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38 炼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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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38 炼钢行业》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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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38 炼钢行业文本预览

Ⅰ级隐患自查标

Ⅱ级隐患自查标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三同时”安全生产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监督安全生产暂行办法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
用。
《消防法》
公安
生产标准化证书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
生产标准化。
《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
等工贸企业生产标准
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
办[2011]18号
主要负责人、生产
安全生产单位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生产知识和能力。
生产法》
各类特种作业单位的资
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法》
基础安全生产
特种设备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
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
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安全生产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局
安监局
质监局
资质证照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
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伤保险
用人管理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生产法》
安全安全生产机构及人

从业单位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生产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生产安全生产单位;从业单位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生产安全生产单位,或者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单位提供生产安全生产
服务。
生产法》
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机构
单位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本管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管理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管理生产责任制;
基础安全生产
(二)组织制定本管理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管理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管理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管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本管理生产责任体系,实行
全员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
核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生产责任;
(四)其他各岗位及从业单位生产责任。
生产安全生产机构或者生产安全生产单位对本管理生产
实施综合安全生产,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
管理生产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及
考核;
(二)参与制定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
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质监局
资质证照
生产责任制、
制度、操作规程
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理职责
生产法》
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法》
生产安全生产机构或者
生产安全生产单位职责
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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