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乙炔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火灾事故。氧气乙炔库是公司重点防火部位。人为因素引 发的火灾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章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违章使用明 火作业、检修(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方人为破坏等。 雷击及设备问题等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1.1.2.爆炸事故。氧气乙炔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灭,处置措施不 当导致瓶内燃烧或气瓶在高温下暴晒、暴露在火焰中发生爆炸事故。 1.1.3.中毒窒息事故。纯乙炔属微毒类,具有弱麻醉和阻止细胞 氧化的作用。高浓度时排挤空气中的氧,引起单纯性窒息作用。乙炔 中常混有磷化氢、硫化氢等气体,故常伴有此类毒物的毒作用。人接 触 100mg/m3 能耐受 30~60min,有轻度头痛、头昏。20%引起明显缺氧, 30%时共济失调,35%下 5min 引起意识丧失。吸入高浓度时先兴奋、多 语、哭笑不安,继而头痛、眩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嗜睡。严 重者昏迷。 1.2.危险源 1.3.氧气乙炔库内、气割切割使用现场等部位,防火距离不足、 周围私自动火、吸烟、泄漏遇到火源等违章操作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4.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 1.5.乙炔具有爆炸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危险性等。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不受季节的影响。乙炔罐火灾爆炸事故,导 致人员烧伤、中毒窒息,严重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并导致环境污染。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可能对周边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可修复的危险 程度,对厂房也有可能造成结构性损坏,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还可能造成大面积人员的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1.6.危险性分析 1.6.1.乙炔的特性 1.6.1.1.物理性质。乙炔为无色无味的易燃、有毒气体。而电石 制的乙炔因混有硫化氢 H2S、磷化氢 PH3、砷化氢,而带有特殊的臭味。 闪点(开杯)-17.78℃,自燃点 305℃。在空气中爆炸极限 2.3%-72.3%( vol)。 1.6.1.2.危害健康。急性中毒:接触 10%~20%浓度的乙炔时, 有头痛、头晕、全身无力等缺氧症状;接触 30%浓度时,动作不协调, 步态蹒跚;吸入高浓度时,初期兴奋、多语,后出现晕眩、头痛、恶心、 嗜睡,严重者昏迷;另外,高浓度吸入还可引起单纯窒息。 1.6.1.3.危险特性:乙炔与空气或氧气等助燃气体混合后极易燃 烧爆炸。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由 于气瓶阀门损坏、气带漏气、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极易引起乙炔泄漏, 造成人员中毒、火灾、甚至爆炸等事故。 1.6.2.在液态和固态下或在气态和一定压力下有猛烈爆炸的危 险,受热、震动、电火花等因素都可以引发爆炸,因此不能在加压液 化后贮存或运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苯、丙酮等有机溶剂。在 15 ℃和 1.5MPa 时,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为 237g/L,溶液是稳定的。 1.6.3.由于乙炔具有易燃、易爆性,并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在 发生异常情况下,若遇到雷击或明火、外来火种、设备故障、人员操 作不当等,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6.4.在烈日爆晒引发爆炸。气割割枪回火、爆带处置不当引起 火灾或爆炸。 1.6.5.乙炔瓶水平放置或倒立使用、氧气瓶瓶口擦拭不干净,油 脂进入氧气瓶内,发生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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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 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 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 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交通事故。凡是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 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6、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 理上报)。 7、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上报事故、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包括 1000 元); (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工,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 事故。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 100 元至 1000 元者(包括 1000 元在内)。 (3)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凡未达到上述 1、2 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造成降 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 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作业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 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事故的管理 1、事故的分管: (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的 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3)作业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 (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 (5)交通事故和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2、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负责人立即组织安全、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 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 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管理。轻微事 故由分公司自行掌握处理。 (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 以及公司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将事故及 原因在 24 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 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全科,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 报送公司。 (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4)各分公司安全部门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 27 日前汇总报安全科。由主管负责 人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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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 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 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 件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 发生事故/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 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和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和分级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 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 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 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 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 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 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 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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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一、演练目的 为确保**发生触电事故时能够迅速、准确、有效的组织救援,做到常备不懈、快速 反应、处置得当。根据《**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进行本次 实战演练。 二、演练内容 假设触电事故发生在本仓储站台,由于员工不小心碰触照明配电箱漏电部分导致触 电,按照处置方案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做好救援及后勤保障工作。 三、演练时间及地点 201 年*月*日仓储基地站台 四、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救援小组机构及职责表 组织机构 成员 职责 总指挥 1)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急救工作; 2)决定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3)指挥应急急救工作。 副总指挥 1)组织应急急救工作; 2)协调各部门统一调度工作; 3)负责调查、监测及急救方案的确定。 现场指挥 1)传达、联络各演练人员,负责交通救援线路的畅通及现场警 戒; 2)协助总指挥做好各项后勤事务及有关演练物资准备等相关事 宜; 3)协调与当地医院、公安的沟通,负责演练资料搜集、整理等 工作。 事故处理、 调查组 1)确定救援方案并组织人员车辆施救,抢救触电人员; 2)对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拍照、取样,并做详尽的记录。 医疗救护组 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抢救触电人员,视伤情决定在现场或就近医 院急救,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警戒联络组 上传下达领导指令和疏导交通线路,对外联络告知现场发生的 触电事故情况,并派人到路口接应并记录演练全过程。 