爆场所,一 次罚款 50 元。 10、对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按时整 改的,一次罚款 50 元。 11、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次罚款 100 元。 12、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操作时不使用的,一人次罚款 50 元。 13、开动使用被查封的设备,一次罚款 100 元。 14、违反起重“十不吊”,不按规定使用吊、索具,一次罚款 100 元。 15、检修用电设备时,不断电或不在配电开关处挂警示牌的,一次 罚款 50 元。 16、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用电线路或使用时未挂临时用电线路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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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

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 1.插入式振动器的电动机电源上,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接地或 接零应安全可靠。 2.操作人员应经过用电教育,作业时应穿绝缘胶鞋和戴绝缘手 套。 3.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牟 辆挤压,严 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4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位并确认连接牢固,旋转方向正确。 5.振动器不得在初凝的混凝土、地板、脚手架和千硬的地面上进 行试振。在 检修或作业间断时,应断开电源。 6.作业时,振动棒软管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 500mm,并不得多于 两个弯,操 作时应将振动棒垂直地沉入混凝土,不得用力硬插、斜 推或让钢筋夹住棒头,也 不得全部插入混凝土中,插入深度不应超 过棒长的 3/4,不宜触及钢筋、芯管 及预埋件。 7.振动棒软管不得出现断裂,当软管使用过久使长度增长时,应 及时修复或 更换。 8.振捣器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混凝土粘结在电动机外壳上防碍散 热。 9.作业停止需移动振动器时,应先关闭电动机,再切断电源。不 得用软管或 电缆拖拉电动机。 10.作业完毕,应将电动机、软管、振动棒清理千净,并应按规 定要求进行 保养作业。振动器存放时,不得堆压软管,应平直放好, 并应对电动机采取防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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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修改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 xx 花园工程,位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福建建专工程柏 花园内,由龙岩市成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福建龙岩工程勘察院勘察,龙岩市龙津建 设监理公司,监督单位为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概况:本工程由 1#、2#、16#楼 3 个子单位工程组成,其中 2#楼总建筑面积为 3842.2 平方米,1#及 16#楼总建筑面积为 6889.1 平方米。2#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23.7 米。1#、 16#楼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16.8 米。其中#楼一层为店面,层高为 4。9 米,二~六层 均为套房,层高 2.75 米;3#楼、5#楼底层为杂物间,层高 2。2 米,一至六层为套房,层 高 2.75 米。 柱截面尺寸:300×350、350×350、400×450、400×500、450×500mm、等各种截面 尺寸。 梁截面尺寸:框架梁为 200×500、200×600、250×450、250×600mm 等,次梁为 200×400、200×450、200×500mm 等各种截面尺寸。 二、各分项材料选用,搭设方法及施工要点: (1)、柱: ① 材料选用:立模采用 25MM 板材拼接,柱模拼档外侧两边各加钉 50×100MM 坚 向木楞,柱箍木条采用 50×120MM,剪刀撑、斜撑、水平撑均采用 50×100MM。 ② 施工要点: a、在楼面(基础面)弹出纵横轴线和四周边线,采用柱脚小方盘控制柱子平面位置 和标高,固定好小方盘位置,调整好标高。 b、先安装两端柱子,校正固定后,拉通长直线,校正中间各柱模板。 c、在楼地面处一侧留清扫口,离楼地面 1.8M 留施工洞口,以便灌入砼和便于振捣。 d、为便于拆模,柱模与梁模连接处,梁模宜缩小 2—3MM,并锯成小斜面, e、柱间采用剪刀撑,水平撑,斜撑锚固,斜撑与地面成 45 度角。 (2)、梁: ① 材料选用:梁长大于 4M 以上的梁板采用 30MM,小于 4M 采用 25MM,支撑采 用 80 松木,水平撑,剪刀撑采用 25MM 木板。 ② 施工要点: a、在柱上弹出梁的中心线和梁底标高,先装梁底及部份琵琶撑以固定底模位置,然 后调整梁底模标高及起拱高度。 b、梁跨大于 4M 的梁要求起拱,起拱高度为 2%。 c、琵琶撑每根仅允许一个接头,且接头应尽量错开不在同一平面上,接头的拼接不 应大于 700mm。 d、距地面 500mm 起每间隔 1.5m 设一道拉杆,纵横设置。 e、在调整好梁底标高及起拱高度后,将琵琶撑的对拨楔钉在通长垫木板上,钉头露 出楔面 3—5MM。 f、支撑间距为 500MM。 g、梁底安装无误后,再安装梁侧模,就位后,钉流长楞木,楞木夹条木采用 50× 100MM。 (3)、板: ① 材料选用:板采用 18×920×1930 胶合板,楞木采用 80×80 方木@640,支撑采 用¢70 杉木@640,支托档采用 50×100 短撑木采用 30×120。 ②施工要点: a、根据楼层标高,在梁侧模板上钉水平横楞木(50×100),搁栅中部增设牵扛和支撑。 b、平台搁栅找平后,铺钉胶合板,板模与梁侧模齐平,不得嵌入梁内。 (4)、立柱模板超高部分支撑采用钢管支撑具体布置如下: a、牵杠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间距 900(即承载宽度),跨度 1000。 b、牵杠撑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做牵杠撑,纵向间距 1000,横向间距 900,跨高度 @1100 加设水平纵横连接杆。 (5)、运输道路: 在板上架设 130 高钢马凳,在马凳上架铺 80×80 横方楞木,在横楞木上铺设三支 80× 80 纵向楞木,上铺 18×920×1930 胶合板。 三、模板支撑计算 1 模板面板的计算: 1)荷载取值: A、荷载计算: 进行强度验算时,各类荷载首先应乘以分项系数与调整系数,分项系数恒载乘 1.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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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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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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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30 座)、住宅楼(自编号 31-32 座)、住宅楼(自编号 39-40 座)、住宅楼(自编号 41-42 座)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33-38 座)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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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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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设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

搭设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 1.搭设脚手架的材料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有变形、裂纹等缺陷的脚 手架架 杆、连接件和紧固件严禁使用,脚手架的紧固件、连接件不得 以焊接方式修复。 2.脚手架的基础地面必须平整、夯实、坚硬,其金属基板必须平整,不得 有 任何变形,地面较松软时必须使用扫地杆或垫板以增大受力面和增大稳 定性。 3.所有脚手架必须按有关标准和法规搭设〔脚手架要横平竖直,跨度和间 距要符合规范要求〕。无论脚手架搭设到何种高度都不允许出现不稳定状 况。 4 脚手架上的跳板必须铺设整齐,宽度、长度应保持一致〔特殊部位除外〕, 任何脚手架上的跳板必须固定牢固,平台面上不得有较大孔洞〔特殊部位 除外〕 5.脚手架作业平台必须安全护栏,护栏高度为 910mm—1150mm。作业平台要 保持清洁。 6.脚手架必须安装上下行梯子。 7.搭设高空作业脚手架必须经只HSE 监督人员检查认可,合格后挂牌方可 使用。 8.脚手架严禁超载〔270kg/m2,电焊把线与接地线严禁搭在钢脚手架上。 尽可能避免在脚手架下交叉面作业。 9.施工前要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对班组成员结合当天施工任务进行安全交 底。 10.未按安全规定作业造成事故后果的,按事故严重程度确定处罚额度。 11.未及时安排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或者施工现场杂乱的,按公司“低、 老、坏”处罚细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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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 靠地接地。焊机的修理应由电气保养人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拆修。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作环境,确认为正常方可开始工作,施 工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敲 焊渣、磨砂轮戴好平光眼镜。   3、接拆电焊机电源线或电焊机发生故障,应会同电工一起进行 修理,严防触电事故。   4、接地线要牢靠安全,不准用脚手架,钢丝缆绳、机床等作接 地线。   5、在靠近易燃地方焊接,要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必要时须经安 全员同意方可工作。焊接完毕应认真检查确无火源,才能离开工作场 地。   6、焊接密封容器、管子应先开好放气孔。修补已装过油的容器, 应清洗干净,打开人孔盖或放气孔,才能进行焊接。   7、在已使用过的罐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查明是否有易燃、 易爆气体或物料,严禁在未查明之前动火焊接。焊钳、电焊线应经常 检查、保养,发现有损坏应及时修好或更换,焊接过程发现短路现象 应先关好焊机,再寻找短路原因,防止焊机烧坏。   8、焊接吊码、加强脚手架和重要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并敲去 焊渣认真检查是否安全、可靠。   9、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出,以防中毒。 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 2 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10、容器内油漆未干,有可燃体散发不准施焊。   11、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切 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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