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缠绕机安全操作规程 ...............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 磨工安全操作规程 ................. 车工岗位责任制 .................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 剪板机安全操作规程 ................ 金属带锯床安全操作规程 ............. 空气锤安全操作规程 .............. 炉前工工艺操作规程 .............. 刨工工艺操作规程 ............... 砂轮机操作规程 ................ 油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 钻床操作规程 ................. 缠绕机安全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缠绕机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了缠绕机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 2 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2.1 缠绕机必须指定专人使用和管理。操作工必须掌握设备的使用性能和操作 方法,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使用劳保护具。 2.2 作业前 2.2.1 检查各机械传动部位及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2.2.2 检查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是否有牢固可靠的接零(地)保护。 2.3 作业中 2.3.1 缠绕机应在规定的负荷范围内使用。 2.3.2 在安装钢带盘和石墨带盘或安装钢带头至模具槽内时,应停机操作。 2.3.3 在操作夹紧装置或压紧压轮应停机操作。 2.3.4 在填入石墨带时,持石墨带的手不得靠近机械传动部位。 2.3.5 在缠绕结束后,停机后方可进行剪断或点焊接操作。 2.3.6 在卸下产品过程中应避免在设备各部位敲击模具卸产品。 2.4 作业后 2.4.1 切断电源,维护保养设备。 2.4.2 整理清扫工作场所,工件、材料要堆放整齐有序,要保持通道畅通.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7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2.00
电焊工安全管理 协议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 现场 环境, 经双方平等协商, 就日常 公司 安全管理事宜 与电焊操作人员 签订 本协议。 甲方: 乙方: 1、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接受公司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 理制度,焊工作业时 必须按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使用天车和电动工具时必 须按天车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2 、电焊 作业 时必须配戴面罩等 劳动 保护用品。 3 、除电焊机上的轮线接头可由电焊工拆接外,其他电源线只准电工装拆。 4 、通电后,电焊工不得触及电焊机未经绝缘的导电部分,有漏电要找电工 进行 修理。 5 、电焊 作业现场 ,要清理可能引起火灾的易燃 易爆 物 品。 6、 电焊钳、焊件要放好,防止物品受热引发火灾。 7、下班后要将现场的焊渣等清理干净,切断电焊机电源,检查是否有火点,确认 后方能离岗。 8 、对自身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发现旁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指出并协助 排除 , 对自己不能处理的 安全 隐患,要及时向上级和安全监察部 报告 。 9、 对自身违章 违规行为造成安全生产 事故 承担全部责任 ,并接受公司的相应 处 理 。 10 、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 乙方: 代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5-08-22 价格:¥2.00
G312 线罗山县至信阳市区段一级公路改 建工程 XYLX-1 标项目部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方 案 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1、安全设施的设置和预计数量 G312线罗山县至信阳市区段我标段总长为7.9公里,全线有中桥1座,小桥3 座,板涵3个,圆涵13个,属于比较难施工路段,所以安全工作更加繁琐,也更 加考验我们,现将施工中安全设施的设置方案和预计数量汇报如下。 我标段起始处各安装2米 X 4米温馨提示大牌,提醒过往的车辆前方施工,请 按施工提示行车,并在提示牌附近安装弹立柱。 全线两边加宽,开挖的施工区域每间隔10米安装一根弹立柱,两边共需要 弹立柱1600根。 中桥长40米,需安装护栏50米,把施工区域封闭,防止来回车辆路过轮胎 压飞的石子弹伤施工人员,护栏外部安装弹立柱,护栏前后设置缓冲带,放置2 米 X 4米桥梁施工提示大牌和40cm X 1米前方施工,车辆慢行长条牌,并安装弹立 柱,放置爆闪灯和水马。施工区域桥前后安装减速带,并设置减速带提示牌。共 需要护栏200米。其他小桥,板涵,圆涵全部按以上布置安全设施。 料场出入口需安装有车出入,减速慢行的提示牌,确保过往的车辆能及时 的减速,预防事故发生。 施工区域还需要路锥400个,水马200个,以及爆闪灯。用于零时施工作业 面的安全设施摆放,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背心上岗,需要反光背心80个。 2、保证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纺织仓库防火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由仓库主要负责人为防火责任人 有义务消防队组织 有专职门卫值班 1 组织管理 有出入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 2 安全标志 重点部位有醒目的"禁止""警告"标志 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100m2;垛距 不少于 1m;墙距不小于 0.5m;柱距不小于 0.3m;顶距不小于 0.3m;主要通道间距不小于 2m 3 储存管理 露天仓库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分垛,并留有必要的防 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进入库区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装防火罩 电瓶车、吊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内停放、修理 4 装卸管理 装卸结束后,应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库区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库区后人员禁止携带火种 5 火源管理 库区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库区内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电气设计、安装、验收标 准 不得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得使 用电炉、电铬铁等发热电器及家用电器 6 电器管理 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防雷装置 7 消防管理 库 区 内 应 按 规 定 配 备 消 防 器 材 和 设 施 ( 消 防 器 材 不 低 于 1 只 /80m2),并设置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维修、保养各类消防器材和设施,确保完好可靠 职工工作时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必须做到三紧(袖 口紧、领口紧、下摆紧) 8 劳动保护 应配有工人休息室,并配备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设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2 KB 时间:2025-10-30 价格:¥2.00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安全生产专项督 导工作组,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为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省 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关于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清单〉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40 号) 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7 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总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行业、性质、规模特点,以及组织架构 和内部运行管理模式,参照本责任清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 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标准,并建立 落实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技术负 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 