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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氧气乙炔库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氧气乙炔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火灾事故。氧气乙炔库是公司重点防火部位。人为因素引 发的火灾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章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违章使用明 火作业、检修(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方人为破坏等。 雷击及设备问题等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1.1.2.爆炸事故。氧气乙炔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灭,处置措施不 当导致瓶内燃烧或气瓶在高温下暴晒、暴露在火焰中发生爆炸事故。 1.1.3.中毒窒息事故。纯乙炔属微毒类,具有弱麻醉和阻止细胞 氧化的作用。高浓度时排挤空气中的氧,引起单纯性窒息作用。乙炔 中常混有磷化氢、硫化氢等气体,故常伴有此类毒物的毒作用。人接 触 100mg/m3 能耐受 30~60min,有轻度头痛、头昏。20%引起明显缺氧, 30%时共济失调,35%下 5min 引起意识丧失。吸入高浓度时先兴奋、多 语、哭笑不安,继而头痛、眩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嗜睡。严 重者昏迷。 1.2.危险源 1.3.氧气乙炔库内、气割切割使用现场等部位,防火距离不足、 周围私自动火、吸烟、泄漏遇到火源等违章操作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4.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 1.5.乙炔具有爆炸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危险性等。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不受季节的影响。乙炔罐火灾爆炸事故,导 致人员烧伤、中毒窒息,严重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并导致环境污染。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可能对周边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可修复的危险 程度,对厂房也有可能造成结构性损坏,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还可能造成大面积人员的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1.6.危险性分析 1.6.1.乙炔的特性 1.6.1.1.物理性质。乙炔为无色无味的易燃、有毒气体。而电石 制的乙炔因混有硫化氢 H2S、磷化氢 PH3、砷化氢,而带有特殊的臭味。 闪点(开杯)-17.78℃,自燃点 305℃。在空气中爆炸极限 2.3%-72.3%( vol)。 1.6.1.2.危害健康。急性中毒:接触 10%~20%浓度的乙炔时, 有头痛、头晕、全身无力等缺氧症状;接触 30%浓度时,动作不协调, 步态蹒跚;吸入高浓度时,初期兴奋、多语,后出现晕眩、头痛、恶心、 嗜睡,严重者昏迷;另外,高浓度吸入还可引起单纯窒息。 1.6.1.3.危险特性:乙炔与空气或氧气等助燃气体混合后极易燃 烧爆炸。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由 于气瓶阀门损坏、气带漏气、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极易引起乙炔泄漏, 造成人员中毒、火灾、甚至爆炸等事故。 1.6.2.在液态和固态下或在气态和一定压力下有猛烈爆炸的危 险,受热、震动、电火花等因素都可以引发爆炸,因此不能在加压液 化后贮存或运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苯、丙酮等有机溶剂。在 15 ℃和 1.5MPa 时,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为 237g/L,溶液是稳定的。 1.6.3.由于乙炔具有易燃、易爆性,并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在 发生异常情况下,若遇到雷击或明火、外来火种、设备故障、人员操 作不当等,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6.4.在烈日爆晒引发爆炸。气割割枪回火、爆带处置不当引起 火灾或爆炸。 1.6.5.乙炔瓶水平放置或倒立使用、氧气瓶瓶口擦拭不干净,油 脂进入氧气瓶内,发生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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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XX 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 后带来的各种损失和影响,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特制 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 三、职责 1、工程部、人力资源部、总经办、安全质量部、法律办负责牵头制定事故报告及 调查处理制度,负责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解释。 2、公司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 督本制度的实施。 3、各分公司根据本制度及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 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包括无人员死亡或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事故,一次受伤在 2 人以下的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内的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上报分公司 (项目)领导和安全管理员,由事故发生分公司(项目)上报公司安质部。 2、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或有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性 3 人(含)以上受伤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上(含)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同时报告工程部、人 力资源部和设备物资部,人员死亡的事故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通知急救、医疗等相关部门,迅速采取 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事故报告要求清楚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 场所、详细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原因分析等信息,事故分析报告表经相关负 责人签字确认,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24 小时内上报,并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根据事故性质、伤亡程度、影响范围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经过上报 设备物资部、人力资源部,由其上报保险公司。 