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引言.....................................................................................................................................................................................................2 引用文件............................................................................................................................................................................................3 术语..........................................................…...4 一、公司基本情况..........................................................................................................................................................................5 二、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6 三、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10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12 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13 六、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14 七、人员疏散方案 .......................................................................................................................................................................15 八、危险区的隔离 .......................................................................................................................................................................16 九、检测、抢救、救援及控制措施 .......................................................................................................................................17 十、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20 十一、现场保护和洗消 ..............................................................................................................................................................21 十二、应急救援保障体制..........................................................................................................................................................21 十三、预案分级响应条件..........................................................................................................................................................24 十四、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24 十六、附件.....................................................................................................................................................................................26 引 言 XXX 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硝基苯和苯胺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防止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是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确保公司、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突发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并能够在事故发生的 情况下,及时、准确、有条不紊地控制和处理事故,有效地开展自救和互救,尽可能把事故造成的人员 伤亡、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快速反应、当机立断,自救为主、外援为辅,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规定,特制定盐 城新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文引用而成为本预案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预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3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52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 第 1 号) 《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8 部门公告 2003 第 2 号)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16483)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术 语 1、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 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事故 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3、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4、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 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5、危险目标 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6、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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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 为确保全体职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避免和 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有序、有效地迅速救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预案》。 一、本企业重大安全事故范围 (一) 因工(多人)或重伤以上伤亡事故: (二) 重大火灾事故: (三) 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爆炸事故: (四) 台风、防汛、等自然灾害事故: (五) 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周围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重大安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 原则。 (二)重大安全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总经理担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 理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主管生产安全的部长、制造部(安技科)、公司办公室、党委工作 部(人保)、人事部(卫生所)、技术部、装备厂、责任部门安全负责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 单位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制造部,安委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部长兼任。 (三)重大安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四个分部,由分管副总经理任指挥长,公司办公 室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物资保障、事故报告调查部; 指挥部办公室和制造部(安技科)负责 2.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党群工作部负责。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人事部(卫生所)负责。 4.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工会、人事部负责。 三、重大安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即制造部(安技科):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在规定时间内报总指挥或上 级有关部门,组织重大安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公司办公室:负责内外部联络,保证抢救危重病人车辆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3、党委工作部(人武保卫):负责维护重大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消防及疏散等,并 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人事部(卫生所):负责组织危重病人救治,在第一时间内护送危重病人去医院抢救。 5、责任部门:负责现场保护,及时报告和组织自救以及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6、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各项求援工作。 四、重大安全灾害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程序 1、 抢救伤员和事故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视现场实际情况 分别报告 120、110、119 实施抢救,同时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即制造部(安技科)和副总 指挥、总指挥实施救援。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通信联络 人事部(卫 生 所)王志巨 88752507、(761)13805718100 公司办公室 潘建平 88172676、(211) 13805796949 制造部(安技科)何新 88751489、(503)13777820435 副总指挥 陈忠勇 总指挥 吴伟明 2、 事故现场保护:重大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事故现场 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 3、 事故报告内容: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等)的伤 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 等以及报告人和事故报告单位。 