后勤保障组 听从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安排救援演练车辆的调派以及应急资 金的及时供应。 五、演练程序 (一)员工**在仓储站台开启站台灯光,在操作配电箱时,因碰触配电箱漏电部分而 触电倒地不省人事。一起同行的员工**见有人倒地,祁**立即到现场拿木棒把人员与配 电箱挑开,并将总电源关闭,同时**立即上报仓储科兼职安全员**,**立即向现场值班 班长和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急救员**接到命令立即进行对触电人员进行抢救、组织。触 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二)具体实施步骤 (1)事故处理组在组长**的带领下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同时电话通知现场电 工**迅速切断开关箱电源(不管电工是否知情),使触电员工**彻底与电流断开,同时 以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2)医疗救护组组长**拨打 120 急救电话,急救员**同时采取“口对口人工呼吸法” 和“心脏胸外挤压法”对触电人员急救。 备注:心肺复苏持续 30 分钟以上,仍无心搏及自主呼吸,现场又无进一步救治和 送治条件,可考虑终止复苏。 (3)警戒联络组员在组长**的指导下迅速拉起警戒线,引导周围员工撤离到安全 区,既杜绝了二次触电的可能也为现场救护提供了足够的场地。 (4)若触电人员的心跳和呼吸经急救无明显效果,与此同时,医院急救车未到时, 救护组长立即派现场救护用车与医院救护车在最短时间内进行交接,救护组全体人员随 车出发。 备注:如果伤员的心跳和呼吸经抢救后均已恢复,可暂停心肺复苏法操作,急救 车赶到后将触电人员送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和调养。但心跳呼吸恢复的早期有可能再次 棸停,应严密监护,不能麻痹,要随时准备再次抢救。 (5)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拍照、取样,并做详尽的记录。** 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6)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长**发布命令,结束应急状态,解除警报,向全项目发布 警报解除的通知,警戒组撤除警戒线,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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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事故案例汇编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 全,关系到企业效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各级领导、全体 员工的神圣职责。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安全管理的一贯方针,为更好落实这一方针, 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和防范意识,起重专业安全管理小组人员,汇 集了我公司及冶金企业近十年来发生的 30 起典型的起重事故案例,将他们编辑 在一起,希望全体员工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思想实际和作业特点,认真借 鉴他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克服侥幸麻痹思想,增 强“我要安全”的意识,提高自己的技能,落实我要“我要安全”的责任,从我 做起,从本岗位做起,从预防的角度上狠下工夫,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 止同类事故在我公司发生。 案例 1:检查时独自行走,小车开动轧断手指 伤亡人员概况 一、事故简单经过 1993.11.24 日,某钢铁公司电炉厂,电工黄某(男、25 岁,七级电工)对天 车进行电气检查,检查完天车滑线想下车,脚被平台斜拉支撑绊了一下,身 体绊倒,本能地用手扶物保持身体平衡,左手扶到天车小车道轨上,小车正 好开过来轧到黄某手上,将其左手拇指、食指、中指轧掉。事故发生后,黄 某自己走到天车端粱安全门处把紧急开关关掉,向天车司机打了招呼。此事 造成黄某重伤。 二、事故原因 A、趁天车运行间隙黄某登车,上车时没有断开安全开关,也没有和司机打 招呼,司机根本不知道。 B、电工工作至少两人一起,单人作业违反规定。 C、天车上行走脚下确认不够。 三 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交叉作业的联系。 案例 2:对吊物重量确认不清,物落伤人致死 一、 事故经过 2001.7.17 日,某钢铁公司氧气厂,2#、3#空压机过滤器到货卸车,用 8T 汽 车吊停在货车尾处卸车,第一件顺利吊下,此时,任某(男,28 岁,大学, 机动科长)同刘某从厂房出来,站在第一件西侧讨论其用途,14:35 吊第二 件,当把空气过滤器主体吊出货车槽开始下落时,箱体主体的西南下角蹭挂 货车右边槽上方,箱体急速向南偏甩,同时汽车吊车头翘起,吊物迅速下落, 将站在吊物旋转半径内的任某砸住,营救无效死亡。 二、 事故原因 a) 吊车司机对吊物重量确认不清,估计偏轻,违章冒险操作。 b) 起重作业管理不善,没有配备专业起重指挥及司索工。 c) 卸货位置不当,任某站位不当。 三、 防范措施 起重作业必须坚持“十不吊”,起重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案例 3: 一、 事故经过 2001.1.8 日,某钢铁公司炼钢厂转炉检修,从事拆运吸尘管道(管道长 10.85 米,总重 8.27 吨)作业,铆工刘某、起重工刘某确认管道吊耳并估算重量为 4 吨左右,选择 2 吨倒链一个及ф15.5mm 钢丝绳分别栓挂在管道东西两侧的吊 耳上,10:40 左右,4#天车司机滕某在生产科副科长张某指挥下,在管道自 转 90 度情况下,将 4#天车开到西侧 2#混铁炉处,此时,吊装用的倒链和钢 丝绳突然断裂,管道坠落至 2#混铁炉过桥上,将正在 2#混铁炉过桥上工作的 张某(男,30 岁,高中,混铁炉班长)击中头部,当场死亡,同一起作业的 许某受轻伤。 二、 事故原因 A、吊索具严重超负荷,没有采取防止物体自转措施。 B、天车工对 2#混铁炉出铁口前作业人员的位置确认失误。 三、 防范措施 起重操作必须规范作业,必须履行全部安全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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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4.28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3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 4. 职责 5. 事故信息管理 6. 事故调查 7. 事故处罚程序 8. 相关支持/记录文件 9. 流程图 1. 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 尽可能迅速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 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 定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 故、环境污染事故、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4. 职责 4.1 发生事故后,事故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 安全事故分类 4.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5重伤事故:在职职工伤害事故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 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 105 天; 4.2.6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伤害后果不太严重的事故,表 现为劳动能力的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损失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事故; 5. 事故信息管理 5.1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 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各级人员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 5.2 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5.2.1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于 24 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5.2.2死亡事故 5.2.2.1 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半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全生 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5.2.2.2 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十分钟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全生 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5.2.2.3 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 全生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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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流程、要求和方法,并确定公司的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隐患: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 2.2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北京市判定标准确定的事故隐患,需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由其督办。 2.3 重点事故隐患是指高危/法规不符合项,部门不能自行解决,需公司直接组 织治理,由公司专业技术小组负责验收的事故隐患。 2.4 轻微事故隐患是指部门内部能自行解决,由责任部门验收的事故隐患。 轻微事故隐患发生现场、班组或岗位可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的隐患,不分级,不 纳入台帐和统计分析; 3 工作职责 3.1 总经理: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 作,并具体负责:批准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导书,向上级申报隐患排 查治理费用预算,批准本公司重点危险源清单和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每季度 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综合安全检查,批准重大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和治 理方案,批准重大隐患和企业重点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批准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结果。 3.2 HSE 部门:按公司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的要求,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 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负责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具 体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 术组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审核需总经理批准的资料、批准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 程、组织并委托办理外部检测、评价和评审等。 