二、事故调查规定 1、分公司(项目)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工程部参与,分公司(项目)领导 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协调配合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未组织调查的事故,由安质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分公司总经理落实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应查明原因、过程及伤亡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 意见和防范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三、事故处理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防止事故扩大化,尽量减少事 故损失和影响,同时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教育。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一般工伤员工救治、护理、慰问、困难解决等善后工作的 管理,重大工伤和工会共同管理,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 查。 3、分公司(项目)所发生符合工伤的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申报工伤以及劳动能 力鉴定。 4、员工因工负伤,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 术费、材料费、诊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及挂号费,由所在分公司或项目先行垫付, 需向公司借款的,应经总经办、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签报公司审批同意。医疗终结后,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分公司协助办理,人力资源部予以指导。受 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 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 具体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事故发生单位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即事故原因 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 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生产部应认真分析事故,并根据事故性质及严重程度按公 司有关要求进行通报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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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例起重伤害事故汇编案例

起重事故案例汇编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安全生产关系到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 全,关系到企业效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搞好企业安全生产是各级领导、全体 员工的神圣职责。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安全管理的一贯方针,为更好落实这一方针, 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和防范意识,起重专业安全管理小组人员,汇 集了我公司及冶金企业近十年来发生的 30 起典型的起重事故案例,将他们编辑 在一起,希望全体员工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思想实际和作业特点,认真借 鉴他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克服侥幸麻痹思想,增 强“我要安全”的意识,提高自己的技能,落实我要“我要安全”的责任,从我 做起,从本岗位做起,从预防的角度上狠下工夫,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 止同类事故在我公司发生。 案例 1:检查时独自行走,小车开动轧断手指 伤亡人员概况 一、事故简单经过 1993.11.24 日,某钢铁公司电炉厂,电工黄某(男、25 岁,七级电工)对天 车进行电气检查,检查完天车滑线想下车,脚被平台斜拉支撑绊了一下,身 体绊倒,本能地用手扶物保持身体平衡,左手扶到天车小车道轨上,小车正 好开过来轧到黄某手上,将其左手拇指、食指、中指轧掉。事故发生后,黄 某自己走到天车端粱安全门处把紧急开关关掉,向天车司机打了招呼。此事 造成黄某重伤。 二、事故原因 A、趁天车运行间隙黄某登车,上车时没有断开安全开关,也没有和司机打 招呼,司机根本不知道。 B、电工工作至少两人一起,单人作业违反规定。 C、天车上行走脚下确认不够。 三 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交叉作业的联系。 案例 2:对吊物重量确认不清,物落伤人致死 一、 事故经过 2001.7.17 日,某钢铁公司氧气厂,2#、3#空压机过滤器到货卸车,用 8T 汽 车吊停在货车尾处卸车,第一件顺利吊下,此时,任某(男,28 岁,大学, 机动科长)同刘某从厂房出来,站在第一件西侧讨论其用途,14:35 吊第二 件,当把空气过滤器主体吊出货车槽开始下落时,箱体主体的西南下角蹭挂 货车右边槽上方,箱体急速向南偏甩,同时汽车吊车头翘起,吊物迅速下落, 将站在吊物旋转半径内的任某砸住,营救无效死亡。 二、 事故原因 a) 吊车司机对吊物重量确认不清,估计偏轻,违章冒险操作。 b) 起重作业管理不善,没有配备专业起重指挥及司索工。 c) 卸货位置不当,任某站位不当。 三、 防范措施 起重作业必须坚持“十不吊”,起重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案例 3: 一、 事故经过 2001.1.8 日,某钢铁公司炼钢厂转炉检修,从事拆运吸尘管道(管道长 10.85 米,总重 8.27 吨)作业,铆工刘某、起重工刘某确认管道吊耳并估算重量为 4 吨左右,选择 2 吨倒链一个及ф15.5mm 钢丝绳分别栓挂在管道东西两侧的吊 耳上,10:40 左右,4#天车司机滕某在生产科副科长张某指挥下,在管道自 转 90 度情况下,将 4#天车开到西侧 2#混铁炉处,此时,吊装用的倒链和钢 丝绳突然断裂,管道坠落至 2#混铁炉过桥上,将正在 2#混铁炉过桥上工作的 张某(男,30 岁,高中,混铁炉班长)击中头部,当场死亡,同一起作业的 许某受轻伤。 二、 事故原因 A、吊索具严重超负荷,没有采取防止物体自转措施。 B、天车工对 2#混铁炉出铁口前作业人员的位置确认失误。 三、 防范措施 起重操作必须规范作业,必须履行全部安全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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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1、国家新出台的小微企业评定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 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我局制定了《冶金等工 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 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 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年 2 月 24 日 附件:《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 2010)制定。 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3.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确定。 4.本评定标准共有 11 项考评类目及 51 条标准条款。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 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评分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 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 100 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 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 评报告。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 评创建。