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 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 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 监控和治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 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属于高危生产经营位的,每月 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十二)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 建设工作; (十三)加强本单位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受限空间(有限空间) 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 备检修等特殊作业管理; (十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 (十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十六)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属于高危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 24 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十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7 KB 时间:2025-11-19 价格:¥2.00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保责任书 甲方: 合同(物资机械)副经理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物资机械部主管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清单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关于预算方面、合同方面、定额管 理等方面的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 2、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测算项目年度预算目标值、 编报项目全面预算相关报告。 3、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完善预算管控与执行效果考核办 法,牵头组织项目各部门考核劳务队伍履约能力。 4、负责项目标后预算的测算和管控,配合进行切块划拨工作;负责指导掌 握项目主合同计量及二次经营情况,监控项目计量差。 5、负责监控项目劳务队伍计量结算情况,负责审核上报项目劳务合格供应 商名录,收集、整理、上报项目劳务指导价。 6、负责公司合同范本在项目的应用,负责监控参与项目的合同评审工作、 合同管理工作。 7、负责审核项目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配合财务部门进行经济活动 分析。 8、负责项目生产计划、进度统计、定额管理的收集、整理、分析、编报相 关报告。 9、负责收集项目经营情况、合同管理情况、信息化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形成定期分析报告; 10、负责项目合同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处置、台帐登记,组织办理工程 保险和理赔。 11、主管本项目的物资机械和安全工作,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负重 要领导责任。 12、协助项目经理在本项目中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上级及派出单位所属公 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参与本项 目的有关实施细则。 13、协助项目经理组织本项目每月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等,指 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限期整改。 14、参与项目生产调度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确保 安全生产。 15、做好本项目员工劳逸结合和女工“五期”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安排。 16、本项目发生生产安全方面涉及人身、机械设备、工程实体、施工生产生 活设施等的损伤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及时实施事故抢险救援应急 预案,将损失减低到最小程度。 二、乙方责任清单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单位有关机械物资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 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项目机械物资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 2、掌握施工所在地物资市场信息,收集供方资料,并建立合格供应商材料。 3、根据项目施工生产计划,及时准确地组织编制项目物资采购计划。在项 目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项目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4、建立工耗定额消耗台帐,严格收发材料控制,组织开展物资节超分析、 成本控制等工作。 5、及时提供统计报表。 6、审核项目材料采购计划及材料实际使用情况。 7、 对有害及危险性物资按相关规定要求存放,制定管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4 KB 时间:2025-11-21 价格:¥2.00
目录 缠绕机安全操作规程 ...............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 磨工安全操作规程 ................. 车工岗位责任制 .................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 剪板机安全操作规程 ................ 金属带锯床安全操作规程 ............. 空气锤安全操作规程 .............. 炉前工工艺操作规程 .............. 刨工工艺操作规程 ............... 砂轮机操作规程 ................ 油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 钻床操作规程 ................. 缠绕机安全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缠绕机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了缠绕机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 2 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2.1 缠绕机必须指定专人使用和管理。操作工必须掌握设备的使用性能和操作 方法,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使用劳保护具。 2.2 作业前 2.2.1 检查各机械传动部位及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2.2.2 检查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是否有牢固可靠的接零(地)保护。 2.3 作业中 2.3.1 缠绕机应在规定的负荷范围内使用。 2.3.2 在安装钢带盘和石墨带盘或安装钢带头至模具槽内时,应停机操作。 2.3.3 在操作夹紧装置或压紧压轮应停机操作。 2.3.4 在填入石墨带时,持石墨带的手不得靠近机械传动部位。 2.3.5 在缠绕结束后,停机后方可进行剪断或点焊接操作。 2.3.6 在卸下产品过程中应避免在设备各部位敲击模具卸产品。 2.4 作业后 2.4.1 切断电源,维护保养设备。 2.4.2 整理清扫工作场所,工件、材料要堆放整齐有序,要保持通道畅通.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 KB 时间:2026-01-17 价格:¥2.00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3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址 使 用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产 权 单 位 制 造 单 位 (许可证号: ) 塔 机 类 型 行走式 固定式 爬升式 变幅形式 型 号 规 格 制造编号 备 案 编 号 出厂日期 告知受理号 设备自编号 安 装 位 置 最大起重力矩: kN·m;最大起重量: t 最大独立起升高度: m; 最大幅度: m 性 能 参 数 附着最大起升高度: m; 变幅速度: m/min 设 备 状 态 检查时的安装高度: m;检查时的最大幅 度: m 1.《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查评定规程》DBJ/T 15—73—2010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检 查 依 据 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检查项目共计 100 项: 检查情况 汇 总 保证项目共 36 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共 64 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检 查 结 论 自 检 人 员 (安装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安装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 5 项,此设备自检 结论方为“合格”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续表一) GDAQ209010803-1 序号 项 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1 1.1.1 主要承载 结构件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及其焊缝应无裂纹,结构件应 无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应无塑性变形。