3.3 各部门: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 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本规定的内容具体负责:组织编制 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组织编制本部门专业的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本 部门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确定工作,组织部门班组的日常隐患排 查,及时报告本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点隐患,组织本部门一般隐患的分析和 治理。 4 工作要求 4.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4.1.1 公司下列部门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门,重点部门应将公司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责任制的职责内容,分解到本部门相关岗位: ----HR 部门 ----生产部门; ----工程部门; ----物料部门; ----质量部门: ----各生产线。 4.1.2 作业人员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应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规定;具体 执行公司安全操规程要求。 4.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的建立和管理 4.2.1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由 HSE 工程师任组长,具体名单 见附件附件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小组名单》,名单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具体由 HSE 部门负责组织。 4.2.2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的工作任务是: ----按专业特长,参加专业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包括各类安全检查、专业 安全评估等; ----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隐患分类分级、隐患治理等建议; ----参加审查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或措施; ----参加对事故隐患治理的验收,包括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参加对事故隐患统计资料的分析,提出相关隐患预防、事故预警的建议。 4.2.3 HSE 部门负责专业技术组的日常管理和培训,专业组每月至少集中一次,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9 KB 时间:2025-11-15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化工企业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 办字〔2016〕36 号)、《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 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 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 要求。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4.职责 4.1 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司应当建立健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 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 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4.2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 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2.2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3 办公室负责公司(厂)级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 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 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 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表,不断提高安全检查深度和广度。 4.4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 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所属专业职能科室、车间、工段(班组)负责本 单位或本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 责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 5.1 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 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并编制《安全检查表》(附录 F, 各专业检查表见附件)。 5.2《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 果等内容。安全检查时应按照安全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 账》(附录 A)、《事故隐患整改台账》(附录 B),并与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5.3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1)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企业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 (2)国内外事故案例和企业以往的事故情况; (3)生产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报告; (4)分析人个人的经验和可靠的参考资料; (5)有关研究成果,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检查表等。 5.4 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安全检查表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 的培训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安全检查表进行修订: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7 KB 时间:2025-11-19 价格:¥2.00
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编号:01 回顾时间 回顾地点 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人员 回顾方式 观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回顾成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事故简述 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当班员工将 PEP 废料放入回收机时,颈部被一根 PEP 废料套 住,身体随着 PEP 废料进入到加收机内部,头部被挤压后死亡(详见《企业安全 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事故原因 1.员工安全意识缺失,应急处置不及时; 2.某新型包装材料公司将 PEP 废料的回收、加工业务违规发包给该包装材料公司, 未对该承包公司的废料回收加工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3.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制定完善的回收机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事故教训 及防范措施 1.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2.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3.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回顾后员工 对事故了解 情况及对防范 措施了解情况 员工对“2.22”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将 PEP 废料放入回收机,因操作失误被 挤压死亡事故有了全面的了解,提高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对事故回顾认可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原因 的了解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 是 □ 部分 □ 否 备注: 员工对事故的了解情况及防范措施的了解情况须在讨论和学习后讨论后填写。 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编号:02 回顾时间 回顾地点 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人员 回顾方式 观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回顾成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事故简述 2016.2 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将原熔炼车间厂房墙面、屋顶面翻新的工作发包给昆山 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拆除墙面时,未佩戴安全带,使用撬棍拆除彩钢板, 从高处坠落死亡(详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事故 原因 1.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高处作业相关规定,属冒险作 业; 2.该铝业有限公司将原熔炼车间厂房墙面、屋顶面翻新的工作发包给昆山市某钢 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后,未对该钢结构公司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 3.该钢结构公司未督促、监督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故教训 及防范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应 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员工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高处作业作为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要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后持证上岗; 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 4.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要为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配备安全防 护用品,并督促员工确实佩戴; 5.高处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安全管理。 回顾后员工 对事故了解 情况及对防范 措施了解情况 员工对“3.23”某铝业有限公司因厂房屋顶面翻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有了全面的 了解,提高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对事故回顾认可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原因 的了解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 是 □ 部分 □ 否 备注: 员工对事故的了解情况及防范措施的了解情况须在讨论和学习后讨论后填写。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6 KB 时间:2025-11-23 价格:¥2.00
