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啤酒酿造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Ⅰ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局 “三同时” 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验收报 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法》 公安 主 要 负 责 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安全生产法》 安监局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各类特种作 业人员的资 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安监局 特种设备登 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特种设备检 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 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资质证照 安全条件论 证和安全评 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 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机 构及人员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 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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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自查 标准 Ⅱ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Ⅳ级隐患类型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消防验收意 见(车站) 消防验收意见 (车站)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法》 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 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 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河南省道路运输 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 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法》 资质证照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各部门、各 岗位职责 各部门、各岗位 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 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河南省道路运输 条例》 安全生产检 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 度 车辆运行前、返场后安全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 条例》 安全生产奖 励和惩罚制 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 惩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 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 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 方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处理制度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 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 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 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 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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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泥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清单 Ⅰ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 标准 Ⅳ级隐 患自查 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工商局 “三同时”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 主要负责人、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各 类 特 种 作 业 人员的资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监局 特种设备登记 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验 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 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资质证照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和安全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 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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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轧钢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清单 Ⅰ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工商局 “三同时” 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验收报 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 主 要 负 责 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各类特种作 业人员的资 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监局 特种设备登 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 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 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资质证照 安全条件论 证和安全评 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 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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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2.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 2.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3.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交通安全 及职业技能教育; 查看资料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六条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 3..《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4.定期开展安全例会; 查看资料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5.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一、 安全 责任 制建 立及 实施 情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移送交通运输管理 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 1.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制度; 查看资料 1.《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移送交通运输管理及安 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 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 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 罚款。 车辆未年检,罚款 200 元,扣 3 分。 报废车辆营运,罚款 2000 元,吊销驾驶证。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 更登记,罚款 200 元。 发现违法问题,责令企 业限期整改。如不整 改,对上路行驶违法车 辆,依法处罚。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 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 数据,罚款 500 元。 2.建立、健全车辆事故、违法记 录、检验、报废及保险档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 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十三条、十六 条 3.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二十七条 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规定》 5.《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1.《 道 路 交 通 安全法》第九十 条 、 第 九 十 六 条 、 第 九 十 八 条、第一百条 2.《 省 道 路 交 通安全条例》第 一百四十五条 3. 《机动车登 记规定》第五十 六条、第五十七 条 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健全、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移送交通运输管理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未放置保险标志,罚款 50 元,扣 1 分。 未放置检验标志,罚款 50 元,扣 1 分。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罚 款 200 元,扣 12 分。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 罚款 50 元。 未按规定喷涂营运单 位名称,罚款 50 元。 汽车未配备故障车警 告标志,罚款 50 元。 二、 车辆 管理 3.车辆外观、车辆反光警示牌、 及安全带等安全设施检验制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一条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 例》第十七条、二十八条 3.《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 (GB7258) 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 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 1. 