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 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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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流程、要求和方法,并确定公司的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隐患: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 2.2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北京市判定标准确定的事故隐患,需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由其督办。 2.3 重点事故隐患是指高危/法规不符合项,部门不能自行解决,需公司直接组 织治理,由公司专业技术小组负责验收的事故隐患。 2.4 轻微事故隐患是指部门内部能自行解决,由责任部门验收的事故隐患。 轻微事故隐患发生现场、班组或岗位可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的隐患,不分级,不 纳入台帐和统计分析; 3 工作职责 3.1 总经理: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 作,并具体负责:批准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导书,向上级申报隐患排 查治理费用预算,批准本公司重点危险源清单和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每季度 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综合安全检查,批准重大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和治 理方案,批准重大隐患和企业重点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批准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结果。 3.2 HSE 部门:按公司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的要求,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 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负责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具 体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 术组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审核需总经理批准的资料、批准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 程、组织并委托办理外部检测、评价和评审等。 3.3 各部门: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 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本规定的内容具体负责:组织编制 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组织编制本部门专业的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本 部门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确定工作,组织部门班组的日常隐患排 查,及时报告本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点隐患,组织本部门一般隐患的分析和 治理。 4 工作要求 4.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4.1.1 公司下列部门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门,重点部门应将公司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责任制的职责内容,分解到本部门相关岗位: ----HR 部门 ----生产部门; ----工程部门; ----物料部门; ----质量部门: ----各生产线。 4.1.2 作业人员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应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规定;具体 执行公司安全操规程要求。 4.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的建立和管理 4.2.1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由 HSE 工程师任组长,具体名单 见附件附件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小组名单》,名单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具体由 HSE 部门负责组织。 4.2.2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的工作任务是: ----按专业特长,参加专业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包括各类安全检查、专业 安全评估等; ----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隐患分类分级、隐患治理等建议; ----参加审查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或措施; ----参加对事故隐患治理的验收,包括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参加对事故隐患统计资料的分析,提出相关隐患预防、事故预警的建议。 4.2.3 HSE 部门负责专业技术组的日常管理和培训,专业组每月至少集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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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2049-2013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配备要求2014-03-20 16_43

本文件《AQ2049-2013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配备要求2014-03-20 16_43》没有可以预览的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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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配备要求2013-07-15 16_30

ICS 73.020 D10 备案号: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2049—2013 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 配备要求 Standard for labor protective supplies and emergency lifesaving supplies of geological exploration (报批稿) 2013 - 06 - 08 发布 2013 - 10 - 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发 布 XX XXXXX—XXXX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配备要求............................................................................1 5 用品(用具)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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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规范2013-01-25 14_59

