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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与安全员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状 甲方:周辉 (项目安全总监)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王超 (专职安全员)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职责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要求,对本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2、协助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 和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体策划与组织实施,监督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 用。 3、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本项目日常安全生产 督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有权下令停工、整改。 4、从安全生产层面参与对项目所属作业队、班组考核、奖惩、人事任免、 岗位调整;有权对生产安全事故、违规违章事件和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涉及项目部或其领导成员时,有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权。 5、按照国家和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负责配合做好上级、地方政 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乙方职责 1、在项目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直接带领下,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有关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相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推动本项目 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具体办理项目有关安 全管理日常事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各种台帐,收集、整理、编制、保管安全 资料,做好安全记录,记好安全日志;按时向上级报送安全报表,及时协调处理 一般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伤亡事故负责。 3、协助项目领导组织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批准计划项目,督促有 关人员按期完成。 4、负责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框架内,收集整理、修改补 充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5、负责具体办理项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体员 工特别是新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责任 书签订等工作。 6、经常性地深入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问 题或隐患,有权下达指令限期整改,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并监督 实施;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遇有重大、紧急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 告有关领导,采取进一步措施。 7、对违章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人员,无论其职级高低,在有摄影取 证情况下均有权根据项目安全奖罚规定现场开具罚单;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发展有功且符合项目有关规定人员开具奖励单;经项目安全主管领导签发后交 项目财务执行。 8、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 并检查用品质量;建议购置、布设、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9、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尽职尽责地 做好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0、组织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标准化作业等先进管理方法,主办安全 生产竞赛活动。 11、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建议和要求,做好会议记 录。 12、参加伤亡、险肇和其他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负责对未遂 事故分析、追查、处理;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做好事故统计建档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 (一)杜绝发生有人员死亡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杜绝发生有人员死亡一般以上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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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岗位安全责任书-安全总监与安全员责任书(样本)

安全生产责任状 甲方:周辉 (项目安全总监)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王超 (专职安全员)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职责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要求,对本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2、协助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 和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体策划与组织实施,监督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 用。 3、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本项目日常安全生产 督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有权下令停工、整改。 4、从安全生产层面参与对项目所属作业队、班组考核、奖惩、人事任免、 岗位调整;有权对生产安全事故、违规违章事件和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涉及项目部或其领导成员时,有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权。 5、按照国家和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负责配合做好上级、地方政 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乙方职责 1、在项目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直接带领下,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有关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相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推动本项目 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报告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具体办理项目有关安 全管理日常事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各种台帐,收集、整理、编制、保管安全 资料,做好安全记录,记好安全日志;按时向上级报送安全报表,及时协调处理 一般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伤亡事故负责。 3、协助项目领导组织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批准计划项目,督促有 关人员按期完成。 4、负责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框架内,收集整理、修改补 充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5、负责具体办理项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体员 工特别是新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责任 书签订等工作。 6、经常性地深入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问 题或隐患,有权下达指令限期整改,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并监督 实施;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遇有重大、紧急险情时,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 告有关领导,采取进一步措施。 7、对违章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人员,无论其职级高低,在有摄影取 证情况下均有权根据项目安全奖罚规定现场开具罚单;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发展有功且符合项目有关规定人员开具奖励单;经项目安全主管领导签发后交 项目财务执行。 8、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 并检查用品质量;建议购置、布设、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9、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尽职尽责地 做好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0、组织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标准化作业等先进管理方法,主办安全 生产竞赛活动。 11、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建议和要求,做好会议记 录。 12、参加伤亡、险肇和其他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负责对未遂 事故分析、追查、处理;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做好事故统计建档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 (一)杜绝发生有人员死亡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杜绝发生有人员死亡一般以上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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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 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代表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和依法纳 入工伤保险基金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 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 内相应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方式,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工伤 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 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 其他费用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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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示例2

邯鄣市供电公司 2#高层信宅楼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中煤建安第六十九工程处 一、 编制依据: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 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徐荣杰编) 二、 工程概况: 1. 本工程位于邯鄣市东大街西侧、丛台路北 500 处,为高层家属住宅楼。 地上十九层,楼向座北向南,总建筑面积 10504 平方米。施工用电配电室设在主体施工现场 东侧北角,配电室总电源由建设单位供给。 2. 用电专业设计范围 380/220V 供配电设计,现场用电分设备用电、施 工照明用电。动力用电分 6 路,照明分 3 路,施工用电线路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三、 配电系统施工布置: 1.第一路混凝土搅拌站。橡皮铜芯电缆由配电室架设到搅拌站二极配电箱。 由二级电箱分 6 路分别(埋地)向木工加工车间、混凝土搅拌站供电。   2.第二路户处电梯。橡皮铜芯电缆由配电室架设到户处电梯侧二极配电箱供电梯专用。 3. 第三路钢筋加工车间。橡皮铜芯电缆室架设到户处电梯侧二极配电箱。 由二极电箱分 7 路分别对弯曲、切断和对焊机供电。 4. 第四路塔吊。橡皮铜芯电缆由配电室架设到塔吊侧二级配电箱,由二级 配电箱分 3 路分别向塔吊供电,两路备用开关。 5. 第五路电焊加工车间。橡皮铜芯电缆由配电室架设到电焊加工车间二极 配电箱,由二极箱分两路路供电焊机三级开关箱。3 路备用。 6. 第六路振捣电机。橡皮铜芯电缆由五路备用开关架设至主体施工现场, 分别引到三极漏电开关箱供振捣电机用电。 施工所有设备用电采用三级用电二极保护。三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 箱配电。详见临电施工平面图。 四、 负荷计算: 每一路:混凝土搅拌站、木机加工车间用电设备总功率为 91.3 千瓦,选电 缆截面为(3×50+2×25) P 机千瓦 五、 配电室设备:总负荷:180 千瓦 1. 配电室高度大于 3m。 2. 成排与电屏。电屏之间应采用不小于 6m2 铜芯导线相互连接与接地线连 接。 3. 配电屏正面操作宽度不应小于 1.5m,通过人通道不小于 0.6m。配电室门向外开 并配锁。 4. 满足供电运行可靠、操作灵活、检修方便、有专人值班。 六、 电缆、电线敷设: 1. 避免电缆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施工地土 方。 2. 电缆在室外直埋地敷设浓度不小于 0.6m,并在电缆上下均匀铺设不 小于 0.5m 厚细砂,然后覆盖砖硬质板物保护。 3. 电缆穿越建筑道路易受机械损伤场所引出地面 2m 高度到地下 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4. 地埋电缆严禁有接头。 5.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设置,应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 属体线作绑线。 七、 室内配线: 1. 室内配线必须使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夹等敷设,距在面高度不得 小于 2.5m。 2. 进户线过墙应穿保护套管,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3.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铝线截面不小于 2.5m2,铜线截面不小于 155m2。 4. 潮湿场所埋地非电缆配线处必须穿客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 设时必须做保护接地线。 八、 室外配电箱设置: 1. 配电箱应设置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设在强烈振动场所。 2. 配电箱周围应足够两人同行空间,不得堆放任何防碍操作、维护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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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33发电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33