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 批准:2017 年 3 月 30 日 管理制度 生效:2017 年 4 月 1 日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 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各科室、作业区和外协单位。 3、术语 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 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 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 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3.2 隐患分级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 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 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 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 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 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 隐患信息档案。 3.4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 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 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 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控制要求 4.1 组织管理 4.1.1 分公司对事故隐患统一实行分级自主管理,分类归口负责,安全部门监督原则。 各单位都应对所负责区域从事管理项目以及操作岗位、周围环境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 检查、登记和自主处理。 4.1.2 维修型事故隐患是指不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修 随机即要整改,整改后及时记录在班组台帐及班组活动卡片上,反馈、上报作业区。 4.1.3 失修型事故隐患是指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任一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 修随机即可整改的事故隐患。一般由作业区组织整改,特殊的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协助安 排整改。需分公司协助解决隐患时,所在作业区编写事故隐患报告,并送主管科室和安 全管理科备案。 4.1.4 缺陷型事故隐患是指现有装备、设备存在着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标准或规范,以 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一般由分公司组织整改,特殊的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协调安排 整改。整改后在每月统计表中呈报公司归口处室和制造部。 4.1.5 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是指需要股份公司专家组评估,由股份公司组织协调安排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5-11-23 价格:¥2.00
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 批准:2017 年 3 月 30 日 管理制度 生效:2017 年 4 月 1 日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 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各科室、作业区和外协单位。 3、术语 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 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 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 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3.2 隐患分级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 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 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 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 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 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 隐患信息档案。 3.4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 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 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 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控制要求 4.1 组织管理 4.1.1 分公司对事故隐患统一实行分级自主管理,分类归口负责,安全部门监督原则。 各单位都应对所负责区域从事管理项目以及操作岗位、周围环境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 检查、登记和自主处理。 4.1.2 维修型事故隐患是指不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修 随机即要整改,整改后及时记录在班组台帐及班组活动卡片上,反馈、上报作业区。 4.1.3 失修型事故隐患是指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任一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 修随机即可整改的事故隐患。一般由作业区组织整改,特殊的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协助安 排整改。需分公司协助解决隐患时,所在作业区编写事故隐患报告,并送主管科室和安 全管理科备案。 4.1.4 缺陷型事故隐患是指现有装备、设备存在着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标准或规范,以 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一般由分公司组织整改,特殊的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协调安排 整改。整改后在每月统计表中呈报公司归口处室和制造部。 4.1.5 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是指需要股份公司专家组评估,由股份公司组织协调安排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11-24 价格:¥2.00
氧气乙炔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火灾事故。氧气乙炔库是公司重点防火部位。人为因素引 发的火灾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章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违章使用明 火作业、检修(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方人为破坏等。 雷击及设备问题等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1.1.2.爆炸事故。氧气乙炔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灭,处置措施不 当导致瓶内燃烧或气瓶在高温下暴晒、暴露在火焰中发生爆炸事故。 1.1.3.中毒窒息事故。纯乙炔属微毒类,具有弱麻醉和阻止细胞 氧化的作用。高浓度时排挤空气中的氧,引起单纯性窒息作用。乙炔 中常混有磷化氢、硫化氢等气体,故常伴有此类毒物的毒作用。人接 触 100mg/m3 能耐受 30~60min,有轻度头痛、头昏。20%引起明显缺氧, 30%时共济失调,35%下 5min 引起意识丧失。吸入高浓度时先兴奋、多 语、哭笑不安,继而头痛、眩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嗜睡。严 重者昏迷。 1.2.危险源 1.3.氧气乙炔库内、气割切割使用现场等部位,防火距离不足、 周围私自动火、吸烟、泄漏遇到火源等违章操作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4.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 1.5.乙炔具有爆炸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危险性等。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不受季节的影响。乙炔罐火灾爆炸事故,导 致人员烧伤、中毒窒息,严重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并导致环境污染。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可能对周边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可修复的危险 程度,对厂房也有可能造成结构性损坏,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还可能造成大面积人员的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1.6.危险性分析 1.6.1.乙炔的特性 1.6.1.1.物理性质。乙炔为无色无味的易燃、有毒气体。而电石 制的乙炔因混有硫化氢 H2S、磷化氢 PH3、砷化氢,而带有特殊的臭味。 闪点(开杯)-17.78℃,自燃点 305℃。在空气中爆炸极限 2.3%-72.3%( vol)。 1.6.1.2.危害健康。急性中毒:接触 10%~20%浓度的乙炔时, 有头痛、头晕、全身无力等缺氧症状;接触 30%浓度时,动作不协调, 步态蹒跚;吸入高浓度时,初期兴奋、多语,后出现晕眩、头痛、恶心、 嗜睡,严重者昏迷;另外,高浓度吸入还可引起单纯窒息。 1.6.1.3.危险特性:乙炔与空气或氧气等助燃气体混合后极易燃 烧爆炸。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由 于气瓶阀门损坏、气带漏气、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极易引起乙炔泄漏, 造成人员中毒、火灾、甚至爆炸等事故。 1.6.2.在液态和固态下或在气态和一定压力下有猛烈爆炸的危 险,受热、震动、电火花等因素都可以引发爆炸,因此不能在加压液 化后贮存或运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苯、丙酮等有机溶剂。在 15 ℃和 1.5MPa 时,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为 237g/L,溶液是稳定的。 1.6.3.由于乙炔具有易燃、易爆性,并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在 发生异常情况下,若遇到雷击或明火、外来火种、设备故障、人员操 作不当等,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6.4.在烈日爆晒引发爆炸。气割割枪回火、爆带处置不当引起 火灾或爆炸。 1.6.5.