ICS 13.100 C 78 备案号: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T9008-2012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培训及考核规范 Training syllabus and examination specification for work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 professionals (报批稿) 2012-12-10 发布 2013-03-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A Q/T 9008-2012 I 目 次 前 言.....................................................................................................................................................................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培训要求................................................................................................................................................................1 5 培训内容................................................................................................................................................................1 6 考核要求................................................................................................................................................................5 7 考核要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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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 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 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5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 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 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 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 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负责。 第十二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 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 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 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 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 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按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 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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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_T 2071-2019 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技术规范2019-09-04 11_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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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氧气乙炔库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氧气乙炔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火灾事故。氧气乙炔库是公司重点防火部位。人为因素引 发的火灾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章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违章使用明 火作业、检修(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方人为破坏等。 雷击及设备问题等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1.1.2.爆炸事故。氧气乙炔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灭,处置措施不 当导致瓶内燃烧或气瓶在高温下暴晒、暴露在火焰中发生爆炸事故。 1.1.3.中毒窒息事故。纯乙炔属微毒类,具有弱麻醉和阻止细胞 氧化的作用。高浓度时排挤空气中的氧,引起单纯性窒息作用。乙炔 中常混有磷化氢、硫化氢等气体,故常伴有此类毒物的毒作用。人接 触 100mg/m3 能耐受 30~60min,有轻度头痛、头昏。20%引起明显缺氧, 30%时共济失调,35%下 5min 引起意识丧失。吸入高浓度时先兴奋、多 语、哭笑不安,继而头痛、眩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嗜睡。严 重者昏迷。 1.2.危险源 1.3.氧气乙炔库内、气割切割使用现场等部位,防火距离不足、 周围私自动火、吸烟、泄漏遇到火源等违章操作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4.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 1.5.乙炔具有爆炸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危险性等。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不受季节的影响。乙炔罐火灾爆炸事故,导 致人员烧伤、中毒窒息,严重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并导致环境污染。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可能对周边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可修复的危险 程度,对厂房也有可能造成结构性损坏,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还可能造成大面积人员的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1.6.危险性分析 1.6.1.乙炔的特性 1.6.1.1.物理性质。乙炔为无色无味的易燃、有毒气体。而电石 制的乙炔因混有硫化氢 H2S、磷化氢 PH3、砷化氢,而带有特殊的臭味。 闪点(开杯)-17.78℃,自燃点 305℃。在空气中爆炸极限 2.3%-72.3%( vol)。 1.6.1.2.危害健康。急性中毒:接触 10%~20%浓度的乙炔时, 有头痛、头晕、全身无力等缺氧症状;接触 30%浓度时,动作不协调, 步态蹒跚;吸入高浓度时,初期兴奋、多语,后出现晕眩、头痛、恶心、 嗜睡,严重者昏迷;另外,高浓度吸入还可引起单纯窒息。 1.6.1.3.危险特性:乙炔与空气或氧气等助燃气体混合后极易燃 烧爆炸。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由 于气瓶阀门损坏、气带漏气、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极易引起乙炔泄漏, 造成人员中毒、火灾、甚至爆炸等事故。 1.6.2.