4、 发生事故单位或部门应在四小时内将简要事故情况书面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 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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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年*月 1*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 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 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 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 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 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 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 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 小时内,1 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 300 人以上(含 300 人),或有 10 例 以上(含 10 例)死亡病例发生;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 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 小时内,1 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 150 人至 299 人,或有 4 至 9 例死亡 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 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 小时内,1 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 100 人至 149 人,或有 1 至 3 例死亡 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 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 小时内,1 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 30 人至 99 人。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 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 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5.2 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 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 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 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 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3 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 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 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5.4 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 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 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2.1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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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 为确保全体职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避免和 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有序、有效地迅速救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预案》。 一、本企业重大安全事故范围 (一) 因工(多人)或重伤以上伤亡事故: (二) 重大火灾事故: (三) 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爆炸事故: (四) 台风、防汛、等自然灾害事故: (五) 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周围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重大安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 原则。 (二)重大安全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总经理担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 理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主管生产安全的部长、制造部(安技科)、公司办公室、党委工作 部(人保)、人事部(卫生所)、技术部、装备厂、责任部门安全负责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 单位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制造部,安委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部长兼任。 (三)重大安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四个分部,由分管副总经理任指挥长,公司办公 室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物资保障、事故报告调查部; 指挥部办公室和制造部(安技科)负责 2.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党群工作部负责。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人事部(卫生所)负责。 4.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工会、人事部负责。 三、重大安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即制造部(安技科):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在规定时间内报总指挥或上 级有关部门,组织重大安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公司办公室:负责内外部联络,保证抢救危重病人车辆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3、党委工作部(人武保卫):负责维护重大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消防及疏散等,并 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人事部(卫生所):负责组织危重病人救治,在第一时间内护送危重病人去医院抢救。 5、责任部门:负责现场保护,及时报告和组织自救以及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6、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各项求援工作。 四、重大安全灾害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程序 1、 抢救伤员和事故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部门视现场实际情况 分别报告 120、110、119 实施抢救,同时立即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即制造部(安技科)和副总 指挥、总指挥实施救援。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通信联络 人事部(卫 生 所)王志巨 88752507、(761)13805718100 公司办公室 潘建平 88172676、(211) 13805796949 制造部(安技科)何新 88751489、(503)13777820435 副总指挥 陈忠勇 总指挥 吴伟明 2、 事故现场保护:重大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要对事故现场 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 3、 事故报告内容: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等)的伤 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 等以及报告人和事故报告单位。 4、 发生事故单位或部门应在四小时内将简要事故情况书面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 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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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年*月 1*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 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 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 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 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 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 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 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 小时内,1 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 300 人以上(含 300 人),或有 10 例 以上(含 10 例)死亡病例发生;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 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 小时内,1 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 150 人至 299 人,或有 4 至 9 例死亡 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 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 小时内,1 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 100 人至 149 人,或有 1 至 3 例死亡 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 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 小时内,1 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 30 人至 99 人。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 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 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5.2 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 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 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 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 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3 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 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 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5.4 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 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 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2.1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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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砂型车间岗位事故及应急处理 第一节 中频炉常见安全事故原因及相应现场处置预案 一、中频熔炼炉常见事故及原因分析 (一)炉底化穿 1、长期低温保温形成黑盖+功率过度。 