乙炔瓶水平放置或倒立使用、氧气瓶瓶口擦拭不干净,油 脂进入氧气瓶内,发生爆炸事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0 KB 时间:2025-11-29 价格:¥2.00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赴 山 东 省 考 察 学 习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发布日期:2019-01-14 为学习借鉴山东省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信息化 管理平台建设和应急指挥管理等工作的先进经验,推进我省 新形势下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应急管理工作,经报副省长刘 伟和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张昕同意,2019 年 1 月 9 日至 11 日,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吴忠华、副厅长孟庆勇、孙兆贤带领 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郑州、洛阳两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同 志赴山东省考察学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济南市安监局、青岛市应急指挥 中心,调研组分别与三个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详细了 解了三个部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 建设和应急指挥管理等工作,深入沟通了如何做好新形势下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应急管理工作,实地参观了三个部门应 急指挥中心和应急保障车、通信指挥车等装备。吴忠华指出, 三个部门政治站位高,工作推进实,指导培训精准,推进效 果好,形成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河南省将结合自身实际, 积极借鉴三个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在安全生产双重 预防体系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和应急指挥管理等工作 的探索实践。同时,希望三个部门继续对河南省应急管理工 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是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关键。调研组 先后到青岛汽车东站、青岛安普科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港国 际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加油站分公司、浪潮集团,认真学习了 山东省在部分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和 创新做法。吴忠华要求,调研组全体同志要在参观中学习做 法,在考察中寻找差距,争取把山东省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方面形成的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带回河南,着力破解 制约我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瓶颈。 10 日晚,吴忠华组织调研组全体同志连夜召开考察成果 交流会,大家纷纷表示,通过这次调研学习,开阔了眼界、 看到了差距、明确了方向、坚定了信心,并逐个从主要收获、 体会启示、意见建议等三个方面交流了心得。吴忠华强调, 大家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 感,以这次调研学习为契机,认真借鉴山东省、济南市、青 岛市的好理念、好做法、好作风,创新思路举措、强化责任 担当,真正把调研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 扎实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应急 管理工作。会议最后还就起草调研学习报告、筹备召开全省 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洛阳现场推进会等事宜进行了 安排部署。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7 KB 时间:2025-12-09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化工企业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 办字〔2016〕36 号)、《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 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 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 要求。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4.职责 4.1 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司应当建立健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 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 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4.2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 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2.2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3 办公室负责公司(厂)级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 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 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 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表,不断提高安全检查深度和广度。 4.4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 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所属专业职能科室、车间、工段(班组)负责本 单位或本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 责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 5.1 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 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并编制《安全检查表》(附录 F, 各专业检查表见附件)。 5.2《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 果等内容。安全检查时应按照安全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 账》(附录 A)、《事故隐患整改台账》(附录 B),并与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5.3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1)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企业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 (2)国内外事故案例和企业以往的事故情况; (3)生产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报告; (4)分析人个人的经验和可靠的参考资料; (5)有关研究成果,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检查表等。 5.4 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安全检查表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 的培训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安全检查表进行修订: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7 KB 时间:2025-12-22 价格:¥2.00
人工挖孔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GDAQ3208 一、工程概况 (一)桩基上部工程的整体结构概况。如:结构形式、层数、层高、总高、建筑面积、建筑功能等。 (二)桩基工程本身的工程概况。如:数量、承重方式、断面形状、桩下持力层以及所处地理位置的相应地 质资料(土质、埋深、地下水位高低、有无淤泥、流砂等特殊土层)等。 (三)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情况。如:所处地段状况、桩孔离周边建(构)筑物的距离、挖桩施工时降低地下 水位会否对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建议采取什么保障措施等。 (四)按合同要求施工中需要采取的措施。如:工期要求、施工程序要求与其他分部分项工程的交叉作业状 况等。 (五)人工挖孔桩应符合《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 号)的要求。 二、施工准备 (一)场地平整,做好现场排水,并做到水通、电通、道路通。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调查了解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的障碍物。如:地下电缆、上下水管道、旧墙基、 旧人防工程等及其分布情况,并针对情况提出预防事故的方案。 (三)熟悉桩基础工程设计图纸、说明及施工要求,以及完整的地质勘察报告书,以掌握施工区域各层土质 的物理力学性质,桩持力层的岩土特征及埋深、地下水位及分布情况。 (四)备齐挖孔施工机具、气体检测仪、模板、空压机及风管、水泵、照明及动力电器以及土建钢筋混凝土 工程的施工机具等,并明确各种机具的安全使用规程。 (五)绘制桩基施工及安全设施平面布置图,编制挖孔桩施工工期控制计划。 三、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人工挖孔桩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挖孔桩工程的现 场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人工挖孔的施工方法、法规、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二)按施工方案中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开工前由项目部向全体 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的交底工作。 (三)参加挖孔作业的工人应是 18~35 岁男性青年,事先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精神病、高血压、心 脏病、癫痫病、聋哑及其他不宜井下作业的人等不能参与施工。 (四)现场设专人做好挖孔桩施工记录,并负责对安全施工实施跟踪监督,做好监督记录。 四、施工工序流程 场地平整 → 放线定桩位及高程→ 建议每条桩进行超前钻→ 开挖第一节桩孔土方→ 支护壁模板放附加钢筋 → 浇筑第一节护壁混凝土 → 检查桩位(中心)轴线 → 架设垂直运输架 → 安装电动葫芦(铁辘轳)→ 安装吊 桶、照明、活动盖板、水泵、通风机等 → 开挖吊运第二节桩孔土方(修边)→ 先拆第一节支第二节护壁模板(放 附加钢筋)→ 浇第二节护壁混凝土 → 检查桩位(中心)轴线 → 逐层往下循环作业 → 开挖扩底部分 → 检查验 收 → 吊放钢筋笼 → 放混凝土溜筒(导管)→ 浇筑桩身混凝土(随浇随振)→ 插桩顶钢筋。 五、孔桩施工安全技术要点(或要求) (一)多孔同时开挖施工时,应采取间隔开挖的方法。相邻的桩不能同时挖孔,必须待相邻桩孔浇筑完混凝 土之后才能开挖,以保证土壁稳定。 (二)桩孔下挖过程中,必须按照挖一节土(每挖深 50~80cm),做一节护壁或安放一次工具式钢筋防护笼。 桩孔垂直度和直径尺寸应每挖一节检查一次,发现偏差及时纠正,以免误差积累过大,造成倾斜或塌方。 (三)挖孔桩孔口,应设水平活动安全盖板。当吊桶提升到离地面高 1.8m 左右(超过人高)时推活动盖板 关闭孔口,手推车推至盖板上,卸土后再开盖板下吊桶吊土,以防土块和工具掉入孔内伤人。