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41炼铁行业》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文本预览
Ⅰ级隐患自查标
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
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
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
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三同时”
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
办法》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
入使用。
《消防法》
公安
安全
生产标准化证书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
安全
生产标准化。
《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
金等工贸企业安全
生产
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1]18号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
管理人员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
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能力。
《安全
生产法》
各类特种作业
人员的
资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安全
生产法》
特种
设备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
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
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
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
安监局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公司法》
资质证照
工商局
质监局
特种
设备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
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
设备未经定期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
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
应当对在用特种
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
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
作出记录。
《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
评价
用于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
生产法》
安全
管理机构及人
员
从业
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人员
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
生产法》
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
及
人员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
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资质证照
质监局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职责
《安全
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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