发电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33 一、施工现场柴油发电机额定电压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二、固定式柴油发电机应安装在室内符合规定基础上,并应高出室内地面 0.25~0.30m。移动式柴油发电 机组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其拖车应可靠接地,前后轮应卡住。室外使用柴油发电机组应搭设防护棚。 三、柴油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设置应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泵机;排烟管道应伸 出室外,且严禁在室内和排烟管道附近存放储油桶。 四、施工现场柴油发电机组安装环境应选择靠运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周边道路畅通及避开污染下 风侧和易积水地方。 五、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当 2 台及 2 台以上电机组并列运 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并应用电机组涉后向载供。 六、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柴油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三相四线别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与原供电系统一致 接零(接地)保护系统,接地装置敷设应符合有关规定,接地体(线)连接应正确牢固,接地电阻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柴油发电机组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相序应与原供电系统相序一致; (三)柴油发电机组至低压配电装置馈电线路相间、相地间绝缘应良好,且绝缘电阻值应不大于 0.5MΩ; (四)励磁调压、灭弧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五)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七、以内燃机为动力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应执行内燃机有关规定。 八、新装、大修或停用 10d 以上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 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 30%,励磁回路绝缘电阻不得低于 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 1.3,并应做好 测量记录。 九、作业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十、启动前应先将励磁变阻器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后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 有离合器机组,应先启动内燃机空载运转,待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 十一、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 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应保持平衡。 十二、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 十三、发电机连续运行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10%。其正常运行电压变动范围应 在额定值±5%以内,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不变。 十四、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0.5Hz。 十五、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滞后)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可在功率因数为 1 条件下 运行,必要时可允许短时间在迟相 0.95~1 范围内运行。 十六、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并确认各仪表指示及各运转部分正常,并应随时调整发电机载荷。定子、 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 十七、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 位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5 KB 时间:2026-01-23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5、起 重 机 械 保 养 合 同

起 重 机 械 保 养 合 同 甲方: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由于项目 中所安装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需要,甲方特委 托乙方对其使用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具体型号、数量见下表)。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以 下协议条款。 一、保养起重机械数量、价款: 序号 规格型号 初始登记号 出厂编号 每月保养费 (元) 备注 1 2 3 4 5 6 每月合计 人民币: (¥: 元) 二、保养起止时间: 从 年 月 日起至 本工程竣工验收塔式起重机拆卸止; 三、保养范围、内容及要求: 1、保养合同期内,乙方按约定日期派出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每月一次保养(检查、清洁、 调整、润滑、维护)。做好每台起重机械保养记录,建档备查。保养范围、内容按保养项 目表规定执行。保养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整改建议,起重机 械具体维修工作和维修工程费用由双方另立合同。 2、如果必要更换起重机械零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按维修项目标准收费,零件 由乙方优先供应。 3、 甲 方 应 派 出 代 表 配 合 乙 方 保 养 人 员 工 作 时 协 调 , 甲 方 委 派 (电 话: )负责协调工作,乙方委派 马远国 (电话: )负责 保养工作。 a) 付款方式: 甲方每月以现金方式按时支付给乙方。 b) 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在保养期间内,应定期对甲方起重机械设备对应项目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甲方起重机正常、 安全运行,并确保甲方起重机械通过上级主管单位各项检查、审核(如:年审等)。 2、在保养期间内,应按规定进行保养,每次保养工作完成后,甲方应在乙方保养人员“起 重机械运行记录”上签认;如乙方保养人员没有按规定时间和保养项目进行保养,或违 反甲方有关制度,甲方应通知乙方;因保养不良造成甲方起重机故障,乙方应负责免 费修复。 3、乙方在检查起重机时,如确认需维修或换零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提出维修项目、 更换配件及其费用,其工作应委托乙方处理,如甲方自行处理,影响起重机安全运行或 造成事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因使用方法不良造成起重机损坏,需进行维修等,其费用 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在保养期间内,甲方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包括乙方人员)进行保养。 2、甲方应教育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避免由于操作不当而导致设备损坏。 3、甲方应教育设备操作人员做好日常清洁、保养工作,以维持设备正常寿命。 4、在设备出现故障后,要立即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指定维修联系人。 5、甲方应为乙方保修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 6、所有合理报价工程,乙方有义务以书面方式将详细情况陈诉阐明,甲方有责任迅速决断上 述工程接受与否。否则,因上述延误而导致起重机损坏及任何性质索赔,乙方概不负责。 7、甲方应按合约规定按时支付乙方保养费。如甲方不依期支付,乙方有权无须事先知会甲方 暂停保养服务,直至该项费用缴清为止;如甲方欠交保养费超过一个季度,则乙方将有权 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约,乙方对起重机由于欠保养而引起之一切任何性质之损坏与损失, 不负任何责任。 8、当各齿轮箱及各传动机构需要更换油时,甲方必须提供用油给乙方进行更换。 9、甲方起重设备如无维修作业平台,应提供必需登高作业设施供乙方使用。 六、免除责任事项: 1、任何有外力损坏,人为造成,由不可抗拒力(如战争、水灾、水浸、地震、水浸引起氧 化腐蚀等)所造成损失,不属于乙方责任。 2、因甲方违规使用,疏忽或人为损坏及一切非乙方因素导致起重机发生意外所引起经济和 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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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 2004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中“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条件、应遵守程序和安全 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2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 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并接受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 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 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5 KB 时间:2026-01-25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GDAQ209010801