2、炉衬过薄+铁水太满+功率过度,静压加动载综合结果。 3、急冷裂纹,加料后填缝,急热钻入铁水。 (二)炉体中部漏炉 1、筑炉分层,倒净停炉,热胀冷缩。 2、感应炉材料中混入铁磁物质。 3、局部炉衬过薄化穿。 (三)铁水溢出 1、铁水太满+盖盖+全功率+抽风。 2、炉嘴修得不好,倒铁水时溢出。 (四)爆炸 1、废钢中掺进密闭容器、油桶、爆炸物品。 2、湿料。 3、事故时将铁水倒入有积水的炉前坑。 4、废钢中混入润滑油。 二、中频熔炼炉常见事故现场处置预案 (一)爆炸事故处理 1、对回收物料进行随机抽样破碎检查,强化废料把关检查的管 理。 2、确保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撤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切断熔化电源;监控冷却水。 4、炉子稳定可控后,逐步处理善后工作。 (二)漏炉事故处理 1、漏铁液事故容易造成设备损坏,甚至危及人身,因此平时要 尽量做好炉子的维护与保养工作,以免发生漏铁液事故。 2、当开炉前测量有漏电电流时,应当巡察炉体周围,检查铁液 有否漏出。若有漏出,立即倾炉,把铁液倒完; 3、若已经发现漏铁液,则马上疏散人员,直接把铁液倾入炉前 坑内; 4、漏铁液是由于炉衬的破坏造成。炉衬的厚度越小,电效率越高, 熔化速度越快。但当炉衬厚度经磨损小于 65mm 时,整个炉衬厚度几 乎都是坚硬的烧结层和极薄的过渡层,没有松散层,炉衬稍受急冷急 热就会产生细小裂缝。该裂缝就能将整个炉衬内部裂透,容易使铁液 漏出; 5、发生漏炉现象,应首先保证人身安全,在考虑设备安全时主 要考虑保护感应线圈,因而,发生漏炉,应立即关闭电源,保持冷却 水畅通。 (三)停电事故处理 1、停冷却水的应急处理 (1)电炉控制室的配电总柜中双电源开关应保持在自切换档位, 当主电源停电时,安保电源会自动切入,然后马上再次启动炉体水泵; (2)当主电源与安保电源同时停电,必须马上通知值班电工, 并且准备启动应急发电机,保证炉体的小水泵有电后运行炉体冷却 水。因而柴油发电机必须保证具备一定储量的柴油,而且与设备共同 每月运行一次; (3)当柴油发电机也无法启动,马上对炉体切入自来水;(我 公司没有备用电源,也没有接自来水); (4)由于停电,线圈的供水停止,从铁液传导出来的热量很大。 如果长期不通水,线圈中的水就可能变成蒸汽,破坏线圈冷却,与线 圈相接的胶管和线圈的绝缘都被烧坏。 2、停电炉内铁液的应急处理 (1)冷炉料开始起熔期间发生停电,炉料还没有完全熔化不必 倾炉,保持原状,仅继续通水,等待下次通电时再起熔; (2)由于中频电源故障,铁液已经熔化,但铁液量不多而又无 法进行浇注(温度未到、成分不合格等),可以考虑把炉子倾转一定 角度后自然凝固。若量多,则考虑倾倒掉铁液; (3)由于突然停电,铁液已经熔化,设法在铁液凝固之前在铁 液中插入管子,便于再次熔化时排除气体,防止气体膨胀而引起爆炸 事故; (4)对已凝固的炉料第二次通电熔化时,最好使炉子向前倾斜 点角度,便于底下已熔化的铁液在倾斜低处先流出一部分,防止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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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 (整改或 行政处罚) 1.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2.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明确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 人。 1 组 织 体 系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第五条、第十八条。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 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是否按照 AQ/1009 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 2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4.(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 3.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4.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5.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6.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 维护保养记录。 7.各种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 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 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九 条; 《煤矿安全规程》(安全 监管总局第 87 号令)第 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 十九条; 《 矿 山 救 护 规 程 》 (AQ/1008) 4.4,7.3,7.5;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 化考核规范》(AQ/1009) 4.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第 77 号修改) 第四十六 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 物 资 配 备 要 求 》 (GB30077-2013)。 8.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 材。 3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9.(针对矿山救护队)是否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 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处理意见 (整改或 行政处罚) 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 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 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3.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5.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7.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 8.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 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 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 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 准确。 9.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 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 否相互衔接。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 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 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 案管理等内容。 11.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涵盖应急工作 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4 应 急 预 案 12.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 队伍。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 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 八条,第九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第 88 号令) 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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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04 一、钢材、半成品等应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二、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 2m 区域内禁止行人。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的 调直块及传动速度,经调试合格,方可送料,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 三、展开圆盘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紧。 四、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拿錾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切断小于 30cm 的 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笼罩。 五、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 稳当,防止塌落。 六、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准站在钢筋骨架 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在 4m 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柱在 4m 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 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倒塌。 七、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八、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柱边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九、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架降落到离地面 1m 以内方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十、冷拉卷扬机前应设置防护挡板,没有挡板时,应就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 90°,并且应用封闭式导向滑 轮。操作时要站在防护挡板后,冷拉场地不准站人和通行。 十一、冷拉钢筋要上好夹具,离开后再发开车信号。 十二、冷拉和张拉钢筋要严格按照规定应力和伸长率进行,不得随便变更。不论拉伸或放松钢筋都应缓慢 均匀,发现油泵、千斤顶、销卡具有异常,应即停止张拉。 十三、张拉钢筋,两端应设置防护挡板。钢筋张拉后要加以防护,禁止压重物或在上面行走。浇筑混凝土 时,要防止震动器冲击预应力钢筋。 十四、张拉千斤顶支脚必须与构件对准,放置平正,测量拉伸长度、加楔和拧紧螺栓应先停止拉伸,并站 在两侧操作,防止钢筋断裂,回弹伤人。 十五、同一构件有预应力和非预应力钢筋时,预应力钢筋应分二次张拉,第一拉至控制应力的 70%~80%, 待非预应力钢筋绑好后再张拉到规定应力值。 十六、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少于 15cm,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十七、切断钢筋刀口不得超过机械负载能力,切低合金钢等特种钢筋,要用高硬度刀件。 十八、切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操作时动作要一致,不得任意拖拉。切短钢筋须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 用手直接送料。 十九、切断机旁应设放料台,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钢筋摆放范围,非操 作人员不得停留。 二十、钢筋机械上不准堆放物件,以防机械震动落入机体。 二十一、钢筋调直,钢筋装入压滚,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距离。机器运转中不得调整滚筒。 二十二、钢筋调直到末端时,人员必须躲开,以防甩开伤人。 二十三、短于 2m 或直径大于 9mm 的钢筋调直,应低速加工。 二十四、钢筋调直,钢筋要紧内贴挡板,注意放入插头的位置和回转方向,不得错开。 二十五、弯曲长钢筋时,应有专人扶住,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面,互相配合,不得拖拉。 