《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九十 条 2.《 省 道 路 交 通安全条例》第 一百三十三条 3. 《机动车登 记规定》第五十 六条 发现违法问题,责令企 业限期整改。如不整 改,对上路行驶违法车 辆,依法处罚。 车窗使用镜面反光遮 阳膜的,罚款 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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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化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Ⅰ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局 “三同时” 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验收报 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法》 公安 主 要 负 责 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各类特种作 业人员的资 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安监局 特种设备登 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 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 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资质证照 安全条件论 证和安全评 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 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法》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1 KB 时间:2025-10-17 价格:¥2.00
河南省水泥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清单 Ⅰ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 标准 Ⅳ级隐 患自查 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工商局 “三同时”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 主要负责人、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各 类 特 种 作 业 人员的资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监局 特种设备登记 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验 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 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资质证照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和安全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 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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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啤酒酿造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Ⅰ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局 “三同时” 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验收报 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法》 公安 主 要 负 责 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安全生产法》 安监局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各类特种作 业人员的资 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安监局 特种设备登 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特种设备检 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 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资质证照 安全条件论 证和安全评 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 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机 构及人员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 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8 KB 时间:2025-11-22 价格:¥2.00
Ⅰ级隐患自查标 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 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 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 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三同时”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 入使用。 《消防法》 公安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 安全生产标准化。 《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 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1]18号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安全生产法》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 资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 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 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 安监局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公司法》 资质证照 工商局 质监局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 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 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 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 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 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法》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及人员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资质证照 质监局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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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自查标 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 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三同时”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 用。 《消防法》 公安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 生产标准化。 《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 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 办[2011]18号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安全生产法》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 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 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 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局 安监局 质监局 资质证照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 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 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 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服务。 《安全生产法》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及人员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础管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 核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及 考核;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 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质监局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度、操作规程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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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 查Ⅰ级 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 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主要负责 人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 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 安全设施 “三同时 ” 安全设施“ 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 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 格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规定》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 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 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 安全管理 机构安全 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 构安全管理 