(公章) 项不合格。 检查结论 自检人员 (安装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 安装 单位 (签名) 检查情况 汇 总 检查项目共计99项: 保证项目共38项,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共61项,第 项不合格,共 检 查 依 据 1.《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 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3.《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 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设 备 状 态 导轨架架设高 度: m;安全器编号: ; 安全器型号: 安全器有效期: 人;最大独立高度: m 最大提升高度: m;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 m 安 装 位 置 性 能 参 数 额定载重量: kg;额定提升速度: m/min 额定乘员数: 备 案 编 号 出厂日期 告知受理号 设备自编号 SS型驱动形式 0 0 制造编号 型 号 规 格 传动形式 0 0 0 产 权 单 位 制 造 单 位 (许可证号: 工 程 地 址 使 用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1 工 程 名 称 序号 ★1 2 3 5 7 9 10 1.2.2 限载标志 应在施工升降机明显部位设置限载、限人标志 卷筒两侧边超出最外层钢丝绳高度不应小于钢丝 绳直径两倍 1.2 信息标 志与信 号 1.2.1 产品标牌 应在升降机易于观察位置设置耐腐蚀金属产品 标牌,其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和型号;产品主要 性能参数;产品出厂编号;产品制造日期;制造商 名称 1.1.7 对重导轨 对重导轨不得采用链条或钢丝绳等柔性物体 8 1.1.8 钢丝绳防 脱装置 滑轮、卷筒或曳引轮应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 与滑轮、卷筒或曳引轮外缘间隙不应大于钢丝绳 直径20%,且不大于3mm 1.1.5 吊笼底板 吊笼底应防滑、排水,不得存有破损等缺陷 6 1.1.6 吊笼与 对重导向 吊笼与对重导向应正确可靠,吊笼采用滚轮导向, 对重可采用滚轮或滑靴导向 吊笼不允许当作对重使用 吊笼应封顶,吊笼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m护栏, 护栏中间高度应设横杆,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 ★4 1.1.4 紧急逃 离出口 吊笼顶部应设有紧急出口,并配有专用扶梯。出口 应装有向外开启活板门,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且 动作有效、可靠 当吊笼顶部未设紧急出口时,应在吊笼立面上装设 紧急逃离门,门应向吊笼内侧打开或采用滑动型 门,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且动作有效、可靠 1.1 结构 1.1.1 主要受力 构件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传动系统、吊笼立柱、上下承 载梁和附墙架等主要受力构件不得有明显变形、可 见裂纹、开焊和严重锈蚀、磨损等缺陷。标准节立 管壁厚减少量不得大于出厂厚度25% 1.1.2 笼门尺寸 吊笼门框净高度至少为2.0m,净宽度至少为0.6m 吊笼门开启高度不得小于1.8m 1.1.3 笼顶防护 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 (续表一) GDAQ209010801-1 项 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此设备自 检 结论方为“合格” 自检人员 (安装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 安装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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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要点GDAQ4102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要点 GDAQ4102 一、审查、审核制度编制要点 (一)对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包括五项基本内容,审查、审核制度;巡视、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 度;工地例会制度和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归档制度。 各项内容编制要点分别为: (六)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支付申请。 (七)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拆除、安装和验收手续是否 符合要求。 二、巡视、检查、验收制度编制要点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四)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五)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对于需要协调解决,应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专题会研究解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旁站; (四)检查现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 作业; (一)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位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巡查或抽查方式,随时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检查,对于违章指挥、违 (九)对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组织安全大检查中提出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复查后将整改情况向 检查单位反馈。 三、督促整改制度编制要点 (一)对发现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 (五)检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验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六)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七)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八)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提供出产合格证及安全性能说明文件。 (三)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四、工地例会制度编制要点 (一)日常工地例会中,应有安全生产方面内容,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必要时,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员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应检查整事故隐患消除后改结果,签署 复查或复工意见。 (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行业主 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三)建立安全监理资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理内业资料收集、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四)工程竣工后,将有关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三)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五、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归档制度编制要点 (一)安全监理资料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监理员负责收集,总监指定专人保管; (二)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安全监理资料收集、保管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6-01-26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4.1安全教育记录

公司(第一级)安全教育记录 GDAQ2050201 工 程 名 称 : 广 州 花 都 雅 展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住 宅 楼 ( 自 编 号 29-42 座 ) 及 地 下 室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教育等级 学时 教育内容 授课地点 授课人 第一级 15 新工人教育 民工学校 陈稳德 教育内容: 全体职工、同志们: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及其社会上车辆、行人 等一系列安全,公司经理要求我们全体参战人员,做到以下二十条内容: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技术规程,自觉遵 守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段、施工点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同时,必须负责 管理安全工作。职能人员和各工种工人,都必须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或生产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现场必须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由工地负责直接领导,每个工地都有指定专职安全员专管安全 工作,每个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 4、所有在建工程各分部分项在施工前都要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教育。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交底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并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 5、台风、讯期、寒冬、高温季节来临前,应对季节特点,编制和落实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 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6、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规定》加强消防检查,严格火源管理,电、气焊必须严格执行“十 不烧”规定,严格使用电炉和私自进行自行烧煮。 7、各施工段现场应做到“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每个职工必须在自己范围内, 做好文明施工。场容场貌保持整洁,材料定点按规定对方整齐,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畅通,危险处有醒 目标志。 8、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决不允许流于一种形式走过场。 9、现场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设计制造要求,严禁使用。 10、在建工程通道口、高空作业四周边、施工现场洞、坑、沟及沿马路和居民密集区等危险处, 应按规定设防护和示警,垂直作业必须有隔离防护措施,必要时采取全封闭防护(如交通道口)。 11、起重机械及各类中小型机械必须按国家标准安装,经动力设备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 中应健全保养制度,安全防护装置(三保险、五限位)应齐全有效。 12、吊具、索具等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凡磨损超过规定必须即使更换。 13、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电气规程和施工组织设计电气设计要求安装,经动力设备部门 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电气设施改装和增接,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有专职电工操作,严格乱拖乱拉。 14、各种受压容器安全装置必须保持安全、灵敏、可靠、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在考试和考试 合格后,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操作。 15、机械操作和行车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操作。操作前应熟悉环境,操作中应 遵守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起重机起吊“十不吊”规定, 严禁酒后操作,严禁拆除安全装置和示警装置,严禁在机械 运行中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不准设备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16、发生工伤事故、交通、火灾、管线和重大机械事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按照“三不放过” 原则认真查处,不得瞒报或拖延不报。 17、本公司安全保卫科对现场施工段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危及职工生命等不利安全状态时, 安全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按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责任进行论处。 18、通过学习,望全体职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高标准、严要求把好安全生产这一关。 19、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受教育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部(第二级)安全教育记录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6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08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 年 2 月 17 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 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制定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 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具有科学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索 引 号:000014349/2019-00017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2019 年 02 月 17 日 标  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文字号:国令第 708 号 发布日期:2019 年 03 月 01 日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 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 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重点生产 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在重 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 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 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 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 储备必要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 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 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2.5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版)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五部法律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以 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 供食用源于农业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制 定、有关安全信息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应当遵守本法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 格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 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 一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 作提供保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1 KB 时间:2026-02-0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含续表)GDAQ2030114

序 号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 GDAQ2030114 架 体 稳 定 缆 风 绳 JGJ 59—99 表3.0.9 检查项目 扣 分 标 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9 架体制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扣7~9分 1 保 证 项 目 架体制作 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扣9分 2 限位保险 装置 9 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扣5分 无超高限位装置,扣9分 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方式,扣9分 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制器,每一项 扣3分 吊篮无停靠装置,扣9分 架高20m以下时设一组,20~30m设二组,每少一组扣9分 9 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扣9分 钢丝绳直径小于9.3mm或角度不符合45°~60°,扣4分 地锚不符合要求,扣4~7分 4 钢丝绳 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扣8分 8 与建 筑结 构连 接 连墙杆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连墙杆连接不牢,扣5分 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扣9分 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扣5分 3 钢丝绳锈蚀、缺油,扣2~4分 绳卡不符合规定,扣2分 钢丝绳无过路保护,扣2分 钢丝绳拖地,扣2分 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扣2~4分 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每一处扣2分 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扣4分 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扣2~4分 5 楼层卸料 平台防护 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扣2~4分 8 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扣8分 6 吊篮 吊篮无安全门,扣8分 8 7 安装验收 无验收手续和责任人签字,扣9分 9 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扣4分 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扣4分 违章乘坐吊篮上下,扣8分 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扣5分 小计 60 序 号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续表) GDAQ2030114-1 无联络信号,扣7分 JGJ 59—99 表3.0.9 检查项目 扣 分 标 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井字架开口处未加固,扣2分 8 一 般 项 目 架体 架体安装拆除无施工方案,扣5分 9 传动系统 卷扬机地锚不牢固,扣2分 10 联络信号 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扣5分 滑轮与钢丝绳不匹配,扣2分 10 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扣2~4分 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扣5分 架体与吊篮间隙超过规定,扣3分 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扣4分 摇臂扒杆未经设计或安装不符合要求或无保险绳,扣8分 7 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扣2~4分 9 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扣2分 第一个导向滑轮距离小于15倍卷筒宽度,扣2分 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体柔性连接,扣3分 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扣7分 7 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扣4分 11 卷扬机 操作棚 卷扬机无操作棚,扣7分 7 小计 40 操作棚不符合要求,扣3~5分 12 避雷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合计 100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6-02-0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11建筑电工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11