在液态和固态下或在气态和一定压力下有猛烈爆炸的危 险,受热、震动、电火花等因素都可以引发爆炸,因此不能在加压液 化后贮存或运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苯、丙酮等有机溶剂。在 15 ℃和 1.5MPa 时,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为 237g/L,溶液是稳定的。 1.6.3.由于乙炔具有易燃、易爆性,并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在 发生异常情况下,若遇到雷击或明火、外来火种、设备故障、人员操 作不当等,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6.4.在烈日爆晒引发爆炸。气割割枪回火、爆带处置不当引起 火灾或爆炸。 1.6.5.乙炔瓶水平放置或倒立使用、氧气瓶瓶口擦拭不干净,油 脂进入氧气瓶内,发生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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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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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1、国家新出台的小微企业评定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 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我局制定了《冶金等工 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 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 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年 2 月 24 日 附件:《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 2010)制定。 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3.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确定。 4.本评定标准共有 11 项考评类目及 51 条标准条款。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 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评分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 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 100 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 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 评报告。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 评创建。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 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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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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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3.专项安全检查表(企业不涉及的项可不填写)(每季度检查一次)

1 厂房建筑专项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评价 序 号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符合 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室外墙面 室外墙面应完好,无裂缝、渗水等现 象 查现场 房屋门窗 房屋的门窗应完好、无破损 查现场 室内顶棚 室内顶棚应完好 查现场 室内墙面 室内墙面应完好,无裂缝、渗水等现 象 查现场 1 墙 体 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应无变形、裂缝等现象 查现场 楼梯、踏步、护栏等 楼梯、踏步、护栏等应完好 查现场 给排水和取暖管道 给排水和取暖管道接口及其坡度、支 架等应完好,符合相关规定 查现场 2 建 筑 设 施 卫生器具 卫生器具及其支架、阀门应完好 查现场 配电箱、盘、板、接线 盒 配电箱、盘、板、接线盒等应完好 查现场 设备器具、开关、插座 设备器具、开关、插座等应完好 查现场 3 电 气 防雷、接地设施 防雷、接地等设施应完好 查现场 4 其 他 备注:每季度检查一次 2 电气设备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评价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符合 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1 电气作业 1) 认真执行《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等电业法规;做好系统模拟图、二 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认真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2) 落实好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 规程。做好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各项作业都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查操作票证和 记录 2 变配电间 管理 1) 变电所、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专用建筑物,密闭、防火、防爆、 防雨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 各类保护装置的完整性、可靠性检查,包括继电保护装置的校验、 整定记录、避雷针、避雷器的保护范围,技术参数,接地装置是否 符合规程要求,各种保护接地、接零是否正确可靠,是否合格; 3) 电气安全用具和灭火器材是否配备齐全; 4) 配电柜防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 配电柜安装是否按标准进行设置和安装。 查现场管理 3 电气设备 1) 电气设备运行中的电压、电流、油压、温度等指标是否正常,有无 违反标准现象; 2) 电气设备完好情况,包括年度绝缘预防性试验情况;主要设备的绝 缘试验报告,缺陷和处理意见档案; 3) 各种电气设备是否完好; 4) 充油设备、检查油位正常与否,漏油情况; 5) 瓷绝缘部件是否有裂痕,掉碴情况; 6) 临时设备,临时线是否有明确的安装要求,使用时间和安全注意事 项;不乱拉、乱接临时线、临时灯; 查现场管理及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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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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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11、应急知识教育登记表

