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中暑事件卫生
应急预案
卫生部 发布时间:201*年*月 1*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
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
中暑事件(以下简称
高温中暑事件),指
导和规范
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
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
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
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
《重大
气象灾害预警
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
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
中暑事件的卫生
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
高温气象条
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
卫生安全
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
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依据
气象条件、
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
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
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
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
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
事件范畴。
1.4.1 特别重大
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 小时内,1 个县(市)区域内报告
中暑患者 300 人以上(含 300 人),或有 10 例
以上(含 10 例)死亡病例发生;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
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 重大
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 小时内,1 个县(市)区域内报告
中暑患者 150 人至 299 人,或有 4 至 9 例死亡
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
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 较大
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24 小时内,1 个县(市)区域内报告
中暑患者 100 人至 149 人,或有 1 至 3 例死亡
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
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 一般
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 小时内,1 个县(市)区域内报告
中暑患者 30 人至 99 人。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
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
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
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
高温中暑事
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
应急措施。
1.5.2 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和
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
机制,一旦发现
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
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高温气象条
件预报或
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
高温中暑事件
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
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
做好辖区内
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
应急处置工作。
1.5.3 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
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
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
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
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
高温中暑事件。
1.5.4 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
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
高温中暑事件的
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
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2.1
高温中暑气象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