建筑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11 一、建筑电工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所有绝缘、检查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定期检查、校验。 三、现场施工用高、低电压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四、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五、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并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灭 火。 六、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七、多台配电箱并列安装,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结合处,不得摸连拉接螺孔。 八、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电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后,必须 放电。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九、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或升压方式运行。 十、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十一、现场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十二、人工立杆,所用叉木应坚固完好,操作时,互相配合,用力均衡。机械立杆,两侧应设溜绳。立杆 时坑内不得有人,基坑夯实后,方准拆去叉木或拖拉绳。 十三、登杆前,杆根应夯实牢固。旧木杆杆根单侧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 1/8 以上时,应经加固后,方能 登杆。 十四、登杆操作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拴于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 不准拴于瓷瓶或横担上。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十五、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螺栓拧紧。紧有角度导线,应在外侧作业。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 有人。 十六、紧线用钢丝或钢丝绳,应能承受全部拉力,与导线连接,必须牢固。紧线时,导线下方不得有人。 单方向紧线时,反方向设置临时拉线。 十七、架线时在线路每 2~3km 处,应接地一次,送电前必须拆除,如遇雷雨,停止工作。 十八、电缆盘上电缆端头,应绑扎牢固。放线架、千斤顶应设置平稳,线盘应缓慢转动,防止脱杆或倾倒。 电缆敷设至拐弯处,应站在外侧操作。木盘上钉子应拔掉或打弯。 十九、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停电工作时: (一)切断所有电源,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二)操作时应戴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应由两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时均应穿戴绝缘 防护用品。 (四)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 25mm2 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五)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二十、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械拉、合高压开关,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以外, 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二十一、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同一设备可做接地和接零。同一供电网不允许有接地 有接零。 二十二、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二十三、施工现场夜间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应不低于 2.5m。易燃、易爆场所,应用防爆灯具。 二十四、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等,应正确接入相线及零线。 二十五、电缆严禁拖地和泡水,发现有破损或老化严重应及时更换。电缆横跨道路时应架空或加套管埋设。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5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22桥式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22

桥式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22 一、对司机操作基本要求 起重机司机在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前提下,在操作中应做到以下五点。 (一)稳。司机在操作起重机过程中,必须做到起动,制动平稳、吊钩、吊具和吊物不游摆。 (二)准。在操作稳基础上,吊钩、吊具和吊物应准确地停在指定位置上方降落。 (三)快。在稳、准基础上,协调相应硌机构动作,缩短工作循环时间,保证起重机不断连续工作,提高 生产效率。 (四)安全。确保起重机在完好情况下可靠有效地工作,在操作中,严格执行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 发生任何人身和设备事故。 (五)合理。在了解掌握起重机性能和电动机机械特性基础上,根据吊物具体状况、正确地操纵控制 器并做到合理控制。 二、总则 (一)年满 18 周岁男女工人,经身体检查合格,受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操纵起重机专门培训,在老工 人带领下,实习一年期满,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者,方可独立操纵起重机投入工作。 (二)司机应具有对起重机全部机构及装置性能和用途以及全部电气设备常识,要有具有对全部机构操 作维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熟悉各种起重指挥信号涵义。 (三)司机操作时不准吸烟、吃东西、看书报等,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三、司机在工作中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对起重机作全面检查,在确认一切正常后,即闭合保护柜总刀闸,对各机构进行空车试运转几次,仔 细检查各安全联锁开关及限位开关动作灵敏可靠性,并记录于交接纪录本中。 四、司机在操作工作中职责 (一)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1.起重机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2.靠近同层其他起重机时; 3.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4.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5.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6.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二)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三)严禁吊运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物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四)操纵电磁吸盘或抓斗起重机时,禁止任何人员在移动吊物下面工作或通过,应划出危险区并立警示牌, 以引起人们重视。 (五)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隐暗视线不清不吊; 8.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10.钢水包过满有洒落危险不吊。 五、司机在工作完毕后职责 (一)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等。 (二)将起重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滑触线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三)电磁吸盘和抓斗起重机,应将吸盘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 (四)所有控制器手柄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扳转断路,拉下保护柜刀开关,关闭司机室门后下车。 (五)露天工作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六)司机在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生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交接记录本中,并交给接 班人。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 KB 时间:2026-02-07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检查评分表(含续表)GDAQ2030109

序 号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检查评分表 GDAQ2030109 JGJ 59—99 表3.0.4—6 检查项目 扣 分 标 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1 保 证 项 目 使用条件 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并发放生产和使用证产品,扣10分 2 设计计算 无设计计算书,扣10分 3 架体构造 无定型(焊接或螺栓连接)主框架,扣10分 无完整制作安装图,扣10分 10 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扣10分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未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扣10分 各工种无操作规程,扣10分 架体上部悬臂部分大于架体高度1/3,且超过4.5m,扣8分 支撑框架未将主框架作为支座,扣10分 10 设计计算书未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扣10分 设计荷载未按承重架3.0kN/㎡,装饰架2.0kN/㎡,升降状态 0.5kN/㎡取值,扣10分 压杆长细比大于150,受拉杆件长细比大于300,扣10分 主框架、支撑框架(桁架)各节点各杆件轴线不汇交于一点, 扣6分 附着支撑 主框架未与每个楼层设置连接接点,扣10分 10 10 相邻两主框架之间架体无定型(焊接或螺栓连接)支撑框架 (桁架),扣10分 主框架间脚手架立杆不能将荷载直接传递到支撑框架上,扣 10分 架体未按规定构造搭设,扣10分 5 升降装置 无同步升降装置或有同步升降装置但达不到同步升降,扣10分 10 钢挑架与预埋钢筋环连接不严密,扣10分 钢挑架上螺栓与墙体连接不牢固或不符合规定,扣10分 钢挑架焊接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 6 防坠落、 导向防倾 斜装置 无防坠装置,扣10分 10 索具、吊具达不到6倍安全系数,扣10分 有两个以上吊点升降时,使用手拉葫芦(导链),扣10分 升降时架体只有一个附着支撑装置,扣10分 升降时架体上站人,扣10分 防坠装置设在与架体升降同一个附着支撑装置上,且无两处以 上,扣10分 无垂直导向和防止左右、前后倾斜防倾装置,扣10分 防坠装置不起作用,扣7~10分 小 计 60 序 号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检查评分表(续表) GDAQ2030109-1 JGJ 59—99 表3.0.4—6 检查项目 扣 分 标 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10 每次提升后、使用前无验收手续或资料不全,扣7分 7 一 般 项 目 分段验收 每次提升前,无具体检查记录,扣6分 8 脚手板 操作层无防护栏杆,扣8分 外侧封闭不严,扣5分 作业层下方封闭不严,扣5~7分 10 离墙空隙未封严,扣3~5分 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扣3~5分 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扣3~5分 10 操 作 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搭设,扣10分 10 10 9 防 护 脚手架外侧使用密目式安全网不合格,扣10分 操作前未向现场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安全交底,扣10分 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又未定岗位,扣7~10分 安装、升降、拆除时无安全警戒线,扣10分 荷载堆放不均匀,扣5分 升降时架体上有超过2kN重设备,扣10分 检查项目合计 100 小 计 40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9.5 KB 时间:2026-02-07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2-05-0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 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监督管 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机理和发生规律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 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职责,负责全国职 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60 KB 时间:2026-02-11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9-3.危险源监控措施