最上一节混凝土 护壁在井口处高出地面 25cm(厚度与护壁相同),以防地面水流入井孔内或脚踢杂物入孔内。孔井口边 1m 范围 内不得有任何杂物,堆土应在孔井口边 1.5m 以外。 (四)桩底扩孔应间隔削土,留一部分土作支撑,待浇筑混凝土前再挖,此时宜加钢支架支护,浇筑混凝土 前再拆除。 (五)挖孔桩施工一般不得在孔内放炮破石,若遇特殊情况,非在孔内放炮不可时,需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 施,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挖孔、成桩必须严格按图施工,若发现问题需要变更,应及时与设计负责人联系,孔桩护壁后在无可 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条件下,严禁破石修孔。挖孔、扩孔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浇筑混凝土,特别是孔壁为 砂土、松散填土、软土等不良土壤时不得隔夜浇筑混凝土,以免塌孔。护壁混凝土拆模,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 批准。 (七)正在开挖的井孔,每天上班前应随时注意检查卷扬机、支腿、钢丝绳、挂钩(保险钩)、提桶超高限 位装置等,应对井壁、混凝土护壁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八)挖孔人员上下孔井,必须使用安全爬梯;井下需要工具,应该用提升设备递送,禁止向井内抛掷。井 孔上、下应有可靠的通话联络,如对讲机等。 (九)挖孔桩作业人员下班休息时,必须盖好孔口,或用高于 80cm 的护身栏将井口封闭围挡。 (十)夜间一般禁止挖孔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挖孔作业时,须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并有安全员在场。 (十一)井下操作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 4h,应及时轮换。 (十二)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接绳由孔上人员负责随作业而加长,井下有人操作 时,井上配合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十三)孔底如需抽水时,必须在全部井下作业人员上地面后进行。 (十四)井孔内一律采用 12V 安全电压和防水带罩灯照明,井上现场可用 24V 低压照明。现场用电均须安装 漏电保护装置。 (十五)下井之前,应用气体检测仪对井内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害气体含量超过允许值, 应用鼓风机向孔底通风(必要时送氧气),然后方能下井作业。施工中应有可靠通风措施。在医院或其他有毒物 质存放区施工,应先检查有毒物质对人体的伤害程度,再确定是否采用人工挖孔的施工方法。 (十六)人工挖孔桩孔口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警示标志。 (十七)结合工程特点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紧急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成孔验收及桩身钢筋混凝土工程 (一)桩挖至设计标高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按设计要求进行验 收。 (二)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按检验报告要求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桩孔验收合格后,立即进行桩身钢筋笼吊装就位,钢筋笼入孔吊装时要防止碰撞破坏孔壁。 (四)浇筑桩身的混凝土坍落度以 10cm 左右为宜。浇筑第一步混凝土时待下料高出扩孔顶标高 30cm 左右再 振捣,以后每步浇 1.5m 高,随浇随振捣密实。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对无护壁桩而言)如发现孔壁土有塌落现 象,须及时采取措施后再继续浇筑。 (五)一根桩的混凝土必须当天连续浇筑完。当孔壁有砂土层时,应将混凝土浇筑超过砂土层再振捣。孔内 振捣混凝土应该用绳系牢振捣器,放到孔内振捣,禁止人下到孔内振捣。 (六)正在浇筑混凝土的桩孔周围 10m 半径内,其他桩内不能有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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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 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 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5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 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 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 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 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负责。 第十二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 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 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 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 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 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按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 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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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挖孔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GDAQ3208 一、工程概况 (一)桩基上部工程的整体结构概况。如:结构形式、层数、层高、总高、建筑面积、建筑功能等。 (二)桩基工程本身的工程概况。如:数量、承重方式、断面形状、桩下持力层以及所处地理位置的相应地 质资料(土质、埋深、地下水位高低、有无淤泥、流砂等特殊土层)等。 (三)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情况。如:所处地段状况、桩孔离周边建(构)筑物的距离、挖桩施工时降低地下 水位会否对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建议采取什么保障措施等。 (四)按合同要求施工中需要采取的措施。如:工期要求、施工程序要求与其他分部分项工程的交叉作业状 况等。 (五)人工挖孔桩应符合《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 号)的要求。 二、施工准备 (一)场地平整,做好现场排水,并做到水通、电通、道路通。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调查了解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的障碍物。如:地下电缆、上下水管道、旧墙基、 旧人防工程等及其分布情况,并针对情况提出预防事故的方案。 (三)熟悉桩基础工程设计图纸、说明及施工要求,以及完整的地质勘察报告书,以掌握施工区域各层土质 的物理力学性质,桩持力层的岩土特征及埋深、地下水位及分布情况。 (四)备齐挖孔施工机具、气体检测仪、模板、空压机及风管、水泵、照明及动力电器以及土建钢筋混凝土 工程的施工机具等,并明确各种机具的安全使用规程。 (五)绘制桩基施工及安全设施平面布置图,编制挖孔桩施工工期控制计划。 三、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人工挖孔桩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挖孔桩工程的现 场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人工挖孔的施工方法、法规、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二)按施工方案中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开工前由项目部向全体 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的交底工作。 (三)参加挖孔作业的工人应是 18~35 岁男性青年,事先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精神病、高血压、心 脏病、癫痫病、聋哑及其他不宜井下作业的人等不能参与施工。 (四)现场设专人做好挖孔桩施工记录,并负责对安全施工实施跟踪监督,做好监督记录。 四、施工工序流程 场地平整 → 放线定桩位及高程→ 建议每条桩进行超前钻→ 开挖第一节桩孔土方→ 支护壁模板放附加钢筋 → 浇筑第一节护壁混凝土 → 检查桩位(中心)轴线 → 架设垂直运输架 → 安装电动葫芦(铁辘轳)→ 安装吊 桶、照明、活动盖板、水泵、通风机等 → 开挖吊运第二节桩孔土方(修边)→ 先拆第一节支第二节护壁模板(放 附加钢筋)→ 浇第二节护壁混凝土 → 检查桩位(中心)轴线 → 逐层往下循环作业 → 开挖扩底部分 → 检查验 收 → 吊放钢筋笼 → 放混凝土溜筒(导管)→ 浇筑桩身混凝土(随浇随振)→ 插桩顶钢筋。 五、孔桩施工安全技术要点(或要求) (一)多孔同时开挖施工时,应采取间隔开挖的方法。相邻的桩不能同时挖孔,必须待相邻桩孔浇筑完混凝 土之后才能开挖,以保证土壁稳定。 (二)桩孔下挖过程中,必须按照挖一节土(每挖深 50~80cm),做一节护壁或安放一次工具式钢筋防护笼。 桩孔垂直度和直径尺寸应每挖一节检查一次,发现偏差及时纠正,以免误差积累过大,造成倾斜或塌方。 (三)挖孔桩孔口,应设水平活动安全盖板。当吊桶提升到离地面高 1.8m 左右(超过人高)时推活动盖板 关闭孔口,手推车推至盖板上,卸土后再开盖板下吊桶吊土,以防土块和工具掉入孔内伤人。最上一节混凝土 护壁在井口处高出地面 25cm(厚度与护壁相同),以防地面水流入井孔内或脚踢杂物入孔内。孔井口边 1m 范围 内不得有任何杂物,堆土应在孔井口边 1.5m 以外。 (四)桩底扩孔应间隔削土,留一部分土作支撑,待浇筑混凝土前再挖,此时宜加钢支架支护,浇筑混凝土 前再拆除。 (五)挖孔桩施工一般不得在孔内放炮破石,若遇特殊情况,非在孔内放炮不可时,需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 施,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挖孔、成桩必须严格按图施工,若发现问题需要变更,应及时与设计负责人联系,孔桩护壁后在无可 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条件下,严禁破石修孔。挖孔、扩孔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浇筑混凝土,特别是孔壁为 砂土、松散填土、软土等不良土壤时不得隔夜浇筑混凝土,以免塌孔。护壁混凝土拆模,须经现场技术负责人 批准。 (七)正在开挖的井孔,每天上班前应随时注意检查卷扬机、支腿、钢丝绳、挂钩(保险钩)、提桶超高限 位装置等,应对井壁、混凝土护壁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八)挖孔人员上下孔井,必须使用安全爬梯;井下需要工具,应该用提升设备递送,禁止向井内抛掷。井 孔上、下应有可靠的通话联络,如对讲机等。 (九)挖孔桩作业人员下班休息时,必须盖好孔口,或用高于 80cm 的护身栏将井口封闭围挡。 (十)夜间一般禁止挖孔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挖孔作业时,须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并有安全员在场。 (十一)井下操作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 4h,应及时轮换。 (十二)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接绳由孔上人员负责随作业而加长,井下有人操作 时,井上配合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十三)孔底如需抽水时,必须在全部井下作业人员上地面后进行。 (十四)井孔内一律采用 12V 安全电压和防水带罩灯照明,井上现场可用 24V 低压照明。现场用电均须安装 漏电保护装置。 (十五)下井之前,应用气体检测仪对井内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害气体含量超过允许值, 应用鼓风机向孔底通风(必要时送氧气),然后方能下井作业。