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隐患自查标
准
Ⅱ级隐患自查标
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三同时”
安全生产
新、改、扩建项目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监督
安全生产暂行办法
》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
用。
《消防法》
公安
生产标准化证书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
生产标准化。
《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
等工贸企业
生产标准
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
办[2011]18号
主要负责人、
生产
安全生产单位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
生产安全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生产知识和能力。
《
生产法》
各类特种作业
单位的资
格证
企业的特种作业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生产法》
基础
安全生产
特种设备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
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
管理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
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安全生产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局
安监局
质监局
资质证照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
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工伤保险
用人
管理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
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
生产法》
安全
安全生产机构及人
员
从业
单位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
生产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
生产安全生产单位;从业
单位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生产安全生产单位,或者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单位提供
生产安全生产
服务。
《
生产法》
职业卫生
安全生产机构
及
单位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
安全生产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
单位,负责本
管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
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管理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
管理生产责任制;
基础
安全生产
(二)组织制定本
管理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
管理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
管理的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管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
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本
管理生产责任体系,实行
全员
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
核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
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
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
生产责任;
(四)其他各岗位及从业
单位的
生产责任。
生产安全生产机构或者
生产安全生产单位对本
管理生产
实施综合
安全生产,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
管理生产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
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及
考核;
(二)参与制定
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
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质监局
资质证照
生产责任制、
制度、操作规程
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理职责
《
生产法》
生产责任体系
《
生产法》
生产安全生产机构或者
生产安全生产单位职责
《
生产法》