二十六、调头弯曲,防止碰撞人和物,更换芯轴、加油和清理,须停机后进行。 二十七、钢筋焊接,焊机应设在干燥的地方,平衡牢固,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导线绝缘良好,并在开关 箱内装有防漏电保护的空气开关。 二十八、焊接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和手套,并站在橡胶板或木板上。工作棚要用防火材料搭设,棚内严禁 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备有灭火器材。 二十九、对焊机接触器的接触点、电机,要定期检查修理,冷却水管保持畅通,不得漏水和超过规定温度。 三十、钢筋严禁碰、触、钩、压电源电线、电缆。 三十一、钢筋机械作业后必须拉闸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三十二、使用钢筋机前,应检查机械是否正常,转动部位的安全防护罩是否完整,进行空载运转,确认安 全可靠后,方可作业。 三十三、钢筋机械发生故障时,应断电、停机,报告机修组检修,不得擅自检修,禁止未停机时检修或清 理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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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5 一、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时,应在机座上铺 设木枕并找平放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二、固定式搅拌机的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 干燥木板。 三、移动式搅拌机的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坚实的场地,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沟渠。就位后,应放下支腿将 机架顶起达到水平位置,使轮胎离地。当使用期较长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用油布包扎好,并 用枕木将机架垫起支杆。 四、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的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上料轨道架的底端 支承面应夯实或铺砖,轨道架的后面应采用木料加以支承,应防止作业时轨道变形。 五、料斗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 六、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的 5%,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二)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接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三)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防护罩,上料斗安全挂钩 及轨道上的安全插销完好齐全; (四)齿轮箱的油质、油量符合规定。 七、作业前,应先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应确认搅拌筒或叶片旋转方向与筒体上箭头所示方向一致。对反 转出料的搅拌机,应使搅拌筒正、反转运转数分钟,并应无冲击抖动现象和异常噪声。 八、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 九、供水系统水泵、管道部件应齐全完整,供水管道不应有泄露,并采用防锈管件;当水温达到 50℃时, 供水系统应仍能保证正常工作;供水仪表计量数据应准确,且在有效表定期内。应检查并校正供水系统的指示 水量与实际水量的一致性;当误差超过 2%时,应检查管路的漏水点,或应校正节流阀。 十、应检查骨料规格并应与搅拌机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十一、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正常转速后进行上料。上料时应及时加水。每次加入的拌合料不得 超过搅拌机的额定容量并应减少物料粘罐现象,加料的次序应为石子—水泥—砂子或砂子—水泥—石子。 十二、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十三、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 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十四、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应先将搅拌筒内原有的混凝土全部卸出后方可进行。 十五、作业中,应观察机械运转情况,当有异常或轴承温升过高等现象时,应停机检查;当需检修时,应 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检修。 十六、搅拌机作业中产生的污水应通红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达标排放。 十七、加入强制式搅拌机的骨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允许值,并应防止卡料。每次搅拌时,加入搅拌筒的物 料不应超过规定的进料容量。 十八、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及侧壁的间隙,应经常检查并确认符合规定,当间隙超过标准 时,应及时调整。当搅拌叶片磨损超过标准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十九、严禁无证操作,严禁操作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十、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做好润滑保养,切断电源锁好箱门;当操作人员需进入筒内时, 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或卸下熔断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二十一、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坑底,当需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 二十二、冬季作业后,应将水泵、放水开关、量水器中的积水排尽。 二十三、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运输时,应将进料斗提升到上止点,用保险铁链或插销锁住。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12-13 价格:¥2.00
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04 一、钢材、半成品等应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二、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 2m 区域内禁止行人。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的 调直块及传动速度,经调试合格,方可送料,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 三、展开圆盘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紧。 四、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拿錾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切断小于 30cm 的 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笼罩。 五、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 稳当,防止塌落。 六、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准站在钢筋骨架 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在 4m 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柱在 4m 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 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倒塌。 七、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八、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柱边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九、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架降落到离地面 1m 以内方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十、冷拉卷扬机前应设置防护挡板,没有挡板时,应就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 90°,并且应用封闭式导向滑 轮。操作时要站在防护挡板后,冷拉场地不准站人和通行。 十一、冷拉钢筋要上好夹具,离开后再发开车信号。 十二、冷拉和张拉钢筋要严格按照规定应力和伸长率进行,不得随便变更。不论拉伸或放松钢筋都应缓慢 均匀,发现油泵、千斤顶、销卡具有异常,应即停止张拉。 十三、张拉钢筋,两端应设置防护挡板。钢筋张拉后要加以防护,禁止压重物或在上面行走。浇筑混凝土 时,要防止震动器冲击预应力钢筋。 十四、张拉千斤顶支脚必须与构件对准,放置平正,测量拉伸长度、加楔和拧紧螺栓应先停止拉伸,并站 在两侧操作,防止钢筋断裂,回弹伤人。 十五、同一构件有预应力和非预应力钢筋时,预应力钢筋应分二次张拉,第一拉至控制应力的 70%~80%, 待非预应力钢筋绑好后再张拉到规定应力值。 十六、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少于 15cm,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十七、切断钢筋刀口不得超过机械负载能力,切低合金钢等特种钢筋,要用高硬度刀件。 十八、切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操作时动作要一致,不得任意拖拉。切短钢筋须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 用手直接送料。 十九、切断机旁应设放料台,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钢筋摆放范围,非操 作人员不得停留。 二十、钢筋机械上不准堆放物件,以防机械震动落入机体。 二十一、钢筋调直,钢筋装入压滚,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距离。机器运转中不得调整滚筒。 二十二、钢筋调直到末端时,人员必须躲开,以防甩开伤人。 二十三、短于 2m 或直径大于 9mm 的钢筋调直,应低速加工。 二十四、钢筋调直,钢筋要紧内贴挡板,注意放入插头的位置和回转方向,不得错开。 二十五、弯曲长钢筋时,应有专人扶住,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面,互相配合,不得拖拉。 二十六、调头弯曲,防止碰撞人和物,更换芯轴、加油和清理,须停机后进行。 二十七、钢筋焊接,焊机应设在干燥的地方,平衡牢固,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导线绝缘良好,并在开关 箱内装有防漏电保护的空气开关。 二十八、焊接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和手套,并站在橡胶板或木板上。工作棚要用防火材料搭设,棚内严禁 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备有灭火器材。 二十九、对焊机接触器的接触点、电机,要定期检查修理,冷却水管保持畅通,不得漏水和超过规定温度。 三十、钢筋严禁碰、触、钩、压电源电线、电缆。 三十一、钢筋机械作业后必须拉闸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三十二、使用钢筋机前,应检查机械是否正常,转动部位的安全防护罩是否完整,进行空载运转,确认安 全可靠后,方可作业。 三十三、钢筋机械发生故障时,应断电、停机,报告机修组检修,不得擅自检修,禁止未停机时检修或清 理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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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3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址 使 用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产 权 单 位 制 造 单 位 (许可证号: ) 塔 机 类 型 行走式 固定式 爬升式 变幅形式 型 号 规 格 制造编号 备 案 编 号 出厂日期 告知受理号 设备自编号 安 装 位 置 最大起重力矩: kN·m;最大起重量: t 最大独立起升高度: m; 最大幅度: m 性 能 参 数 附着最大起升高度: m; 变幅速度: m/min 设 备 状 态 检查时的安装高度: m;检查时的最大幅 度: m 1.