连接 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 锈蚀或磨损 符合要求 合格 2 1.1.2 结构件 接料 结构件需要接料时,每个杆件的接料处不应多于一处 符合要求 合格 3 1.1.3 螺栓固定 轴端挡板 对自升式塔机的小车变幅臂架,其下弦杆连接销轴 不应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 符合要求 合格 4 1.1.4 斜梯 斜梯及扶手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应 ≤65°,两边应设置不低于 1m 高的扶手,扶手间宽 度应≥600mm;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 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应≥300mm;梯级间隔 应≤300mm 符合要求 / 5 1.1.5 直梯 直梯应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为 75°~90°; 直梯两边梁之间的宽度应≥300mm;踏杆间隔为 250~300mm;踏杆与后面结构件间的自由空间(踏 脚间隙)应≥160mm;踏杆直径应不小于 16mm,且不 大于 40mm 符合要求 合格 高于地面 2m 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固定可 靠。护圈直径为 600~800mm,侧面应用 3 条或 5 条竖 向板条连接。当侧面有 3 条板条时,间距应≤900mm; 当侧面有 5 条板条时,间距应≤1500mm 符合要求 6 1.1.6 护圈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且侧 面结构不允许直径为 600mm 的球体穿过时,可不设护 圈: (1)正方形塔身边长≤750mm;(2)等边三角形塔身 边长≤1100mm;(3)直角等腰三角形塔身边长≤ 1100mm;或梯子沿塔身对角线方向布置,边长≤ 1100mm;(4)筒状塔身直径≤1000mm;(5)快装式 塔机 符合要求 合格 7 1.1.7 休息小平 台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 10m 时应设置休息 小平台,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在不超过 12.5m 的高度处,以后每隔 10m 内设置一个 符合要求 合格 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平台和走道不应有永久变形。离地面 2m 以上的平台 和走道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 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500mm 符合要求 8 1.1 结构 1.1.8 平台、 走道 离地面 2m 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跌 落的手扶栏杆,其高度不应低于 1000mm,在栏杆一 半高度处应设置中间手扶横杆 1.2m 合格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20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 序 号 分 项 检查内容 扣分标准 标准分 扣减分 共得分 1、施工现场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健全,机构设置标示在明显位 置,搞好班组安全建设,班组设劳动保护检查员。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1 组 织 建 设 2、施工现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纳入项目工作计划和考核内 容,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资料齐全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8 1、施工现场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 到人,有相关资料。 (2 分) 缺一项扣 1 分 2 制 度 建 设 2、施工现场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会议制度、检查制度、 教育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基础资料管理制度,有相应的台 账记录。 (6 分) 缺一项扣 1 分 8 1、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宣传教育活动,有安 全标语、宣传栏、黑板报等,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2 分) 缺一项扣 1 分 2、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竞赛活动, 有方案、 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材料。 (2 分) 缺一项扣 1 分 3 教 育 培 训 3、协助行政搞好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与考核工作,专兼 工会劳动保护人员每年至少参加培训一次,并有记录。(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8 1、落实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划和措 施,有具体安排,并有劳动保护经费使用情况的记录。(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2、组织职工代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巡视检 查活动,施工现场并有检查记录。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4 群众 监督 3、加强工会对安全隐患的跟踪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对事故隐患与突出问题,督促行政认真整改、登记建档。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12 1、对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及工伤保险的有关条款,施工 现场要有落实措施和落实情况记录。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5 依 法 维 护 2、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有措施、有记录。 (2 分) 缺一项扣 1 分 14 序 号 分 项 检查内容 扣分标 准 标准分 扣减分 共得分 3、积极参与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做好工 作记录。 (4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5 依 法 维 护 4、依法制止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和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 为,督促行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及接触尘毒有害作业 的职工进行体检,预防职业病危害。 (4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1、协助行政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生活保障工作,有相应工 作制度,有专人负责。 (4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2、督促行政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大门设立门卫和门卫制 度,大 门口处挂七牌三图;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 卡、安全帽; 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现场围挡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 置高于 2.5m,一般路高于 1.8m,围档材料坚固、稳定、整洁、 美观,围档沿工地四周边设置。 (10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3、协助并督促行政做好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处理,道路畅通,有 排水设施,环境保持整洁,做到工地无积水,温暖季节有绿化 布置并设有吸烟处。 (4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4、协助并督促行政将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平面布局堆放整 齐,有名称、规格、品种等标示牌;做到工完场清,易燃易爆 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有消防措施、制度并合理配置灭火器 材,高层建筑要有消防水泵,现场要有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 护。 (6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5、协助并督促行政搞好综合治理,建立治安保护制度,责任分 解到人,有治安防范措施,无失盗事件,生活区应设置学习和 娱乐场所,施工现场有防污染、防澡音措施,现场不能焚烧有毒、 有害物质,夜间施工要经许可并建立不扰民措施。(6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6、协助并督促行政搞好生活设施保障工作,施工现场食堂要有 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有卫生责任制,保证供应 卫生饮水,有符合要求的浴室,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 所,生 活垃圾应装入容器,及时清理,有人管理。 (8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7、督促行政做到职工宿舍有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保温、 防煤气中毒,防暑防蚊虫叮咬等措施,宿舍周围环境安全、卫生, 在建工程不应兼作宿舍,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明 显,生活区用电符合安全用电规范。 (8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6 文 明 施 工 及 生 活 保 障 8、督促行政在施工现场设立医务室或保健医药箱,有急救措施 和急救器材,有经过培训的职工自我保护队伍,并开展卫生防 病宣传教育。 (4 分) 缺一项 扣 1 分 50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6.5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5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 1 —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表 自评单位: 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自评:从 2021 年 8 月 10 日 到 2021 年 8 月 20 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基本规范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 述 实际 得分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 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 核等环节内容。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 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 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 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 2 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 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 2 分。 符合要求 4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 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 全生产目标。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 定,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 目标。 6 无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 不得分;未以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内容不完善(如目标中 只有伤亡指标的)的,扣 3 分;目标 不合理或不明确,每处扣 1 分。 符合要求 6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 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 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4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的,不 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 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扣 2 分; 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目标 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 2 分。 符合要求 4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 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 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 无安全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 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 符合制度规定的,扣 2 分;检查和监 测资料不齐全的,扣 1 分。 安全目标实施情 况的监测记录不 齐全 2 一、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 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 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 办法。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 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 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 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 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 (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根据 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 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 划未以文件形式印发的,扣 2 分;记 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 1 分。 安全生产目标 定期效果评估和 考核记录资料保 存不齐全 2 小计 20 得分小计 18 — 2 —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基本规范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 述 实际 得分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 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 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 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 1 分。 符合要求 2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 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每人扣 2 分;本小项不得分时,追加扣除 6 分。 符合要求 3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 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 式任命的,扣 1 分;成员未包括主要 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 扣 1 分。 符合要求 2 2.1 组 织 机构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 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 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 要求并保存。 3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 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 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 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 2 分;有未 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 1 分。 未跟踪上次安 全专题会议工作 要求的落实情况 0 二、组 织 机 构 和 职责 2.2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 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 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 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 务。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 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10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 确的,不得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的, 每缺一项,扣 3 分;本小项不得分时, 追加扣除 20 分。 