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 责任落实 情况 责任落实情 况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全面责任;分客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 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各级安全 生产责任 制 单位主要 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 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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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安全生产法》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安全设施“ 三同时”评 价报告 营业执照 安全设施“ 三同时”评 价报告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 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河南省有色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 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 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建设 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规定》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修改《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等11件规章的 决定(总局令63 号)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各级安全 生产责任 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 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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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轧钢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清单 Ⅰ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工商局 “三同时” 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验收报 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 主 要 负 责 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各类特种作 业人员的资 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监局 特种设备登 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 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 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资质证照 安全条件论 证和安全评 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 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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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 别 法规名称 生效时间 适用范围 适用条款 环境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 ( 1998 年 发 布) 1998-11-29 全国 第 9 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 12 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 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备注 (1)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建设项目是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填报环境 影响登记表 (2) 2002 年之前的建设项目没有环评,只有准建证;2002 年之后的建设项目都要有环评及环评批复 环评 企业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 2014 年 修 订) 2015-01-01 全国 第 41 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 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备注 三同时 企业现状 试生产 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2002-02-01 全国 第 8 条: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 10 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 管 理 办 法 ( 2001 年 发 布)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 3 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 3 个月内,向有审 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 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 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备注 是否要进行试生产,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有关,是为了校验真正运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如果遇到了就解决,这个 企业自主决定。只是决定了要进行试生产,就需要向环保局提出申请 企业现状 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管 理 办 法 ( 2001 年 发 布) 2002-02-01 全国 第 9 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第 17 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 18 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 验收 备注 环保验 收 企业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 2014 年 修 订) 2015-01-01 全国 第 45 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 污 许 可 《城镇排水与 污 水 处 理 条 例》(2013 年 发布) 2014-01-01 全国 第 21 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 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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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化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Ⅰ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局 “三同时” 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验收报 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法》 公安 主 要 负 责 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安全生产法》 基础管理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各类特种作 业人员的资 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安监局 特种设备登 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 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 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监局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资质证照 安全条件论 证和安全评 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 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 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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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 查Ⅰ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 报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 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 第13条,《建设工 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13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资格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 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2条 河北省纺织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资质证 照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营业执照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单位主要 负责人 营业执照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单位主要 负责人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 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 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 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 发营业执照。 