《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查评定规程》DBJ/T 15—73—2010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检 查 依 据 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检查项目共计 100 项: 检查情况 汇 总 保证项目共 36 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共 64 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检 查 结 论 自 检 人 员 (安装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安装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 5 项,此设备自检 结论方为“合格”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续表一) GDAQ209010803-1 序号 项 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1 1.1.1 主要承载 结构件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及其焊缝应无裂纹,结构件应 无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应无塑性变形。连接 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 锈蚀或磨损 符合要求 合格 2 1.1.2 结构件 接料 结构件需要接料时,每个杆件的接料处不应多于一处 符合要求 合格 3 1.1.3 螺栓固定 轴端挡板 对自升式塔机的小车变幅臂架,其下弦杆连接销轴 不应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 符合要求 合格 4 1.1.4 斜梯 斜梯及扶手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应 ≤65°,两边应设置不低于 1m 高的扶手,扶手间宽 度应≥600mm;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 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应≥300mm;梯级间隔 应≤300mm 符合要求 / 5 1.1.5 直梯 直梯应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为 75°~90°; 直梯两边梁之间的宽度应≥300mm;踏杆间隔为 250~300mm;踏杆与后面结构件间的自由空间(踏 脚间隙)应≥160mm;踏杆直径应不小于 16mm,且不 大于 40mm 符合要求 合格 高于地面 2m 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固定可 靠。护圈直径为 600~800mm,侧面应用 3 条或 5 条竖 向板条连接。当侧面有 3 条板条时,间距应≤900mm; 当侧面有 5 条板条时,间距应≤1500mm 符合要求 6 1.1.6 护圈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且侧 面结构不允许直径为 600mm 的球体穿过时,可不设护 圈: (1)正方形塔身边长≤750mm;(2)等边三角形塔身 边长≤1100mm;(3)直角等腰三角形塔身边长≤ 1100mm;或梯子沿塔身对角线方向布置,边长≤ 1100mm;(4)筒状塔身直径≤1000mm;(5)快装式 塔机 符合要求 合格 7 1.1.7 休息小平 台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 10m 时应设置休息 小平台,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在不超过 12.5m 的高度处,以后每隔 10m 内设置一个 符合要求 合格 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平台和走道不应有永久变形。离地面 2m 以上的平台 和走道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 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500mm 符合要求 8 1.1 结构 1.1.8 平台、 走道 离地面 2m 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跌 落的手扶栏杆,其高度不应低于 1000mm,在栏杆一 半高度处应设置中间手扶横杆 1.2m 合格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20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1 第三章 砂型车间岗位事故及应急处理 第一节 中频炉常见安全事故原因及相应现场处置预案 一、中频熔炼炉常见事故及原因分析 (一)炉底化穿 1、长期低温保温形成黑盖+功率过度。 2、炉衬过薄+铁水太满+功率过度,静压加动载综合结果。 3、急冷裂纹,加料后填缝,急热钻入铁水。 (二)炉体中部漏炉 1、筑炉分层,倒净停炉,热胀冷缩。 2、感应炉材料中混入铁磁物质。 3、局部炉衬过薄化穿。 (三)铁水溢出 1、铁水太满+盖盖+全功率+抽风。 2、炉嘴修得不好,倒铁水时溢出。 (四)爆炸 1、废钢中掺进密闭容器、油桶、爆炸物品。 2、湿料。 3、事故时将铁水倒入有积水的炉前坑。 4、废钢中混入润滑油。 二、中频熔炼炉常见事故现场处置预案 (一)爆炸事故处理 1、对回收物料进行随机抽样破碎检查,强化废料把关检查的管 理。 2、确保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撤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切断熔化电源;监控冷却水。 4、炉子稳定可控后,逐步处理善后工作。 (二)漏炉事故处理 1、漏铁液事故容易造成设备损坏,甚至危及人身,因此平时要 尽量做好炉子的维护与保养工作,以免发生漏铁液事故。 2、当开炉前测量有漏电电流时,应当巡察炉体周围,检查铁液 有否漏出。若有漏出,立即倾炉,把铁液倒完; 2 3、若已经发现漏铁液,则马上疏散人员,直接把铁液倾入炉前 坑内; 4、漏铁液是由于炉衬的破坏造成。炉衬的厚度越小,电效率越高, 熔化速度越快。但当炉衬厚度经磨损小于 65mm 时,整个炉衬厚度几 乎都是坚硬的烧结层和极薄的过渡层,没有松散层,炉衬稍受急冷急 热就会产生细小裂缝。该裂缝就能将整个炉衬内部裂透,容易使铁液 漏出; 5、发生漏炉现象,应首先保证人身安全,在考虑设备安全时主 要考虑保护感应线圈,因而,发生漏炉,应立即关闭电源,保持冷却 水畅通。 (三)停电事故处理 1、停冷却水的应急处理 (1)电炉控制室的配电总柜中双电源开关应保持在自切换档位, 当主电源停电时,安保电源会自动切入,然后马上再次启动炉体水泵; (2)当主电源与安保电源同时停电,必须马上通知值班电工, 并且准备启动应急发电机,保证炉体的小水泵有电后运行炉体冷却 水。因而柴油发电机必须保证具备一定储量的柴油,而且与设备共同 每月运行一次; (3)当柴油发电机也无法启动,马上对炉体切入自来水;(我 公司没有备用电源,也没有接自来水); (4)由于停电,线圈的供水停止,从铁液传导出来的热量很大。 如果长期不通水,线圈中的水就可能变成蒸汽,破坏线圈冷却,与线 圈相接的胶管和线圈的绝缘都被烧坏。 2、停电炉内铁液的应急处理 (1)冷炉料开始起熔期间发生停电,炉料还没有完全熔化不必 倾炉,保持原状,仅继续通水,等待下次通电时再起熔; (2)由于中频电源故障,铁液已经熔化,但铁液量不多而又无 法进行浇注(温度未到、成分不合格等),可以考虑把炉子倾转一定 角度后自然凝固。若量多,则考虑倾倒掉铁液; (3)由于突然停电,铁液已经熔化,设法在铁液凝固之前在铁 液中插入管子,便于再次熔化时排除气体,防止气体膨胀而引起爆炸 事故; (4)对已凝固的炉料第二次通电熔化时,最好使炉子向前倾斜 点角度,便于底下已熔化的铁液在倾斜低处先流出一部分,防止爆炸。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7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 / / / m; m/min m/min 架桥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6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类别型号 出厂日期 产权单位 制造单位 (许可证号: 告知受理 号 安装位置 出厂编号 设备自编 号 kg;架梁跨度/桥机跨度: 最大架设横度/纵度: °; 起升高度: 起升速度: m; 整机横移速度: m 前支腿调节长度: m;整机长度/前导梁长度: m / m;下降深度: 工作级别: ; 大车基距: m;小车轨距: 设备状态 检查时的起升高度: m;检查时的前导梁长度长度: m/min;过孔速度: m/min;小车纵移/横移速度: 性能参数 额定起重量: m 检查依据 1.《通用桥式起重机》GB/T 14405—1993; 2.《通用门式起重机》GB/T 14406—1993; 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2010; 4.《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GB/T 10183—2005; 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 6.《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2008; 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检查情况 汇 总 检查项目共计86项: 保证项目共24项,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共62项,第 安装 单位 (签名)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此设备自检 结论方为“合格” 检查结论 自检人员 (安装单位 专业技术人 员) 序 号 ★1 3 5 6 7 8 9 项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架桥机安装自检表(续表一) GDAQ209010806-1 结 论 1.1 结构 1.1.1 主要受力 构件 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主梁、端梁、平衡梁、支腿 、 小车架等)应无裂纹、无永久变形;主要受力构件 母 1.1.3 走台通道 走台上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走台上方的净 空高度应不小于1800mm。走台应能承受3kN移动的 集中载荷而不产生永久变形。走台板面应具有防滑 性能 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应≥1m;栏杆下部应装设踢脚 板,其高度≥0.1m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 之间应设有中间栏杆,中间栏杆与踢脚板或手扶栏 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m。对净高不超过1.3m的通 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m。栏杆上任何一处 都应能承受1kN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永久 变形 ★2 1.1.2 焊缝质量 主要受力构件焊缝不得有目测可见的裂纹、孔穴、 固体类夹渣、未熔合和未焊透等缺陷 主梁受拉区的翼缘板和腹板的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 检测。射线检测时不低于《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 线照相》GB/T 3323中规定的Ⅱ级;超声波检测时 不低于《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JB/ T 10559中规定的Ⅰ级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1.5 梯子 司机维修及调整时必须经过的通道,应设安全、方 便的梯凳。梯子宜用斜梯,梯、凳面应具有防滑性 能,采用直梯时,当高度大于10m时应在每隔6~8m 处设休息平台,当高度大于5m时,应从2m起装设护 圈 4 1.1.4 护栏 在起重机上的以下部位应装设栏杆: (1)用于进行起重机安装、拆卸、试验、维修和保 养 的,且高于2m的工作部位; (2)通往离地面高度2m以上的操作室、检修保养部 位的通道; 1.1.7 钢丝绳 防脱装置 滑轮应设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在 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体的间隙不宜 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1.1.6 检修吊笼 采用裸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在司机室对面靠近滑线 的端,应装设检修吊笼 1.1.9 防雨措施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或采 取 其他防雨措施 1.1.8 防护罩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旋转零部件,如开 式 齿轮、联轴器、传动轴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10 1.2 司机 室 1.2.1 结构 司机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11 1.2.2 门窗 司机室窗户应采用安全玻璃或与其相当的材料 司机室应有安全的出入口,并应防止司机室的门在 起重机工作时意外打开 司机室内净空高度应≥1.8m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76.5 KB 时间:2026-01-28 价格:¥2.00