危险源监控措施 在对全公司每个危险源进行辩识和评价后,通过一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有计划 安全检查等,再通过一定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如对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 技能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运行设备、工作人员安全素质、工作时间安排、安全 职责确定,以及对外部用工和现场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等,对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 和管理。 一、危险源:火灾 监控措施: 1、认真做好防火知识教育,提员工防火意识。 2、春秋两季防火为重中之重。 3、在工作场所和库房严禁烟火。 4、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审批。 5、定期进行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6、正确选择自动断路器或熔丝额定电流,要和导线安全载流量相匹配,不允 许用铜线代替熔丝。对旧式胶盖闸刀开关,大电流熔丝连接处往往难以拧紧,而产 生电弧或火花,很不安全。 7、铝导线与电气设备出线与连接,要用铜铝过渡接头,电流很小也要接触良好, 要防止由于铝表面氧化而引起接触不良。 8、对裸导线之间及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之间要有足够安全距离。导线架空悬挂 时不宜过松,以免在刮风时导线短路。 9、根据不同用电场合选择不同用电灯具。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灯具。 10、灯泡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不可贴近可燃物。 二、危险源:触电 监控措施: 1、生产场所所用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凡有裸露带电电气设备和易发生电击 危险区,都要设围栏、护网、箱、闸等屏护设栏设施。 2、生产场所用电线路及设备,包括临时用电,必须规范铺设。 3、严禁将电线线路搭靠或固定在机械、栏杆、钢管、扒钉等金属件上。 4、手持电动工具应由专人管理,手柄绝缘良好,凡不符合要求机具严禁使用。 5、变、配电室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建筑,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火、水、漏、盗、防 小动物串入及通风良好要求; 6、生产现场和生活用电要统一规范,布局合理,并保持接地装置可靠。 7、装接与撤除接地线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和设监护人。 8、加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和用电知识宣传教育。 9、经常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对电线老化或绝缘降低机电设备进行更换和维 修。 10、选择合适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验,手持电动工具应增设漏电保护装置。 三、危险源:机械伤害 监控措施: 1、检修机械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和设专人监护制度。机械断电 后,必须确认其惯性运转已彻底消除后才可进行工作。机械检修完毕,试运转前,必须 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确认机械部位人员全部彻底撤离才可取牌合闸。检修试车时,严 禁有人留在设备内进行点车。 2、人手直接频繁接触机械,必须有完好紧急制动装置,该制动按钮位置必须使 操作者在机械作业活动范围内随时可触及到;机械设备各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防护装 置。 3、各机械开关布局必须合理,必须符合两条标准:一是便于操作者紧急停车;二 是避免误开动其他设备。 4、对机械进行清理积料、捅卡料等作业,应遵守停机断电挂警示牌制度。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大机械作业现场,非本机械作业人员因事必须进 入,要先与当班机械作者取得联系,有安全措施才可同意进入。 6、操作各种机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能掌握该设备性能基础知识,经考试 合格,方能上岗。上岗作业中,必须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编制:安全管理员签名 审核:副总(或总经理)签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6-02-2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6附着整体和分片提升手架安装搭设施工技术交底GDAQ330306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安装搭设施工技术交底 GDAQ330306 施工单位: 工程 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根据工程特点与使用要求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对特殊尺寸架体应进行专门设计,架体在使用过 程中因工程结构变化而需要局部变动时,应制定专门处理方案。 三、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落实现场施工人员及组织机构。 四、核对脚手架搭设材料与设备数量、规格,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等文件 资料,必要时应进行抽样检验。主要搭设材料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脚手管外观表面质量平直光滑,没有裂纹、分层、压痕、硬弯等缺陷,并应进行防锈处理;立杆最 大弯曲变形应小于 L/500,横杆最大弯曲变形应小于 L/150;端面平整,切斜偏差应小于 1.70mm;实际壁厚 不得小于标准公称壁厚 90%; (二)焊接件焊缝应饱满,焊缝高度符合设计要求,没有咬肉、夹渣、气孔、未焊透、裂纹等缺陷; (三)螺纹连接件应无滑丝、严重变形、严重锈蚀等现象; (四)扣件应符合现行《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规定; (五)安全围护材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五、准备必要电工工具、机械工具和机电设备并检查其是否合格,限载控制系统传感器等在每一个单 体工程使用前均应进行标定。 六、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与拆除需要施工塔吊配合时,应核验塔吊施工技术参数是否满足需要。 七、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采用电动设备时,应核验施工现场供电容量。 八、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搭设前,应核验工程结构施工时设置预留螺栓孔或预埋件平面位置、标高和 预留螺栓孔孔径、垂直度等,还应核实预留螺栓孔或预埋件处混凝土强度等级。预留螺栓孔或预埋件中 心位置偏差应小于 15mm,预留螺栓孔孔径最大值与螺栓直径差值应小于 5mm,预留孔应垂直于结构外表面。 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合理可行补救措施。 九、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搭设前,应设置可靠安装平台来承受安装时竖向荷载。安装平台上应设有安 全防护措施。安装平台水平精度应满足架体安装精度要求,任意两点间高差最大值不应大于 20mm。 十、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搭设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程序进行。 十一、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平支承结构与坚向主框架安装偏差,水平支承结构相邻两机位处高差 应小于 20mm;相邻两榀竖向主框架水平高差应小于 20mm;竖向主框架垂直偏差应小于 3‰;若有竖向导轨, 则导轨垂直偏差应小于 2‰。 十二、安装过程中架体与工程结构间应采取可靠临时水平拉撑措施,确保架体稳定。 十三、扣件式或碗扣式脚手杆件搭设架体,搭设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十四、扣件螺栓螺母预紧力矩应控制在 40~65N·m 范围内。 十五、作业层与安全围护设施搭设应满足设计与使用要求。 十六、架体搭设整体垂直偏差应小于 4‰,底部任意两点间水平高差不大于 50mm。 十七、脚手架邻近高压线时,必须有相应防护措施。 十八、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7.5 KB 时间:2026-02-24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10振动沉拔桩机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110

