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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Print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工作计划 【一】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促进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 法检查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 法责任追究的暂行 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4 号)、《安徽省安全生产 条例 》 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在 总结 201X 年安全生产计 划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 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枉不纵。   2、属地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界定市安监局、乡镇(街道 )执法检查的对象,强化属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3、全覆盖原则。在坚持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基础上,通过重点执法检查方式 ,把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工贸、职业健康等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缺失。   4、计划统筹原则。根据市安监局现有的执法力量、装备条件及监管对象的数 量、规模和分布特点,并结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科学统筹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 次数和方式,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二、市安监局当前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工作日分析   (一)执法力量:市安监局现有综合、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 、职业健康和政策法规 5 个执法职能科室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内设二 级机构,侧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具备执法资格的共 18 人;用于监管执法车辆 5 部(单位车辆 3 部、租用社会车辆 2 部)。   (二)执法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365-11-52*2)天*18 人=4500   非行政执法工作日:1390   1、应急值班每人每月 2 天:2 天*18 人*12 月=432   2、学习培训每人每周 0。5 天:0。5 天*18 人*52 周=468   3、参加党群活动、考核、会议每人每月 1 天:1 天*18 人*12 月=216   4、病假、事假每人每年 3 天:3 天*18 人=54   5、法定年休假:15 天*8 人+10 天*10 人=220   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279   1、证件发放:每月 1 天,发放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 许可证。1 天*4 人*12 月=48   2、现场验收、审查:40 个*1 天*3 人*1。5(系数)=180   3、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报告 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每季度 3 天。3 天*4 人*4 季度=48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每年 4 起。4 起*3 天*3 人=36   5、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每年 1 起。1 起*3 天*4 人=12   6、安全生产举报查处:每月 5 起。5 起*1 天*3 人*12 月=180   7、参加政府及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打非治违行动:每季度 1 次。4 次*1 天*18 人=72   8、参加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每年 3 次。3 次*1 天*18 人 =54   9、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每月 4 起。4 起*0。5 天*3 人*12 月=72   10、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每年 12 天。 12 天*4 人=48。   11、有关报告、 制度 、安全措施的备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每月 1 天。1 天*6 人*12 月=72   12、召开、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每人每月 0。5 天。0。5 天*18 人*12 月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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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28.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工作计划 【一】    为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促进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检 查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 任追究的暂行 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安徽省安全生产 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在 总结 201X年安全生产计划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规范的安全 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枉不纵。    2、属地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界定市安监局、乡镇(街道)执 法检查的对象,强化属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3、全覆盖原则。在坚持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基础上,通过重点执法检查方式,把 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工贸、职业健康等行业生产 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缺失。    4、计划统筹原则。根据市安监局现有的执法力量、装备条件及监管对象的数量、 规模和分布特点,并结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科学统筹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次数 和方式,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二、市安监局当前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工作日分析    (一)执法力量:市安监局现有综合、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职 业健康和政策法规5个执法职能科室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内设二级机构 ,侧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具备执法资格的共18人;用于监管执法车辆5部(单位车 辆3部、租用社会车辆2部)。   (二)执法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365-11-52*2)天*18人=4500   非行政执法工作日:1390   1、应急值班每人每月2天:2天*18人*12月=432   2、学习培训每人每周0。5天:0。5天*18人*52周=468   3、参加党群活动、考核、会议每人每月1天:1天*18人*12月=216   4、病假、事假每人每年3天:3天*18人=54   5、法定年休假:15天*8人+10天*10人=220   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279    1、证件发放:每月1天,发放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许可证 。1天*4人*12月=48   2、现场验收、审查:40个*1天*3人*1。5(系数)=180   3、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报告 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每季度3天。3天*4人*4季度=48   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每年4起。4起*3天*3人=36   5、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每年1起。1起*3天*4人=12   6、安全生产举报查处:每月5起。5起*1天*3人*12月=180    7、参加政府及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打非治违行动:每季度1次。4次*1天*18人=72   8、参加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每年3次。3次*1天*18人=54   9、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每月4起。4起*0。5天*3人*12月=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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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资料-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层面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层面安全生产检查 清单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 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 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全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文件 记录 1.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二、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与部门业务工作必须同时安排、部署、 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安全生 产工作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查看会议、 查检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4.对所属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 三、 基础 管理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6.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四、 教育 培训 1.定期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查看档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2.要求所属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3.