有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 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7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2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资质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 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38条 “三级” 安全教育 “三级” 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 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4、15条 制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安全生 产管理 制度和 操作规 程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 安全负责 人 特种作业 人员 安全负责 人 特种作业 人员资质 证书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 员;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 作; (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 患; (七)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工等)应经过培 训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1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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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设备使用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序 号 材料名称 份 数 材料形式 备注 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 报表 1 原件 见附件 7 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 1 原件 该表格式文本可以从 “广州城市建设”网 “ 办 事 中 心 ” (www.gzcc.gov.cn)下 载 (见附件 10) 3 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 告书(检测报告书要求整改的,还应 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书) 1 原件 对于检测整改情况报 告书,可以提供加盖公 章的复印件 4 操作人员名单及其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证 1 复印件(核对原 件) 加盖使用单位章 5 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1 复印件(核对原 件) 加盖使用单位章 6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1 复印件 加盖使用单位章 7 维护保养合同 1 复印件(核对原 件) 加盖使用单位章 8 经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1 原件 加盖总监注册章 9、维保方案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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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907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 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三、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四、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五、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 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 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六、爆破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 通告内容应包括: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2.爆破地点、起爆 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七、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起爆前 30 分钟,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 八、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 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 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九、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 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十、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1.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3. 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5.危险区边 界未设警戒的;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9. 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十一、从临时存放点往工地人力徒步运送爆炸材料,总重量不得超过 1 箱(24kg)。炸药、雷管、导火索严 禁一人同时携带。 十二、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投掷;在搬动时,禁止肩扛,拖拉与滚动。 十三、存放爆炸材料的临时存放点,应保持地面平整、干燥,并能防止雨侵入。禁止在草房及其他易燃材 料修建的房屋内存放爆炸材料。 十四、禁止将雷管与炸药同时存放在一个临时存放点。 十五、危爆物品临时存放点配备灭火器,铁锹,防火砂等消防器材。 十六、爆炸材料仓库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保管、验收、发放、统计、消防及保安等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十七、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5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施工计划,做好材料和用具准备,保证工程使用需要。保管好劳保 用品,保证使用功能。 2.做好用具和劳保用品发放的登记工作。 3、对统筹使用的中小型机具,入库后应立即和定期维修保养。并建立经 常检查制度。 4、凡生产中一次性使用的材料,应按定耗计划发给,凡是易燃易爆物品独 立存储,严格管理控制使用。 5、对可回收的材料、机具,器件应有回收计划,并督促班组定期回收。 6、建立物资进、出审批制度,严格掌握小型机用具的购置,严格控制工 程日用品、劳保用品的消耗。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1.7 KB 时间:2026-01-27 价格:¥2.00
门卫责任制度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人员及财产的安全,确保工程顺利开展,维持正常的施工 秩序、特制此责任制度。 1、 值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制。白天一人(时间:8:00——20:00)、夜晚一人(时 间:20:00——第二天 8:00) 2、 本工程不准任何一件不属于私人的东西外流、如有外流、视情节轻重追究其 刑事责任外、责任人赔偿其所有的损失、并罚款 50-100 元;外出物资必须 有项目经理的签字的放行条。 3、 协调民工之间的矛盾、不准工地有打架、酗酒、嫖娼等事件发生。 4、 不准外来人员歇宿工地、如有外来人员到工地访友、必须登记、方能进入 生活区。 5、 工地不准用电炉、电老虎等用电器,一经发现、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及罚款 (10 元——30 元)、并没收用电器并上缴办公室。 6、 值班人员一经发现险情(如火苗、强盗等)立即组织人员抢险(如个人能 阻止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项目部对值班人员或其他发现者进行奖 励。 7、 值班人员不能解决的事件、上报项目部处理。 8、 打扫办工区卫生(值班人员轮流打扫)。 9、 本制度于 2004 年 2 月 18 日生效实施。 注:白天值班人员:李红 夜晚值班人员:张龙虎 责任人(签字): 贵州建工集团四公司二十三中项目部 2004 年 2 月 18 外来人员登记表 姓名 姓别 年龄 出生 年月 来自 何地 事由 进入工 地时间 出工地 时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 KB 时间:2026-01-28 价格:¥2.00
产权登记编号: 自编号: 3# 检测单位: 检测日期: 检测报告编号: 检测时高度: 30.5M 检验类别: 安装检验 检验时最大幅度【塔式起重机】: / 司索: 张元平 孙丽玲 证书号 粤A032015000610 粤S032014000487 司机: 张举勇 蓝学福 证书号 粤A042015000404T 粤A042014001629T 辅助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罗成富 522423197906073612 粤A-T01714 广州市鸿骅检测有限公司 2016.1.4 HHJCQJ216010122 TS6FLPS01735 88885468 可不进行修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4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土方班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土方班主要任务是挖基槽、柱基及部分零星土方、转运土方工作, 根据工程规范大小,土方工作量的多少及施工方案,根据规范及实际做 好安全工作。 二、每天上班前由班长做班前安全活动,并作好记录,每周上交安全 员一次。 三、我们土方石班基本上不使用什么机电设备,但在工作中使用的 大锤等工具要检查好,以防飞出伤人。 四、抽水水表要作好防触电,孔桩较深时使用照明灯泡要注意检查, 预防触电事故发生,手动绞车每上班前要做好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进 孔桩内挖孔必须戴安全帽,防止坠落物坠下。 五、对于发给我们的防护用品要正确使用,不得丢弃、损坏。 贵州建工集团八公司 混凝土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混凝土班的工作是结构成型的最后一次工序混凝土,振捣的密 实度直接影响到结构的安全和美观,因此,我们在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小 心,由于本工程混凝土量较大,可能常会加班,所以必须注意安全。 二、每天上班前由班长主持班前安全活动,交待质量安全的注意事 项,并作好记录,每周上交安全员一次。 三、我们使用的机电设备主要有振动式和插入式振动棒,使用时戴 绝缘手套、穿胶鞋,以防漏电伤人。 四、发给我们的防护用品要正确使用,不能丢弃或损坏。 贵州建工集团八公司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 KB 时间:2026-02-15 价格:¥2.00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阳江果冻制造部灌装车间 文件编号:车间制度- 生效日期:2003 年 03 月 01 日 版本号: 编制:王荆伟 审核: 刘立冬 批准: 共 2 页 第 1 页(不含附录) 灌装车间果冻不良品统计考核细则 1 目的 规范果冻不良品的确认方法,及时准确进行不良品的统 计,将不良品的考核追溯到个人。 2 适用范围 果冻制造部灌装车间充填段、消烘段。 3 职责 3.1 不良品统计员负责对灌装车间每日产生的不良品进行 确认、分类、统计。 3.2 消烘工段长负责安排人力支持不良品统计员运送不良 品。 3.3 当班主任负责对不良品统计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协助。 4 定义(无) 5 内容 5.1 不良品统计员每日固定时间(早班 17:30,晚班 5:30) 到包装车间不良品区与包装品管员、包装车间人员共 同确认不良品,确认标准严格依据《产品质量判定标 准》执行。 5.2 不良品统计员按《果冻不良品统计作业指导书》的要 求对包装车间收集的不良品的重量、分类结果进行监 督与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不良品要求包装予以返工, 直至合格为止。 5.3 不良品统计员确认好不良品后,由消烘工段长安排员 工协助将不良品送到灌装车间。 5.4 不良品统计员对送到灌装车间的不良品数量登记在 《分机台不良品统计表》中(一式二联),在下班前上 交主任办。 5.5 当班主任审核后下发给责任工段长,由责任工段长安 排相关组长在《分机台不良品统计表》中剩余栏填写 完毕后,一份由各机手传阅并存档备查,另外一份上 交主任办统计员处进行汇总。 5.6 不良品统计员每日分班别和线别统计各品项不良品的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阳江果冻制造部灌装车间 文件编号:车间制度- 生效日期:2003 年 03 月 01 日 版本号: 编制:王荆伟 审核: 刘立冬 批准: 共 2 页 第 2 页(不含附录) 实际值,并对超过目标值的数据反馈给相关工段长。 5.7 责任工段长对每日不良实际值超过目标值的品项进行 分析,对不属于车间原因造成的不良及时反馈品管部 予以调整,同时应填写异常指标申请单列表。 5.8 每月末由主任办汇总出各线机手本月生产的不良状 况,并转到相应工段,由工段长根据各机手的实际值 予以相应的扣除绩效分。 6 处罚 6.1 不良品统计员工作不认真造成确认数量失误,扣除当 月绩效 2 分/次。 6.2 不良品统计员延误确认工作,不能及时得出数据扣除 当月绩效 1 分/次。 7 附表 7.1《分机台不良品统计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6-03-02 价格:¥2.00