施工中应有可靠通风措施。在医院或其他有毒物 质存放区施工,应先检查有毒物质对人体的伤害程度,再确定是否采用人工挖孔的施工方法。 (十六)人工挖孔桩孔口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警示标志。 (十七)结合工程特点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紧急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成孔验收及桩身钢筋混凝土工程 (一)桩挖至设计标高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按设计要求进行验 收。 (二)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按检验报告要求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桩孔验收合格后,立即进行桩身钢筋笼吊装就位,钢筋笼入孔吊装时要防止碰撞破坏孔壁。 (四)浇筑桩身的混凝土坍落度以 10cm 左右为宜。浇筑第一步混凝土时待下料高出扩孔顶标高 30cm 左右再 振捣,以后每步浇 1.5m 高,随浇随振捣密实。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对无护壁桩而言)如发现孔壁土有塌落现 象,须及时采取措施后再继续浇筑。 (五)一根桩的混凝土必须当天连续浇筑完。当孔壁有砂土层时,应将混凝土浇筑超过砂土层再振捣。孔内 振捣混凝土应该用绳系牢振捣器,放到孔内振捣,禁止人下到孔内振捣。 (六)正在浇筑混凝土的桩孔周围 10m 半径内,其他桩内不能有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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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火灾事故。氧气乙炔库是公司重点防火部位。人为因素引 发的火灾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章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违章使用明 火作业、检修(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方人为破坏等。 雷击及设备问题等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1.1.2.爆炸事故。氧气乙炔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灭,处置措施不 当导致瓶内燃烧或气瓶在高温下暴晒、暴露在火焰中发生爆炸事故。 1.1.3.中毒窒息事故。纯乙炔属微毒类,具有弱麻醉和阻止细胞 氧化的作用。高浓度时排挤空气中的氧,引起单纯性窒息作用。乙炔 中常混有磷化氢、硫化氢等气体,故常伴有此类毒物的毒作用。人接 触 100mg/m3 能耐受 30~60min,有轻度头痛、头昏。20%引起明显缺氧, 30%时共济失调,35%下 5min 引起意识丧失。吸入高浓度时先兴奋、多 语、哭笑不安,继而头痛、眩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嗜睡。严 重者昏迷。 1.2.危险源 1.3.氧气乙炔库内、气割切割使用现场等部位,防火距离不足、 周围私自动火、吸烟、泄漏遇到火源等违章操作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4.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 1.5.乙炔具有爆炸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危险性等。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不受季节的影响。乙炔罐火灾爆炸事故,导 致人员烧伤、中毒窒息,严重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并导致环境污染。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可能对周边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可修复的危险 程度,对厂房也有可能造成结构性损坏,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还可能造成大面积人员的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1.6.危险性分析 1.6.1.乙炔的特性 1.6.1.1.物理性质。乙炔为无色无味的易燃、有毒气体。而电石 制的乙炔因混有硫化氢 H2S、磷化氢 PH3、砷化氢,而带有特殊的臭味。 闪点(开杯)-17.78℃,自燃点 305℃。在空气中爆炸极限 2.3%-72.3%( vol)。 1.6.1.2.危害健康。急性中毒:接触 10%~20%浓度的乙炔时, 有头痛、头晕、全身无力等缺氧症状;接触 30%浓度时,动作不协调, 步态蹒跚;吸入高浓度时,初期兴奋、多语,后出现晕眩、头痛、恶心、 嗜睡,严重者昏迷;另外,高浓度吸入还可引起单纯窒息。 1.6.1.3.危险特性:乙炔与空气或氧气等助燃气体混合后极易燃 烧爆炸。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由 于气瓶阀门损坏、气带漏气、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极易引起乙炔泄漏, 造成人员中毒、火灾、甚至爆炸等事故。 1.6.2.在液态和固态下或在气态和一定压力下有猛烈爆炸的危 险,受热、震动、电火花等因素都可以引发爆炸,因此不能在加压液 化后贮存或运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苯、丙酮等有机溶剂。在 15 ℃和 1.5MPa 时,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为 237g/L,溶液是稳定的。 1.6.3.由于乙炔具有易燃、易爆性,并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在 发生异常情况下,若遇到雷击或明火、外来火种、设备故障、人员操 作不当等,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6.4.在烈日爆晒引发爆炸。气割割枪回火、爆带处置不当引起 火灾或爆炸。 1.6.5.乙炔瓶水平放置或倒立使用、氧气瓶瓶口擦拭不干净,油 脂进入氧气瓶内,发生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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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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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编号:01 回顾时间 回顾地点 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人员 回顾方式 观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回顾成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事故简述 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当班员工将 PEP 废料放入回收机时,颈部被一根 PEP 废料套 住,身体随着 PEP 废料进入到加收机内部,头部被挤压后死亡(详见《企业安全 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事故原因 1.员工安全意识缺失,应急处置不及时; 2.某新型包装材料公司将 PEP 废料的回收、加工业务违规发包给该包装材料公司, 未对该承包公司的废料回收加工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3.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制定完善的回收机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事故教训 及防范措施 1.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2.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3.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回顾后员工 对事故了解 情况及对防范 措施了解情况 员工对“2.22”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将 PEP 废料放入回收机,因操作失误被 挤压死亡事故有了全面的了解,提高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对事故回顾认可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原因 的了解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 是 □ 部分 □ 否 备注: 员工对事故的了解情况及防范措施的了解情况须在讨论和学习后讨论后填写。 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编号:02 回顾时间 回顾地点 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人员 回顾方式 观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回顾成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事故简述 2016.2 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将原熔炼车间厂房墙面、屋顶面翻新的工作发包给昆山 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拆除墙面时,未佩戴安全带,使用撬棍拆除彩钢板, 从高处坠落死亡(详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事故 原因 1.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高处作业相关规定,属冒险作 业; 2.该铝业有限公司将原熔炼车间厂房墙面、屋顶面翻新的工作发包给昆山市某钢 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后,未对该钢结构公司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 3.该钢结构公司未督促、监督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故教训 及防范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应 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员工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高处作业作为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要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后持证上岗; 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 4.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要为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配备安全防 护用品,并督促员工确实佩戴; 5.高处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安全管理。 