振动沉拔桩机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110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施工现场应平整压实,坡度不大于 1%,地耐力不小于 83kPa,在基坑和围堰内打桩,要配备足够排水 设备,保证电源供电容量符合规定,启动时电压降不得超过额定电压 10%。 三、现场电源电线、电箱拉接应正确牢靠,三相五线和保险丝均符合规范要求,接地电阻值应小于 4Ω,漏 电保护器灵敏有效,并有防雨措施。 四、作业前应测定电机绝缘电阻不得小于 0.5MΩ。电线无老化、破皮、漏电现象,电源和液压控制系统仪表 指示正常灵敏。 五、检查振动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螺母紧固性,不准在螺栓松动或缺少状态下启动。 六、检查每根传动带松紧程度,进行调整,超过张紧轮转调整量时,应更换。 七、检查振子箱中油位应在规定范围内,不得在缺油或超油位状态下启动。 八、检查桩锤夹具并进行试夹,无钢板垫时不得试夹。当夹具上夹齿磨损超过规定时,应予更换或拆下补 焊。使用液压夹具时系统压力应正常,无泄漏,操纵杆件灵活,制动安全可靠。 九、用吊车悬挂振动锤时,吊钩应有保险装置,振动锤悬挂钢架耳环上,必须装有保险钢丝绳。 十、启动振动锤时,应监视启动电流、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超过 10s,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后,才能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才能转到“运转”位置。严禁雨天在无防雨设施时启动。 十一、振动锤启动运转后,必须等待振幅达到有关技术性能规定,才能作业。 十二、夹具夹桩后,操作人员应监视油压表,压力保持在规定范围内,才能进行沉、拔桩。 十三、在沉桩中不能取下吊桩钢丝绳,拔桩时应在桩上拴好吊装钢丝绳后,才能松开夹具。 十四、沉桩时,应保持导轨与桩垂直度,偏斜不能超过 2°。 十五、作业中,如果电流急剧上升时,应停止运转,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作业。 十六、桩机行走、回转、对桩位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吊振动锤、吊料、吊桩、行走和回转等动作,严禁两个 以上动作同时进行。振动沉、拔桩时,禁止任何人在机架下面站立停留或通行。 十七、由偏心块激振打桩机,应先调好偏心块,检查各部位连接情况是否安全,并清除箱内余物后,才能 试车。 十八、振动拔桩时,应垂直向上,边振边拔。当桩尖距地面剩 1~2m 时,应立即停止振动,用起重机起拔。 十九、振动打桩机沉箱上电缆接头,应注意经常检查绝缘是否良好,在无松脱。通过道口电缆必须用套 管埋入土中。 二十、振动沉桩加压时,司机应随时注意是否正常,前轮离地时应立即减去加压,防止反绕钢丝绳,加压轮 或轮轴折断。 二十一、装拆套管或在沉箱上作业时,必须切断沉箱电源。 二十二、遇雷、雨、雪、雾和风速六级以上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作业。风速超过七级时,应将桩机迎风向停 置,将桩 管沉入土中 3m 以下或将振动锤放到地面,并增加缆风绳。必要时,应将桩架放倒。桩机必须采取防雷 措施,遇雷电时,人员必须远离桩机。暴风雨后,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桩管沉入土中 3m 以下,或将振动锤放到地面,切断桩机电源,使全部制动生效, 长期停机时,应将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地面上,振动锤必须落下垫起,并采取防雨措施。 二十四、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7 KB 时间:2026-02-25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 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 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 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 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 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 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 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 其变化趋势分析,推广先进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 污染,对所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 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 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 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8 KB 时间:2026-02-26 价格:¥2.00

(17)湿化工熄灭系统1998Edition标准

NFPA 17A Standard for Wet Chemical Extinguishing Systems 1998 Edition Copyright © 1998 NFPA, All Rights Reserved This edition of NFPA 17A, Standard for Wet Chemical Extinguishing Systems, was prepared by the Technical Committee on Dry and Wet Chemical Extinguishing Systems and acted on by the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Inc., at its Fall Meeting held November 17-19, 1997, in Kansas City, MO. It was issued by the Standards Council on January 16, 1998, with an effective date of February 6, 1998, and supersedes all previous editions. Changes other than editorial are indicated by a vertical rule in the margin of the pages on which they appear. These lines are included as an aid to the user in identifying changes from the previous edition. This edition of NFPA 17A was approved as an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on March 31, 1998.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NFPA 17A The Dry Chemical Extinguishing Systems Committee was activated in 1952. On April 6, 1983, the Standards Council received a request to assign the subject of wet chemical extinguishing systems to the appropriate committee. Listed systems had been available for some time. After the Foam Committee declined the request, the Dry Chemical Committee was asked to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roject. In May 1983, the Dry Chemical Extinguishing Systems Committee voted to accept the assignment and requested that the Standards Council expand the Committee Scope to include the new topic. The Committee also requested that the new document be identified as NFPA 17A, Standard for Wet Chemical Extinguishing Systems. A subcommittee met in June 1983 to develop the text. In November 1984, the Council approved a request to change the name of the Committee to the Committee on Dry and Wet Chemical Extinguishing Systems. The 1990 edition was a partial revision of the 1986 edition. The 1998 edition of this standard has been revised to clarify the requirements for protection of unclosable openings and equipment shutdown. Technical Committee on Dry and Wet Chemical Extinguishing Systems Edward D. Leedy, Chair Industrial Risk Insurers, IL [I] John H. Lawlor, Secretary Keystone Fire Protection Co., PA [IM] Rep. Nat’l Assn. of Fire Equipment Distributors Paul E. Buchhofer, Building Inspection Underwriters, Inc., PA [E] William M. Carey,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IL [RT] John E. Cribben, Maryland Casualty Co., MD [I] Rep. American Insurance Services Group, Inc. Samuel S. Dannaway, S. S. Dannaway Assoc. Inc., HI [SE] Jack K. Dick, Heiser Inc., NY [M] Alan L. Hall, Loss Prevention Consultants, Inc., IL [SE] Thomas J. Hard, T. J. Hard Cos., OH [IM] Edward J. Kaminski, Schirmer Engr Corp., IL [SE] Robert Kasiski, Factory Mutual Research Corp., MA [I] Joseph N. Knapp, McDonalds Corp., IL [U] Rep. Nat’l Restaurant Assn. George A. Krabbe, Automatic Suppression Systems Inc., IL [IM] Rep. Fire Suppression Systems Assn. Roland J. Land, Risk Control Consultants, LLC, NJ [SE] Michael P. McGreal, Firedyne Engr, PC, IL [SE] J. R. Nerat, Fire Protection Specialist Inc., MI [SE] William D. Shipley, Ansul Inc., WI [M] Richard A. Shiraishi, Kemper Nat’l Insurance Cos., CA [I] Desmond R. Todd, Levitt-Safety Ltd, Ontario, Canada [M] Rep. Fire Equipment Mfrs. Inst. of Canada William Vegso, Wells Fargo/Pyro Technologies Inc., NJ [M] Craig Voelkert, Amerex Corp., AL [M] Steven E. Younis, Conceptual Engr Group, Inc., MD [SE] Alternates Salvatore A. Chines, Industrial Risk Insurers, CT [I] (Alt. to E. D. Leedy) Anthony W. Flacco, Kemper Nat’l Insurance Cos., PA [I] (Alt. to R. A. Shiraishi) Stephen D. Healy, Kidde-Fenwal, MA [M] (Voting Alt.)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3-05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GDAQ209010803