塔式起重机操作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03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1#塔吊操作 工种 司机 一、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 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二、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二)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三)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四)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五)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六)供电电缆无破损。 三、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 方可上机。 四、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正常,有无噪声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 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五、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 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 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七、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 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 1m,行走轮不得小于 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八、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 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重量的 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九、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十、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 0.5m 以上。 十一、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十二、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十三、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 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十四、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档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十五、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 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十六、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十七、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成 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十八、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十九、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二十、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停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 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 使重物降到地面。 二十一、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采用对 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二十二、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 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直升到离起重臂顶端 2~3m 处。 二十三、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 高空指示灯。 二十四、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二十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必须填写:结合塔吊操作规程及“十不吊”有针对性填写)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5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 17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已经 2004 年 10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5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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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201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 年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的;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 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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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 学习资料 一、“5S”活动的含义 “5S”是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etsu)和素养(Shitsuke)这 5 个词的缩写。因为这 5 个词日语中罗马拼音的第一个字母都是“S”,所以简称为“5S”,开展以 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和素养为内容的活动,称为“5S”活动。它就是以整理(SEIRI)、整顿 (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等活动为基础,借助于 PDCA(计 划、执行、检查、总结)的不断循环,使人们潜移默化,改变看法,改变工作环境,创造有规律的 场所,干净的环境以及能进行目视管理,达到意识改革和企业经营效率化,从紊乱中找出秩序。 “5S”活动起源于日本,并在日本企业中广泛推行。“5S”活动的对象是现场的“环境”,它 对生产现场环境全局进行综合考虑,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与措施,从而达到规范化管理。“5S” 活动的核心和精髓是素养,如果没有职工队伍素养的相应提高,“5S”活动就难以开展和坚持下去。 二、“5S”活动的内容 (一)整理 把要与不要的人、事、物分开,再将不需要的人、事、物加以处理,这是开始改善生产现场的 第一步。其要点是对生产现场的现实摆放和停滞的各种物品进行分类,区分什么是现场需要的,什 么是现场不需要的;其次,对于现场不需要的物品,诸如用剩的材料、多余的半成品、切下的料头、 切屑、垃圾、废品、多余的工具、报废的设备、工人的个人生活用品等,要坚决清理出生产现场, 这项工作的重点在于坚决把现场不需要的东西清理掉。对于车间里各个工位或设备的前后、通道左 右、厂房上下、工具箱内外,以及车间的各个死角,都要彻底搜寻和清理,达到现场无不用之物。 坚决做好这一步,是树立好作风的开始。日本有的公司提出口号:效率和安全始于整理! 整理的目的是:①改善和增加作业面积;②现场无杂物,行道通畅,提高工作效率;③减少磕 碰的机会,保障安全,提高质量;④消除管理上的混放、混料等差错事故;⑤有利于减少库存量, 节约资金;③改变作风,提高工作情绪。 (二)整顿 把需要的人、事、物加以定量、定位。通过前一步整理后,对生产现场需要留下的物品进行科 学合理的布置和摆放,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取得所需之物,在最有效的规章、制度和最简捷的流程下 完成作业。 整顿活动的要点是:①物品摆放要有固定的地点和区域,以便于寻找,消除因混放而造成的差 错;②物品摆放地点要科学合理。例如,根据物品使用的频率,经常使用的东西应枚得近些(如放 在作业区内),偶而使用或不常使用的东西则应放得远些(如集中放在车间某处);③物品摆放目 视化,使定量装载的物品做到过日知数,摆放不同物品的区域采用不同的色彩和标记加以区别。 生产现场物品的合理摆放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这项工作己发展成 一项专门的现场管理方法--定置管理(其内容将在第三节中进一步介绍)。 (三)清扫 把工作场所打扫干净,设备异常时马上修理,使之恢复正常。生产现场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灰 尘、油污、铁屑、垃圾等,从而使现场变脏。脏的现场会使设备精度降低,故障多发,影响产品质 量,使安全事故防不胜防;脏的现场更会影响人们的工作情绪,使人不愿久留。因此,必须通过清 扫活动来清除那些脏物,创建一个明快、舒畅的工作环境。 清扫活动的要点是:①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设备、工具等,要自己清扫,而不要依赖他人,不 增加专门的清扫工;②对设备的清扫,着眼于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扫设备要同设备的点检结合起 来,清扫即点检;清扫设备要同时做设备的润滑工作,清扫也是保养;③清扫也是为了改善。当清 扫地面发现有飞屑和油水泄漏时,要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四)清洁 整理、整顿、清扫之后要认真维护,使现场保持完美和最佳状态。清洁,是对前三项活动的坚 持与深入,从而消除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源。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职工能愉快地工作。 清洁活动的要点是:(1)车间环境不仅要整齐,而且要做到清洁卫生,保证工人身体健康, 提高工人劳动热情;(2)不仅物品要清洁,而且工人本身也要做到清洁,如工作服要清洁,仪表 要整洁,及时理发、刮须、修指甲、洗澡等;(3)工人不仅要做到形体上的清洁,而且要做到精 神上的“清洁”,待人要讲礼貌、要尊重别人;(4)要使环境不受污染,进一步消除混浊的空气、 粉尘、噪音和污染源,消灭职业病。