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运用设备综合管理方法,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查考核工作,以获得寿命周期费用 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的原则,使生产和产品质量得到可靠的保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涤纶生产有直接关系设备的管理与控制。 3 职责 3.1 技质办是设备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 领导下,组织编制设备大修和周检计划,监督检查维修保养质量和计划执行情况。 3.2 各车间负责本部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正确使用,使之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 的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技术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设备维修、保养的管理工作。 3.3 各部门的保全维修工,负责对部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4 术语和定义 设备:指用于生产的机械和电器设备。 5 控制程序 5.1 设备管理的原则 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保全、保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 针,坚持“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专业管理和 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水平,并在安排生产 任务的同时,安排好各项维修工作,处理好维修和生产关系。 5.2 设备的前期管理 5.2.1 大宗设备新购,由技质办根据本公司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提出设备更新改造 计划,报总工程师和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召集有关部 门参加技术、经济论证,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供销办购置。 5.2.2 设备的部分更新与零星购置,由使用部门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以及设备选型 的原则要求,填写“新增设备申请单”,由总工程师组织技质办、经营办、供销办审核 同意后,经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批准,然后由供销办购买。 购设备到货后,由供销办负责提货。 5.2.3 设备购进后,技质办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开箱、验收、安装调试、投产使用, 填写“设备管理台帐”。 5.2.4 技质办按装箱单所提供的装箱物资目录,收集开箱的所有技术资料并将原件 交总经理办(资料室)存档。供销办将备件工具登记后交车间使用。 5.3 设备资产管理 5.3.1 技质办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5.3.2 设备编号及分类管理 5.3.2.1 企业对全公司生产设备进行了统一编号,目的是便于统一有效地管理,其 规定是 A:长丝车间;B:动力车间;C:电气;D:其它,编号形式如:A1-0001,其中 A1:长丝车间第一条生产线第一台设备;CA:安装在长丝车间的电气设备;CB:安装在 动力车间的电气设备,编号的具体实施由技质办统一完成。 5.3.2.2 企业应按设备的先进性及生产的重要性将设备分为 A、B、C 三类进行分类 管理。分类原则为 A 类:关键设备、引进的主生产设备、价值昂贵的设备。B 类:一般 生产设备。C 类:辅助生产设备。 5.3.2.3 各类设备采用不同的维修方式。A 类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B 类设备以生 产维修为主,C 类设备为事后维修为主。 5.3.3 设备的转移管理 5.3.3.1 企业内部设备转移,由需求部门报告技质办,技质办进行协调,经主管生 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5.3.3.2 企业设备外部转移,由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 理批准后方可调出,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5.3.4 设备应无法使用而报废,由使用部门向技质办提出申请报告,由技质办牵头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技质办汇总鉴定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后,设备方可报废,由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5.3.5 设备应技术落后维修成本过高需要报废时,由技质办组织使用部门、技质 办、供应、财务共同参加召开鉴定会,对需报废的设备进行鉴定,技质办汇总鉴定意见 报总工程师审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设备方可报废,由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办 理报废手续。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 KB 时间:2026-03-15 价格:¥2.00
3 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运用设备综合管理方法,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查考核工作,以获得寿命周期费用 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的原则,使生产和产品质量得到可靠的保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涤纶生产有直接关系设备的管理与控制。 3 职责 3.1 技质办是设备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 领导下,组织编制设备大修和周检计划,监督检查维修保养质量和计划执行情况。 3.2 各车间负责本部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正确使用,使之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 的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技术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设备维修、保养的管理工作。 3.3 各部门的保全维修工,负责对部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4 术语和定义 设备:指用于生产的机械和电器设备。 5 控制程序 5.1 设备管理的原则 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保全、保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 针,坚持“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专业管理和 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水平,并在安排生产 任务的同时,安排好各项维修工作,处理好维修和生产关系。 5.2 设备的前期管理 5.2.1 大宗设备新购,由技质办根据本公司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提出设备更新改造 计划,报总工程师和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召集有关部 门参加技术、经济论证,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供销办购置。 5.2.2 设备的部分更新与零星购置,由使用部门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以及设备选型 的原则要求,填写“新增设备申请单”,由总工程师组织技质办、经营办、供销办审核 同意后,经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批准,然后由供销办购买。 购设备到货后,由供销办负责提货。 5.2.3 设备购进后,技质办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开箱、验收、安装调试、投产使用, 填写“设备管理台帐”。 5.2.4 技质办按装箱单所提供的装箱物资目录,收集开箱的所有技术资料并将原件 交总经理办(资料室)存档。供销办将备件工具登记后交车间使用。 5.3 设备资产管理 5.3.1 技质办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5.3.2 设备编号及分类管理 5.3.2.1 企业对全公司生产设备进行了统一编号,目的是便于统一有效地管理,其 规定是 A:长丝车间;B:动力车间;C:电气;D:其它,编号形式如:A1-0001,其中 A1:长丝车间第一条生产线第一台设备;CA:安装在长丝车间的电气设备;CB:安装在 动力车间的电气设备,编号的具体实施由技质办统一完成。 5.3.2.2 企业应按设备的先进性及生产的重要性将设备分为 A、B、C 三类进行分类 管理。分类原则为 A 类:关键设备、引进的主生产设备、价值昂贵的设备。B 类:一般 生产设备。C 类:辅助生产设备。 5.3.2.3 各类设备采用不同的维修方式。A 类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B 类设备以生 产维修为主,C 类设备为事后维修为主。 5.3.3 设备的转移管理 5.3.3.1 企业内部设备转移,由需求部门报告技质办,技质办进行协调,经主管生 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5.3.3.2 企业设备外部转移,由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 理批准后方可调出,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5.3.4 设备应无法使用而报废,由使用部门向技质办提出申请报告,由技质办牵头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技质办汇总鉴定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后,设备方可报废,由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5.3.5 设备应技术落后维修成本过高需要报废时,由技质办组织使用部门、技质 办、供应、财务共同参加召开鉴定会,对需报废的设备进行鉴定,技质办汇总鉴定意见 报总工程师审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设备方可报废,由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办 理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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