0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不合格 检 查 结 论 自 检 人 员 (安装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 安装单位 (签名) 检查情况 汇 总 检查项目共计100项: 保证项目共36项,其中 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共64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检 查 依 据 1.《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查评定规程》DBJ/T 15—73—2010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设 备 状 态 检查时安装高度: m;检查时最大幅度: m m 附着最大起升高度: m; 变幅速度: m/min 性 能 参 数 最大起重力矩: kN·m;最大起重量: t 最大独立起升高度: m; 最大幅度: 告知受理号 设备自编号 安 装 位 置 型 号 规 格 制造编号 备 案 编 号 出厂日期 塔 机 类 型 0 0 变幅形式 产 权 单 位 制 造 单 位 (许可证号: 工 程 地 址 使 用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3 工 程 名 称 序号 ★1 2 3 4 5 7 1.1.7 休息小平台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休 息 小平台,梯子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在不超过 12.5m高度处,以后每隔10m内设置一个 1.1.5 直梯 直梯应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角度为75°~90 °; 直梯两边梁之间宽度应≥300mm;踏杆间隔为 250~300mm;踏杆与后面结构件间自由空间(踏 脚间隙)应≥160mm;踏杆直径应不小于16mm,且不 大于40mm 6 1.1.6 护圈 高于地面2m以上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固定可 靠。护圈直径为600~800mm,侧面应用3条或5条竖 向板条连接。当侧面有3条板条时,间距应≤ 900mm; 当侧面有5条板条时,间距应≤1500mm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且侧 面结构不允许直径为600mm球体穿过时,可不设护 圈: (1)正方形塔身边长≤750mm;(2)等边三角形塔身 边长≤1100mm;(3)直角等腰三角形塔身边长≤ 1100mm;或梯子沿塔身对角线方向布置,边长≤ 1100mm;(4)筒状塔身直径≤1000mm;(5)快装式 塔机 对自升式塔机小车变幅臂架,其下弦杆连接销轴 不应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形式 1.1.4 斜梯 斜梯及扶手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角度应 ≤65°,两边应设置不低于1m高扶手,扶手间宽 度应≥600mm;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金 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应≥300mm;梯级间隔 应≤300mm 1.1 结构 1.1.1 主要承载 结构件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及其焊缝应无裂纹,结构件应 无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应无塑性变形。连接 件轴孔应无严重磨损。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 锈蚀或磨损 1.1.2 结构件 接料 结构件需要接料时,每个杆件接料处不应多于一 处 1.1.3 螺栓固定 轴端挡板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续表一) GDAQ209010803-1 项 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此设备自 检 结论方为“合格”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06 KB 时间:2026-03-15 价格:¥2.00

检验在企业生产地位和作用

1 检验在企业生产地位和作用 一、 检验定义 检验就是对产品或服务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计量, 并将这些特性与规定要求 进行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活动。美国质量专家朱兰对“质量检验”一词作了更简明定义:所谓检验,就 是这样业务活动,决定产品是否在下道工序使用时适合要求,或是在出厂检验场合,决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 二、 关于检验理解 在工业生产早期,生产和检验本是合二为一生产者也就是检验者。后来由于生产发展,劳动专 业分工细化,检验才从生产加工中分离出来, 成为一个独立工种,但检验仍然是加工制造补充。生产 和检验是一个有机整体,检验是生产中不可缺少环节。特别是现代企业流水线和自动线生产中,检验 本身就是工艺链中一个组成工序,没有检验,生产过程就无法进行 。 从质量管理发展过程来看,最早阶段就是质量检验阶段。质量检验曾是保证产品质量主要手段,统 计质量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都是在质量检验基础上发展起来。可以这样认为,质量检验是全面质量管理 “根”,“根”深才能叶茂,如果这个“根”不扎实,全面质量管理这棵树基础就不会巩固。在我国进一 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实施 ISO9000 系列国际标准时,特别是进行企业机构改革时,决不能削弱质量检验工 作和取消质量检验机构。相反,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项工作,要更有效地发挥检验工作作用。 现代工业生产是一个极其复杂过程,由于主、客观因素影响, 特别是客观存在随机波动,要绝对 防止不合格品产生是难以做到,因此就存在质量检验必要性。很难设想,存在一个所谓理想生产系统, 它根本不会产生不合格品,则质量检验及其相应机构就可统统撤消,实际上这种理想式生产系统是不存在 。 为了正确认识企业质量检验,还必须澄清三个容易混淆观念: 一个是认为产品质量是由设计和制造来决定,而不是检验出来,因而对检验工作不予重视,甚至有 所放松。这种观念显然是不全面。诚然,产品质量同设计和制造十分密切,但质量最终形成,决不限于 设计和制造这两个环节,正如美国著名质量专家 J.M.朱兰所说,它是符合“质量螺旋”上升规律,决定于 企业所有部门,其中包括质量检验部门质量职能,何况检验本身也是属于制造范畴; 二是认为全面质量管理,强调从把关转到预防为主, 要求把不合格品消灭在发生之前,而检验只不过是 事后把关,因此有些企业认为检验是可有可无,或者仅仅是一种辅助手段。这种看法同样也是错误,容 易使人们思想产生混乱,实质上这是如何认识“预防”与“把关” 关系问题。预防为主是就质量管理 指导思想而言,也是相对于单纯事后把关来说。因为单纯事后把关,只能发现和剔除不合格品,而 不合格品即使被发现,其损失已经造成。因此,预防为主思想是完全正确。事实上国内外许多企业都把“预 防为主、一次成功”作为质量管理重要原则。预防为主与检验把关,决不是对立和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 相互结合,它们目标和对象也是各不相同,“预防”是针对正在生产或尚未生产产品而言,“把关” 通常是针对已经生产出来产品来说,前者应力求通过预防,使生产出来产品百分之百是合格品,避免 或减少发生损失;而后者则是应该通过检验,严格把关,不使一个不合格品流到下道工序或用户手中,所以 预防和把关在生产中都是不可缺少,但应以预防为主。 三、质量检验基本职能 概括起来,检验包括以下四项具体工作: (1) 度量。包括测量与测试,可借助一般量具,或使用机械、电子测量仪器 。 (2) 比较。把度量结果与质量标准进行对比,确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3) 判断。根据比较结果,判定被检产品是否合格,或一批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质量标准 。 (4) 处理。对单件产品决定是否可以转到下道工序或产品是否准予出厂;对批量产品决定是接收还是 拒收,或重新进行全检和筛选 为此,质量检验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2 第一, 要有一支足够数量合乎要求检验人员队伍; 第二, 要有可靠和完善检测手段; 第三, 要有一套作为依据而又明确检验标准; 第四, 要有一套科学而严格检验管理制度 。 以上简要说明了质量检验概念、定义和应具备具体条件,下面则要进一步明确质量检验基本职能, 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把关职能: 把关是质量检验最基本职能,也可称为质量保证职能。这种职能是质量检验一出现时就存在,不管 是过去和现在,即使是生产自动化高度发展将来,检验手段和技术可能有所发展和变化,质量检验把 关作用,仍然是不可缺少。企业生产是一个复杂过程,人、机、物、法、环(4MIE)等诸要素,都可 能使生产状态发生变化,各个工序不可能处于绝对稳定状态,质量特性波动是客观存在,要求每个工 序都保证生产 100%合格品,实际上是不太可能。随着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完善化,可以减少检验 工作量, 但检验还是要存在。只有通过检验,实行严格把关,做到不合格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半成 品不转序,不合格零部件不组装,不合格成品不冒充合格品而出厂,才能真正保证产品质量 。 2.预防职能: 现代质量检验区别于传统检验重要之处,在于现代质量检验不单纯是起把关作用,同时还要起预防 作用 。 广义来说,原材料和外购件入厂检验,前工序把关检验,对后面生产过程和下工序生产,都能 起到预防作用。特别是检验预防作用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工序能力测定和控制图使用起预防作用。众所周知,无论是工序能力测定或使用控制图, 都需要通过产品检验取得一批或一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后方能实现。这种检验,不是为了判定一批 或一组产品是否合格,而是为了计算工序能力大小和反映生产过程状态。如发现工序能力不足,或通过 控制图表明生产过程出现了异常状态,则要及时采取技术组织措施,提高工序能力或去除生产过程异常状 态,预防不合格品产生,事实证明,这种检验预防作用是非常有效(备注:工序能力计算使用,目 前在电子组装企业里应用比较弱,主要应用在机械加工制造行业比较广泛,因此本文没有详细说明) (2)通过工序生产首检与巡检起预防作用。当一批产品或一个轮班开始加工一批产品时,一般应进 行首件检验(首件检验不一定只检查一件), 当首件检验合格并得到认可时,方能正式成批投产。此外,当 设备进行修理或重新进行调整后,也应进行首件检验,其目都是为了预防大批出现不合格品。正式成批投 产后,为了及时发现生产过程是否发生了变化,有无出现不合格品可能,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工作地去进 行巡回抽查(即巡检), 一旦发现问题,就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预防不合格品产生 。 3.报告职能: 报告职能也就是信息反馈职能。这是为了使领导者和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及时掌握生产过程质量 状态,评价和分析质量体系有效性。为了能作出正确质量决策,了解产品质量变化情况及存在问题, 必须把检验结果,用报告形式,特别是计算所得指标,反馈给领导决策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以便作出 正确判断和 采取有效决策措施。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进厂验收检验情况和合格率指标 。 (2)成品出厂检验合格率、返修率、报废率以及相应金额损失 。 (3)按车间和分小组平均合格率、返修率、报废率、相应金额损失及排列图分析 。 (4)产品报废原因排列图分析 。 (5)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报告 。 (6)重大质量问题调查、分析和处理报告 。 (7)提高产品质量建议报告 。 (8)其它有关报告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2 KB 时间:2026-03-15 价格:¥2.00