第 1 页 共 9 页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与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试验与验收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与验 收。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标准,其以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3.1 燃气引入管 引入管是指由室外庭院管网引向建筑物外墙至立管阀门为止的管段。 3.1.1 燃气引入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20mm,埋地部分的 PE 管不小于 32mm; (2)引入管坡度应大于 1%,坡向室外低压管网,严禁倒坡; (3)引入管埋地部分应采用壁厚≥3.50mm 的无缝钢管或 PE 管。超过 25 层以上建筑 的燃气引入管应采用加厚钢管。 3.2 燃气立管 燃气立管是指引入管出地面后沿墙向上敷设的燃气管道。 3.2.1 燃气的立管一般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立管距地面 1.5m 处宜安装总阀门,阀门 前后设置放散吹扫口,阀门及放散吹扫口宜设置在阀门箱内。 3.2.2 燃气立管的安装一般采用无缝钢管或单面镀锌钢管焊接连接。 3.2.3 燃气立管宜安装在靠近厨房、卫生间的外墙,尽量避开卧室的窗户及变配电 室等场所。 3.3 室内燃气管道 第 2 页 共 9 页 3.3.1 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浴室或卫生间中;当水平管穿过卧室、浴室、卫生间或 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 (2)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通风道等地方; (3)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当一定要穿越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4)机要室、间距狭小通道及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5)使用其它燃料的厨房。 3.3.2 室内燃气管道一般采用镀锌钢管并采用丝扣连接。 3.3.3 室内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 装和检修。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的燃气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的燃气水平管,可设在非 燃材料构成的吊平顶内或管沟中;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 板,并填充干沙; (3)暗设的燃气管道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水、热力管道等一起敷设在管道井、管 沟或设备层中。此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它管沟交叉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 套管中; (5)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井应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 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6)燃气管道应涂以黄色的防腐识别漆或涂银粉漆并刷上黄色的标识环。 3.3.4 室内燃气管道一般不采用暗埋方式,如必需暗埋时必须使用燃气专用的不锈 钢管、铜管、铝塑复合管等,暗埋的燃气管道必须采用焊接。燃气表及阀门不得暗埋, 燃气管道宜暗埋于距天花板 20cm 范围内,距地面 50cm 以下的墙面。暗埋后应有明 显的标志,以免用户装修施工时破坏暗埋的燃气管道。 3.3.5 室内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穿越楼板、楼梯平台等处时套管应选用钢管,套管管径不宜小于表 1 燃气管道的 套管直径的规定,套管上端应高出毛地面 60mm—90mm,装修地面 30mm—50mm,下端 与楼板底平,套管与燃气管间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封堵严实,套管与楼板之间应牢固, 并用水泥砂浆或非燃材料堵严,不得有漏水和松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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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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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5 一、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时,应在机座上铺 设木枕并找平放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二、固定式搅拌机的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 干燥木板。 三、移动式搅拌机的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坚实的场地,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沟渠。就位后,应放下支腿将 机架顶起达到水平位置,使轮胎离地。当使用期较长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用油布包扎好,并 用枕木将机架垫起支杆。 四、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的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上料轨道架的底端 支承面应夯实或铺砖,轨道架的后面应采用木料加以支承,应防止作业时轨道变形。 五、料斗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 六、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的 5%,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二)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接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三)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防护罩,上料斗安全挂钩 及轨道上的安全插销完好齐全; (四)齿轮箱的油质、油量符合规定。 七、作业前,应先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应确认搅拌筒或叶片旋转方向与筒体上箭头所示方向一致。对反 转出料的搅拌机,应使搅拌筒正、反转运转数分钟,并应无冲击抖动现象和异常噪声。 八、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 九、供水系统水泵、管道部件应齐全完整,供水管道不应有泄露,并采用防锈管件;当水温达到 50℃时, 供水系统应仍能保证正常工作;供水仪表计量数据应准确,且在有效表定期内。应检查并校正供水系统的指示 水量与实际水量的一致性;当误差超过 2%时,应检查管路的漏水点,或应校正节流阀。 十、应检查骨料规格并应与搅拌机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十一、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正常转速后进行上料。上料时应及时加水。每次加入的拌合料不得 超过搅拌机的额定容量并应减少物料粘罐现象,加料的次序应为石子—水泥—砂子或砂子—水泥—石子。 十二、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十三、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 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十四、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应先将搅拌筒内原有的混凝土全部卸出后方可进行。 十五、作业中,应观察机械运转情况,当有异常或轴承温升过高等现象时,应停机检查;当需检修时,应 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检修。 十六、搅拌机作业中产生的污水应通红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达标排放。 十七、加入强制式搅拌机的骨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允许值,并应防止卡料。每次搅拌时,加入搅拌筒的物 料不应超过规定的进料容量。 十八、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及侧壁的间隙,应经常检查并确认符合规定,当间隙超过标准 时,应及时调整。当搅拌叶片磨损超过标准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十九、严禁无证操作,严禁操作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十、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做好润滑保养,切断电源锁好箱门;当操作人员需进入筒内时, 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或卸下熔断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二十一、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坑底,当需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 二十二、冬季作业后,应将水泵、放水开关、量水器中的积水排尽。 二十三、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运输时,应将进料斗提升到上止点,用保险铁链或插销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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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XXX 20XX 年 9 月 网络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 其 XXXXXX 流利 XXX XXXXXX XXX 目录 一、《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 二、《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三、《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四、《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五、《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六、《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七、《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八、《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九、《重要服务器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十、《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十一、《校园网络平安管理制度》 十二、《学生上网注销制度》 十三、《应急处理制度》 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 1、校园网内学校各办公室、教室及功能室计算机实行使 用责任人负责制,各责任人全权负责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正常 使用。如果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故障,按照《学校电教设备 报修制度》及时报修。2、要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进行操 作,不得非法操作。 3、未经许可,不准外来人员操作计算机,登录校园网。 4、禁绝随便将信息中心主控室效劳器上的资料复制给他 人利用。5、对于来历不明的软盘不克不及上机利用,确属办 公需要,必须先杀毒后利用。 6、禁绝在计算机上装置带有病毒的软件。 7、不准在计算机上安装各种游戏软件及播放娱乐性光碟。 8、不准在单位计算机上浏览不健康的网页。 9、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10、禁绝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诋毁他人。 11、不准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 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2、不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 XX、不准随意拆卸主机箱,更换鼠标、键盘、音箱、显示 器等。14、计算机长时间不用时,要关闭计算机,并切断电源。 计算机机房平安管理制度 1、凡使用校园网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微机操作规则的 培训并经教导处考查合格,方有资格上机使用。 2、学生上机需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排队进入微机室, 对号入座,不许随意乱动设备,严格遵守课堂纪律。 3、校园网内上机者必须爱护室内设备和财产,不得违规 操作或故意破坏。 4、校园网内所有上机者必须注意用电平安,不可乱动插 头,插座,不得随便搬动键盘、显示器等设备。 5、校园网内上机者要随时察看机器是否正常,若有问题 实时报告指导教师加以办理。 6、禁止非专业维护人员乱动线路,以保证整个系统的安 全。7、严禁将室外软盘、光盘、优盘带入机房使用。 8、严禁吸烟、吐痰和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9、校园网内外加装网络防火墙,隔离不良网站及网页, 校园内学生上网,是为了获得网上资源。学生浏览因特网要在 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禁绝浏览因特网上的不健康网页、 游戏和聊天。 10、凡校园网内学校学生上机者在上机结束后,必须认真 填写运行情况报告单,经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 11、凡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必须按原价赔偿;故意 损坏室内财产、设备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原价的 2 倍 进行赔偿。