符合要求 10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70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目录 缠绕机安全操作规程 ...............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 磨工安全操作规程 ................. 车工岗位责任制 .................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 剪板机安全操作规程 ................ 金属带锯床安全操作规程 ............. 空气锤安全操作规程 .............. 炉前工工艺操作规程 .............. 刨工工艺操作规程 ............... 砂轮机操作规程 ................ 油压机安全操作规程 .............. 钻床操作规程 ................. 缠绕机安全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缠绕机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了缠绕机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 2 安全技术操作要求 2.1 缠绕机必须指定专人使用和管理。操作工必须掌握设备的使用性能和操作 方法,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使用劳保护具。 2.2 作业前 2.2.1 检查各机械传动部位及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2.2.2 检查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是否有牢固可靠的接零(地)保护。 2.3 作业中 2.3.1 缠绕机应在规定的负荷范围内使用。 2.3.2 在安装钢带盘和石墨带盘或安装钢带头至模具槽内时,应停机操作。 2.3.3 在操作夹紧装置或压紧压轮应停机操作。 2.3.4 在填入石墨带时,持石墨带的手不得靠近机械传动部位。 2.3.5 在缠绕结束后,停机后方可进行剪断或点焊接操作。 2.3.6 在卸下产品过程中应避免在设备各部位敲击模具卸产品。 2.4 作业后 2.4.1 切断电源,维护保养设备。 2.4.2 整理清扫工作场所,工件、材料要堆放整齐有序,要保持通道畅通.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 KB 时间:2026-02-16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7 KB 时间:2026-02-17 价格:¥2.00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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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标准时间研究表 日期 产品名称 工作单位 工作说明: 作业说明 测量结果 合计 平均时间 %评比 标准时间 说明 A B C D E 技术水准 极 熟 练 +0.15 很熟练 +0.10 熟练+0.05 平平+0.0 差-0.10 努力程度 极 努 力 +0.12 很努力 +0.10 努力+0.05 正常+0.0 不 努 力 - 0.10 评 比 说 明 工作环境 极佳+0.04 很好+0.03 良好+0.01 平平 0 .0 恶劣-0.04 审核 订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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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规划进度表 进 度 第一年 第二年 序 号 工程 阶段 工 作 内 容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前期 工作 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及审批 2 设计 准备 进一步落实设 计条件 初步设计及审批 3 设计 工作 施工图设计 招标 场地平整 4 施工 准备 设备订货 土建施工 设备安装 5 施工 试车 验收 6 投产 竣工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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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厂计划(六) 六、人力计划 (一)直接人员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职能部门 人数 工 时 数 每人 月 工资 每月 工 资额 人数 工 时 数 每人 月 工资 每月 工 资额 人数 工 时 数 每人 月 工资 每月 工 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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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量 记 录 表 年 月 日 班 别 品 名 前班结存 前部门移交 本班生产 本班结存 移交人 总收人 早 班 中 班 夜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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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计划人员工作流程图 生产管理部长 生产计划人员 岗位职责 生产计划策略 生产计划方法 安排工作任务的投产 检查工作进度 督促关键及晚期的任务 单 任命 授权 必要作出调整 1、人员选拔标准 2、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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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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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质量管理异常报告表 编号: 检查日期 报告编号 致 科 组 组长 时 分 贵 负责生产的 经本科抽 验检查结果显示异常,兹将检验资料述如下,供作改进参考,并请予查明原因悉 复。 1.异常品质特性: 2.管制标准: 3.超出范围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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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量分析表 作业名称: 作业时间每次 小时 编 号 作 业 单 元 名 称 需 时 处 作 业 频 率 发 生 频 率 发 生 方 式 说 明 每 次 理 人 数 固 定 突 发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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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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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 以及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措施予以 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 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而主召回的 食品;(2)行政执发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开的不合格 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和任命安全而要求紧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 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 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退市的 其他食品。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以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撒柜, 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 合格食品退市台帐》中予记载。 四、食品经营者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在营业 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 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五、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其经营食品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对发现的存 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停止销售同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供货商,并向 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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