基于Profibus现场总线煤矿井下胶带监控系统(doc5)

基于 Profibus 现场总线煤矿井下胶带监控系统 现场总线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在国际上发展起来。它应用在生产现场,实现微 机化测量设备之间双向串行多节点数字通信,它适应了工业控制系统向分散化、网络 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经产生便成为全球工业自动化技术热点,受到全世界普 遍关注。自 80 年代末以来,几种现场总线技术如 FF、Lonworks、Canbus、Profibus 等已 逐渐成熟并对工业自动化进程形成影响。Profibus 是 Process FieldBus 缩写,是一种用 于工厂自动化车间级监控和现场设备层数据通信与控制现场总线技术,可实现现场设 备层到车间级监控分散式数字控制和现场通信,从而为实现工厂综合自动化和现场设 备智能化提供可行解决方案。胶带运输是煤矿生产中十分重要环节,监控系统在该 环节投入是煤矿现代化生产趋势。本文以皖北矿务局祁东煤矿井下胶带监控系统 为例,简介 Profibus 现场总线技术在监控系统中应用。 一、Profibus 现场总线技术 1、Profibus 概貌 Profibus 是一种国际化、开放式、不依赖于生产现场总线标准,广泛应用于工业 自动化。Profibus 根据应用特点分为 Profibus-DP、Profibus-FMS、Profibus-PA 三个兼容 版本。其中 Profibus-DP 是一种高速(数据传输速率 9.6kbit/s~12Mbit/s)经济设备级网 络,主要用于现场控制器与分散 I/O 之间通信,可满足交直流调速系统快速响应时 间要求;Profibus-PA 采用 IECII58-2 标准,传输速率为 31.25kbit/s,并提供本质安全特性, 适用于安全性要求较高以及由总线供电场合;Profibus-FMS 主要解决车间级通信问题, 完成中等传输速度循环或非循环数据交换任务。 2、总线拓朴结构 根据现场设备到控制器连接方式,现场总线拓扑结构可有多种形式,通常采用 以下三种:线形、树形和环形。Profibus 采用是线形结构,其特点是简明,用一根总干 线从控制器连接到机械装置(控制对象),总线电缆从主干电缆分支到现场设备处,控制器 扫描所有 I/O 站上输入,必要时还可发送信息到输出通道。在这种总线结构下,可实 现多主式和对等式通信,可以两个控制器共享同一个系统中信息和 I/O 站。另外,不 需关闭总线系统就可以把一个 I/O 设备从总线上拆下,这给总线系统维修带来了很大 方便。 3、Profibus-DP 设备类型 根据实际设计需要,本系统采用 Profibus-DP。每个 Profibus-DP 系统包括以下三种 不同类型设备: (1)DP 主站类型 1 它是 Profibus-DP 应用中心部件,在一个规定、重复信息周期内,中央控制器 或 PC 机与分布式从站(DP 从站)交换信息。非循环传输数据与循环测量值相比不是 经常变动,因此这种数据与快速循环有用数据一起传输,但它以较低优先级传输。 主站中中断确认保证由 DP 从站来中断可靠传输。 (2)DP 主站类型 2 这种类型设备(如编程器、组态设备或操作设备)用于 DP 系统启动、组态或用于 正常运行过程(如诊断)中系统操作。此类型主站可以读取由设备来输入、输出、 诊断和组态数据。 (3)DP 从站 一个 DP 从站是一个 I/O 设备,它读取输入信息并向 I/O 提供输出信息,输入和输出 信息数取决于设备类型,最大为 244 字节。 4、Profibus-DP 通信协议 Profibus 现场总线采用了 OSI 模型物理层、数据链路层,如图 1 所示。其传输速 率为 9.6kbps~12Mbps,最大传输距离在 12Mbps 时为 100m,在 1.5Mbps 时为 400m,可 用中继器延长至 10km。其传输介质既可以是双绞线,也可以是光缆,最多可挂接 127 个 站点。 Profibus-DP 物理层与 ISO/OSI 参考模型第一层相同,采用 EIA-RS485 协议,根据 数据传输速率不同,可选用双绞线和光纤两种传输介质。 Profibus-DP 数据链路层协议媒体访问控制(MAL)部分采用受控访问令牌总线 (Token Bus)和主从方式。令牌总线与局域网 IEEE8024 协议一致,令牌在总线上各主站 间传递,持有令牌主站获得总线控制权,该主站依照关系表与从站或与其它主站进行 通信。主从方式数据链路协议与局域网标准不同,它符合 HDLC 中非平衡正常响应 模式(NRM)。该模式工作特点是:总线上一个主站控制着多个从站,主站与每一个从 站建立一条逻辑链路;主站发出命令,从站给出响应;从站可以连续发送多个帧,直到 无信息发送、达到发送数量或被主站停止为止。数据链路中帧传输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1.5 KB 时间:2026-03-29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