要求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 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1.要求所属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2.对所属单位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 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 急预案,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整改 方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五、 隐患 排查 治理 3.要求所属单位治理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业务活动, 防止事故发生。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1.发现疑似职业病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 单位情况;发现职业禁忌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 2.建立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和报告工作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 3.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 六、 职业 卫生 安全 管理 (对 职业 健康 检查 4.主检医师符合要求情况,仪器设备符合要求情况, 职业健康监测表符合要求情况,总结报告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五条、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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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层面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层面安全生产检查 清单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 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 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全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文件 记录 1.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二、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与部门业务工作必须同时安排、部署、 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安全生 产工作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查看会议、 查检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4.对所属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三、 基础 管理 6.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四、 教育 培训 1.定期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查看档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2.要求所属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3.要求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 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1.要求所属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2.对所属单位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 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 急预案,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整改 方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五、 隐患 排查 治理 3.要求所属单位治理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业务活动, 防止事故发生。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1.发现疑似职业病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 单位情况;发现职业禁忌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 2.建立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和报告工作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 3.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 4.主检医师符合要求情况,仪器设备符合要求情况, 职业健康监测表符合要求情况,总结报告符合要求 情况,档案管理规范符合要求情况,体检结论规范 符合要求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五条、第七 条、第十一条、第十 五条 5.发现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 6.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7.资质情况,信息报告情况,档案管理情况,仪器 设备情况,资料收集审核情况,诊断结论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十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 六、 职业 卫生 安全 管理 (对 职业 健康 检查 机构 及诊 断机 构监 督检 查) 8.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人 员。 七、 应急 管理 2.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定期 组织开展应急卫生医疗处置救援演练。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七 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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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2022 年 10 月 13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9 号公布,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 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 新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人员依法履职尽责,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履行 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 员。 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 机构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按照本规定的 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 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监督和保障有关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第三条 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 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 失职问责。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梳理 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将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 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落实所属执 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 行政执法权限。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 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部署组织开 展有关专项治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和举报的事故隐患。应 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前述执法活动,确保对辖区内安全监管 重点企业按照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行政许可和其他直接影 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 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 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检查、行 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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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2 号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 2023 年 10 月 7 日应急管理部第 2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1 日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 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 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 2 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 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 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 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 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 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 好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 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 和完整性。 