12、校园网内各种网络联接设备一律登记造册,信 息中心备案。如有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学校。属于过失 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按学校有关制度追究责任。 XX、校外人员非经校领导特别批准,不得进入校信息中心 和使用设备。 信息发布、审核、注销制度 学校计算机信息发布实行各信息发布科室提出申请,校长 室审核批准,微机室具体实施的办法,在信息发布方面必须恪 守如下规定:1、发布申请科室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 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2、信息发布科室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 管理;3、信息审核小组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 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申请科室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 时反馈给申请科室; 4、在审核小组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实时转发给学校微 机室;5、信息审核小组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 案工作;6、微机室对所收到的颠末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 意见后,应实时在网上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正确性; 7、学校微机室对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做好备案工作。 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为保证我校校园网健康、安全,高效的应用和发展,杜绝 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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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题库 多选题 (1)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BCDE)。 A、危险化学品事故 B、自然灾害 C、事故灾难 D、公共卫生事件 E、社会安全事件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 条 (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 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ACDE)。 A、特别重大 B、特大 C、重大 D、较大 E、一般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 条 (3)位于某省某市的中央企业某集团一下属化工厂发生爆炸事 故,引起有毒气体泄漏,导致 33 人中毒死亡。依据《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起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为( AB )。 A.国务院 B.国务院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 C.集团总部 D.省人民政府 E.市人民政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19 条 (4)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内容包括:(ABCD) A.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B. 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C.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D. 突发事件事后恢复与重 建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第二条 (8)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 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 ABCDE ),并 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A. 调查 B. 登记 C. 风险评估 D. 定期进行检查 E. 定期进行监控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第二十条 (9)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 组 织 协 调 运 输 经 营 单 位 , 优 先 运 送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所 需 ( ABCD )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A. 物资 B. 设备 C. 工具 D. 应急救援人员 E. 工程 技术人员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条 (10)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 分四级,分别用( ABCD )表示。 A. 红色 B. 橙色 C.黄色 D.蓝色 E. 绿色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章第四十二条 (11)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 ABD )。 A. 宣传动员 B. 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呼救 C. 打击犯罪 D. 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 (1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受影响 地区尽快恢复( ABCE ),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 民政府报告。 A. 生产 B. 社会秩序 C. 生活 D. 文化 E. 工作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13)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 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 BCD )。 A. 政治关怀 B. 资金 C. 物资支持 D. 技术 指导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章第六十条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的要求 是( BCE )。 A. 详实 B. 及时 C. 准确 D. 全面 E. 完整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1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是( ABCDEF )。 A. 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 场情况 C. 事故的简要经过 D.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 人数 E. 已经采取的措施 F.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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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题库 判断题 (1) 依据《安全生产法》,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任人是本单位的全体人员( x )。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3)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建立以人为本、预防为 主、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x )。 (4)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家 应急中心规定( x )。 (5)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某加油站制定了预案体系,其中,针对该加油站成品油装卸 区火灾的预案属于专项预案(x )。 (6)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步骤应包括的内容是成立小组、危 险分析、能力评估、组织编写、评审发布、实施(√ )。 (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重大危险源应进行登记、检 测、评估、监控等工作,负责组织评估工作的是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x)。 2 (8)《安全生产法》规定,省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x )。 (9)《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包括:“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 防护工具( x )。”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11) 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 )。 (12)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的原则( √ )。 (13)《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 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三级( x )。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 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因抢救 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 3 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 (16)国防武器装备生产事故不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所调查的范围( √ )。 (17)某化工企业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当日造成 2 人死亡、2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990 万元。其中重伤中 1 人经治疗后 康复出院,另 1 人在事发后的第 29 天死亡,该事故应认定 为较大事故( x )。 (18)《突发事件应对法》自年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x )。 (19)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 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 4 级(√)。 (20)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 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制订应急预案( x )。 (21)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 各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x )。 (2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 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救援措施(x )。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教 育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 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x )。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专 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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