回顾后员工 对事故了解 情况及对防范 措施了解情况 员工对“3.23”某铝业有限公司因厂房屋顶面翻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有了全面的 了解,提高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对事故回顾认可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原因 的了解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 是 □ 部分 □ 否 备注: 员工对事故的了解情况及防范措施的了解情况须在讨论和学习后讨论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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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 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 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 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 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 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 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 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 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 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 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 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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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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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 00 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 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 般分为以下等级:【2018 单选-2 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 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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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编号:01 回顾时间 回顾地点 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人员 回顾方式 观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回顾成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事故简述 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当班员工将 PEP 废料放入回收机时,颈部被一根 PEP 废料套 住,身体随着 PEP 废料进入到加收机内部,头部被挤压后死亡(详见《企业安全 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事故原因 1.员工安全意识缺失,应急处置不及时; 2.某新型包装材料公司将 PEP 废料的回收、加工业务违规发包给该包装材料公司, 未对该承包公司的废料回收加工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3.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制定完善的回收机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事故教训 及防范措施 1.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2.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3.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回顾后员工 对事故了解 情况及对防范 措施了解情况 员工对“2.22”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将 PEP 废料放入回收机,因操作失误被 挤压死亡事故有了全面的了解,提高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对事故回顾认可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原因 的了解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 是 □ 部分 □ 否 备注: 员工对事故的了解情况及防范措施的了解情况须在讨论和学习后讨论后填写。 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编号:02 回顾时间 回顾地点 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人员 回顾方式 观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回顾成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事故简述 2016.2 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将原熔炼车间厂房墙面、屋顶面翻新的工作发包给昆山 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拆除墙面时,未佩戴安全带,使用撬棍拆除彩钢板, 从高处坠落死亡(详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事故 原因 1.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高处作业相关规定,属冒险作 业; 2.该铝业有限公司将原熔炼车间厂房墙面、屋顶面翻新的工作发包给昆山市某钢 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后,未对该钢结构公司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 3.该钢结构公司未督促、监督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故教训 及防范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应 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员工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高处作业作为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要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后持证上岗; 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 4.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要为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配备安全防 护用品,并督促员工确实佩戴; 5.高处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安全管理。 回顾后员工 对事故了解 情况及对防范 措施了解情况 员工对“3.23”某铝业有限公司因厂房屋顶面翻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有了全面的 了解,提高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对事故回顾认可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原因 的了解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 是 □ 部分 □ 否 备注: 员工对事故的了解情况及防范措施的了解情况须在讨论和学习后讨论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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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火灾事故。氧气乙炔库是公司重点防火部位。人为因素引 发的火灾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章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违章使用明 火作业、检修(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方人为破坏等。 雷击及设备问题等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1.1.2.爆炸事故。氧气乙炔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灭,处置措施不 当导致瓶内燃烧或气瓶在高温下暴晒、暴露在火焰中发生爆炸事故。 1.1.3.中毒窒息事故。纯乙炔属微毒类,具有弱麻醉和阻止细胞 氧化的作用。高浓度时排挤空气中的氧,引起单纯性窒息作用。乙炔 中常混有磷化氢、硫化氢等气体,故常伴有此类毒物的毒作用。人接 触 100mg/m3 能耐受 30~60min,有轻度头痛、头昏。20%引起明显缺氧, 30%时共济失调,35%下 5min 引起意识丧失。吸入高浓度时先兴奋、多 语、哭笑不安,继而头痛、眩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嗜睡。严 重者昏迷。 1.2.危险源 1.3.氧气乙炔库内、气割切割使用现场等部位,防火距离不足、 周围私自动火、吸烟、泄漏遇到火源等违章操作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4.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 1.5.乙炔具有爆炸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危险性等。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不受季节的影响。乙炔罐火灾爆炸事故,导 致人员烧伤、中毒窒息,严重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并导致环境污染。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可能对周边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可修复的危险 程度,对厂房也有可能造成结构性损坏,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还可能造成大面积人员的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1.6.危险性分析 1.6.1.乙炔的特性 1.6.1.1.物理性质。乙炔为无色无味的易燃、有毒气体。而电石 制的乙炔因混有硫化氢 H2S、磷化氢 PH3、砷化氢,而带有特殊的臭味。 闪点(开杯)-17.78℃,自燃点 305℃。在空气中爆炸极限 2.3%-72.3%( vol)。 1.6.1.2.危害健康。急性中毒:接触 10%~20%浓度的乙炔时, 有头痛、头晕、全身无力等缺氧症状;接触 30%浓度时,动作不协调, 步态蹒跚;吸入高浓度时,初期兴奋、多语,后出现晕眩、头痛、恶心、 嗜睡,严重者昏迷;另外,高浓度吸入还可引起单纯窒息。 1.6.1.3.危险特性:乙炔与空气或氧气等助燃气体混合后极易燃 烧爆炸。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由 于气瓶阀门损坏、气带漏气、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极易引起乙炔泄漏, 造成人员中毒、火灾、甚至爆炸等事故。 1.6.2.在液态和固态下或在气态和一定压力下有猛烈爆炸的危 险,受热、震动、电火花等因素都可以引发爆炸,因此不能在加压液 化后贮存或运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苯、丙酮等有机溶剂。在 15 ℃和 1.5MPa 时,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为 237g/L,溶液是稳定的。 1.6.3.由于乙炔具有易燃、易爆性,并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在 发生异常情况下,若遇到雷击或明火、外来火种、设备故障、人员操 作不当等,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6.4.在烈日爆晒引发爆炸。气割割枪回火、爆带处置不当引起 火灾或爆炸。 1.6.5.乙炔瓶水平放置或倒立使用、氧气瓶瓶口擦拭不干净,油 脂进入氧气瓶内,发生爆炸事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4.5 KB 时间:2026-03-21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