第四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广泛听取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 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条 制定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综合考虑行政 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 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属必要、适当,并符 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处理结果 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依法 履行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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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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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001 年 4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2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 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 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 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 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 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 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 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 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 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 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 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 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 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 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 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 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 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 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 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 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 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5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业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8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第 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 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程的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 本办法。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 处罚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对煤矿、煤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 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 开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急管理部门所给予 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应急管理部门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 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 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 方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7 KB 时间:2026-02-27 价格:¥2.00

生产管理知识-公司生产、行政系统班(组)长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公司生产、行政系统班(组)长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1、 实施背景: 为加强班组建设,提高班(组)长的素质,全面评价班(组)长 的管理绩效,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继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考核之后,于2003年4月14日至4月30日,对公司所属生产、行政系统 班(组)长进行了绩效考核。 2、 采用方法: 对班(组)长的绩效考核,在方法上采取了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考核的方法。 一是按照考核方案,将考核工作分为8个小组同时进行。分组时 注意做到将每两个部门的班(组)长分为一个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 员由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公司为每个考核小组委派一名联络员,联络 员的职责是参与小组考核,协调并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反馈考核 情况,达到了既对班(组)长进行考核,又促进了各部门中层管理人 员相互学习的目的。 二是考核采取由班(组)长自我总结、自我评议、考核小组成员 深入班(组)长所在部门进行背靠背访谈、组织员工进行民主测评、 班(组)长所在部门领导及主管副总评价的方法,从激情、能力、业 绩三个方面全面听取意见,并对自我评议、民主测评、领导评价等项 赋分。 三是为确保考核质量,达到预期的效果,公司领导对考核工作给 予了高度的重视,成立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培 训工作成员,安排考核日程,听取各阶段的考核汇报,为考核工作的 顺利进行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和基础性工作。 四是对考核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反馈。本次考核,除1名班(组)长 因休产假外,其余人员全部参加了考核,占被考核人员的98.9%。综 合各项考核,优秀率、称职率占被考核人员的92.3%,基本称职率占 被考核人员的7.7%。对考核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向班(组)长进行了 反馈,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对个别管理能力较差,员工意见较大的班 (组)长进行了调整。 3、 总结: 通过考核,我们的收获是调动了班(组)长的积极性,增强了竞 争意识,同时也找到了存在的问题: 一是班(组)长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在细化管理上要下 功夫; 二是在与员工的沟通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注意多做疏导工作; 三是个别班(组)长的表率作用有待于提高。 对班(组)长进行绩效考核我们还是第一次,有很多地方有待于补 充和完善,我们要通过这次考核,积累经验,找出不足,提高工作质 量,运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班(组)长的积极性,带领员工全面完 成公司2003年的生产经营目标。 附1:公司生产、行政系统班(组)长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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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全真模拟试3doc66

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全真模拟试卷(3) 说明:该测验分为五个部分,共有 135 道均为四择一 的标准化试题,测验总时限为 120 分钟。请在答题卡 上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自己的姓名、报考部门,涂写准 考证号。请仔细阅读下面的注意事项,这对你获得成 功非常重要。 1、题目应在答题卡上作答,不要在这份题本上做 任何记号。 2、监考老师宣布考试开始时,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放下铅笔, 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留在桌上,然后离开。 如果你违反了以上任何一项要求,都将影响你的成 绩。 4、在这项测验中,可能有一些试题较难,因此你 不要在每道题上思考时间太久,遇到不会答的题目, 可先跳过去,如果有时间再去思考。否则,你可能没 有时间完成后面的题目。 5、试题答错不倒扣分。 6、特别提醒你注意,涂写答案时一定要认准题号。 严禁折叠答题卡! 第一部分言语理解与表达 (共 25 题,参考时限 25 分钟)本部分着重考查考生 对语言文字的理解和驾驭能力。 这种能力包括:对词和句子一般意思和特定意义的 理解;对比较复杂的概念和观点的准确理解;对语句 隐含信息的合理推断;根据上下文,恰当选用词语; 准确地辨明句义,筛选信息。 注意:问题可能是选择一个词语或一个句子,使表 达最为准确,也可能是考查对文字内容的理解,你的 选择应与题目要求最相符合。 例题:阅读以下文字,回答问题。 板块的边界并不就是海陆的边界,大部分板块既有 陆地又有海洋。作为板块边界的活动构造带有裂谷、 俯冲带、碰撞带这三种类型。大洋中[]数万千米的 大洋中脊,中间就是裂谷。地幔物质从这里流出,形 成新的洋底岩石,并把两边的板块不断推向两侧,裂 谷是洋底的诞生地。某些陆上裂谷(如东非裂谷)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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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机构行业2026年应急演练方案

行政监督检查机构 2026 年应急演 练方案 (行业代码:9226)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行政监督检查机构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序,保障从 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制定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业整体应急 管理水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行政监督检查机构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行政监督检查机构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行政监督检查机构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应急 演练,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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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 1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 OO 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 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 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 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www.cnshu.cn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 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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