应急知识教育登记表 GDAQ205509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班组名称 班(组)长 班组人数 告知危险因数: 遇险应急措施: 主讲人 部门 职务(职称) 受教育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此表为应急知识的安全教育表; 2、此表的内容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各个班组的危险因素进行编制告知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 4、此教育表分班组进行填写签名,如签名栏不够可附签到表,受教育人员不得代签名; 5、教育时拍摄好相片用 A4 纸排版彩色打印后附在此教育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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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 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 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 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 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 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 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 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 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 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 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 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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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应急演练记录表

应急演练记录 时 间 地 点 主持人 演练名称 演练记录: 总结: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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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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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台账-022.应急 演练记录台账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组织部门 安全部 填写人 刘玉文 填写时间 6 月 23 日 演练单位 秀珀化工 预案名称 火灾、疏散逃生 应急演练方案 总指挥 刘戎治 演练地点 秀珀厂内 起至时间 6 月 26 日上午 9:00-10:00 参加人数 39 人 协助单位 演练内容 内容 1:《火灾疏散逃生应急演练方案》 1、模拟制漆车间在使用高速分散机搅拌浆料时,转速太快导致静电积聚放电浆料冒烟并无立 刻着火; 2、车间负责人指挥现场员工灭火及做应急处理; 3、厂区内非制漆车间人员紧急疏散; 4、车间现场员工立刻成立由包装组班长指挥应急小组,并安排分工。模拟 20 分钟后,消防 大队队到达现场,事故发生 30 分钟后事态得到控制; 5、警报解除,公司领导总结; 6、演练物资清点归位; 7、员工返回工作岗位,演习结束; 内容 2:消防水带、灭火器和消防面罩使用培训 1、 培训消防水带和水枪的正确使用方法; 2、 培训灭火器和消防面罩的使用方法; 3、 准备一个油桶,油桶内放置柴油并点燃,现场人员需立刻穿戴好消防面罩使用干粉灭火器 熄灭油桶内的火; 演练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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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料-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理授权决策机制

编号:AQZD-2020-001 靖边县西蓝天然气液化有限责任公司 异常工况应急处理授权决策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靖边县西蓝天然气液化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年一月一日发布 二。二O年一月一日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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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料-异常工况情况下应急管理授权决策制度

XXX有限公司 异常工况情况下应急管理授权决策制度 文件编号: 受控状 态: 分发号 修 订 次 数:第 1.0 次更改 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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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料-异常工况应急处理授权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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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知识考题(剧毒化学品企业

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知识考题 (剧毒化学品企业人员) 一、填空题 1. 常见毒物按照其毒性作用大致可分为 腐蚀性毒物、损害性 毒物、障碍功能的毒物等。 2. 氯气瓶发生大量泄漏时可将其推入碱液水池或石灰乳池中。 3. 毒物侵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有呼吸道吸收、消化道吸收、皮肤粘 膜吸收和 直接进入血液循环 。 4.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 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以外时的 应急措施。 5. 剧毒物品储存应保持库温在 33℃以下,相对湿度在 80% 以 下。 二、选择题 1. 急性中毒是指在( B )小时内毒物侵入生物体导致的中毒。 A、12 B、24 C、36 D、48 2. 化学品毒性分级为剧毒、高毒、 中等毒、低毒、() A、无毒 B、微毒 C、轻毒 D、轻微毒 3. 处理地面上无法收集的氰化物,应喷洒次氯酸钠或撒漂白粉再 喷水。 A、氢氧化钠 B、盐酸 C、烧碱 D、漂白粉 4. 发生氯气泄漏时人员应转移至( )。 2 A、上风低处 B、上风高处 C、下风低处 D 下风高处 5. 以下何项不属氰化氢的危险性( )。 A、剧毒 B、易燃 C、自燃 D、易爆 6. 公众上缴的危险化学品,由( )部门接收。 A、公安 B、环保 C、经贸 D、安监 7. 深圳市某单位欲在广州市购买剧毒化学品三氧二砷,该医药单 位应当向( )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 A、深圳市公安局 B、广州市公安局 C、广东省公安厅 D、深圳市或者广州市安安局均可 8. 氰化物的中毒原理,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造成中毒者呼吸道阻塞 B、人体组织内细胞呼吸抑制 C、脑部中抠性呼吸抑制 D、肺功能丧失 9. 氰化物禁忌和( )发生接触。 A、酸 B、碱 C、还原剂 10. 我国法规规定,禁止()险化学品。 A、水路运输 B、道路运输 C、航空运输 D、人力车 运输 三、判断题 1、公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 × ) 2、交通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 × ) 3、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使用量 3 和用途如实记录。 √) 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由承运人负责申请办理。 ( × ) 5、企业对剧毒物品的包装物须经严格清洗后方可改作它 用。 ( × ) 6、剧毒物品仓库保管员经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操作。 ( × )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接受安全知识培训。 ( × ) 四、简答题 1.请列举工作中接触到的一种剧毒化学品,并说明其应急处置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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